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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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文件

成体院计财〔2008〕9号签发人:陈伟━━━━━━━━━━━━━━━━━━━━━━━━━

关于下发《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规范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使用,加强收入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经学院批准,现将《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计划财务处。

附件: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使用,加强收入管理,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本办法。

第一条票据管理部门

1、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计划财务处是票据与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购买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以下统称票据),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各项收费工作。

2、计划财务处设立票据专管员岗位,专门负责票据的购买、领发、核销、回收存档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票据领发登记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不得遗失。

3、票据专管员变动,应办理票据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票据使用范围

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是组织收入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票据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收费管理规定,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申请使用的票据负责。

1、《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含电脑专用票据和

手工开具票据)只能用于对在册学生收费,包括收取学费、住宿费、重新学习学分收费、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政策允许向在册学生收取的代管(代收)费项目。对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代管(代收)费项目应按收费性质分设,并列出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

2、《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只能用于对非在册学生收费,包括艺术、体育、单招等招生报名考试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可用于接受捐款等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3、《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只能用于往来结算。学院内部往来结算、与外单位往来或代收代付发生非经营性结算收入时,向缴款人出具该票据。《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也不能用于经营业务活动。

4、从税务部门购得的税务发票只能用于经营活动,由学院特定部门在经营服务中开具,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所有财政票据、税务发票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

第三条票据的购入管理

1、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派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到四川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和四川省税务部门购置。购置票据包括:《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含电脑专用票据和手工开具票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和税务发票。

2、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在购入的票据封面按其号码顺序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连续编号。订本式票据以本为单位,电脑票据以箱为单位。已编号的票据应在领用登记核销簿上按票据类别、顺序分别登记。

3、票据专管员负责保管购置回单位的票据,保证其安全完整,防止遗失、损坏。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应及时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四条票据的领用管理

1、财政票据原则上只能由计划财务处的财务人员领取并开具使用。税务发票由学院特定部门在经营服务活动中使用。因工作需要,非财务部门需领取票据的,须报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同意。

2、财务人员或票据开具人员在领用票据前,须填写“成都体育学院票据申领单”(附件1),注明领用票据事由、票据种类、数量,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计划财务处核定使用范围、申领数量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处领用。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登记薄上签字,并检查是否有漏号、漏页。

3、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按票据种类、领取数量、顺序号码、领票人员等进行逐一登记,并在发放票据时严格把关,验旧领新。

4、每次票据领用量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收费性质、单位用量等因素核定。为保证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学生收费、医疗收费等当日票据用量大的部门(或岗位),书面申请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可核定一定数量的票据周转量。

5、票据专管员应对发放在外的票据按月催交,避免空白票据、已经使用的票据长期滞留在外不核销。一学期内,各部门(岗位)领

取的票据不论是否用完,都应在本学期结束前核销;确需继续留用的,需到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处备案。对已领取票据但尚未按规定核销的部门,原则上不再发放新票据。

6、核定以部门为单位领取票据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并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汇报,并登报声明报废,所发生费用由领用部门承担。

7、各部门不得使用私自印制或自购的收据、已停止使用的废旧票据,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发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管理

1、学院购置的票据仅限于在成都市区范围内开具,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空白发票。

2、票据开具人员必须按核定的项目、范围使用票据,并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有关票据,在其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字样。

3、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也不得拆本使用。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准准确、内容完整无误、字迹清楚,并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章。

4、票据使用应先填写后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章。新生报道、体考等用量大、经批准可先盖单位财务印鉴章后填写的,对已盖章的空白票据应视同有价证券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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