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
功能性胃肠病Rome3新点研究
![功能性胃肠病Rome3新点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e359a1d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fc.png)
诊断功能性胃肠病的标准
01
症状持续时间:至少3个月
02
症状频率:每周至少1次
03
症状严重程度:影响日常生 活
04
排除器质性疾病:通过检查 排除其他疾病可能
05
符合Rome3新点标准:符合 Rome3新点诊断标准
治疗功能性胃肠病的方法
药物治疗:使用抗抑郁 药、抗焦虑药、胃肠动
力药等药物进行治疗
生活方式调整:调整饮 食、作息、运动等生活
习惯,改善胃肠功能
心理治疗:通过心理疏 导、认知行为疗法等方 法缓解患者的心理压力
辅助治疗:使用针灸、 按摩等方法进行辅助治 疗,缓解胃肠道症状
预防功能性胃肠病的措施
01
02
03
04
保持良好的饮食 习惯,避免暴饮
暴食
避免过度饮酒和 吸烟
保持良好的心理 状态,避免过度
提高患者生活质量:通过准确诊断和治疗, 03 Rome3新点有助于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减轻
症状和痛苦。
推动科学研究:Rome3新点的研究有助于推动 04 功能性胃肠病领域的科学研究,为未来治疗方法
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谢谢
Rome3新点的研究方法
1
病例对照研究:比较Rome3 新点与非Rome3新点的患者,
分析其临床特征和预后
2
队列研究:追踪Rome3新点 患者的病情变化,分析其发病
率和预后
3
随机对照试验:将Rome3新 点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
组,比较其疗效和安全性
4
系统综述和荟萃分析:综合分 析已发表的Rome3新点研究,
紧张和焦虑
定期进行身体检 查,及时发现和 治疗胃肠道疾病
罗马iv诊断标准
![罗马iv诊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63243f7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1a.png)
罗马iv诊断标准
罗马IV诊断标准是指一组确定常见胃肠道疾病的标准,该标准由世界
胃肠病学会于2016年发布。
罗马IV诊断标准旨在为胃肠科医生提供一种综合性的诊疗方法,以诊
断和管理不同类型的胃肠道疾病。
该标准将胃肠道疾病分为以下四类:1. 功能性胃肠道紊乱(FGID)
FGID包括一系列不明原因的胃肠道症状和疾病,如腹痛、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
FGID的诊断基于症状的类型、出现时间和程度,同时还
需排除其他胃肠道疾病的可能性。
2. 肠易激综合征(IBS)
IBS是一种常见的FGID,其特点是反复发作的腹痛和改变排便习惯的
症状。
IBS的诊断基于运动过程、疼痛类型和严重程度等症状。
3. 小肠综合征(SIBO)
SIBO是一种胃肠道疾病,其特点是肠道内过度增殖的细菌。
SIBO的
诊断基于氫气呼气试验、甲烷呼气试验或小肠细菌定植试验。
4. 慢性便秘
慢性便秘是口服治疗无效而持续超过3个月的排便困难。
慢性便秘的诊断需排除其他身体疾病的可能性,并评估便秘的类型、持续时间和症状程度等。
罗马IV诊断标准的主要优点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诊断方法,可以帮助医师为FGID和相关胃肠道疾病的患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此外,该标准还为临床试验和研究提供了统一的参照标准。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https://img.taocdn.com/s3/m/bcbe0ae8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72.png)
05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治 疗
一般治疗原则
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
定时定量饮食,避免暴饮暴食,保持 充足的睡眠和适当的运动。
调整饮食结构
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调整饮食结构 ,避免食用过多油腻、辛辣、刺激性 食物。
消除紧张情绪
减轻孩子的精神压力,避免过度紧张 和焦虑,有助于缓解功能性胃肠病的 症状。
药物治疗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症状与成人有所不同,因此罗马诊断标准在应用于儿童时需要 进行适当的调整。
罗马诊断标准可以帮助医生识别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常见症状,如腹痛、腹泻、便 秘、恶心等,并根据症状进行分型诊断。
通过罗马诊断标准,医生可以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类似症状的器质性疾病,如炎症性 肠病、感染性腹泻等,从而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罗马诊断标准的优缺点
优点
罗马诊断标准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和可操 作性,能够为医生提供明确的诊断依据 。同时,它还能够促进国际间的交流和 合作,推动功能性胃肠病的研究和治疗 进展。
VS
缺点
罗马诊断标准主要基于症状和体征进行诊 断,缺乏客观的生物学标志物,因此存在 一定的主观性和误诊率。此外,罗马诊断 标准在应用于不同人群时需要进行适当的 调整,这也增加了其应用的复杂性。
未来研究可以关注儿童功能性胃肠病 的发病机制、影响因素、预防措施等 方面,为临床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依 据和指导。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地域和种族差异
地域差异
不同地区的儿童功能性胃肠病发病率和患病率存在差异。这可能与当地的饮食习惯、气候环境、卫生条件等因素 有关。
种族差异
不同种族的儿童在功能性胃肠病的发病率和患病率上也存在差异。这可能与种族遗传、文化背景等因素有关。例 如,一些种族可能对某些食物成分更敏感,从而更容易引发功能性胃肠病。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440f480a8956bec0875e379.png)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 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2. 功能性腹胀*
