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增值税、消费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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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装物出售计税问题(增值税、消费税)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主营业务收人,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价外收费,包装物和产品价格一起核算。
例1,永明公司11月份销售A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 000元,其中包装物价值40 000元(包装物不单独计价核算);增值税额45 900元;账款尚未收到。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315 900
贷:主营业务收人27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 900
结转包装物成本35000
借:销售费用350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35000
2、随同产品销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单独核算,与出售材料核算相同。
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其他业务成本350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35000
无论是否单独计价,消费税的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包装物押金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则有所不同,一般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考虑三个因素:
(1)押金是否逾期;
(2)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
(3)是否酒类产品(啤酒、黄酒、其他酒类);
三、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征收率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应税货物的征收率。
(2)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消费税=不含税押金收入×消费税税率
四、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举例
1、非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例2: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粮店销售一批食用植物油,在价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逾一年,押金不再返还。
则该笔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为:678÷(1+13%)×13%=78元
2、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1)非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例3: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装物逾期末还,没收押金。则:
应纳消费税=1500÷(1+17%)×30%=384.62元
应纳增值税=1500÷(1+17%)×17%=217.95元
(2)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例4: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啤酒、黄酒等酒品。2008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5月8日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5月18日销售啤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5月28日,没收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该厂2008年5月份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23400÷(1+17%)×20%=4000元
应纳增值税=23400÷(1+17%)×17%+46800÷(1+17%)×17%
=3400+6800=1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