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人道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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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人道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摘要]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的永恒主题是战争与和平。在国际人道法领域我们关注的焦点不仅仅在于国际条约的签署或规则的制定,更应该致力于如何保证现有规则的遵守,以及如何落实国际人道法规定的问题上。针对二战后非国际武装冲突多于国际武装冲突,且更惨烈,但是适用到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人道法又极不健全的现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是很有必要的。作者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为切入点,对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上所体现出来的其维护国际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人道法;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秩序
和平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但目前的国际状况还远远不能消除武装冲突的根源,冷战结束后,世界安全形势总体表现为缓和基础上的局部动荡,其中打着民族、宗教旗号,以自决甚至独立为目标的世界范围的分离主义活动已经构成这种局部动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转向一个国家境内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一、何谓国际人道法[1]
国际人道法(以下简称人道法)由战争法演变而来。它由条约和惯例所组成,以保护那些在战争中未参加军事行动的平民百姓或放下武器不再参加武装战争的战俘或受伤士兵等人员的安全为目的,对参加武装冲突的各方和各参战国在作战手段、交战制度和原则加以规定,进行限制的国际规则的总合。国际人道法由四个《日内瓦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构成,这四个公约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病员及遇船难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我国早在1956年就批准了四个《日内瓦公约》,并于1983年批准加入了两个附加议定书。
对人道法来说,在武装冲突中,一方违反了人道主义法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可以置人道主义法于不顾。况且,目前在武装冲突中适用某一人道主义条约,并不需要冲突中的各个国家都参加了该条约。[2]近些年,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际人道法的概念也发生了些许变化,表现在:国际人道法的范围不仅限于武装冲突,扩大到了和平时期,前南国际刑庭规约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范畴扩大到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日内瓦公约》首次在前南国际刑庭与卢旺达国际刑庭中适用,对《日内瓦公约》的一些理论、原则和概念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与实践,大大丰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使国际人道法成为国际法中最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道法是适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法律规范体系,它的作用不是制止或取消战争,而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
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在客观上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因此,从人道法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角度进行研究对维护当前国际秩序的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
根据现代国际法,按照武装冲突是否发生在一个国家境内加以区分,可以把武装冲突分为国际性的和非国际性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armed conflict not of an international character)是指由于政治派别、宗教纠纷、民族矛盾而引起的发生在一国境内的武装冲突。根据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限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所未包含、而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方武装部队和在负责统帅下对该方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从而使其能进行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执行本议定书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一切武装冲突”。
在人道法中,能直接适用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及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中有关“战争罪”中对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
(一)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挑战
法律规则是否存在并不是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武装冲突的适用过程中面临的挑战,真正的挑战是冲突中的敌对双方对这些法律规则的知晓程度,双方的行为是否保证这些规则的有效实施和适用。[3]
1.冲突各方多样性,人道法适用困难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特别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呈现多样性特征,由于主体的差异,使他们对国际人道法理解的深度、武装冲突产生的动机以及取得政治上的合法性与国际上认可的需求等因素上存在着不同,导致成员国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程度的不同,很难在短时间内建构起统一的方法和机制提高他们对国际人道法的认知程度。[4]实践中,冲突中的各方并不愿意承认武装冲突的存在,他们并不想将某种情势的发生“合法化”为武装冲突,这样就不会受制于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从而拒绝人道法的适用,导致人道法在冲突中的“流产”。
2.法律意识缺乏,人道法执行困难
许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各方由于并没有深刻认识到人道法在冲突中维护各方利益上的重要性或者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方的作战目标与人道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背离,导致对人道法条款的遵守上缺乏主观意愿。因此,在进入战斗之前,对将士们在人道法的培训方面涉及较少,很多士兵甚至军事领导人并未参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便直接参与到战斗之中,对法律的忽视直接阻碍了
人道法的执行。此外,冲突发生时,获得有关冲突的可靠信息的能力,以及冲突各方的领导层对话的水平和质量,都会影响到人道法的实施。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当做出如下努力来维护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