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目录前言 (3)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7)1.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1.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 (9)2.1 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 (9)2.2 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9)2.3 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10)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 (11)3.1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 (11)3.2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 (11)3.3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 (13)3.4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 (13)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4.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4.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6)4.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7)4.4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 (17)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 (18)5.1 企业形式 (18)5.2 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19)5.3 收益分配 (20)5.4 税收方面 (20)5.5 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 (21)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 (21)6.1 募集范围广泛 (22)6.2 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22)6.3 决策效率高 (22)6.4 免于双重征税 (22)6.5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22)6.6 资金安全性高 (23)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 (23)7.1 公开上市(IPO) (24)7.2 并购(回购) (25)附表1: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基金主要区别表 (28)附表2: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G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29)附表3: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29)前言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解读PEVC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劣比较
解读PEVC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劣比较展开全文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是PE/VC进行融资的前提,同时也是PE/VC们展开投资运作的组织保证有限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哪个更具有制度优势?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解决通过修改《合伙企业法》还是在《公司法》框架下解决创业投资法律地位和投资运作问题的关键所在。
为此,整理了如下资料,以供大家借鉴。
美国80%的创业投资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于是这种组织结构被一些人认为是美国创投取得成功的关键。
真是这样的吗?PE/VC靠什么形式来组织资本?尽管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名称各异,制度安排也由于国情而各不相同,但就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
创业投资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的运作机制进行创业投资。
1946年,美国第一家(同时也是世界公认的第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简称ARD)”成立时采用的便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几乎都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Commenda契约,更有学者认为其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
虽然自Commenda出现至今,已经过去了1000多年,但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却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
有限合伙制创投同样是由最初的有限合伙协议支配着合伙的全过程。
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托型投资基金所依据的是“信任-委托”关系。
在信托制的“信任-委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及“信托型”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及“信托型”基金的优劣分析月初在武大讲课,恰逢武汉地铁8号线的事沸沸扬扬,于是临时加一个案例《银行中标武汉地铁项目的合规分析与模式优化》。
与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不同,武汉地铁投资基金采用了“契约型”的结构。
各类基金有何优劣?此文说的较为明白。
懂得了这些才能较快理解基金实战设计。
故推荐给大家。
此为“打牢基础系列”之四。
---白博主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契约型基金与私募基金中比较成熟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不同交易结构如下图:(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运营模式区别)1. 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
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
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 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
举例来说: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
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
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实体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1)公司型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
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
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比较容易被投资人接受,但也存在双重征税、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的缺点。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由于是公司法人,在融资方式更为丰富,例如可以发行公司债。
(2)契约型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
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
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续期,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
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
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典型的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结构可分为三层:银行、保险等低成本资金所构成的优先层,基金发起人资金所构成的劣后层,以及夹层资金所构成的中间层。
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欧阳良宜由于我国产业基金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关于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结合产业基金运作的特点,从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激励机制、资金募集、资本退出、举债及连带责任、利润分配模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等三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
一、背景介绍产业基金在运作模式上接近国际上的私募股权基金。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形式,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向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
依照我国法律,产业基金目前可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
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法律提供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受限,使得目前多数注册于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公司制形式,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采取了信托制形式,而在我国运营的多数外资基金则采取了有限合伙制。
(一)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股权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雇佣外部顾问公司管理基金。
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
下图为美国基金的典型组织结构:1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委托管理基金管理他人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2、它是一种有限责任投资形式,基金投资者以承诺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制基金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之间没有控股权之争;在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下,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费和管理分红不需缴纳增值税1,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理避税的机制。
关于设立基金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比较
关于设立基金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比较第一篇:关于设立基金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比较关于设立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比较一、法律依据公司制:《公司法》;合伙制:《合伙企业法》。
结论: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设立与运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均符合国家法律。
二、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的本源特点(一)合伙企业典型特征。
一是成立基础的人合性。
合伙企业的本质特点是全体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聚合在一起,由于它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故必须依附于参与合伙的各个合伙人才能存在。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使得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退伙都会导致合伙解散,因此合伙企业的稳定性较差,通常难以长期存续。
此即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二是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相对性和模糊性”。
由于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在实际运作中,只能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共同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这不仅导致每个合伙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以及法律上的复杂性等问题,而且还导致所有合伙人的“吃大锅饭”心态。
一方面,在经营决策上,往往陷入“群龙无首、议而不决”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承担责任上,没有人真正承担责任。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是各个合伙人的聚合,一旦合伙企业侵害了某个合伙人的利益,该合伙人还无法对合伙企业提起诉讼(否则,就成了自己告自己)。
正是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相对性和模糊性”特点,决定其主要适合于各合伙人之间可以独立作业,且权利、义务与责任比较容易划分的的合作关系(如合作从事法律事务、会计事务)等。
三是管理的人治性。
有限合伙将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成了两类,一类由于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只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类由于参与了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的最大优点,是排除了那些并不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可能需要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有利于吸引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对其进行投资。
信托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第一章 第二条: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什么是信托?
