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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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8.11.17•【文号】安监总办[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经 关 合 印 发 , 并 于 印 发 之 闩起 施 州 咂 需 规 范 J ]档 义 件 理 规 家 档 案 局 协 国 档 案 法 》 、 《l 商 , 同 意 将 各 类 型 许 可证 档 案 按 则 》 、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管 理 规 照 业 档 案 进 行 管 婵 , 制 定 许 叮 范 》 等 法 律 和 制 度 规 范 要 求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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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规 定 了许 可 证 档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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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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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经商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监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四)规范管理,高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安全监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安全管理制度类;(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类;(三)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类;(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类;(七)其他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分类编号法,具体如下:(一)类别编号:采用两位数字表示,如01表示安全管理制度类;(二)年度编号:采用四位数字表示,如2023表示2023年度;(三)顺序编号:采用四位数字表示,如0001表示该年度第一份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三)规范收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四)分类收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年度、顺序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目;(三)对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编目;(四)对档案进行归档、保管、利用。

第八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流程如下:(一)档案收集:由各部门负责收集,并按照档案类别、年度、顺序进行分类整理;(二)档案登记: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登记,包括档案名称、类别、年度、顺序、页数、保管期限等;(三)档案编目:对档案进行编目,包括档案编号、档案名称、档案类别、年度、顺序、页数、保管期限等;(四)档案整理:对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编目;(五)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到档案室。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二)实行档案保管责任制,明确保管人员职责;(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消毒;(四)建立健全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存放环境适宜。

安监站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安监站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监站信息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监站所有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安监站信息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二)统一管理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有序。

(三)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资料的重要性和利用频率,实行分级管理。

(四)利用效益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益。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二)安监站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分工、工作制度等。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等业务工作资料。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资料。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统计数据。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一)及时性:档案资料应于产生之日起30日内归档。

(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齐全,不得有缺漏。

(三)准确性: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篡改。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管理:对档案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建立目录。

(三)编目著录:对档案资料进行详细著录,包括档号、标题、作者、形成时间、载体形式等。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安全保管: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二)清洁卫生: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三)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避免档案资料受潮、霉变。

(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一)登记制度:查阅档案资料应登记备案,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安监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安监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安监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安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监局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安监局档案是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安监局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安监局设立档案室,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室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局档案工作;(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四)负责档案的鉴定、统计和编目工作;(五)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六)负责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工作;(七)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材料分类准确、装订规范、目录清楚、编排有序。

第十条档案室应当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筛选、整理,确保档案材料的质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修、复制等,防止档案损坏、丢失、褪色等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档案销毁与鉴定第十五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严格审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档案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区分重要、一般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你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措,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请你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一、盐城市(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4•【文号】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为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规范》同时废止。

对于按原《规范》要求已整理完毕的档案,仍维持原状。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统一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方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组成。

其中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包括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和事故档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二章基本术语第五条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并且办理完毕的,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六条件由一份或数份同一主题内容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管理单位,一般以每份完整文件为一件。

文件正本与底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

江苏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安监〔2017〕89号

江苏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安监〔2017〕89号

江苏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安监〔2017〕89号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职责的省及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是指许可机关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过程中形成并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证照、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涉及的许可证种类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档案是许可机关行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历史记录,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获得相关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资质的原始凭证,是国家专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依法保障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许可机关负责本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

省及以下各级许可机关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证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实施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相关许可证档案由受委托许可机关(下级机关)管理。

第五条许可机关应保证许可证档案工作开展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在建立、完善许可证网上审批系统时,要按规定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许可证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许可机关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对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许可证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统计、鉴定、移交等。

安监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安监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监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监系统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调查报告、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安监系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系统,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和泄密。

4. 有效性原则: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安监系统档案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1. 安全生产法规类;2. 安全生产责任制类;3. 事故调查报告类;4. 安全检查记录类;5.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类;6. 应急预案类;7. 其他类。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码,编号格式如下:类别代码+年份+流水号,如:SG-2021-001。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档案资料。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3.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归档。

第七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

2. 档案整理应保证档案的整洁、有序。

3. 档案整理应填写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1. 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防盗的专用档案室。

2. 档案应定期进行消毒、防霉处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公开、公正、公平;b. 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c. 便于查阅和利用。

2. 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

3.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损毁档案。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保管1.企业安全监督档案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将各种安全监督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整理,建立档案库,并进行妥善保管。

2.企业安全监督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审批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资料等;(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等;(3)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4)安全生产检查、抽查、自查、巡查、监督检查记录等;(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

四、档案管理1.企业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监督档案进行全面管理。

2.安全监督档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档案收集:对各类安全监督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档案齐全;(2)档案登记: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台账;(3)档案保管: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4)档案利用:对需要进行查询、调阅的档案进行及时提供,并做好档案的利用登记;(5)档案整理:对已经使用过的档案进行整理,及时归档或销毁。

五、档案查询1.企业在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制度,对需要查询的档案进行记录并及时提供。

