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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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

治疗
• 节拍器安静环境下每秒2-3次,可使患儿安静 • 常用“止哭”而非止痛的方法(如乘车) • 如果怀疑是牛奶蛋白过敏或食管炎可给予短暂的试验性治 疗如水解蛋白配方奶或抑酸药物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G2 G3 婴儿反流 婴儿反刍综合征 符合以下各项 周期性呕吐 1.每天3次以上无痛、 不成形便; 2.症状持续4周以上; 3.发生与6个月—3岁; 4.腹泻发生于清醒时; 5.如果热卡供给足够, 无生长停滞
– 内分泌代谢方面的疾病 (嗜铬细胞病、肾上腺功能不全、糖尿病、鸟氨酸甲酰转氨酶以及其 他尿素循环代谢缺陷,中链脂酰辅酶A脱氢酶缺陷、丙酮酸血症、 异戊酸血症(慢性复发型)以及卟啉病等)
治疗
• 对频繁、严重和发作期间长的患儿,每次以阿米 替林、苯唑替酚、赛庚啶、苯巴比妥或普奈洛尔 可使发作频率减少甚至消失 • 预防:昂丹司琼\长效二氮卓类\劳拉西袢 • 深度睡眠诱导治疗能使缓解症状并遗忘发作情况 • 一旦发作,异丙酚或苯巴比妥持续静脉滴注、苯海 拉明和氯丙嗪分次静滴替代劳拉西袢治疗
– ⑴针对家长和看护者的担心作出准确明了的回应
– ⑵承诺连续观察和评估患儿
• 缓解症状主要通过加强护理,左侧卧位和俯卧位和稠 厚食物能改善症状 • 不常规用药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G2 婴儿反流 婴儿反刍综合征
必须具有以下所有症状至少 3个月 G3 周期性呕吐 1.腹肌、横膈和舌反复收缩运动; G4 婴儿腹绞痛 2.胃内容物反流至口腔、吐出或再咀嚼咽下; G5 功能性腹泻 3.有以下至少3条以上: G6 婴儿粪便滞留 a.3个月—8个月内发病; G7 功能性便秘 b.针对GERD的治疗手段、胆碱能抑制剂、更换配方奶、 管饲、经胃造瘘喂养等均无效; c.不伴恶心、无痛苦; d.睡眠中以及与外界交流时不发生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Ⅲ诊断标准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Ⅲ诊断标准
G7 功能性便秘
临床评估
• 周期性呕吐(CVS)为反复刻板持续数小时或数天的剧烈恶心呕吐间歇 性发作,间歇期为数周到数月完全正常,无任何症状 • 周期性呕吐可发生于任何年龄 • 发作频率每年1-70次不等,平均12次/年,可以呈有规则的发作,也可 不定 • 典型的病人,发作往往在一天中的同一时间,同一个病人发作持续时
• 三环抗抑郁药物对某些病人有效
• 生长迟缓、呕血、大便潜血、贫血或拒食以及吞咽困难者须评估有无
胃食管反流病; • 反流相关的早饱、拒食、多哭,可能是疼痛或情绪异常所致;
• 反流持续到1岁以上,须排除解剖异常的疾病如肠回转不全或胃出口梗
阻性。
治疗
• 婴儿反流可自行好转 • 治疗的目的是增强信心,缓解症状以防并发症 • 增强信心的手段有: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G2 G3 婴儿反流 婴儿反刍综合征 周期性呕吐
G4 婴儿腹绞痛
出生后到 G5 4月龄小儿具有以下各项 功能性腹泻 1.发作性易激惹、焦躁、哭闹,突然开始、突然停止; G6 婴儿粪便滞留 2.每天发作3小时以上,每周至少3天; G7 功能性便秘
临床评估
• 绞痛(colic)指的是由于尿路、胆管、肠管阻塞所致的腹痛; • “婴儿腹绞痛(infant colic)”是行为综合征,指小婴儿的长时间的哭
• 既要依靠家长的报告和解释,也要从专业的角度观察
辨别
• 小儿功能性胃肠病往往不严重 ,避免误诊误治造成不
必要的损害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婴儿反流 G2 婴儿反刍综合征 3-12月完全健康婴儿必须符合以下所有的2项 G3 周期性呕吐 1.每天至少2次,时间≥3周; G4 婴儿腹绞痛 2.无干呕、呕血、吸入、呼吸暂停、生长迟缓、吞咽 G5 功能性腹泻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IV 标准简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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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氧运动:规律的有氧运动可改善便秘,提高全结肠、 直肠传输时间,也可改善腹胀。