• 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信托 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提出了一种能够被 不同法系国家理解和适用的概念,信托被定义为: • 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 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 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进行了如下定义:
5、人数限制不同
• 对于信托产品,根据投资者是否唯一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 划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300万以下的个 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与300万(含)以上 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限制。 • 有限合伙企业规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 合伙人,但对合伙人的出资额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具体 投资门槛以协议约定为准。
3、监管机构不同
• 信托公司及其发行的信托产品由银监会监管 •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及产品发行由企业登记机关审核。
4、参与主体不同
• 信托产品牌的参与主体包括(投资者)、受托人(信托公 司)、保管人。 • 有限合伙的参与主体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 人(LP)。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合伙?
浅析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区别
浅析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区别孟献凯 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新阶段。
在此过程中,产业发展基金得到蓬勃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本文通过对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二者之间在基本制度、管理模式、治理结构以及税收方面的差异,进而在利用产业发展基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能够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帮助,能够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3-0050-02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新阶段,经济发展已经由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在此过程中,产业发展基金得到蓬勃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通过产业基金的发展,能够更好的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更好的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践和经验,对实体经济发挥作用最大的、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本文将从基金概况、管理模式、治理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四方面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分别进行讨论。
一、从基金概况比较分析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一)基金的市场主体资格不同公司型基金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公司型基金中,股东为基金投资人,管理人为具备丰富投资经验,能够行使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公司。
有限合伙型基金是指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具备独立主体地位的股权投资发展基金。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LP),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LP与GP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进行规范。
(二)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人数应为1-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人数应为2-200人,基金投资人基本上同股同权。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50人以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50人以下。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所谓双重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公司利弊比较
同资同权
按 出资 比例
同资不 同权 ;普通合伙 人 ( G P) 负 责执行合伙事 务
按 约定 比例
征收。
企业所得税
合 伙制 基 金 管理 公 司 在税 收 方 面 不存 在 双 重税 收 的 情况 。 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仅是合 对 国 伙 人在 进 行 利润 分 配 后如 为 自然人 需 缴 纳个 人 所得 税 ,公 司制 有投 不能 出任 G P ,对合伙 企业 合伙 人将 分红 收入 并人 该企业 收入 计算 缴纳 企业所 得税 。 资人 按法人治 理结构运作 ,因同资 同 没有 控制力 ;需要 合作的 三 、从 设 立 和 退 出成 本分 析 的影 权 ,出资多则控制 力强 G P 实力 和诚信等各方 面高 公司制基金管理公 司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 响 度 可靠 册 ,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 ,退 出程序 也 较为 复杂 ,所需 时 间也较 长 。 综 上 ,公 司制 和有 限合 伙 制 基金 管 理 公 司 这两 种 形 式 各有 合 伙 制 基金 管 理 公 司 与公 司制 基 金 管 理公 司类 似 ,也 需 要 千 秋 :有 限 合伙 的优 势 突 出在 激励 和 运 作 机制 灵 活 自由 ,避免 经过一定的设立程序 。在投资人退 出方面,合伙制基金管理公 对 个 人股 东 双 重征 税 ,是 个 人 投 资者 的较 好 选 择 ;公 司制 的优 司相对较更为简便。 势 突 出在按 法人治 理结 构运 作 , 股 东 出资多 则对 公 司控制力 强 。 四 、 从激 励 机 制 分 析 国有 投 资人 如 选择 有 限 合伙 制 的设立 形 式 ,因法 律 规定 国有 投 公 司制 的 一个 显 著不 足 就 是对 基 金 管 理公 司经 理 的激 励 机 资 人不 能 出任 G P ,对合 伙 企业 没有 控 制力 ,那 么 ,国有投 资人 制可 能 存 在不 足 的 情 况 。在公 司制 基金 管 理 公 司 中 ,收入 的 多 对 G P的选择 就 非常关 键 ,一般 应采 用公 开 比选 的方 式 ,并通 过 少和投资人的股权 比例相匹配,而作为基金实际管理者 的基金 律 师事 务所 等 中介机 构 ,对 G P的实 力 、能 力和诚 信 等各 方 面进 管 理公 司 经 理 ,可 能 由于 持股 比例 较低 或 者 公 司业 绩 激励 不 足 行 资信 调查 等方 式 ,防范 投资 风险 。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LPGP(中国)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LPGP(中国)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LP&GP(中国)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
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
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
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
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
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
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分别从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控制权、激励机制、税收和和运营成本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各国《公司法》及配套法规非常完善,组织模式清晰,可操作性较高,对出资人保障完善,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
公司制有严格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各地对基金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而在有限合伙制,既无出资期限要求,又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且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于基金运作来说,承诺出资显然是最理想的出资制度。
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可获得将闲置资金放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但管理人来说,大量闲置资金放在基金帐上,会降低其业绩表现,从而“随叫随到”的承诺出资制度因能满足双方的利益需要而最受欢迎。
在公司制中,最低注册资本额与出资期限要求显然使这种制度无法顺利实现。
其次是投资回收,公司股东不得出逃资本和抽回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较
一、定义
1、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用公司的形式来组织和运作而形 成的私募基金。它具有完成的公司架构,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基金管 理人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 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人的决策权容易受到限制;
