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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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

(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

(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

(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

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新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三)新能源与节能产业: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四)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五)电子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六)资源与环境产业: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能为入孵企业提供配套专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技术信息查询机构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注:这些中介机构根据孵化器发展情况适当引入,不作为孵化企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器创办企业:

(一)科技创业者应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学历,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的企业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应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以企业形式入驻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少于2年,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科技创业人员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并符合宿迁市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研究开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

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三)创办的企业须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孵化器后保证能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

(四)科技创业者应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原则上研发型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但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团队中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经营的骨干应占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

第八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公摊等费。

第四章批准程序

第九条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向中心部递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入孵审批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

(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

(五)《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主要设备清单及布置图。

第十条受理

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招商登记表》、《创业计划书》、《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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