有报道在 IBS 中改善症状与 大便性状,还能改善引起 IBS 的焦虑、抑郁。中度规律的运 动无临床限制,但最佳强度及维持时间仍需设计。对 FC 及 IBS-C 患者推荐进行规律的有氧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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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IV 标准的变化 (三)治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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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IV 标准的变化 (三)治疗篇
11. 解痉剂:由于平滑肌收缩与 IBS 症状有关(腹痛), 因此解痉剂被经验性用于 IBS。共分 3 类:钙通道阻滞剂( 奥替溴铵、匹维溴铵)、平滑肌松驰剂(美贝维林)、抗胆 碱药(东茛菪、西托溴铵)。研究表明在改善 IBS 症状方面 优于安慰剂,对便秘无效。比较各种药物效果的研究很少。 副作用发生较多,尤其是抗胆碱药物,有心梗、高血压史的 老年人应慎用。孕妇及哺乳期不推荐使用。
B1.功能性消化不良-餐后不适、上腹痛 B2.功能性嗳气症-吞气症 非特异性 B3.功能性恶心和呕吐症-特发性、功能性、周期性 B4.成人反刍综合征
E.胆囊和SO功能障碍(3)
E1.胆囊功能障碍 E2.胆道SO功能障碍 E3.胰管SO功能障碍 F.功能性肛门直肠病 (7)
F1.功能性大便失禁 F2.功能性肛门直肠疼痛 F3.功能性排便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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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IV 标准的变化 (三)治疗篇
7. 渗透性通便药:多数研究表明该类药物可改善便秘及便 质,但难缓解腹痛、腹胀症状。常见副作用为腹痛、腹胀、 腹泻。安全性高,可用于老年、孕妇、哺乳者及肝肾功能衰 竭者。聚乙二醇在缓解腹痛腹胀方面优于乳果糖,故后者不 推荐用于 IBS-C 患者。目前是治疗 FC 的一线用药,但对 IBS-C 作用有限。其中,聚乙二醇由于效果更佳,安全性更 高,因此是首选药物。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 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2. 功能性腹胀*
必须包括以下2条:
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 可见的腹部膨隆。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 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 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E3.胰管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诊断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1.符合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诊断标准; 2.淀粉酶/脂肪酶升高。 F.功能性肛门直肠病 F1.功能性便失禁诊断标准半 1.年龄至少4岁的个体,反复发生不能控制地 排出粪质。并符合以下一点或一点以上:
a.肌肉神经支配和结构正常而功能异常; b.括约肌结构和(或)神经支配轻微异常; 和(或) c.排便习惯正常或紊乱(粪便潴留或腹泻); 和(或) d.心理因素: 和 2.排除以下所有情况: a.由以下病变所致的神经支配异常:颅内(如 痴呆)、脊髓或骶神经根病变或混合病变(如多发性 硬化症).或全身性外周或自主神经病变的一部分 (如糖尿病性神经病变); b.与多系统疾病相关的肛门括约肌异常(如 硬皮病): c.结构或神经性异常被认为是便失禁的主 要或基本病因。 半近3个月症状符合以上标准 F2.功能性肛门直肠痛 F2a.慢性肛痛诊断标准木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慢性或复发性直肠痛; 2.发作持续至少20 min;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直肠痛,如缺血、炎 症性肠病、隐窝炎、肌肉脓肿以及肛裂、痔疮、前列 腺炎和尾骨痛。 术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 符合以上标准 F2a1.肛提肌综合征诊断标准 符合慢性肛痛症状标准,向后牵拉耻骨直肠 肌时有压痛 F2a2.非特异性功能性肛门直肠痛诊断标准 符合慢性肛痛症状标准.但向后牵拉耻骨直 肠肌时无压痛 F2b.痉挛性肛痛诊断标准水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反复发作的局限于肛门或直肠下段的疼痛;
