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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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经商鞅变法二跃为战国七雄之首,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终于灭六国而实现了中国的统一大业,建立秦王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然而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浩荡帝国仅存15年就土崩瓦解。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秦朝的速亡?“法家亡秦论”“是一个非常主流的思想。刘邦的重臣、汉代思想家陆贾说:“秦二世尚刑而亡”。《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曰:“法家一断于法,赏罚分明,此其所长也。但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伤害至亲,伤恩薄厚。”这样一种思想,导致大众多对法家存在一种偏见和批评的态度,把法家与严刑酷法划上等号。而本文旨在用一种理性的眼光和标准探究和评判法家“依法治国”的思想,以求其当代价值。“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1]。这是与儒家的仁爱教化思想截然不同的观点,法家认为人性重利,在价值哲学领域毫不避讳自己的功利主义动机,而强调“依法治国的功效性,务实功利,崇尚实用,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法家推行“依法治国”背后所隐藏的价值追求和哲学基础。

正如高洪钧先生指出的:以现代民主的立场来观察,人们无疑会指责这些法治措施过于专制独裁。但是,如果考量历史的具体情境,我们就会发现这些措施有其必要乃至合理之处。对于当时的混乱局面来说,强化王权和加强中央集权是达到社会有序状态的有效措施之一。无数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任何古代社会,特别是在战乱时期,较为强大的王权、富有效能的政府集中管理和令行禁止的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都是颇有成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各国的激烈竞争和斗争中,秦朝经过商鞅变法而建立大一统的社会,注重法制建设,形成了律、令、制、诏、程、式、课、法律答问、廷行式等多种法律渊源,而这些法律涉及政治、军事、司法、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家庭婚姻等各个方面,秦律中还有不少关于督促和惩治不依法办事的官吏的法律条文。开创了法制统一的大好局面。

关键词:法家依法治国

一、法家概说

1994年出版的《诸子百家大辞典》对于法家的界定是:战国时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的先驱可上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子产,实践创始于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等。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治理论。在政治上,法家主张废分封、行郡县,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国家,加强君主集权,打击旧贵族势力,用厚赏重刑,使令行禁止;在经济、军事上,法家主张废除井田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实行富国强兵政策;在思想上,主张禁止儒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历史观上,法家有着较为进步的历史观,认为人类社会是向前发展的,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总的趋势是“今胜于古”,任何措施都有它的时代性,统治者应根据当时社会的实践情况,不断地调整、改革一切制度、措施。法家人士大都厚今薄古,主张法后王,反对儒家的法先王。在认识论上,法家较为注重实际,主张以公用检验言行,反对虚妄、空洞之言[3]。

可以看出法家强调与时俱进、革故鼎新的社会历史论,在当时奴隶制社会与封建社会交替的时代是多大的创举和进步。而法家“务实、注重实际”的观念对

当今社会建设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法家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是法家产生的条件和基础。礼与法在春秋以前的夏、商、西周三代处于混一状态,在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分离。西周礼治体系的实施方式有二:一是以刑护礼;一是教化扬礼。而在西周的礼治体系中,“刑”是维护“礼”的手段之一,当时并没有独立、相对稳定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原则,“刑”是依附于“礼‘’而存在的。

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经济上,土地制度由井田制(公田制)向私田制转化,新兴地主阶级产生;政治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转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王霸迭兴,七雄并争。其它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面对这种情况,代表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立言著说,阐述自己的治国方略和政治主张,批判其它学派的思想观点,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些众多的学术流派中,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儒家代表传统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保守”;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革新”。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论争,法家要革新,提倡法治,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实行礼治,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我们将这样的争论成为礼法之争。法家的产生和发展正是在礼法论争的背景下进行的[4]。

三、法家“依法治国”的治之道

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包括我们当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此我们研究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不能用当下的眼光、是就爱哦和”理论思维“去评判,而是要回到他们那个时代,去分析和发现他们思想的进步性,发掘他们理论思维的要素和精华,以便把这些精华部分转化为我们当代理论思维的形式和内容,从而在我们当代的社会实践中发扬光大。

1.法家所说的“法”是公平正直的

“以法废私”是法家“以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法家把“法”说成是公平正直的,他们认为法是为整个国家利益服务的。法家认为法代表国家利益,是天下之公利的“代言人”,它高于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国家整体利益为”公“,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法”为“公法”。“公”高于“私”,因而“法”也高于“私”,而且两者势不两立。法家认为各种人都有各种私,私是乱的根源,任法即实行“以法治国”乃能严私,不任法即不实行“以法治国”便不能去私。“私道行则法度侵,法度行则私道废”。

且法家受道家的影响,认为“法出于道”或“因道全法”。管子认为法出于“道”,但法不是自己从“道中”派生,而必须借助人的主观努力,人首先发现、认识客观存在的“道”,然后依“道:制定法。管子总结出恒常、公平、无私是天地及其他自然物质或现象表现出来的“道”的特点,因此要求人君治国要以“道”为准则。而在韩非看来,因“道”而生的法或“因道全法”则不一定是良法,取决于立法者对“道”的选择和运用。

2.社会进化的历史论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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