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办法(第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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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办法
(第三稿)
为促进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工作衔接,突出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理顺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全市地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
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稽查是对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最好检验,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明确界定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自的职责范围非常必要。现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自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日常检查范围: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约谈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主要包括:
1.检查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对非正常户、停业户进行巡查寻访,检查外地纳税人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2.负责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对纳税人涉税审批、
备案事项(已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除外)进行调查核实。
3.检查纳税人发票印制、保管、使用、缴销情况,检查发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对发票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催缴。
5.调查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流转及纳税情况,进行税源调查测算及监控分析。
6.检查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情况。
7.检查申请注销、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是否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
8.其它不需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检查。
(二)纳税评估选案范围: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下(无须稽查立案查处,且补缴往期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最长不超过5年。根据税收征管改革要求,纳税评估选案实行系统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相结合的模式。
1.由市局风险监控中心运用税收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各类风险分析方法,通过“税源专业化管理平台”定期发布纳税人风险等级。对税收风险等级为“严重”等级的纳税人,应作为各单位开展纳税评估的选案范围,优先列为评估对
象。
2.评估部门和评估人员人应结合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全面、综合地确定评估对象。
3.对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应优先列为重点评估
对象。
各单位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汇总成册,填报《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市局《事务推送及应对试行办法》附件2)报送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风险分析监控中心)备案。风险管理岗位应根据本单位人员情况合理选取评估对象,避免出现大量确定评估对象而又无法完成评估任务的情况。
(三)税务稽查选案范围:税务稽查原则上检查以前年度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义务的情况,其中,属于举报、转办、交办、移送案件的按指定的属期办理。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如下:
1.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稽查对象。
2.上级稽查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
3.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涉税案件。
4.风险分析监控部门推送的案件。
5.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
6.社会各界举报案件。
7.外地转来需要协查的案件。
8.其他各类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案件。
稽查选案部门应针对不同的案件来源,根据实施稽查的具体情况,分类登记,建立稽查案源档案,逐步形成案源信息库。稽查部门要根据税收风险特征合理分类,逐步将风险分析监控推送和纳税评估移交的涉嫌偷逃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以及上级交办和社会举报案件作为稽查重点,逐步建立稽查案件由风险监控部门统一发起和稽查选案相结合的稽查选案机制。
稽查部门在确定当年检查计划时,列入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可在上一年度实际检查案件数量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稽查部门在确定当年度检查计划时,应于检查计划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税务稽查计划表》(附件1)传递给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稽查检查计划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二、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职能衔接
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收风险应对原则,在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各税源管理单位和市局稽查局应紧密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中,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应按如下方式相互通报信息,切实避免重
复进户执法。
(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应按季度(每季度初10日内)将本季度检查名单传递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下发各税源管理单位(需保密的除外)。各税源管理单位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和评估对象时,不再将稽查部门已列入检查名单的纳税人作为检查、评估对象。
(二)对于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外单位转办案件需要立案查处的纳税人,在实施稽查前应当通报主管税务机关(需保密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得到信息后,不再安排日常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对已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应当停止。
(三)对已列入稽查部门专项检查计划的纳税人,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开展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但稽查部门在确定专项检查计划前,税源管理部门已经开展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除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已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等确需移交稽查查处的以外,应继续由税源管理部门实施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
(四)各县(市、区)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市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应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2日内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传递《进户执法检查通报单》(市局《事务推送及应对试行办法》附件1),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向对方通报检查情况,避免对同一户纳税人重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