必 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呕吐平均每周发作一次或一次以上: 2.无进食障碍、反刍或根据DSM一Ⅳ无主要 精神症状: 3.无自行诱导的呕吐和长期应用大麻: 4.没有可以解释反复呕吐的中枢神经系统 异常或代谢性疾病。 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 符合以上标准 B3c.周期性呕吐综合征诊断标准丰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同样的呕吐症状反复急性发作.每次发作 持续不超过1周: 2.前一年间断发作3次或3次以上: 3.发作间期无恶心和呕吐。 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 符合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标准:有偏头痛病史或家族史 B4.反刍综合征诊断标准术 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1.持续或反复将刚进食的食物反入口中.然后 吐出或重新咀嚼吞咽: 2.反食前无干呕。 术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符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课件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课件
G1 婴儿反流 G2 婴儿反刍综合征 G3 周期性呕吐 G4 婴儿腹绞痛 出生后G到5 4月功龄能小性儿腹具泻有以下各项 1.发作性易激惹、焦G6躁、婴哭儿闹粪,便突滞然留开始、突然停止; 2.每天发作3小时以G上7 ,功每能周性至便少秘3天;
临床评估
• 绞痛(colic)指的是由于尿路、胆管、肠管阻塞所致的腹痛; • “婴儿腹绞痛(infant colic)”是行为综合征,指小婴儿的长时间的
FGID罗马标准的特点
• 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 • 按部位进行分类 • 对诊断FGID的时间予以规定 • 注意共病和重叠病现象
•共病:指功能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的共存现象,根据器质性疾 病优先考虑原则,应首先排除或处理器质性疾病 •重叠病:不同的功能性疾病有重叠现象,处理时以关键症状为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分类(罗马Ⅲ 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青少年儿童
H1 呕吐和吞气症 H1a 青春期反刍综合征
H1a H1b青春周期期反性刍呕综吐 合征的诊断标准 H1c必须吞符气合症以下所有各项
H2 腹痛相关性功能性胃肠病
1. 反复无病性H反2a 刍、功反能嚼性或消化吐不出良食物 a.进食后H2b很快发肠易生激综合征 b.睡眠时H2c不出现腹型偏头痛 c.对针H2对Hd12dGERD儿儿 的童童治功功疗能能性方性腹法腹痛无痛综效合征
FGID罗马标准的特点
• 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 • 按部位进行分类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 诊断标准)
A. 功能性食管疾病 B. 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 C. 功能性肠道疾病 D. 功能性腹痛综合征 E. 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 F. 功能性肛门直肠疾病 G. 新生儿和婴幼儿功能性疾病 H.儿童和青少年功能性疾病
– ⑴针对家长和看护者的担心作出准确明了的回应 – ⑵承诺连续观察和评估患儿

