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帮工受伤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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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7、李某8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7、李某8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7、李某8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4【案件字号】(2022)甘05民终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虓晖包新萍王梅芳【审理法官】李虓晖包新萍王梅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7;李某8;李某9【当事人】李某7李某8李某9【当事人-个人】李某7李某8李某9【代理律师/律所】马某某甘肃知春律师事务所;薛某某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某某甘肃知春律师事务所薛某某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某某薛某某【代理律所】甘肃知春律师事务所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李某8家的平面示意图反映了李某8家的位置情况;照片为上诉人李某7在事发后拍摄,照片可以反映出李某8家房屋的基本情况,李某7指认其受伤的位置仅系其个人陈述,二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照片无法证实李某7受伤的具体位置;视频拍摄内容显示的是李某8家施工过程,其中并未出现上诉人李某7,视频无法证实李某7受伤的位置;综上,第一组证据无法证实李某7受伤的具体位置,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案中上诉人的受伤原因是什么;本案中的责任应该如何确定,二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中邻里、亲戚之间相互帮助是农村社会的普遍现象,上述证人均是事发当时的现场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的受伤原因是什么;本案中的责任应该如何确定,二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李彤恩、王婷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彤恩、王婷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彤恩、王婷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3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岩王宇明程义明【审理法官】王岩王宇明程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彤恩;王婷婷【当事人】李彤恩王婷婷【当事人-个人】李彤恩王婷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彤恩【被告】王婷婷【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李彤恩提出被上诉人王停停第一次手术后在得到上诉人李彤恩全额赔偿款2万元后又进行了合作医疗报销,得到了1万元,侵害了李彤恩的合法权益,王婷婷第一次合作医疗报销了一万多,口头约定二次手术费报销后,剩余手术费由李彤恩支付,现在王婷婷想让李彤恩全额赔偿二次手术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上诉人李彤恩只赔偿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辽0381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彤恩赔偿原告王婷婷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此笔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

【权责关键词】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彤恩提出被上诉人王停停第一次手术后在得到上诉人李彤恩全额赔偿款2万元后又进行了合作医疗报销,得到了1万元,侵害了李彤恩的合法权益,王婷婷第一次合作医疗报销了一万多,口头约定二次手术费报销后,剩余手术费由李彤恩支付,现在王婷婷想让李彤恩全额赔偿二次手术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上诉人李彤恩只赔偿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辽0381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彤恩赔偿原告王婷婷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此笔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出院期间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不包含二次手术医疗费),此笔款项,被告李彤恩于2019年11月13日给付原告王婷婷4000元(已清),剩余16000元被告李彤恩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因调解书给付的内容不包含二次手术医疗费,现二次手术医疗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上诉人主张口头约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主张因有赔偿责任人,不能报销,故对上诉人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刘闺女与王一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闺女与王一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闺女与王一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闺女;王一斌【当事人】刘闺女王一斌【当事人-个人】刘闺女王一斌【代理律师/律所】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丽萍李婷婷【代理律所】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闺女【被告】王一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上诉人刘闺女作为出租人,被上诉人王一斌作为承租人,双方并未对承租房屋线路维修问题进行过明确约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王一斌承租的房屋出现线路故障时,上诉人刘闺女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义务。

上诉人刘闺女主张被上诉人王一斌的线路问题是被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事发时被上诉人王一斌爬梯子关闭的总闸位于院子里而不是王一斌租住的房间内,不是由王一斌单独控制和使用的设施。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核心提示:义务帮工受伤有赔偿吗?又该找谁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 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由上述可知, 义务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 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
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无偿帮人做工 受伤能否获赔

