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资源监测和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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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监测和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能源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夯实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管理工作基础,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准确、及时反映全集团公司能源购进、消费、生产、流转、库存的基本情况,并为集团公司制定政策和规划,引导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提供依据,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号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铁股份技〔2010〕323号)管理规定及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各单位及项目部应严格遵守节能减排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接受地方政府部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3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调整xx集团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x安〔2010〕37号)《xx集团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xx安〔2010〕47号)要求,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和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管理目标和工作标准,严格考核,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1.4各级年度总体节能降耗目标的确定:集团公司年度总体节能降耗目标严格按照中铁股份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确定;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总体节能降耗目标通过《xx 集团有限公司xx年度安全质量、环保节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要点》、《安全质量责任书》或《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明确并下达。

1.5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统计原则

2.1 谁消费、谁统计;

2.2 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2.3 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不应重复计算;

2.4 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计入能源消费量。

2.5 承包国外工程和消耗国外能源的不计入该统计范围,国外项目营业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暂不扣除;

2.6 工程专业分包的能源消费不计入本企业能源消费,但劳务分包的能源消费应记入本企业的能源消费;

2.7 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所消耗的能源计入本企业的消耗;

2.8 供给家属区或者供给其他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企业用电、用热的应核减本单位的能源消费。

第三章统计范畴

3.1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如企业内各种机械与设备、照明、采暖与制冷等消耗的能源;

3.2 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3 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维修、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能源;

3.4 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耗能等;

3.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洗浴和炊事用能等。

第四章统计依据与计算

4.1 统计依据

4.1.1 单位能源统计台帐;

4.1.2 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

4.1.3 能源结算单及其他能源消费结算凭证。

4.2 统计计算

4.2.1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即按照第二章“统计原则”规定,统计第三章“统计范畴”内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煤之和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详见可参见附件一)。

4.2.2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营业

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计算说明详见附件二)。

4.2.3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增加值(万元)

(增加值计算说明详见附件三)。

4.2.4节能量:

营业收入(可比价)节能量=(报告期单位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基期单位营业收入综合能耗)×报告期营业收入,结果为负值时为节能。

4.2.5 二氧化硫排放量:非工业企业中有燃煤(油)锅炉的,原则上应填报二氧化硫排放量,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原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其中系数0.8是指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转化率;系数2是指硫转化为二氧化硫后增重比例;脱硫率采用脱硫措施的锅炉按检测数据取值计算,没有脱硫措施的锅炉脱硫率取0;不具备条件取得燃煤含硫率数据的,暂按1.2%含硫率计算。

4.2.6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非工业企业应根据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据实填报,没有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可不填报。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的不计入本企业COD排放量。

第五章监测与计量

5.1 能源计量是指在消耗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验、测试和计算,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各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应服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计量管理的要求,保证量值单位的准确可靠。

5.2 应依据国家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齐用好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5.3 各单位及项目部建立监测与计量管理制度和方法,保证计量器具值常处于良好状态;能源监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完整。

5.4 根据各种能源的形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

5.4.1 煤和焦炭只允许用称重法计量器具。

5.4.2 原油、轻油和其它石油制品,可以用容积法和称重法计量。

5.4.3 电能计量用电子式、感应式和机电式电能表法计量。

5.4.4 水、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用流量计量法。

5.4.5 液化气用称重法计量。

5.4.6 能源工艺计量和电能平衡测试可采用温度、密度、粘度、压力、电流、电压、热量、质量等参数来计量。

5.5 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最终都应折算成能源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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