罗马诊断标准

罗马诊断标准

罗马诊断标准
罗马诊断标准主要应用于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以下是具体的标准:
罗马Ⅲ诊断标准:
1.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下诊断标准: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近3个月内每月发作至少3d,并伴有下列2项或2项以上:
排便后症状改善;
发生时伴随排便频率的改变;
发生时伴随粪便性状(外观)改变。

2. 以下症状不是诊断所必备,但对诊断有支持意义:排便频率异常(①每日排便>3次或②每周<3次);粪便性状异常(③干球粪/硬粪或④糊状便/稀水样便);粪便费力;排便急迫感、排便不尽、排黏液以及腹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专业的解释,建议咨询医生。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合 以上标 准
Ba餐后不适综合征诊断标准 * l .
必须符合以下一点或两点: 1正常量进食后出现餐后饱胀不适, . 每周至
少发生数次; 2早饱阻碍正常进食, .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 诊断前症状 出现至少 6个月, 3个月症状 近 符合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标准 :
A. 3 功能性吞咽困难诊断标准 *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1可存在上腹胀气或餐后恶心或过度暖气; .
2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痛综合征。 .
1固体和( 液体食物豁附、 或) . 留存或通过食管 感觉异常; 2没有胃 . 食管酸反流引起症状的证据;
* 3个月症状符合以上标准 近
F. 2 功能性肛门直肠痛 Fa慢性肛痛诊断标准 * 2.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1疼痛伴恶心和呕吐; . 2疼痛向背部和( 右侧肩脚下区放射; . 或) 3半夜痛醒。 . E. l胆囊功能障碍诊断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符合胆囊和O d括约肌功能障碍诊断标准; . di 2 胆囊在位; . 3肝酶、 . 结合胆红素以及淀粉酶脂 肪酶正常。 E. 2 胆道 O d 括约肌功能障碍诊断标准 di 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
・7 2 ・ 6
C i J son rl2 0 , . N . h G t et o 0 6 V l 1 o1 n a r e , o 1, 2
1令人烦恼的反复暖气, .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2 吞气可被客观观察或检测到。 .
合 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标准:
* 诊断前症状出 现至少6 个月, 个月症状 近3
2 排除以下所有情况 : . a由以下病变所致的神经支配异常: . 颅内( 如
2症状反复发作, . 间期不定( 不是每天发作) ; 3疼痛加剧, . 直至一个稳定水平; 4 疼痛呈中至重度, . 足以干扰患者的日 常活动,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III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III标准
创建两个儿科分类。罗马II分类中儿童FGIDs现在分类为:新生儿/幼儿 (G类)和儿童/青少年(H类)。那个变化是由于两个小类中儿童生 长发育的不同临床情况所致
罗马III标准的变化
标准的改变:消化不良分为两种情况:餐后不适综合征 和上腹部疼痛综合征。与罗马II中的运动障碍样和溃疡样 消化不良相似。现在定义为以生理学支持为特征的症候 群而非往常以上腹部不适或腹痛为基础的定义
2006 成人 6类
B.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病 (8)
A1.功能性烧心 A2.功能性食管源性胸痛 A3.功能性吞咽困难 A4.癔球症
B1.功能性消化不良-餐后不适、上腹痛 B2.功能性嗳气症-吞气症 非特异性 B3.功能性恶心和呕吐症-特发性、功能性、周期性 B4.成人反刍综合征
C.功能性肠病 (5) C1.肠易激综合征 C2.功能性腹胀 C3.功能性便秘 C4.功能性腹泻 C5.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罗马诊断标准 在疾病分类和传播新知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标准演变
2006 RomeIII
IBS诊断
1#FGID 分类1990
1992-1995 Rome 1
1994 Rome 1书
1999
Rome II Gut增刊
2000 Rome II书
FGIDs 新分类
罗马Ⅲ
A.功能性食管病(4)
分类的变化:反刍症状从功能性食道疾病(分类A)改为功能性胃十 二指肠疾病(分类B)。这一改变反映了这一疾患起源于胃和腹部的 功能紊乱。
功能性腹痛(FAPS)从功能性肠病(分类C)单独移出,成为分类D: 这一修改是基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明FAPS与正常的内脏调节信号的中 枢神经系统放大有关,而非胃肠道本身的功能异常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
困难G5或喂功养能困性难腹或泻异常姿势。 G6 婴儿粪便滞留 G7 功能性便秘
临床评估
• 健康小儿 4月内 67%(24%在6个月内就诊)

10-12月 5%
• 当频繁反流且有湿疹或喘鸣发生时,可能为牛奶蛋白过敏;
• 早产,发育迟缓和先天性口咽部、胸部、肺、中枢神经系统、心脏和 胃肠道畸形是胃食管反流病的危险因素;
• 在某些病人,功能性胃肠病和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如IBS和 Crohn病,因此强调诊断FGIDs“排除器质性胃肠疾病”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婴儿反流 G2 婴儿反刍综合征 G3 周期性呕吐 G4 婴儿腹绞痛 G5 功能性腹泻 G6 婴儿粪便滞留 G7 功能性便秘
• 婴幼儿FGID与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善有关 • 婴儿反流是生后头几个月的问题 • 婴幼儿腹泻(toddler’s diarrhea)只见于婴儿和幼
胃肠动力障碍 ( disorders of gastrointestinal motility , DGIM)
神经控制障碍导致的胃肠运动(感觉)疾病 临床表现为胃肠功能紊乱伴有/或不伴有器质性病
变 诊断必需具备客观存在的胃肠运动异常(特异性或
非特异性)
功能性胃肠病
无形态结构异常 以症状作为诊断依据
H2d1 儿童功能性腹痛综合征 H3 便秘和大便失禁 H3a 功能性便秘 H3b 大便失禁
• 儿童FGIDs的诊断主要依据儿童和家长的主诉,不根据消化系统器 官进行分类,专家委员会相信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可以让医 师更好的应用,尤其对于腹痛相关性FGIDs。
• 更改了诊断所需要的症状时间,除了周期性呕吐和腹型偏头痛, 症状时间从过去的3月改为2月。
厚食物能改善症状 • 不常规用药