公司制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参与投资利润分成,但分成比例无 固定模式。股东可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对管理人形成较大限制。
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基金投资利润的分成, 且分成比例可高达 20%。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对 管理人限制较少。
二、比较
(4)投资人风险规避 公司制基金:基金管理人若作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无股份则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避免投资失 败的积极性相对较低。
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这使得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的命运紧密相连,有效降低了有限合 伙人的投资风险。
三、综述
长期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明显优势,考虑 到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市场的发展来看,有限合伙 制无论在税制上还是在基金的设立、募集上,都有着公司制无法比 拟的优势。
(3)投资回收、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一、定义
1、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 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 运作。 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 (2)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投资回收便捷,激励机制有效。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之比较与选择
2、特点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地位明确:公司制风 险投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融资渠道多 样化: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等方式进行融 资。 (3)管理灵活: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架构。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风险投资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组织各具优缺点,投资者和管理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选择 过程中,需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投资者类型、项目类型、法律制度等因素,以 及权衡利益分配方式、税收筹划等因素。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应不断 创新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风险投资市场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自 己的组织形式。对于资金规模较大、需要享受税盾政策且治理结构完善的机构, 可以选择公司制;而对于初创期企业、需要降低成本且追求高效决策的机构, 则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制。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对常见 的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选择时, 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各种利弊,做出最优决策。同时, 无论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 发展和满足投资者需求。
(2)决策程序繁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股 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讨论和表决。这可能会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3)资金来源有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主要依靠股 东出资和资本市场融资。这可能会限制其扩张和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的区别
1
2.
信托的监管单位是当地银监局并需备案,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单位是当地发改委和工商局,并需在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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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托项目和合同主要根据《信托法》制定和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据《合伙企业法》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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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对于信托产品必须100万起的门槛,有限合伙基金则更加灵活,合伙企业只要不超过50个合伙人即可,让很多不到100万的资金有了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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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产品为主,半年一付息,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托目前还是以两年期的为主。 以上是有限 合伙基金相对于信托产品的区别和十大优势,从市场总体看,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目前都是金融市场的主流,很难单纯区分两者优劣,因此还需观察项目本身,毕竟 任何产品都有优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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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的风控往往比信托(如主动管理型)更加全面,风控总体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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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的融资通道费用相比信托较低,比如一个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16%至20%之间,做成信托的通道费用就在3%到7%之间,而有限合伙的融资通道费则灵活很多,如果项目风控同样的情况下,客户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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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这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成为大多数项目融资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发、结构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托等都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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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由于受信托法规定不可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只是近年来兑付状况的描述,没有法律依据。但有限合伙基金则可在合同里加入“保本保息”条款,因此真正做到了项目的法律保障。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5篇材料)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5篇材料)第一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其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门槛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回报率差异性较大等特点。
国内基金以币种分类分为两种,即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
人民币基金是指它的资金来源是人民币,或者说是以人民币作为投出的币种。
外币基金则往往以外币投出,外币基金投资需经过外管局审批,手续相对比较复杂。
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等。
个人独资形式是最简单的法律形式。
公司制是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形式。
信托制是以信托合约的形式约定投资者、管理者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
合伙制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
本文从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一期)”)一年来运作的雏形及与同行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作些分享。
