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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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基础这一块,其实在整个专业课的考试中占的比例是比较小的,所以建议大家还是先把新闻专业、大学语文最后法律基础的这个顺序来复习。总的来说《法律基础》这本书是比较薄的,考的题目也是比较死的,都是书上的,建议大家还是最后一个月的时候,每天看一部分,慢慢看,不着急。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

一、名词解释

1、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利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实体法: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3、程序法:指规定实现实体法的方式、途径与过程的法律,即确定实体法的实现方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4、特别法:指在特定地域和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与事而发生效力的法。

5、法的历史类型:指按照法律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全部法律所做的分类。

6、根本法:是指宪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它是调整国家公共权利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

二、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P15

——所谓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⑴ 法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记载与表达。

⑵ 法是由国家加以组织与实施的力量。

⑶ 法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决定与制约的一种规范。

⑷ 法是规范与价值的统一体。

2、如何理解法的含义与特征?P17

——法是受制于外界客观条件的主观意志的反映,是行为规范与价值取向的统一,其基本的内涵与特质表现为四个方面:

⑴ 社会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⑵ 国家意志性(从法的创制看,法是由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从法的效力看,法必须是以国家名义颁布才能生效,且效力及于国家整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⑶ 权利义务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其价值就在于为社会创设权利、设定义务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良性循环。)

⑷ 国家强制性(法的实施必须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意志并以权利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马克思主义是怎样揭示法的本质的?P22

——法的本质可以从如下两大方面加以理解:

⑴ 法使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是法的第一级本质。

① 法律所反映的是一种主观利益或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② 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③ 法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④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

⑵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面临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是法的第二级本质、也是深层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构成社会这一物质运动形式的各种物质要素的总和,包括地理环境、人口条件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这三者对统治阶级制定什么样的法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起决定性的支配作用。

4、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P32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有两点:

⑴ 从客观依据看,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是法产生的深刻的客观物质条件。法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⑵ 从社会根源看,私有制、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产生的直接推动力量。法是阶级社会和阶级斗争的历史产物。

5、法的发展的基本方式有哪些?P38

——法的发展方式除了内在的原因外,主要包括法的历史继承和法的相互移植两大方面。

⑴ 法的继承(纵向联系)。法的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承接。往往表现为不同本质的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

⑵ 法的移植(横向联系)。法的移植是指将他国法律部分地直接移如本国,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而产生法律效力。

除了法的继承与移植外,法的发展方式还包括法制改革与法律革命。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创制:亦称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规范: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包括条件、要求和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一般性行为准则。

3、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意志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法的适用:亦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5、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识和观点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包括法律感性认识和法律理性认识。

6、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特定的标准分类组合而构成的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的部门: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构成的,所谓法的部门,也称部门法或法律部门,是指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划分,凡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的法,就是一个法的部门。

8、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识和观点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包括法律感性认识和法律理性认识。

二、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P45

——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们意志的体现,旨在实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躯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⑴ 从主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意志,人们意志与国家意志三者的完美结合。

⑵ 从性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理性定位。

⑶ 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产物。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P46

⑴ 规范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的规范性是从法律规范内在的技术性及实施机制来讲的,而法的社会性是从法的外部关联即法对其他社会现象的效应与功能出发来分析法的本质属性)

⑵ 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⑶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在确立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它的又一基本特征。

⑷ 国家的强制力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⑸ 党的主张与人们意志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P48

⑴ 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⑵ 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⑶ 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⑷ 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法通过促进物质文明水平的提高而为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奠定基础。其次,法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下保障、巩固、丰富着物质文明的成果。再次,社会主义法在实现政治文明的同时带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最后,社会主义法是消除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矛盾,确保三者协调一致的有力手段。)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P58

⑴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立法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正确反映显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客观需要,使立法者的意图与意志合乎客观条件和实际情况)⑵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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