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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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银行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XX 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 综合业务系统” )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管理,规范本行凭证传递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的及时、准确和安全,杜绝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XX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原始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XX 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原始票据,是指XX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的各种业务凭证。由外包公司凭证传递员负责传递的凭证。包括:

1. 同城清算提出缴纳国库的原始凭证。

2. 中间业务发票及相关资料。

3. 代理本行及其他专业行的委托收款凭证。

4. 其他要求传递的凭证。交换单位是指参加本行原始票据交换并提出提入票据的单位。

外包公司是指本行聘请的具体负责传递原始票据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是指本行委托外包公司传递原始票据的行

为。

票据交换业务部门是指本行会计运营部清算中心。

第三条交换单位参加原始票据交换工作,其准入、变更和退出按照《XX 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原始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本行统一的原始票据交换制度的制定,并指导、协调本行和外包公司按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票据交换业务。接受XX票据交换所对本行与外包公司票据交换外包服务以及票据交换业务的监督检查。

外包公司负责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提出、提入、清分票据,负责各交换单位专用锁片、票据交换专用袋等用品的提供及管理。

第五条外包公司为本行提供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的,必须与本行签订《XX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协议》,并向XX 票据交换所报备。

第六条本行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接受人民银行XX 中心支行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接受XX票据交换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票据传递采取“ 定时定点、相互核对、当场签

收”的方式进行

定时定点是指外包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到各营业网点提取需要交换的原始票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取到的原始票据送达指定的接收单位。

相互核对是指会计运营部清算中心和外包公司对需要交换的“XX 银行提出场外票据交换单” 、《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和票据交换专用袋等相互进行现场审查核对。

当场签收是指各营业网点和外包公司在相互核对无误后,进行现场签收的行为。

第八条本行委托外包公司传递综合业务系统以外的其它原始票据(如:其它业务系统业务凭证、回单、对账单等)的,应签订《XX 原始票据交换外包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XX票据交换业务部门备案。

第二章业务处理

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原始票据传递处理

(一)会计运营部清算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每日早上9:00 时以前)按不同的提入行将原始票据进行清分,装入小票据交换专用袋,将“XX 市提出票据

交换单” 第1 联加盖网点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装入小票据交换专用袋内并加锁,将“XX 市提出票据交换单” 第2 、3 联加盖网点业务专用章后放置到小票据交换专用袋外侧透明窗口处;核实外包公司票递员在《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上登记的小票据交换专用袋数量、锁片号、对应提入行名称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将所有需要提出的小票据交换专用袋放置在大票据交换专用袋内并加锁;在与外包公司票递员相互核对无误后,在《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上签字确认,由票递员送到原始票据交换所。

(二)票据清分处理。票递员将票据交换专用袋送到总行会计运营部清算中心后,外包公司驻场员根据《票交票递服务路线签收表》核对大、小票据交换专用袋的数量及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在“XX 市提出票据交换单”第2 联加盖外包公司票据交换专用章,现场按提入行进行小票据交换专用袋的清分,按提出行进行“XX 市提出票据交换单”第2 联的清分;驻场员清分完毕后,票递员整理交换台上的小票据交换专用袋,在《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上登记小票据交换专用袋数量、锁片号、对应提出行名称等信息;驻场员核实票递员登记的《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内容无误后,与票递员共同将小票据交换专用袋放入大票据交换专用袋内并加锁,在《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完成封包后由外包公司驻场员宣布统一离场。

(三)提入行处理。每日11:00 时会计运营部清算中心工作人员按外包公司票递员提供的《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核对大、小票据交换专用袋数量、锁片号,检查“XX 市提出票据交换单”上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印章是否齐全,核实无误后,在《票交票递服务线路签收表》上签字交接;将原始票据和“XX 市提出票据交换单”第1 联及本行提出的“XX 市提出票据交换单”第2 联收妥,在下一交换场次将签字确认的提出行的“XX 市提出票据交换单”第2、3 联交票递员,由票递员送交提出行。

(四)提入行提入的原始票据,经审核后需作退票处理的,必须在下一场交换时通过外包公司将原票据退回提出行。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传递的各种凭证必须分类使用凭证传递专用袋封包,严禁混装。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经办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每日17:00 时以前)将需传递的相关凭证办理完有关手续,用凭证传递专用袋封包,并在专用袋上注明送往地点、袋内凭证种类、数量及划拨凭证的报单号,统一装入票据交换专用包上锁,并按封袋上注明的凭证种类、数量、划拨报单号及锁片号登记交接登记簿,待次日与凭证传递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每日17:00 时会计运营部清算中心接到凭证传递员收回的凭证传递包后应及时开锁,将汇总的凭证传递专用袋按专用袋上标明的送达网点进行清分后进行登记,再次装包上锁,待次日早上9:00 时与外包公司传递人员交接登记,以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收到的凭证传递袋内原始单证与袋上标明

的凭证种类、数量及划拨凭证的报单号不相符

时,应立即与相应支行或总行营业部联系解决。当日没有提出异议,视同凭证传递、交接无误。

第十四条综合业务系统以外的其它业务票据传递外包,可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外包公司准入及退出条件

第十五条准入条件

(一)外包公司依法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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