无偿帮人做工 受伤能否获赔

不但有损亲戚 、 邻里关 系, 更不利于助 鉴定 中心鉴定 , 王某 的伤残 等级 为二 人为乐精神的发扬 。因此 , 依法有效解 级 , 防 止 继 发 感 染 , 要 一 定 药 物 为 需 决帮_ T人员受伤的赔偿问题具有重要 治 疗 , 用 十 分 昂 贵 , 换 导 尿 管 费 费 置
折。 事故发生当 日, 李某把王某送到威 表示拒绝 王某 帮忙 ,但也 没有证据 予
信县人 民 医院住院 治疗 ; 月3 7 0日, 又 以证 明 。
把王某送往四川泸州医学 院附属医院
他们之 间的法律 关 系如何认 定 ,
医治 。其间 ,李某支付了住院医疗 费 李某是 否应 当向王某进 行赔 偿 ,如果
原告王某主张 热心 的王某决定来帮忙 ,在得到李某 县人 民法院。在法庭上 , 为被告拆房属雇佣关 系 ,但 未能提供 妻子 同意后 , 他立即动手帮忙拆房。7
月 2 日上 午 l时左 右 ,王 某 在 拆 房 时 证 据 予 以证 明 ;被 告 李 某 认 为 原 告 为 8 0 1 不慎从房上坠落 ,造成胸腰椎多处骨 其拆 房系帮_关 系 ,且其 当时 已明确
系。王某与李某之 间构成 民法 中的帮 疾 赔偿 金 、 残疾 辅 助 器具 费 、 被扶 养 丁 _关 系 , 即帮_ T人 自愿 或应 被帮 人 人 生 活费 , 以及 因按 被帮 工人 疗 实 际发 生 的必 要 的康 复 费 、护理 的意思 , 在一定 H I 内无偿 完成某 项 费 、  ̄H ,' - J 后续 治疗 费等 。 作 的 行 为 。帮 丁 关 系 具 有 垃助 性 、 王某 本 人并 非 专 业 拆 房 技 术人 临时性等特 点 , 帮丁 与被帮 丁人 之间 员 ,其进行拆房行 为存 在相 当的危险 不 存在 人 身 依 附关 系 。王某 是 帮 性 。但是王某在拆房过 程巾没有采取 人, 即无偿 自愿 为他 人提供 劳 务的一 安全措旌 , 忽视 自身安 全 , 因此对从房 方 , 某 是 被 帮 丁 人 , 于 帮 工 关 系 上摔下不慎受伤 的事故 ,自身也存在 李 属 中受 益 的一 方 。王 某 在 帮 助 李 某 拆 除 定过错 。依据《 解释》 条 规定 , 第2 受 房屋 时从屋 上摔 下受伤 , 于帮工 关 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 过失 ,可 以减 属 系存 续 期 间 所 受 伤 害 。 轻赔偿 义务人 的赔偿 责任 。 《 最高 人 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 20 年5 3 威信县人 民法院 0 8 月1 日, 害赔 偿 案 件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 , 依照《 中华人 民 释》 以 下 简称《 ( 解释 》 第 1 条规 定 : 共和 国民法通 则 》 《 高人 民法 院关 ) 4 、最 “ : 人 因 帮 _ 活 动 遭 受 人 身损 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 帮 _ r T 的 , 帮 T人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被 干问题 的解释》 被 的相关规定 , 令李某 判 帮 丁 人 明 确 拒 绝 帮 丁 的 ,不 承 担 赔 向王某赔偿 医疗 费 、住院期 间的误 T 偿 责 任 ;但 可 以 在 受 益 范 嗣 内 予 以 费 、 院期间 的护理 费 、 定 费用 、 住 鉴 住 适 当 补 偿 。 ” 法 庭 审 理 期 间 , 某 院期 间伙食补 助费 、 在 李 残疾赔偿金 、 被扶 主张 其拒 绝 了王 某 的 帮助 ,但 始终 养人生活费等 费用 的8 %,原告李某 0 未能 提供 相 关 证据 ,因此 该 主 张 没 自行承担2 %。 0 经计算 , 被告李某应赔 有得 到法 院采 信 ,依 据 上 述 法律 规 偿 原 告 王 某 各 项 损 失 共 计 9 844 76. 6 定 ,李某 应 当对 王某 所 受 伤 害 承担 元 , 减除 被告 已支付 的2 244 元 , 6 4 .5 被 赔 偿责 任 。 告 尚应 支付7 60O 元 。至此 , 12 .l 这起 因 对 于 王某 因伤 致 残 ,根据 《 解 无偿帮工造成 的人 身损 害赔偿案件得 释》 1 条 规 定 , 能 主张 的赔 偿 范 到 了妥 善 处 理 。 第 7 他 围包括 因伤 就 医治 疗 支 出 的各 项 费 吕 彬

