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升级、取暂、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还需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站下载2份表格填报);

2、附件资料(一式一套):用A4纸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⑴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⑵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注明各股东的股份或各出资人出资比例,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额不低于60%);

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其中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⑷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⑸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副本;(新申请除外)

⑹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身份证;

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

⑻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⑼房地产估价机构交纳社保人员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⑽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自有产权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地需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⑾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新申请除外)

3、企业档案信用情况。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4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八种行为证明材料。

(二)机构合并、分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申请合并、分立的报告;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四川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3、合并、分立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合并、分立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机构合并、分立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纪要文件;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分立机构的验资报告;

8、合并、分立机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身份证明及任命(聘用)文件。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四川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系统”中填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机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804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