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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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XX银行xx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规范业务
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特制定《XX银行xx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一条短期再贷款包括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第二条短期再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XX银行融资券、XX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为借款人),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第四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1年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
第五条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XX银行总行发布的对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利率。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规定审批发放的短期再贷款中,头寸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可用于解决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借款人,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 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需要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调剂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见附表1),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提供短期再贷款申请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借款人近期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短期再贷款需求的原因;
(三)人民银行要求递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人民银行对短期再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再贷款管理人员、科长以及分管行长逐级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连同《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见附件3)一并传真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短期再贷款限额。
第十条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批同意并向我中心支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通知书后,中心支行应将再贷款限额通知书留存备案。由货币信贷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见附表2,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凭证” 上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交营业部门执行划款。
第十一条短期再贷款到期,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收回。借款人提
前归还短期再贷款的,应主动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还款申请,审批程序比照原发放程序执行,经批准同意归还后,由营业部门收回。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人民银行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与其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要制定短期再贷款登记台账,及时将短期再贷款使用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并定期将短期再贷款台账与营业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短期再贷款申请书
2. 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
附表1
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利率政策调整或结息方式改变,按有关规定执行。 再贷款用途: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乙方的再贷款使用情况,如乙方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资金, 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再贷款。 乙方未能按期归还而向甲方申请再贷款展期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
2.甲方的义务
甲方按XX 银行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再贷款资金。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附表2
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
(参考样本)
编号: 年 字第 号
贷款人(以下称甲方):xx 银行
中心支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为明确借贷双方责任, 维护双方利益,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经协商,本着平等、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述的短期再贷款是指
第二条再贷款协议
再贷款金额:(大写)
再贷款期限: 年 月 再贷款方式:信用()抵押( 再贷款利率:年息 %
小写: 万元 日至 年 月 日
)质押()保证()
结息方式:
附件2
XX银行XX市中心支行
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XX银行XX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资金管理,规范业务
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相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特制定《XX银行XX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一条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作为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再贴现业务授权窗口之一,对辖内再贴现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集中办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的再贴现限额,我中心支行不得进一步向人行各县支行转授权。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贴现余额均不得超过合肥中支下达的再贴现限额。如遇再贴现额度不足的,可填制《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见附件3),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追加。
第三条再贴现方式。再贴现可采取买断和质押回购两种方式办理。
(一)采取买断方式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应将未到期的贴现票据背书给所在地人民银行;
(二)采取质押回购再贴现主要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集中办理,
辖内金融机构确需办理质押回购方式再贴现的,不需要背书,应与我中心支行在《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见附表1)和《安徽省金融机构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见附表2)上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后,由我中心支行向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另行授权。
第四条再贴现办理对象。再贴现办理对象是在我中心支行开立存款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