必须包括以下2条:
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 可见的腹部膨隆。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 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 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课件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d7c60d63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a0.png)
科学突破
科学家们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为功能性胃肠病的治疗和 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总结和提问解答
问题回顾 总结和展望
我们回顾本次课程中的问题,为大家解答疑惑。
我们总结功能性胃肠病的要点,并展望未来的研究 和治疗.
专家团队介绍
胃肠科专家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胃肠科专家团队,致力于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个性化治 疗方案。
心理健康咨询师
除了医疗方面的支持,我们还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帮助患者应对疾病带来的压力和情绪困扰。
饮食专家
饮食在功能性胃肠病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的饮食专家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饮食建议 和指导。
疾病类型和诊断准则
1
罗马Ⅲ诊断标准
2
罗马Ⅲ诊断标准是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准则
之一。了解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准有助于提高诊断的准确
性。
3
胃炎和食道炎
胃炎和食道炎是功能性胃肠病的常见类型之 一。准确识别疾病类型有助于精准治疗。
血液检查和影像学
血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是诊断功能性胃肠病 的常用方法。通过这些检查可以对疾病有更 全面的了解。
治疗方法和策略
1 药物治疗
2 非药物治疗
3 手术治疗
药物治疗是治疗功能性胃肠 病的常用方法。不同药物可 以缓解症状和改善胃肠道功 能。
除了药物治疗,非药物治疗 也很重要。例如,饮食调整、 心理治疗和运动可以改善疾 病症状。
对于一些严重症状的患者, 手术治疗可能是必要的。手 术可以纠正胃肠道的结构和 功能问题。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 PPT课件
欢迎来到《功能性胃肠病罗马》PPT课件!在本课件中,我们将探讨功能性胃 肠病的症状、定义以及治疗方法。希望这次分享能为您带来新的启发和理解。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课件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87df99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ff.png)
临床评估
• 绞痛(colic)指的是由于尿路、胆管、肠管阻塞所致的腹痛; • “婴儿腹绞痛(infant colic)”是行为综合征,指小婴儿的长时间的
FGID罗马标准的特点
• 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 • 按部位进行分类 • 对诊断FGID的时间予以规定 • 注意共病和重叠病现象
•共病:指功能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的共存现象,根据器质性疾 病优先考虑原则,应首先排除或处理器质性疾病 •重叠病:不同的功能性疾病有重叠现象,处理时以关键症状为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分类(罗马Ⅲ 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青少年儿童
H1 呕吐和吞气症 H1a 青春期反刍综合征
H1a H1b青春周期期反性刍呕综吐 合征的诊断标准 H1c必须吞符气合症以下所有各项
H2 腹痛相关性功能性胃肠病
1. 反复无病性H反2a 刍、功反能嚼性或消化吐不出良食物 a.进食后H2b很快发肠易生激综合征 b.睡眠时H2c不出现腹型偏头痛 c.对针H2对Hd12dGERD儿儿 的童童治功功疗能能性方性腹法腹痛无痛综效合征
FGID罗马标准的特点
• 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 • 按部位进行分类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 诊断标准)
A. 功能性食管疾病 B. 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 C. 功能性肠道疾病 D. 功能性腹痛综合征 E. 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 F. 功能性肛门直肠疾病 G. 新生儿和婴幼儿功能性疾病 H.儿童和青少年功能性疾病
– ⑴针对家长和看护者的担心作出准确明了的回应 – ⑵承诺连续观察和评估患儿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https://img.taocdn.com/s3/m/d2122c2b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da.png)
FD
34.1% 40.9% 75.0% IBS-D
IBS、哮喘(BHR)和GERD重叠
随机选择的社区抽样4432例成人 71.7%的回复率
GER,IBS 和哮喘
GER 和IBS
GER 和哮喘
单独的 GER
GERD (n=910)
Kennedy et al, Gut 1998; 43:77
1
2
3
4
5
常用消化酶制剂
不受胃酸干扰
02
足量和高活性
04
配方符合生理代谢
01
定位适时释放
03
理想的消化酶制剂
三.肠道微生态制剂
人体正常菌群种类达500余种 数量达100万亿个(人体体细胞只有10万亿个) 肠道中的细菌约占78.67% 为1000克
1g
1000g (78.67%)
20g
200g
20g
DROSSMAN DA, 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377–1390
FGID的重叠现象
多数患者有多种症状群 FGID是一种或多种病症?
