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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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教育局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主管的各类教育行为的日常

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及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实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教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出具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教育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行政执法行为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处理的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四)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

五、行政责任追究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

6、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

7、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8、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

9、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9、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

(三)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2、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3、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

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实施行政检查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2、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未经批准实施检查的;

6、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六)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

2、逾期未予赔偿的;

3、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

4、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5、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

(七)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

2、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3、认定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理由;

4、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的建议;

5、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予以行政处理的,处罚机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加盖市教育局的印章,在宣告或者通知生效后,于5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构及过错责任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3、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和时限;

5、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九)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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