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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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异同
摘要: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贡献。据有关部门的统计,2003年直接拉动GDP增长1.3个百分点,间接拉动0.6~1.2个百分点。中国房地产业在开发投资高速增长中,供销两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供应结构渐趋合理,价格走势平稳的良好势头。房地产开发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土地问题的产生,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
关键词: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期限
正文: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 房地产开发投资从1993 年的193715 亿元增长到2003 年的1010611 亿元,10年间增长了4. 2 倍, 平均每年增长17. 96% , 尽管比同期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低约1. 5 个百分点, 但是却远远超过了同期我国GDP 的增长速度。在此背景下, 由于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 全国各地高达1. 2 亿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量, 以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拖欠民工工资、暴力征地等现象, 引起人们对房地产开发的批评与质疑。
近年来,随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城镇的个人对划拨用地的出让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呈上升趋势。例如,2007年,隆阳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3.779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179.148万元;2008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2.708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485.294万元,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2008年比上年下降1.071公顷,而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上年增加306.146万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依法出让和转让并合理开发利用,可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土地问题是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接下来我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区别、以及各自的使用情况做下一简要的论述。
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在适用范围、土地地价、管理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划拨用地主要是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用地,无偿取得是其主要特征;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
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
目前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指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由于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以公开转让或私下交易方式进入市场。在实际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划拨土地闲置及非法转让一是大量划拨土地被闲置。例如,军队、企业大量占用地方土地,老城区主要街区都被军分区招待所、企业老厂区等占用,而这些单位迁移后留下的老办公用地、招待所等要么出租给个人使用,要么被闲置。虽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而在现实中,对这些有收益的土地资产,往往因为没有较好的强制措施而不被收回或根本收不到土地收益金。二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建办公楼迁移后而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政府没有及时收回储备,导致老街区的土地由这些单位报政府批准后自行转让出售,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如何采取措施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二)修改相关法规,严格限制减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动态管理制度
(四)严格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依据
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对房地产的各种需求,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人的生产生活创造必要的空间发展条件。土地资源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命脉。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即对未投资开发或投资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土地,严禁转让;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投资的,政府应无偿收回,从根本上抑制炒地皮、哄抬地价现象的发生。要根据城市规划,对各类用地及郊区新入市的农用地合理配置,以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为此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 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8
[2] 符启林.房地产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47-50
[3] 李延荣,周珂.房地产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