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教育局昆阳学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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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教育局昆阳学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平阳县教育局昆阳学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学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平阳县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平教〔2015〕149号),结合本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免费、免试、就近、均衡”原则,在全面保障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200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小学毕业生,下同)依法入学的基础上,践行群众路线教育,根据学校空余学额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分类分批做好符合条件的非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努力解决“人户分离”的实际就学需求问题.
二、招生办法
(一)施教区学生入学
本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请于6月10-11日凭户籍证明到施教区学校预登记,8月25-27日再到施教区学校报名注册.
本学区户籍因各种原因延缓就读一年级的儿童(200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和在平阳县外就读小学申请回平阳升学的少年,需于6月8-9日凭户籍证明、缓学证明(或原就读小学学籍证明)到本学区登记审核后,方可参与平阳县招生.
2015年6月1日及以后申报、迁移的户籍不做为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施教区划分依据.
(二)统筹学生入学
平阳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本学区公办学校(非施教区)就读的,在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按以下批次依次统筹安排.
第一批: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拥有住宅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截止2015年5月31日,下同);
其父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其父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无产权住宅(含正在办
理产权住宅,下同)且实际连续居住满2年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批:其父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无产权住宅且实际连续
居住满1年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拥有住
宅产权的外县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购买住宅且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后
的本县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工作(含经商、务工),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连续缴
纳社会劳动保障金满1年,且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适龄儿童、
少年.
符合以上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凭户籍及相关证
明材料到本学区(昆阳镇状元路68号,平阳县教育局新办公大楼)
登记审核,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每一批次中,每位学生在全县范围内仅能申请一所学校就读.当同一批次中符合条件申请就读人数未超出学校空余学额时,全部录取;
当同一批次中符合条件申请就读人数超出学校空余学额时,采取抽签、电脑派位等随机方式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可由学区统筹安排到辖区
内其他仍有空余学额学校或回原施教区学校就读.
对于前三批招生结束后学额仍有空余的学校,本学区根据未被招
收学生的居住等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方案,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各批次统筹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有效时间截止为2015年5月31日.
(三)新居民子女入学
新居民子女入学按照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
委办〔2012〕235号)、《平阳县新居民入学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家长应随带以下材料于8月3-4日到本学区登记审核,由本学区
统筹安排入学,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①户籍证明;②适龄儿童少年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办理有效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③经
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1年
以上的劳动合同;④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⑤在
我县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⑥儿童预防
接种证;⑦小学学籍证明(小学升初中).在平阳县就读的应届小学
毕业生,可只提供①、⑦两项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将适当优先统筹
安排.
(四)政策照顾学生入学
下列学生可享受照顾安排:
1.烈士、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2.华侨、华人、港澳台胞子女;海外回归浙商、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3.省绿叶奖获得者、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子女;县高级人才、拔尖人才、551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子女;县委、县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子女.
4.获上年度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活动”工业三十强、单项奖并取得入学照顾指标的企业高管及其优秀员工(原则上连续缴纳社保
费三年及以上)子女.
5.对本县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1)县级及以上尊师重教先进个人;
(2)县级学科骨干(第三层次)及以上教师;
(3)其他对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6.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安排对象的子女.
符合条件申请政策照顾的对象,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
教育局审批后照顾统筹安排入学,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五)民办学校招生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到民办学校择校的,在规定时间内凭户籍证明到申请择校民办学校登记,仅限申请一所,逾期不予补报.当申请人数超出学校招收学额时,学校可以采用“电脑派位”、面谈等办法实行自主招生,不得举行考试和面试.民办学校要制订自主招
生方案,报学区审核、县教育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民办学校招生名单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学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三、几点特殊情况说明
(一)需提供房产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其他
1.房屋产权证持有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产权人在一起,又确无其他住宅的(其父母需提供住建局出具的无房证明),该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2.因拆迁变动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拆迁安置协议书为凭证就近安排入学.就地安置的,在安置地安排入学;外迁安置未入住安
置地前先到原施教区学校入学.
3.房产证在抵押的,可由抵押单位派人持证,送学区审核认定;或将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写明经办人联系电话,以及抵押单位盖章,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代替房产证报名.
4.非住宅产权证、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二)因孤儿领养、父母离异而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民政、法院等部门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
地施教区(学区、学校)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