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帮工受伤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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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帮工受伤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合伙经营加工棉被多年。原告李某某系在被告王某某父亲处学习加工棉被业务的学徒工。2014年2月18日,两被告自带电线、加工设备等材料承揽赵某家加工棉被业务,承揽费计500元,双方未订立合同。2月19日,因被告王某某临时有事,就从父亲处叫原告来帮忙。当日上午被告张某某在操作加工棉被,原告在旁边打下手,未有任何防护等工具。在加工过程中,原告走到机器旁边,造成原告右手被绞伤,当即被告张某某将原告送至县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先后到郑州、武汉等地的医院治疗,后原告伤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七级。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师从被告王某某父亲从事加工棉被业务,期间应被告之邀前往被告所承接的业务加工棉被,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两被告既未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措施,又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现场指挥、监管不当,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两被告应负主要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安全,根据其年龄、智力等精神状况理应认识到机器具有相当危险性,而冒然操作,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被告过错情况,酌定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