943例合格的受试者中657(69%)例做出了回复
年龄和性别分层的随机抽样,Olmsted Country,MN 年龄30-64岁
反流
胃 肠 运 动
CCK
5-HT.SS
胃肠运动乏力:GERD、FD、胃轻瘫、假性肠梗阻、便秘
胃肠运动紊乱和异常收缩:IBS、环咽部运动障碍综合征、DES、贲门失弛缓症、胡桃夹食管
胃肠运动失调性疾病
01
胃肠运动失调性疾病的治疗
病因处理 调整食物 机械方法 神经刺激 胃肠动力调节剂
05
寡肽酶、肠激酶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来啦!消化科医生不可错过~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来啦!消化科医生不可错过~](https://img.taocdn.com/s3/m/4d10bec4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c2.png)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来啦!消化科医生不可错过~功能性胃肠病领域最全面的一套教科书,不可错过~来源 | 整理自《医师报》、《中国医学论坛报》自从2006年Gastroenterology杂志发表罗马Ⅲ标准以来,功能性胃肠病(FGIDs)的诊断标准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没有修正过。
在这十年的时间里,人们对功能性胃肠病的认识随着对疾病模式的认识转变和相关研究证据的更新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单一的胃肠动力异常转变为包括神经胃肠病学和脑-肠互动等多方面的异常。
基于此,罗马专家委员会对相关的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与罗马Ⅲ标准相比,新的诊断标准有以下这些亮点:亮点解读作者: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内科肖英莲删除不恰当的“功能性”一词罗马Ⅳ诊断标准中将“功能性”一词从不必要的病名中删去。
因认识到“功能性”一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特异性,在新分类中,将其从每一章的标题中删除,改用更为贴切的名词来突出肠-脑互动异常在功能性胃肠病中的作用(如“功能性腹痛综合征”变为“中枢介导的腹痛综合征”)。
但一些临床疾病(如功能性腹泻、功能性烧心)仍保留了“功能性”,旨在与那些病因明确的结构性疾病相鉴别。
增加一些新诊断罗马Ⅳ诊断标准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诊断,包括反流高敏感、麻醉剂肠道综合征、阿片引起的便秘和大麻素剧吐综合征等。
反流高敏感是指患者存在烧心和(或)胸痛,无病理性食管酸暴露证据,但患者症状与生理性反流相关。
后三种是近年来新认识到的疾病,尽管其有引起症状的因素(阿片和大麻素),去除病因可以恢复正常,但这些病症的特征符合肠-脑互动异常的新定义,因此暂时将其列入罗马Ⅳ。
调整了诊断频度阈值罗马Ⅳ诊断标准中对多种疾病的诊断频度阈值做了调整。
罗马基金会在美国全国范围内的非患者人群中进行了各种症状的频度调查,利用这些信息,罗马Ⅳ诊断标准分委会能够确定各疾病诊断标准中症状的频度阈值,使其阈值有别于普通人群的症状频度,确保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标准阈值具有临床意义。
罗马诊断标准
![罗马诊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01426e8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41.png)
罗马诊断标准
罗马诊断标准主要应用于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以下是具体的标准:
罗马Ⅲ诊断标准:
1.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下诊断标准: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近3个月内每月发作至少3d,并伴有下列2项或2项以上:
排便后症状改善;
发生时伴随排便频率的改变;
发生时伴随粪便性状(外观)改变。
2. 以下症状不是诊断所必备,但对诊断有支持意义:排便频率异常(①每日排便>3次或②每周<3次);粪便性状异常(③干球粪/硬粪或④糊状便/稀水样便);粪便费力;排便急迫感、排便不尽、排黏液以及腹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专业的解释,建议咨询医生。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III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III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689426cf01dc281e53af08b.png)
罗马III标准的变化
标准的改变:消化不良分为两种情况:餐后不适综合征 和上腹部疼痛综合征。与罗马II中的运动障碍样和溃疡样 消化不良相似。现在定义为以生理学支持为特征的症候 群而非往常以上腹部不适或腹痛为基础的定义
