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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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部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司本部进口付汇核销工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率、确保公司进口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本部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国内报关进口业务项下,各部门应在自对外付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联交财务处。

二、在境外工程项下,各部门应在开立信用证、办理托收或T/T付款时与财务处约定结汇水单的最终提交日,并由业务主管和财务主管签字审批,方可办理有关信用证、托收和T/T付款业务。

三、在转口贸易项下,对于先收后支情况,各部门应在开立信用证、办理托收或T/T付款时提交结汇水单;对于先支后收情况,各部门应在开立信用证、办理托收或T/T付款时与财务处约定结汇水单最终提交日,并由业务主管和财务主管签字审批,方可办理有关信用证、托收和T/T付款业务。

四、对于不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交进口关单或结汇水单给的部门和经营人员,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将停止其对外开证、托收和T/T付款业务,给公司进口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

上规定由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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