义务帮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义务帮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义务帮⼯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助⼈为乐是⼀件很让⼈很快乐的事情,但是也避免不了有这样的意外就是帮倒忙,⾃⼰帮助别⼈反⽽把事情搞砸了。

那么义务帮⼯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义务帮⼯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公民享有⽣命健康权。

帮⼯⼈因帮⼯活动造成⾃⾝损害,应由被帮⼯⼈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千⼀百九⼗⼆条【个⼈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
劳务⼀⽅追偿。

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的⾏为造成提供劳务⼀⽅损害的,提供劳务⼀⽅有权请求第三⼈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补偿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做⼈有时候就是这样,你有⼼去帮助别⼈,但是也真的避免不了造成⼀些损失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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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同,如果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雇佣关系。

例:有一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打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主人家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情报一顿午餐,在这一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木屑打伤,治疗的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主人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主人认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加强承揽的关系,发生的损害应该应该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工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主人家干活,每天工资为35元,提供午餐,而且主人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情况,主人家支付的报酬为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该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佣人应该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这间不是平等关系,而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定期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佣人应该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与家政服务公司,这时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3)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关系(5)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司做事二、帮工关系1、帮工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谭银祥汪杰与马江兹曾凡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银祥汪杰与马江兹曾凡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银祥汪杰与马江兹曾凡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银祥;汪杰;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兵;马江兹;曾凡成【当事人】谭银祥汪杰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兵马江兹曾凡成【当事人-个人】谭银祥汪杰周小兵马江兹曾凡成【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龙双燕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谭登胜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双燕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谭登胜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双燕谭登胜【代理律所】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银祥;汪杰【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兵;马江兹;曾凡成【本院观点】汪杰举示的该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罗继文、彭永福的证言达不到汪杰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谭银祥、汪杰与马江兹、周小兵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是否得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谭银祥、汪杰与马江兹、周小兵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是否得当。

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关于焦点一。

首先,谭银祥、汪杰、罗继文、江松四人系与马江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四人自行提供车辆为马江兹运输混凝土,马江兹按30元每立方米与四人结算报酬的事实各方无争。

帮工突发心脏病死亡赔偿案例

帮工突发心脏病死亡赔偿案例

帮工突发心脏病死亡赔偿案例
2013年12月24日,凌某家中办满月酒。

凌某邀请李某到自己家帮忙搬运厨师餐具,李某在搬运餐具过程中突然晕倒。

凌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李某当天夜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李某属于突发脑溢血死亡。

李某死亡后,李某家属要求凌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0088.57元。

凌某认为对于李某的死亡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李某家属在将李某火化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凌某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已经死亡并火化,无法对李某死因进行鉴定,但综合考虑李某死亡遭受的损失,凌某获益情况,判决凌某补偿李某家属50000元。

案例评析: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李某死亡后已经火化无法鉴定死因,无法鉴定李某脑溢血与帮工(搬运厨具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酌情判决凌某给予李某家属适当、合理的经济补偿。

本律师认为,此案凌某可以选择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被帮工人赔偿的前提是帮工人死亡的原因是帮工行为导致。