2006 成人 6类
B.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病 (8)
A1.功能性烧心 A2.功能性食管源性胸痛 A3.功能性吞咽困难 A4.癔球症
B1.功能性消化不良-餐后不适、上腹痛 B2.功能性嗳气症-吞气症 非特异性 B3.功能性恶心和呕吐症-特发性、功能性、周期性 B4.成人反刍综合征
C.功能性肠病 (5) C1.肠易激综合征 C2.功能性腹胀 C3.功能性便秘 C4.功能性腹泻 C5.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罗马诊断标准 在疾病分类和传播新知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标准演变
2006 RomeIII
IBS诊断
1#FGID 分类1990
1992-1995 Rome 1
1994 Rome 1书
1999
Rome II Gut增刊
2000 Rome II书
FGIDs 新分类
罗马Ⅲ
A.功能性食管病(4)
分类的变化:反刍症状从功能性食道疾病(分类A)改为功能性胃十 二指肠疾病(分类B)。这一改变反映了这一疾患起源于胃和腹部的 功能紊乱。
功能性腹痛(FAPS)从功能性肠病(分类C)单独移出,成为分类D: 这一修改是基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明FAPS与正常的内脏调节信号的中 枢神经系统放大有关,而非胃肠道本身的功能异常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d7b793bc850ad02df80414e.png)
临床评估
• 健康小儿 4月内 67%(24%在6个月内就诊)
•
10-12月 5%
• 当频繁反流且有湿疹或喘鸣发生时,可能为牛奶蛋白过敏;
• 早产,发育迟缓和先天性口咽部、胸部、肺、中枢神经系统、心脏和 胃肠道畸形是胃食管反流病的危险因素;
• 在某些病人,功能性胃肠病和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如IBS和 Crohn病,因此强调诊断FGIDs“排除器质性胃肠疾病”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婴儿反流 G2 婴儿反刍综合征 G3 周期性呕吐 G4 婴儿腹绞痛 G5 功能性腹泻 G6 婴儿粪便滞留 G7 功能性便秘
• 婴幼儿FGID与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善有关 • 婴儿反流是生后头几个月的问题 • 婴幼儿腹泻(toddler’s diarrhea)只见于婴儿和幼
胃肠动力障碍 ( disorders of gastrointestinal motility , DGIM)
神经控制障碍导致的胃肠运动(感觉)疾病 临床表现为胃肠功能紊乱伴有/或不伴有器质性病
变 诊断必需具备客观存在的胃肠运动异常(特异性或
非特异性)
功能性胃肠病
无形态结构异常 以症状作为诊断依据
H2d1 儿童功能性腹痛综合征 H3 便秘和大便失禁 H3a 功能性便秘 H3b 大便失禁
• 儿童FGIDs的诊断主要依据儿童和家长的主诉,不根据消化系统器 官进行分类,专家委员会相信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可以让医 师更好的应用,尤其对于腹痛相关性FGIDs。
• 更改了诊断所需要的症状时间,除了周期性呕吐和腹型偏头痛, 症状时间从过去的3月改为2月。
厚食物能改善症状 • 不常规用药
罗马诊断标准IBS
![罗马诊断标准IBS](https://img.taocdn.com/s3/m/969b3454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45.png)
罗马诊断标准IBS罗马诊断标准是指用于诊断和分类胃肠道功能性障碍的一组标准。
其中,IBS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易激综合征)是一种常见的功能性胃肠道疾病,其诊断标准也是基于罗马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罗马诊断标准IBS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罗马诊断标准,IBS的诊断需要符合以下三个主要标准,1)存在腹痛或不适;2)伴随着排便习惯的改变;3)排除其他疾病。
腹痛或不适通常表现为腹部不适、胀气、饱胀感等,排便习惯的改变则包括便秘、腹泻或两者交替出现。
在诊断IBS时,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相似症状的疾病,如炎症性肠病、胃溃疡等。
其次,根据罗马诊断标准,IBS还根据症状的特点分为不同亚型,包括以腹泻为主的IBS-D、以便秘为主的IBS-C、以腹泻和便秘交替出现的IBS-M以及未分类的IBS-U。
这些亚型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诊断患者的症状,为个体化的治疗提供了依据。
此外,罗马诊断标准还强调了IBS的临床特点,包括与进食或大便排泄相关的腹痛、腹胀、排便频率的改变等。
这些特点有助于医生更准确地诊断和区分IBS与其他胃肠道疾病,为患者提供更合理的治疗方案。