2.档案查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查询:企业内部各部门对需要查询的档案进行记录并提出查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查询并提供相应档案;(2)外部查询: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档案查询申请,应当经过相关程序审核后进行提供。

六、档案归档1.企业安全监督档案应当建立档案归档制度,对已经使用过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规定的归档规则进行档案归档。

2.档案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归档分类:对各类安全监督档案进行按照归档规则进行分类;(2)归档整理:对已经使用过的档案进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和有序;(3)归档存档:对已经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存档,建立档案库。

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许可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2.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期、补办等相关材料;4. 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验收、评估等相关记录;5. 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6. 其他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资料。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提供安全许可证相关的资料,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 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许可证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收集安全许可证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档案归档:安全许可证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归档后应填写归档登记表。

4. 档案保管:安全许可证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霉变的环境中,确保档案的安全。

5. 档案借阅:借阅安全许可证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和归还时间。

6. 档案销毁:安全许可证档案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分类:安全许可证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方便查找和管理。

2. 档案编号:安全许可证档案应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应规范、清晰。

3. 档案装订:安全许可证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和耐用。

4. 档案登记: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许可证档案登记簿,记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销毁等情况。

国家安监总局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高效地服务于国家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总局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局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规范管理;(三)安全保密,服务大局;(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总局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二)收集的档案应当符合档案分类、编号、著录等规范;(三)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归档。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著录等规范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三)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应及时修复、保护。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总局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二)档案装具应符合规范要求,便于存放和查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档案;(二)档案利用者应按照档案利用范围和权限,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申请,及时提供档案。

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数字化应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档案数字化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三)档案数字化后的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保管。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鉴定应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二)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及时清理;(三)档案鉴定结果应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安全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统一管理,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2.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安全许可证档案的管理工作。

3. 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

四、档案管理内容1. 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等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

2. 安全许可证持有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材料。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隐患排查等相关记录。

5. 有关安全许可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3. 档案资料的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类别进行编号,并建立目录。

4. 档案资料的保管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5.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履行借阅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六、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时,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2. 整理:档案管理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号。

3. 归档:整理后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类别进行归档。

4. 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5. 借阅:需查阅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借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XX 年3月22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您带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欢迎浏览!一、制定背景许可证档案是许可机关依法治安、依法行政的历史记录,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获得相关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资质的原始凭证,是国家专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函〔2011〕273号)中,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专业档案范围。

考虑到总局许可证档案种类丰富、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与其他类型许可证档案的形成与管理有共性,同时网上审批也形成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其管理亟需规范。

经与国家档案局协商,同意将各类型许可证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制定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法律和制度规范要求制定。

三、制定过程一是全面梳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办法》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二是通过向各省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情况调查问卷,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办法》规范的档案范围、保管期限、电子档案管理等关键内容。

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安全许可证档案的管理,确保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安全许可证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许可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2. 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和利用;3. 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鉴定、销毁和归档;4. 负责安全许可证档案的保密工作;5. 定期对安全许可证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许可证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安全许可证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安全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 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批、换证、延期等过程中的相关文件;3. 安全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等过程中的相关文件;4. 安全许可证年检、审查、抽查等过程中的相关文件;5. 安全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

第七条安全许可证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安全许可证的种类、时间顺序、档案编号进行分类整理;2. 每份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3. 档案装订整齐,标签清晰,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安全许可证档案的保管要求:1. 选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2.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3.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温湿度进行保管;4. 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杀虫、防霉处理。

第九条安全许可证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和利用:1. 查阅、借阅、复制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登记表;2. 查阅、借阅、复制档案应在档案室或指定场所进行;3. 查阅、借阅、复制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档案【发文字号】安监总厅[2006]163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06]163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一:文件材料归档办法附件二:案卷移交目录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总局机关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结合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

3. 本办法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指总局内设机构、煤矿安监局内设机构及应急指挥中心内设部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办理完毕的各种文件材料(含电子版),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

4.总局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文书立卷制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文书立卷后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总局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作为机关档案的永久管理、利用基地,负责接收本款第二条所列机关移交的各类档案,并负责对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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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7〕27号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是指许可机关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过程中形成并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证照、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涉及的许可证种类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档案是许可机关行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历史记录,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获得相关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资质的原始凭证,是国家专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依法保障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许可机关负责本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证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实施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相关许可证档案由受委托许可机关管理。

第五条许可机关应保证许可证档案工作开展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在建立、完善许可证网上审批系统时,要按规定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许可证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许可机关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对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许可证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统计、鉴定、移交等。

第七条许可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中关于许可证申请与颁发、延期、变更的相关规定确定,保存企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以及许可机关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办理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时,上一有效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收回的,收回的正本和副本应与其他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上述规章中相关条款调整时,归档范围也随之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许可证档案保管期限按颁证权限结合许可事项、办证程序等因素定为永久、30年、10年、3年四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监察局负责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审查材料和许可证申请书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省级及以下许可机关负责颁发的各类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除外),颁证机关审查材料和许可证申请书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与其他未通过审批的许可证材料保管期限为3年。