如果无法确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50000元的补偿与凌某获益情况也不平衡。

张某某与刘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4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绍勇王朔姜君【审理法官】谷绍勇王朔姜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国;SHERRYXIAOYULIU(中文名:刘小俞)【当事人】张玉国SHERRYXIAOYULIU(中文名:刘小俞)【当事人-个人】张玉国【当事人-公司】SHERRYXIAOYULIU(中文名:刘小俞)【代理律师/律所】孙涌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刘征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涌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刘征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涌周泽刘征【代理律所】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国【本院观点】综合全案案情及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侵权关系认定;二、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各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诚实信用原则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及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侵权关系认定;二、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各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本案侵权关系认定问题。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陈述,双方均认可张玉国系公司的司机,张玉国在一审中主张其既是司机又是刘小俞的同学,从张玉国的工作职责来看,帮助安装滑梯并非其工作内容,帮助安装滑梯属于义务帮工,现张玉国因义务帮工而受伤,本案应适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成远财张运学与成绍余成远富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远财张运学与成绍余成远富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远财张运学与成绍余成远富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渝02民终1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治康王雷冉世均【审理法官】黄治康王雷冉世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远财;张运学;成远富;颜修林;程远富;成远洪;成远明;成绍余;成远祥;成绍川【当事人】成远财张运学成远富颜修林程远富成远洪成远明成绍余成远祥成绍川【当事人-个人】成远财张运学成远富颜修林程远富成远洪成远明成绍余成远祥成绍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远财;张运学;成绍川【被告】成远富;颜修林;程远富;成远洪;成远明;成绍余;成远祥【本院观点】被告成绍余、被告成远财、被告成远祥及被告张运学主张将砍树的工作以180元/吨的价格承包给被告颜修林,但却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颜修林、被告程远富、被告成远洪及被告成远明四人砍树,工钱按180元/吨进行平均分配,被告颜修林在这中间未赚取利益差价,被告颜修林、被告程远富、被告成远洪及被告成远明四人为被告成绍余、被告成远财、被告成远祥及被告张运学提供劳务为雇员,被告成绍余、被告成远财、被告成远祥及被告张运学为雇主,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享有利益,故应认定利益最终归属者为被帮工人,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成绍余、被告成远财、被告成远祥及被告张运学为被帮工人,应共同对帮工人即原告成远富。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4:18:45成远财张运学与成绍余成远富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02民终1771号渝02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远财,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杨金、杨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金、杨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金、杨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3【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金;杨龙【当事人】杨金杨龙【当事人-个人】杨金杨龙【代理律师/律所】罗绍兵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绍兵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绍兵李忠培【代理律所】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金;杨龙【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诉人杨金、杨龙的陈述,二审另查明,上诉人杨金、杨龙系同村村邻,事发前两家交往关系较好。

因上诉人杨金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经验和工具,在上诉人杨龙建盖烤烟房过程中,杨金就曾无偿提供劳务和工具给予帮助。

事发当天,上诉人杨金无偿帮助杨龙家搭建烤烟房的遮雨棚,由杨金提供材料和工具焊制用于固定石棉瓦的三脚架后,其在烤烟房房顶用水泥钉固定石棉瓦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杨龙的妻子在场帮忙。

上诉人杨龙还应杨金的要求,从县城购买了新的石棉瓦用于搭建雨棚。

曾福生、谢丛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福生、谢丛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福生、谢丛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4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福生;谢丛秀;谢广东【当事人】曾福生谢丛秀谢广东【当事人-个人】曾福生谢丛秀谢广东【代理律师/律所】陈小平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小平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小平【代理律所】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福生;谢丛秀【被告】谢广东【本院观点】一、关于受害人曾小东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受害人曾小东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曾小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乘坐载货三轮摩托车后车斗燃放鞭炮存在危险性,仍然实施该行为,在此过程中从三轮车后车斗坠落地面受伤导致死亡,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诉人关于曾小东没有过错不应减轻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确定谢广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谢广东虽在答辩中主张责任比例过高,但其并未上诉,应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二、关于曾福生、谢丛秀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曾福生、谢丛秀存在一定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是曾福生仍可通过为他人务工获得一定报酬(约为普通人报酬的60%-70%)以维持生计,在事发前也享受政府低保。

因此,曾福生、谢丛秀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并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14条亦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欧阳金系个体经营者,在购买山芋丝过程中,邀集吴老汉等人为其装卸,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与吴老汉互不相识,又不能证明工钱是王某支付的,故王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吴老汉安全意识不强,且开始拒绝医治,延误治疗时间,对造成后来的严重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易某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

因原告易某为了他人的利益,明知以车追车的危险性仍同意帮其追赶,其自身有过错,但易某是从事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致伤所造成的损失,除肇事方承担的部分责任外,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原告明知以车追车的危险性仍同意帮其追赶,而且车速由自已控制,又存在诸多违章行为,故原告对自身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责任。

山东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应原告请求用拖拉机为陈长玲运输小麦,因双方当时并未明确约定支付报酬事宜,原、被告之间属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于有偿的租赁车辆的法律关系。