最后,罗马诊断标准IBS还提出了一些辅助诊断的标准,如腹部超声、结肠镜检查等。
这些检查有助于排除其他疾病,并进一步确认IBS的诊断。
总之,罗马诊断标准IBS是诊断和分类IBS的重要依据,其临床应用有助于提高对IBS的诊断准确性和一致性。
通过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医生可以更好地诊断和治疗IBS患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罗马诊断标准IBS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医生。
罗马III标准——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
![罗马III标准——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https://img.taocdn.com/s3/m/15c3a46c8762caaedc33d430.png)
烧灼感
是指主观的、令人不快的灼热感 觉
烧心
上腹部的烧灼感,还向胸骨后放射 烧心并不被认为是一种主要源自胃十二指
肠的症状 烧心对胃食管返流病具有中度特异性,要
从消化不良的定义中剔除
早饱
进食后不久即有胃内饱满感
摄入期间食欲感觉的消失;一开始吃就马 上感到胃内过度充盈
胀气
() 胀气是一种令人不快的发紧的感觉,有别于可看
• 罗马 Ⅱ 委员会提出按照 “突出症状” 进一步 分组,是疼痛或不适,但已受到质疑,因为难 以区别疼痛和不适,缺乏可接受的“突出的” 这一术语的定义,许多患者不能被归为亚组之 一,尤其是缺乏稳定性,甚至是短时间
B1a.餐后不适综合征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下列 1 项或 2 项: 1. 平常量的用膳后发生令人讨厌的胀满,每周 至少数次 2. 早饱使不能完成定时的用膳,每周至少数次
• 这种“胃前嗳气”现象只见于吞气症, 显然有别于“胃嗳气” ,它不伴有
临床评估
• 仔细询问病史和观察到气体吞入可得出吞气症 诊断。在典型病例,无需检查
• 过度嗳气可能还伴发,在诊断困难的患者中, 可考虑 监测或经验性抑酸治疗
• 在中,嗳气与胃膨胀所产生的高敏感性相关
治疗
• 解释症状和使患者放心非常重要 • 在患者嗳气时,扩胸和摄入气体有时可抑制这
一习惯 • 通常建议调整饮食(避免吸果汁或咀嚼,口香
糖,细嚼慢咽,以及避免碳酸饮料) • 对某些患者行为治疗好像有效
慢性特发性恶心
• 罗马Ⅱ标准认为恶心是动力障碍样消化不良的 一个症状
• 委员会根据因素分析资料、临床经验,持续恶 心多为中枢性或心理性的,以及经验性治疗对 这一症状无效而决定进行修正,特列“慢性特 发性恶心”
罗马iv诊断标准
![罗马iv诊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37c8bcb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2e.png)
罗马iv诊断标准
罗马Ⅳ诊断标准是广泛应用于功能性胃肠疾病的一套标准。
该标准的主要特点是:通过询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来确定是否存在功能性胃肠疾病。
在确定存在胃肠功能性疾病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
罗马Ⅳ诊断标准包括如下几种类型的功能性胃肠疾病:功能性呕吐、非溃疡性胃肠道疾病、逆流性食管炎、受压性便秘、非便秘性肠易激综合征、便秘性肠易激综合征、乳糖不耐受及小肠综合征等。
功能性呕吐的主要症状是晨起或进餐后恶心、呕吐。
非溃疡性胃肠道疾病的主要症状是腹痛、腹胀、胃胀气等。
逆流性食管炎的主要症状是胸骨后疼痛、酸味反流、咳嗽等。
受压性便秘的主要症状是排便困难、便秘等。
非便秘性肠易激综合征的主要症状是腹部不适、腹痛等。
便秘性肠易激综合征的主要症状是腹痛、便秘、气胀等。
乳糖不耐受的主要症状是腹泻、腹痛、腹胀等。
小肠综合征的主要症状是腹泻、腹痛、大便形态异常等。
总之,通过罗马Ⅳ诊断标准,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功能性胃肠疾病,并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方案,从而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
简要了解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标准
![简要了解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bb8d313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f9.png)
简要了解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标准
罗马标准是目前关于功能性胃肠病(FGID)分类最全面且不断更新的标准。
FGID原指与年龄相关的、慢性或反复发作的,无法用器质性病变或生化异常来解释的一类胃肠道功能性疾病。
罗马Ⅳ标准重新进行了定义,即FGID又称为脑-肠互动异常,强调其症状产生与动力紊乱、内脏高敏感性、黏膜和免疫功能改变、肠道菌群变化及中枢神经系统调节功能异常有关。
