宁德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师院[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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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师院[2013]9号
宁德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试工作公正有序进行,使考试真正成为检测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课程的考核
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条考试课程的考核
(一)各专业每学期期末,原则上安排4门考试课程。
(二)期末考试日期原则上根据校历安排,各系负责编制本系各专业各年级的考试工作安排表(含考试日期、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等信息),交教务处,统一编制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表。个别专业或班级如由于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由相关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各系(部)根据规定组织考试。
(三)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特点等,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答辨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形式。但考试课程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形式,须经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每一门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
(五)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
试卷命题实行系、部主任领导下的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统一组织任课教师命题。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结构一般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约占7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20%,一定难度和深度的试题约占10%。凡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试题分客观性试题(选择、是非、填空、配对等),非客观性试题(问答、计算、证明、作图、论述、实验等)。每份试卷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外,题型不得少于四类。客观性试题占20%-30%以上,英语考试中的听力部分,听力时间为15-25分钟,分值为15-25分。每套试题中的大型试题不得重复,小型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并不得与上一次所出试题内容雷同。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有可从教材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教师应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并于授课结束前向学生申明。命题教师要认真核对试题的内容和文字,杜绝错误试题。
(六)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均要求命A、B两套试卷并配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考题不重复,份量与难度要求相当,试卷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A”、“B”字样,其中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试卷。
(七)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阅卷评分,应按评分标准要求严格掌握;对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要求在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成绩报教师所在教研室;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组织阅卷并综合评定学生的终结成绩;应采取流水作业的形式组织阅卷。教考分离的试卷不留答题处,学生应将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
(八)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评定办法为: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宜占总评成绩的30%(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且实践教学部分不单独登分的,在综合评定该课程终结成绩时应考虑实践教学成绩的合理比例。
(九)期末复习考试停课期间,不得组织集中性复习辅导,但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复习的情况及需要做好考前答疑工作,由任课教师确定答疑地点和时间,且通知相关班级学生,报教师所在系(部)。
第四条考查课程的考核
(一)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后报教研室,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作业或测验应不少于四次,由教研室审定后报开课系批准。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
(二)考查课程的教学考核须在期末复习考试停课前结束,课程终结成绩根据平时考核和阶段性测验综合确定。测验如需出卷,可以参考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等要求。综合考察学生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测验成绩宜占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宜占总评成绩的40%。含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在综合评定总成绩时应考虑实践教学成绩的合理比例。测验试卷由任课教师直接送交校文印室誊印。
(三)考查课程总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允许补考时,补考试卷内容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补考及试卷由开课系(部)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
第五条考核资格审查
在执行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一)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参加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或测试资格,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
1、旷课学时数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及以上者;
2、缺课(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含实践性教学)1/3者;
3、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4、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应完成作业次数1/3者;
5、未完成实践环节全程教学或未达到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要求者;
6、未经批准擅自不听课者。
(三)停课考试前3天任课教师将取消参加期末考试或测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
第六条补考和缓考的组织
(一)补考的组织
1、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