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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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要点27: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示】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

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要点28:经营所得

1. 经营所得包括如下内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

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 符合以下情形,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

(3)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

【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企业出资购买的房屋等财产,或向企业借款用

于购买房屋等财产,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3. 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 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所得额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

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如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捐赠)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⑦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⑧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除外)

⑨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⑩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4)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 视为

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税前扣除与企业所得税类同,只有个别项目有区别,如捐赠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的

扣除规定,业主的工资不能扣除等。

(3)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要点29:其他税目

【提示】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20%。对个人

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每次收入的确认。

①财产租赁所得,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1 次;

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 1 次;

③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 1 次,不得扣减任何费用。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要点30: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下列项目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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