儿童时期的胃肠道症状可伴随着正常的发育过程,或是对内、外刺激不适应性的行为反应。
临床医生主要依据其监护人的描述和解释,并通过临床观察来诊断,并且一定要注意患儿症状对监护人情绪和行为能力的影响。
婴儿反流
婴儿反流是生后第1年最常见的FGID。
婴儿反流呈现自我完善的过程。
因此,治疗目的是给予家长有效的解释,缓解症状,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减轻监护人对婴儿健康的担忧,有助于改善监护人与婴儿之间的互动关系。
反刍综合征
反刍是指胃内容物习惯性地反流入口腔,以达到自我消解的目的。
充满感情的和有交流的养育方式可有效治疗婴幼儿反刍综合征。
过度或持续地呕吐之前已经吞咽的食物可引起进行性的营养不良。
婴儿绞痛
婴儿绞痛指1~4月龄婴儿出现的长期哭闹和难以安抚的一种行为综合征。
在超过90%的病例中,治疗的目的并不是治愈绞痛,而是帮助监护人顺利度过婴儿发育过程中的这个阶段。
功能性腹泻
功能性腹泻是指每日排3次或以上不成形便、无痛性、持续4周或以上,多见于婴儿期和学龄前期。
如果饮食中热量充足,不会引起生长迟缓。
功能性腹泻的患儿会出现大便松散,到学龄期会自行好转。
从罗马Ⅱ到罗马Ⅲ-功能性胃肠病分类和诊断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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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Ⅱ到罗马Ⅲ—功能性胃肠病分类和诊断的变迁【摘要】功能性胃肠病是消化系统的常见病,2006年5月发布的最新修订的罗马Ⅲ标准,对功能性胃肠病的分类和诊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
本文对罗马Ⅲ标准主要的变化作一介绍。
【关键词】胃肠疾病功能性罗马Ⅱ标准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胃肠病(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s, FGIDs)是消化系统的常见病,是在排除炎症、感染、肿瘤及其他结构异常等器质性病变,根据症状而作出的诊断[1]。
1999年通过的FGIDs 罗马(Rome)Ⅱ标准,提出了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并按部位对FGIDs进行分类,为临床研究和治疗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随着人们对FGIDs更深入的研究,罗马委员会挑选了来自18个国家的87名专家,分为14个委员会,于2006年5月通过并发表了FGIDs罗马Ⅲ标准。
罗马Ⅲ分类标准,将成人FGIDs分为6大类28个小类,将儿童FGIDs 分为2大类17个小类(表1),是目前全球用于FGIDs诊断、治疗的共识性文件。
与罗马Ⅱ标准相比,罗马Ⅲ分类和诊断标准主要的改变有:表1 功能性胃肠病的RomeⅢ分类标准(略)1 诊断时间的改变罗马Ⅲ标准最突出的改变是诊断时间的改变。
过去的罗马Ⅱ标准要求除功能性腹痛(需>6个月)外,其他FGIDs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12周有症状[2]。
而罗马Ⅲ诊断标准要求FGIDs在诊断前症状至少存在6个月,最近3个月内活动(即符合诊断标准)[3]。
诊断时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将会使更多的FGIDs患者获得早期诊断和治疗,减少了不必要的医疗花费。
同时,FGIDs诊断时间的缩短,要求临床医生在诊断该病时需要更加严格把握诊断标准,避免误诊。
2 诊断标准的改变2.1 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tional dyspepsia,FD)标准的改变[4] 由于过去各种不同的症状都曾应用消化不良这个诊断,导致了概念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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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A. 功能性食管疾病A1. 功能性烧心*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 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B1. 功能性消化不良*必须包括1. 以下1条或多条:a.餐后饱胀不适b.早饱感c.上腹痛d.上腹烧灼感并且2. 没有可以解释上述症状的功能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1a餐后不适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1条或2条:1. 进食正常食量后的出现餐后饱胀不适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2. 早饱感,抑制了正常进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1. 上腹部胀气或餐后恶心或过度打嗝。