保管期限从许可证颁发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九条实现许可证管理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的,其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归档。

归档电子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真实、完整、未被非法修改。

许可证申请、流转审批、用印等业务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人、行为时间等管理元数据应在日志文件中予以记录。

(二)归档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原貌保持一致,以开放格式存储,确保能长期有效读取。

申报表归档时应转换为PDF格式,上传的文字材料采用TIFF、JPFG、OFD、PDF、PDF/A等格式,图纸材料采用DWG、Auto Cad格式,日志文件采用LOG格式。

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连同其读取平台一并归档。

(三)同一事由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齐全、完整,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数据。

电子文件封装包应确定统一命名规则,封装的编码数据不加密。

第十条电子文件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归档。

审批过程中形成纸质档案的,归档电子文件应与其相关联的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第十一条归档电子文件应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储存备份至少两套,并建立备份策略,包括增量备份或全量备份、备份周期、核验和检测机制、离线备份介质及其管理等。

第十二条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三条一次办证审批形成的许可证档案,根据不同保管期限可立为正卷和副卷。

正卷以件为单位整理,一次办证审批材料视为一件,副卷以案卷为单位整理。

正卷、副卷分别排列,分类和档号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许可证文件材料应于审批事项结束后的次年完成归档。

由许可机关的承办部门按要求整理并编制移交清册后,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承办部门临时保管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推迟移交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许可证档案的保管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档案装具,需要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建立许可证档案利用制度,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因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明办理查阅手续。

律师应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许可证档案一般不得出借。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应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许可证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吸收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形成鉴定意见。

经鉴定涉及未了事项或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满,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遵循保密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需销毁的许可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年度、档号、案卷题名、许可证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销毁。

电子档案的销毁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和许可证承办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涉及电子档案销毁,还需要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人员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现场监督整个销毁过程,销毁工作完成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纸质档案整理程序和方法2.案卷编目说明及式样附件1纸质档案整理程序和方法一、分类和案卷排列选择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保持相对稳定。

可按照“许可证类别-档案形成年度”分类、按许可证编号或自定顺序排列,或按“许可证类别-地区-企业类型”分类(其中地区、企业类型为选择项),同一企业形成的所有许可证档案排列在一起,档案较少的也可减少分类层次。

二、立卷以企业一次办证审批形成的全部材料为一卷,一卷一号。

立为正卷和副卷的,正卷和副卷档号保持一致。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变更部分的文件材料与申办案卷可合并立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立卷,保管期限与申办案卷保持一致。

许可证延期办理材料应单独立卷。

三、卷内文件排列按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和办理程序排列。

正卷中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审查书、受理通知书(存根)、补正告知书、申请书。

副卷中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申请材料文字部分、图纸、上一有效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装订正卷中审查书、受理通知书(存根)、补正告知书和申请书作为一件装订,装订材料宜采用不锈钢钉、不锈钢夹或封套。

副卷可采用整卷装订或单份文件装订两种方法。

整卷装订时,应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方法,材料多时可分册订卷。

单份文件装订时,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以每份文件作为一件装订,成册材料一册为一件、图纸一张为一件。

图纸折叠时标题栏露在右下角,破损材料应先进行修复。

五、编号正卷和副卷按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分别编制案卷号。

正卷在卷内文件首页上方加盖档号章,编流水页号。

副卷如为整卷装订,以卷为单位编流水页号。

如为单份文件装订,卷内每件文件可单独编写页号,成册材料已有页号的可不编页,每件文件首页上端空白处应加盖档号章。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空白页不编写页号。

六、编目正卷和副卷分别根据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案卷目录。

副卷还要填写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

案卷封面宜采用软卷皮。

卷内文件目录按文件排列顺序逐件登记。

卷内文件目录也可采用将共性材料逐一列出,形成统一格式和内容的清单式目录。

卷内备考表放在案卷最后,用以登记卷内文件的基本情况。

七、装盒将装订好的案卷放入档案盒中,并填写盒脊。

正卷和副卷应分别装入不同的档案盒。

正卷可数卷一盒,盒内放置备考表,登记盒内档案需要说明的情况。

副卷应一卷一盒,材料多时可分装多盒。

档案盒式样推荐参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附件2案卷编目说明及式样一、案卷封面、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尺寸为:297mm ×210mm。

二、相关指标解释。

1.档号: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代码,是许可证档案的唯一标识。

档号的组成根据档案分类规则设定,如“FMKS-2005-10”由“许可证类别-年度-案卷号”组成;“FMKS-HD-GY-123-1”由“许可证类别-地区-企业类型-企业代码-案卷号”组成。

许可证类别:分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

年度:档案形成年度,即做出许可证颁发决定所在年度。

案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根据分类方案在最低一级分类下从“1”或“001”开始标注。

2.序号:案卷内文件的顺序号,从“1”或“01”开始标注。

3.案卷题名:案卷标题,应当包括申请企业名称、申请类别,如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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