运输过程中,被告明知拖拉机不能载人而允许原告乘坐,致原告摔下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主张原告不听劝阻,强行乘车,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原告明知乘坐拖拉机存在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也有重大过失。

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原告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且被告应原告的要求为对方提供义务帮工,应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5%为宜。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陈长玲医疗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父母亲和子女生活费共计1.7万余元。

袁利华与杨元友、尤粉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利华与杨元友、尤粉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利华与杨元友、尤粉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3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华东龙孝云熊艳【审理法官】耿华东龙孝云熊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利华;杨元友;尤粉清【当事人】袁利华杨元友尤粉清【当事人-个人】袁利华杨元友尤粉清【代理律师/律所】吕康俭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吴潮民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康俭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吴潮民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康俭吴潮民【代理律所】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利华【被告】杨元友;尤粉清【本院观点】上诉人袁利华声称是杨婷婷自己提出送王玉龙回单位宿舍的,该说法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及证人谢某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共同诉讼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利华声称是杨婷婷自己提出送王玉龙回单位宿舍的,该说法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及证人谢某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杨婷婷是因袁利华的请求而开车送王玉龙回单位宿舍,且事故发生在送王玉龙到单位宿舍后的返回途中,因此上诉人称王玉龙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杨婷婷死亡造成损失的分担比例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杨婷婷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据此认定被上诉人自身对杨婷婷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袁利华对杨婷婷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袁利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有偿帮工,赔偿责任对半案例

有偿帮工,赔偿责任对半案例

有偿帮工,赔偿责任对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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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案例背景介绍
2.有偿帮工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3.赔偿责任对半的判决结果
4.案例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一、案例背景介绍
在某地区,一位村民在帮助邻居修建房屋时,不幸发生意外导致死亡。

死者家属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揭示了有偿帮工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的认定和责任划分问题。

二、有偿帮工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有偿帮工是指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报酬的一种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偿帮工属于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对半的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邻居作为雇主,在雇佣死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而死者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邻居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的启示和影响
这起案例对于有偿帮工现象的法律认定和责任划分具有重要的启示
作用。

首先,它明确了有偿帮工属于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的人身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最后,劳动者自身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陈海成陈立银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海成陈立银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海成陈立银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16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康盛建华冯波【审理法官】刘康盛建华冯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海成;陈立银【当事人】陈海成陈立银【当事人-个人】陈海成陈立银【代理律师/律所】刘先军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刘皓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先军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刘皓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先军张跃刘皓【代理律所】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海成;陈立银【本院观点】忠县滨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证明、营业执照及工资表证明了陈立银从2014年12月起就从事厨师工作,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餐馆所用抽油烟机属于较大型机器,交易习惯是卖家安装,本案所用抽油烟机亦由陈海成负担安装,陈海成提出其是帮忙安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特别授权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餐馆所用抽油烟机属于较大型机器,交易习惯是卖家安装,本案所用抽油烟机亦由陈海成负担安装,陈海成提出其是帮忙安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陈海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陈立银的医疗费用不合理,一审根据票据等证据确定陈立银支出的医疗费用并无不当。

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范畴,不属人民法院释明的范围,陈海成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陈立银虽然主动去帮忙,但陈海成没有拒绝,陈立银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陈海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海成提出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吴泽强与孙铁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泽强与孙铁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泽强与孙铁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内07民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春英杨柳高菲【审理法官】春英杨柳高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泽强;孙铁莹【当事人】吴泽强孙铁莹【当事人-个人】吴泽强孙铁莹【代理律师/律所】左新东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王晶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新东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王晶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新东王晶【代理律所】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泽强【被告】孙铁莹【本院观点】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动。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动。

帮工关系的成立是构成帮工风险责任的基础。

日常生活中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单纯提供劳务,也可以附带工具、设备并同时提供劳务。

帮工人受害是指因帮工活动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具有与被帮工人权益的相关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要以帮工人正在为受益人进行帮工为根本标志。

本案中,被上诉人孙铁莹驾驶自家四轮车为上诉人吴泽强接黄豆,在车辆行驶中翻车受伤的事实可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吴泽强亦认可被上诉人孙铁莹是在为其拉豆的过程中翻车。