2.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疼痛综合征。
B1b上腹疼痛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中等程度以上的上腹部疼痛或烧灼感,每周至少1次。
2. 间断性疼痛。
3. 不是全腹痛,不位于腹部其他部位或胸部。
4. 排便或排气后不能缓解。
5. 不符合胆囊或Oddi括约肌疾病的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1. 疼痛可能为烧灼样但不包括胸骨后疼痛。
2. 疼痛通常由进食诱发或缓解,但也可能在禁食时发生。
3. 可能同时存在餐后不适综合征。
B2. 嗳气症B2a.吞气症*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可以客观地观察或检测到吞咽空气。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2b. 非特异性过度嗳气*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没有过度吞咽空气的证据。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 恶心呕吐B3a.慢性特发性恶心*必需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恶心。
2. 不经常伴有呕吐。
3. 胃镜检查无异常或不存在可以解释恶心的代谢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b. 功能性呕吐*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呕吐平均每周发生1次或1次以上。
2. 不存在进食障碍、反刍或主要精神疾病(依据DSM-IV)。
3. 不存在自行诱导或长期应用大麻素,且不存在可以解释反复呕吐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代谢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c. 周期性呕吐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同样的呕吐症状反复急性发作,每次发作持续不超过1周。
2. 在前1年有3次或多次间断发作。
3. 在发作间期无恶心和呕吐。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有偏头痛病史或家族史。
B4.反刍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持续或反复地将刚进食的食物反入口中,随后吐出或再咀嚼并吞咽。
2. 反刍前无干呕。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1.反刍前一般无恶心。
2.当反入物质变为酸性时此过程停止。
3.反流物是可以辨认的食物,并且无难闻的气味。
C. 功能性肠道疾病C1. 肠易激综合征*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1. 排便后症状缓解。
2.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
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时,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C2. 功能性腹胀*必须包括以下2条: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可见的腹部膨胀。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排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f .排便少于每周3次。
2. 不用缓泻药几乎没有松散大便。
3. 诊断IBS的条件不充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4. 功能性腹泻*至少75%的时间内大便为不伴有腹痛的松散(糊状)便或水样便。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5. 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肠道症状不是由器质性疾病所致,且不符合前面定义的疾病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D. 功能性腹痛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持续性或近乎持续性腹痛。
2. 与生理行为(即进食、排便或月经)无关或仅偶然相关。
3.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丧失。
4. 疼痛不是伪装的。
5. 不符合可能解释疼痛的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E. 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必须包括局限于上腹和(或)右上腹的疼痛发作及以下所有条件:1. 发作持续30分钟或更长。