罗马诊断标准IBS

罗马诊断标准IBS

罗马诊断标准IBS罗马诊断标准是指用于诊断和分类胃肠道功能性障碍的一组标准。

其中,IBS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易激综合征)是一种常见的功能性胃肠道疾病,其诊断标准也是基于罗马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罗马诊断标准IBS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罗马诊断标准,IBS的诊断需要符合以下三个主要标准,1)存在腹痛或不适;2)伴随着排便习惯的改变;3)排除其他疾病。

腹痛或不适通常表现为腹部不适、胀气、饱胀感等,排便习惯的改变则包括便秘、腹泻或两者交替出现。

在诊断IBS时,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相似症状的疾病,如炎症性肠病、胃溃疡等。

其次,根据罗马诊断标准,IBS还根据症状的特点分为不同亚型,包括以腹泻为主的IBS-D、以便秘为主的IBS-C、以腹泻和便秘交替出现的IBS-M以及未分类的IBS-U。

这些亚型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诊断患者的症状,为个体化的治疗提供了依据。

此外,罗马诊断标准还强调了IBS的临床特点,包括与进食或大便排泄相关的腹痛、腹胀、排便频率的改变等。

这些特点有助于医生更准确地诊断和区分IBS与其他胃肠道疾病,为患者提供更合理的治疗方案。

最后,罗马诊断标准IBS还提出了一些辅助诊断的标准,如腹部超声、结肠镜检查等。

这些检查有助于排除其他疾病,并进一步确认IBS的诊断。

总之,罗马诊断标准IBS是诊断和分类IBS的重要依据,其临床应用有助于提高对IBS的诊断准确性和一致性。

通过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医生可以更好地诊断和治疗IBS患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罗马诊断标准IBS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医生。

简要了解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标准

简要了解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标准

简要了解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Ⅳ标准
罗马标准是目前关于功能性胃肠病(FGID)分类最全面且不断更新的标准。

FGID原指与年龄相关的、慢性或反复发作的,无法用器质性病变或生化异常来解释的一类胃肠道功能性疾病。

罗马Ⅳ标准重新进行了定义,即FGID又称为脑-肠互动异常,强调其症状产生与动力紊乱、内脏高敏感性、黏膜和免疫功能改变、肠道菌群变化及中枢神经系统调节功能异常有关。

儿童时期的胃肠道症状可伴随着正常的发育过程,或是对内、外刺激不适应性的行为反应。

临床医生主要依据其监护人的描述和解释,并通过临床观察来诊断,并且一定要注意患儿症状对监护人情绪和行为能力的影响。

婴儿反流
婴儿反流是生后第1年最常见的FGID。

婴儿反流呈现自我完善的过程。

因此,治疗目的是给予家长有效的解释,缓解症状,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减轻监护人对婴儿健康的担忧,有助于改善监护人与婴儿之间的互动关系。