与此同时,双方无任何证据证实针对此次拉豆行为存在相应约定或给付报酬的情况,上诉人吴泽强亦未证明其对被上诉人孙铁莹的拉豆行为作出明确拒绝。

无偿帮工受伤案例判决电工

无偿帮工受伤案例判决电工

无偿帮工受伤案例判决电工今儿咱就来讲讲一个电工无偿帮工结果受伤那案子的判决哈。

有这么个事儿,有个电工老张啊,人那技术杠杠的,平时在咱这片儿那也是小有名气。

有一天啊,他的邻居老王找到他了,说:“老张啊,我家这电出了点毛病,灯老是闪啊闪的,我这心里头七上八下的,你能不能抽空帮我看看呀?”老张这人吧,热心肠,一听就说:“行嘞,都是邻居,这有啥不行的,我下午就过去给你瞅瞅。

”然后呢,老张就带着他那工具包就去老王家里了。

到了那儿啊,一通检查,发现问题还挺棘手的,得爬到那个高高的电箱那儿去修。

老张就小心翼翼地爬上去了,结果啊,谁能想到,那电箱年头太久了,有些螺丝都松松垮垮的。

老张正专心致志地干活呢,突然“咔嚓”一声,那电箱的一个部件就掉下来了,正好砸在了老张手上,把老张的手给砸伤了,那血啊,“哗哗”地就流下来了,把老王都给吓得够呛。

这老张受伤了,那后续就得治疗啊,花了不少钱。

老张心里就寻思了,我这是好心帮你忙,结果倒好,自己受伤还花了这么多钱,这可咋整啊?于是呢,老张就把老王告上法庭了,要求老王赔偿他的医药费、误工费啥的。

到了法庭上啊,那也是一番激烈的辩论。

老王呢,心里也委屈啊,他就说:“老张啊,我是请你帮忙,可我也没强迫你啊,你这自己不小心受伤了,咋能怪我呢?”老张一听就急眼了,说:“我要不是为了帮你,我能受伤吗?你这电箱年久失修,也不提前检查检查,这才有了这事儿。

”法官大人听了两边的说法啊,也仔细地研究了这个事儿。

最后法官就判决啦,说老王虽然是无偿请老张帮忙,但是呢,作为受益人,老王对这个帮工的活动也应该提供一些必要的安全保障啊。

你看看,那电箱都成那样了,你也不提前检查检查,这就存在安全隐患嘛。

所以啊,老王得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张一部分的医药费和误工费。

老张呢,听到这个判决,心里稍微舒服了点,觉得自己这伤啊,也算没白受。

老王呢,也意识到自己确实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后来还专门去医院看望了老张,两个人又和好了。

吴松、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松、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松、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1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静代静云罗依婷【审理法官】罗静代静云罗依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松;陈某;符某1;符某2;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松陈某符某1符某2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松陈某符某1符某2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曾忠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付安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罗时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杨涛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曾忠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付安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罗时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杨涛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明学曾忠付安会彭杰罗时顺杨涛【代理律所】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松【被告】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吴松是否应对符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承担的责任份额为多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吴松是否应对符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承担的责任份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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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帮工受伤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合伙经营加工棉被多年。

原告李某某系在被告王某某父亲处学习加工棉被业务的学徒工。

2014年2月18日,两被告自带电线、加工设备等材料承揽赵某家加工棉被业务,承揽费计500元,双方未订立合同。

2月19日,因被告王某某临时有事,就从父亲处叫原告来帮忙。

当日上午被告张某某在操作加工棉被,原告在旁边打下手,未有任何防护等工具。

在加工过程中,原告走到机器旁边,造成原告右手被绞伤,当即被告张某某将原告送至县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先后到郑州、武汉等地的医院治疗,后原告伤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七级。

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师从被告王某某父亲从事加工棉被业务,期间应被告之邀前往被告所承接的业务加工棉被,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两被告既未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措施,又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现场指挥、监管不当,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两被告应负主要的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安全,根据其年龄、智力等精神状况理应认识到机器具有相当危险性,而冒然操作,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被告过错情况,酌定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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