2. 间隔不同时间(不是每天)症状复发。
3. 疼痛程度维持稳定。
4. 疼痛呈中到重度并足以影响患者的日常活动或需到急诊科就诊。
5. 排便后疼痛不缓解。
6. 改变体位后疼痛不缓解。
7. 应用抗酸药后疼痛不缓解。
8. 排除可以解释症状的其他器质性疾病。
支持诊断的标准:疼痛可以伴有以下1条或多条:1. 疼痛与恶心和呕吐有关。
2. 疼痛放射至背部和(或)右侧肩胛下区。
3. 夜间被疼醒。
E1.胆囊功能障碍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胆囊在位。
3. 肝酶、结合胆红素以及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
E2. 功能性胆道Oddi括约肌疾病必须包括以下两条: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
支持诊断的标准:至少2次疼痛发作时血清转氨酶、碱性磷酸酶、结合胆红素暂时升高。
E3. 胰腺Oddi括约功能障碍必须包括以下两条: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升高。
F. 功能性肛门直肠疾病F1.功能性大便失禁*1. 年龄≥4岁的个体反复发生不能控制的排便,伴有以下1种或1种以上情况:a.神经支配和肌肉结构正常但功能异常,和(或)b.括约肌结构和(或)神经支配或轻微异常,和(或)c.排便习惯正常或异常(如大便潴留或腹泻),和(或)d.心理原因2. 排除以下所有情况:a.由于下述病变导致神经支配异常:颅脑病变(如痴呆)、脊髓或骶神经根或混合病变(如多发性硬化症)或者全身性周围或自主神经病变的一部分(如糖尿病神经病变)。
b. 与多系统疾病有关的肛门括约肌异常(如硬皮病)。
c. 结构或神经病变可能是大便失禁的主要或基本病因。
*满足上述标准至少3个月F2. 功能性肛门直肠痛F2a. 慢性肛门痛*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慢性或复发性直肠疼痛。
2. 发作持续至少20分钟。
3. 排除导致直肠疼痛的其他原因,如缺血、炎性肠病、隐窝炎、肌间脓肿、肛裂、痔疮、前列腺炎及尾骨痛。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标准。
F2a1. 肛提肌综合征符合慢性肛门痛诊断标准且向后牵拉耻骨直肠肌时有压痛。
F2a2. 非特异性肛门直肠痛。
符合慢性肛门痛诊断标准,但向后牵拉耻骨直肠肌时无压痛。
F2b.痉挛性肛门痛*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反复发生的肛门或下段直肠疼痛。
2. 发作持续数秒至数分钟。
3. 在发作间期无肛门直肠疼痛。
*在科研中满足标准的发病时间为3个月,但用于临床诊断和评估时,发病时间可不足3个月。
F3. 功能性排便障碍1. 患者必须满足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
2. 在反复尝试排便的过程中,至少满足以下2条:a. 球囊逼出实验或影像学检查存在排出障碍的证据。
b. 测压法、影像学检查或肌电图显示盆底肌肉不协调收缩(如肛门括约肌或耻骨直肠肌),或基础静息状态下括约肌压力松弛小于20%。
c. 测压法或影像学检查发现推进力不足。
F3a. 不协调性排便在反复尝试排便时,盆底肌肉不协调收缩,或基础静息状态下括约肌压力松弛小于20%,但有足够的推进力。
F3b. 排便推进力不足在反复尝试排便时,推进力不足,伴或不伴有盆底不协调收缩或基础静息状态下括约肌压力松弛小于20%。
G. 新生儿和婴幼儿功能性疾病G1.新生儿反胃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且为3周至12个月的健康婴儿:1. 每天反胃2次或2次以上,持续3周或更长时间。
2. 无干呕、呕血、误吸、呼吸暂停、生长迟缓、喂养或吞咽困难,或者姿态异常。
G2.新生儿反刍综合征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至少3个月:1. 腹部肌肉、膈肌和舌反复收缩。
2. 胃内容物反流至口腔,吐出或重新咀嚼后再次咽下。
3. 满足以下3条或3条以上。
a. 在3~8个月时发病。
b. 对胃食管反流病的治疗、抗胆碱能药物、手法抑制、饮食方案改变以及管饲法或胃造口术喂养均无效。
c. 不伴有恶心或痛苦的表现。
d. 新生儿在睡眠中以及与环境中其他人接触时不发生反刍。
G3.周期性呕吐综合征必须满足以下2条:1. 发生2个或多个周期的剧烈恶心和不间断呕吐或干呕(持续数小时至数天)。
2. 恢复到正常健康状态,持续数周至数月。
G4. 新生儿肠绞痛出生至4个月的新生儿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阵发性易激惹、烦躁或哭闹,开始或停止没有明显诱因。
2. 每天发作持续3小时或更长时间,每周至少有3天发作且至少发作1周。
3. 无生长迟缓。
G5. 功能性腹泻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每天无痛性反复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为大量不成形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