反刍综合征
反刍是指胃内容物习惯性地反流入口腔,以达到自我消解的目的。

充满感情的和有交流的养育方式可有效治疗婴幼儿反刍综合征。

过度或持续地呕吐之前已经吞咽的食物可引起进行性的营养不良。

婴儿绞痛
婴儿绞痛指1~4月龄婴儿出现的长期哭闹和难以安抚的一种行为综合征。

在超过90%的病例中,治疗的目的并不是治愈绞痛,而是帮助监护人顺利度过婴儿发育过程中的这个阶段。

功能性腹泻
功能性腹泻是指每日排3次或以上不成形便、无痛性、持续4周或以上,多见于婴儿期和学龄前期。

如果饮食中热量充足,不会引起生长迟缓。

功能性腹泻的患儿会出现大便松散,到学龄期会自行好转。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
GERD
FD
34.1% 40.9% 75.0% IBS-D
IBS、哮喘(BHR)和GERD重叠
随机选择的社区抽样4432例成人 71.7%的回复率
GER,IBS 和哮喘
GER 和IBS
GER 和哮喘
单独的 GER
GERD (n=910)
Kennedy et al, Gut 1998; 43:77
1
2
3
4
5
常用消化酶制剂
不受胃酸干扰
02
足量和高活性
04
配方符合生理代谢
01
定位适时释放
03
理想的消化酶制剂
三.肠道微生态制剂
人体正常菌群种类达500余种 数量达100万亿个(人体体细胞只有10万亿个) 肠道中的细菌约占78.67% 为1000克
1g
1000g (78.67%)
20g
200g
20g
DROSSMAN DA, 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377–1390
FGID的重叠现象
多数患者有多种症状群 FGID是一种或多种病症?
943例合格的受试者中657(69%)例做出了回复
年龄和性别分层的随机抽样,Olmsted Country,MN 年龄30-64岁
反流
胃 肠 运 动
CCK
5-HT.SS
胃肠运动乏力:GERD、FD、胃轻瘫、假性肠梗阻、便秘
胃肠运动紊乱和异常收缩:IBS、环咽部运动障碍综合征、DES、贲门失弛缓症、胡桃夹食管
胃肠运动失调性疾病
01
胃肠运动失调性疾病的治疗
病因处理 调整食物 机械方法 神经刺激 胃肠动力调节剂
05
寡肽酶、肠激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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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2006)A. 功能性食管疾病A1. 功能性烧心*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 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B1. 功能性消化不良*必须包括:1. 以下1条或多条: a.餐后饱胀不适;b.早饱感;c.上腹痛;d.上腹烧灼感;并且2. 没有可以解释上述症状的功能性疾病。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1a餐后不适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1条或2条: 1. 进食正常食量后的出现餐后饱胀不适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2. 早饱感,抑制了正常进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 上腹部胀气或餐后恶心或过度打嗝。

2.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疼痛综合征。

B1b上腹疼痛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中等程度以上的上腹部疼痛或烧灼感,每周至少1次。

2. 间断性疼痛。

3. 不是全腹痛,不位于腹部其他部位或胸部。

4. 排便或排气后不能缓解。

5. 不符合胆囊或Oddi括约肌疾病的诊断标准。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 疼痛可能为烧灼样但不包括胸骨后疼痛。

2. 疼痛通常由进食诱发或缓解,但也可能在禁食时发生。

3. 可能同时存在餐后不适综合征。

B2. 嗳气症B2a.吞气症*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可以客观地观察或检测到吞咽空气。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2b. 非特异性过度嗳气*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没有过度吞咽空气的证据。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 恶心呕吐B3a.慢性特发性恶心*必需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恶心。

2. 不经常伴有呕吐。

3. 胃镜检查无异常或不存在可以解释恶心的代谢性疾病。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b. 功能性呕吐*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呕吐平均每周发生1次或1次以上。

2. 不存在进食障碍、反刍或主要精神疾病(依据DSM-IV)。

3. 不存在自行诱导或长期应用大麻素,且不存在可以解释反复呕吐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代谢性疾病。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c. 周期性呕吐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同样的呕吐症状反复急性发作,每次发作持续不超过1周。

2. 在前1年有3次或多次间断发作。

3. 在发作间期无恶心和呕吐。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有偏头痛病史或家族史。

B4.反刍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持续或反复地将刚进食的食物反入口中,随后吐出或再咀嚼并吞咽。

2. 反刍前无干呕。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反刍前一般无恶心。

2.当反入物质变为酸性时此过程停止。

3.反流物是可以辨认的食物,并且无难闻的气味。

C. 功能性肠道疾病C1. 肠易激综合征*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1. 排便后症状缓解。

2.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

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时,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C2. 功能性腹胀*必须包括以下2条: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可见的腹部膨胀。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排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f .排便少于每周3次。

2. 不用缓泻药几乎没有松散大便。

3. 诊断IBS的条件不充分。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4. 功能性腹泻*至少75%的时间内大便为不伴有腹痛的松散(糊状)便或水样便。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5. 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肠道症状不是由器质性疾病所致,且不符合前面定义的疾病诊断标准。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D. 功能性腹痛综合征*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持续性或近乎持续性腹痛。

2. 与生理行为(即进食、排便或月经)无关或仅偶然相关。

3.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丧失。

4. 疼痛不是伪装的。

5. 不符合可能解释疼痛的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标准。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E. 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必须包括局限于上腹和(或)右上腹的疼痛发作及以下所有条件:1. 发作持续30分钟或更长。

