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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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2年土改时,杜某与其母共分瓦房4间。1960年母病逝。1963年杜与韩某结婚,一年后生一子,取名杜山。1969年杜因意外事故死亡。1970年春韩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名为安山。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某,议定月租金4元。1972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孙十分感激,备了一桌酒席,请亲友、邻居作陪,当人众酬谢了韩。1980年韩病亡。1988年安山结婚无房居住,继父安某告诉他:“孙某住的是你生父房产。”安山知情后,即向孙要房。孙以该房是韩赠送为由,不予归还。安山诉至法院。问:1本案所涉及的历史事实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哪些法律事实发生的?3它们各自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1),婚姻关系(1963年杜与韩某结婚),主体是人,客体是婚姻关系,内容为婚姻。

(2),租赁关系(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主体为人,客体为租赁关系,内容为租赁。

(3),赠与关系(1972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主体为人,客体为赠与关系,内容为赠与.

2. 某甲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一日,甲妻乙收到甲的来信,告知年内将返家。乙得消息后,便将其继承甲的房屋两间以20000元高价卖给丙,随后乙带着20000元卖房款与丁再婚。年底甲返回家乡,丙以乙为恶意当事人为由,主张自己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要求乙向其退还20000元买房款。甲则主张卖房有效,要求乙补偿其20000元损失,并和其恢复夫妻关系。乙则认为自己与丁的婚姻关系有合法结婚证书,应受法律保护。卖房款中的,10000元已购置结婚家具,剩下10000元同意补偿给甲。

问:1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丁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乙是在得知甲并未死亡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乙丁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因甲已经法律程序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即不再存续,之后乙丁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3)、如甲未死亡,则应到法院办理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但甲乙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再存续,财产可另行处理。

3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30m2.由于地自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下一个刺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m2,房屋面积按30 m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

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1996年12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租金共计9000元。

问: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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