2. 间隔不同时间(不是每天)症状复发。

3. 疼痛程度维持稳定。

4. 疼痛呈中到重度并足以影响患者的日常活动或需到急诊科就诊。

5. 排便后疼痛不缓解。

6. 改变体位后疼痛不缓解。

7. 应用抗酸药后疼痛不缓解。

8. 排除可以解释症状的其他器质性疾病。

支持诊断的标准:疼痛可以伴有以下1条或多条: 1. 疼痛与恶心和呕吐有关。

2. 疼痛放射至背部和(或)右侧肩胛下区。

3. 夜间被疼醒。

E1.胆囊功能障碍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胆囊在位。

3. 肝酶、结合胆红素以及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

E2. 功能性胆道Oddi括约肌疾病必须包括以下两条: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

支持诊断的标准: 至少2次疼痛发作时血清转氨酶、碱性磷酸酶、结合胆红素暂时升高。

E3. 胰腺Oddi括约功能障碍必须包括以下两条: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升高。

F. 功能性肛门直肠疾病F1.功能性大便失禁* 1. 年龄≥4岁的个体反复发生不能控制的排便,伴有以下1种或1种以上情况:a.神经支配和肌肉结构正常但功能异常,和(或)b.括约肌结构和(或)神经支配或轻微异常,和(或)c.排便习惯正常或异常(如大便潴留或腹泻),和(或)d.心理原因 2. 排除以下所有情况: a.由于下述病变导致神经支配异常:颅脑病变(如痴呆)、脊髓或骶神经根或混合病变(如多发性硬化症)或者全身性周围或自主神经病变的一部分(如糖尿病神经病变)。

b. 与多系统疾病有关的肛门括约肌异常(如硬皮病)。

c. 结构或神经病变可能是大便失禁的主要或基本病因。

* 满足上述标准至少3个月F2. 功能性肛门直肠痛F2a. 慢性肛门痛*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慢性或复发性直肠疼痛。

2. 发作持续至少20分钟。

3. 排除导致直肠疼痛的其他原因,如缺血、炎性肠病、隐窝炎、肌间脓肿、肛裂、痔疮、前列腺炎及尾骨痛。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标准。

F2a1. 肛提肌综合征符合慢性肛门痛诊断标准且向后牵拉耻骨直肠肌时有压痛。

F2a2. 非特异性肛门直肠痛符合慢性肛门痛诊断标准,但向后牵拉耻骨直肠肌时无压痛。

F2b.痉挛性肛门痛*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反复发生的肛门或下段直肠疼痛。

2. 发作持续数秒至数分钟。

3. 在发作间期无肛门直肠疼痛。

* 在科研中满足标准的发病时间为3个月,但用于临床诊断和评估时,发病时间可不足3个月。

F3. 功能性排便障碍1. 患者必须满足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

2. 在反复尝试排便的过程中,至少满足以下2条:a. 球囊逼出实验或影像学检查存在排出障碍的证据。

b. 测压法、影像学检查或肌电图显示盆底肌肉不协调收缩(如肛门括约肌或耻骨直肠肌),或基础静息状态下括约肌压力松弛小于20%。

c. 测压法或影像学检查发现推进力不足。

F3a. 不协调性排便在反复尝试排便时,盆底肌肉不协调收缩,或基础静息状态下括约肌压力松弛小于20%,但有足够的推进力。

F3b. 排便推进力不足在反复尝试排便时,推进力不足,伴或不伴有盆底不协调收缩或基础静息状态下括约肌压力松弛小于20%。

G. 新生儿和婴幼儿功能性疾病G1.新生儿反胃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且为3周至12个月的健康婴儿:1. 每天反胃2次或2次以上,持续3周或更长时间。

2. 无干呕、呕血、误吸、呼吸暂停、生长迟缓、喂养或吞咽困难,或者姿态异常。

G2.新生儿反刍综合征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至少3个月: 1. 腹部肌肉、膈肌和舌反复收缩。

2. 胃内容物反流至口腔,吐出或重新咀嚼后再次咽下。

3. 满足以下3条或3条以上。

a. 在3~8个月时发病。

b. 对胃食管反流病的治疗、抗胆碱能药物、手法抑制、饮食方案改变以及管饲法或胃造口术喂养均无效。

c. 不伴有恶心或痛苦的表现。

d. 新生儿在睡眠中以及与环境中其他人接触时不发生反刍。

G3.周期性呕吐综合征必须满足以下2条: 1. 发生2个或多个周期的剧烈恶心和不间断呕吐或干呕(持续数小时至数天)。

2. 恢复到正常健康状态,持续数周至数月。

G4. 新生儿肠绞痛出生至4个月的新生儿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1. 阵发性易激惹、烦躁或哭闹,开始或停止没有明显诱因。

2. 每天发作持续3小时或更长时间,每周至少有3天发作且至少发作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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