一、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法律和政策背景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2)由于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注册、监管、信 息披露比较严格,尤其公司的运作具有高度 的透明性,公众会对其投资的风险性加以限 制,基金将很难得到发展;
(3)公司制不能解决对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层的激 励机制。
二、信托制风险投基金
▪ 信托制风险投资基金是由三方通过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的,基金 经理人依据契约运用信托财产投资风险企业,基金托管人按照契约负 责保管信托财产,投资者依据契约享有投资收益。信托基金可以分为 公司型和合同型两种。
信托型的弊端:
信托型基金管理公司不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所有者,只是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负责运作管理,一个管理公司通常管理多只基金。基金托管 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
由于两权分离,基金投资者总是希望选择真正具有专业水平和诚信品 德的基金管理人代其管理和运用好资产,但专业管理水平和诚信品 德属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信息,基金投资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基金管 理人为了获得管理基金的机会,总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 隐瞒自己的弱点和道德缺陷,这有可能诱导基金投资人选择与自己 意愿相反的基金管理人,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使帕累托最优交易无 法实现。
有限合伙制基金运作模式
▪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占99%,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1%,投入的主 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
▪ 采用这种合伙合同的做法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 (1) 使得普通合伙人的利益与责任紧密结合。普通合伙人要管理 上百万乃至上亿美元的资金,若没有个人资本注入,他们很难得 到有限合伙人的信任,很难使个人利益与风险投资公司利益相结 合,很难真正代表有限合伙人的利益,1%从比例上看是小数, 但金额可能会相当可观。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税负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信托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制和个人独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比较分析,探讨了它们的优缺点。
在文章指出选择最适合的组织形式以降低税负成本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还分析了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的影响因素,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些参考和指导。
通过本文,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税负比较、有限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个人独资、影响因素、降低税负成本。
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是一种以私人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基金。
它是由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组建的,旨在为专业投资者提供资金池,用于投资企业股权、收购或重组企业等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一些富有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投资经理组成,他们负责寻找、评估和管理投资机会,帮助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这种基金通常采取封闭式运作模式,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回投资,以便投资经理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管理资金,实现更好的投资绩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成长阶段或转型期的企业,它们可能需要资金来扩大业务、进行重组或转型,私募基金则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
通过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还可以对企业进行激励管理,提高企业价值,最终实现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股权投资获取长期投资回报的金融工具,它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信托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制和个人独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pe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优劣势比较分析
pe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优劣势比较分析[问题的提出] PE筹备过程中,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筹备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不同组织形式,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治理结构、灵活程度、决策程序,并最终影响PE业务的开展。
本文就有限合伙制基金与公司制基金的优劣点做概要梳理,抛砖引玉,供筹备者参考。
[正文] 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大多数PE采用的法律架构,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PE的投资人主要以有限合伙的身份存在,提供PE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承担有限责任;PE的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少量出资或不进行货币出资(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按国际惯例,普通合伙人一般按1%的比例对基金少量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为:上图中,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分别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身份组建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委托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
有限合伙制受多数PE机构青睐,主要是因为,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1、分配机制自由公司制基金需要整个基金有盈利才可以分配,而有限合伙制基金不受《公司法》约束,可以采取按项目分配收益的机制。
理论上讲,当基金所投资的某个或某些项目盈利不理想时,并不必然影响其它项目利润分配,这给基金内部结构的设计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公司制基金一般会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
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各合伙人之间可以综合考虑资本、劳务、技术、资源等各种因素,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
公司制基金往往按年核算、统一分配,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分配时点、核算范围等可做灵活约定。
等等。
从法律基础层面讲,《合伙企业法》仅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利润分配作了原则性规定,将分配机制的设计更多了交由各合伙人自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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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欧阳良宜由于我国产业基金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关于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结合产业基金运作的特点,从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激励机制、资金募集、资本退出、举债及连带责任、利润分配模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等三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
一、背景介绍产业基金在运作模式上接近国际上的私募股权基金。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形式,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向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
依照我国法律,产业基金目前可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
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法律提供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受限,使得目前多数注册于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公司制形式,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采取了信托制形式,而在我国运营的多数外资基金则采取了有限合伙制。
(一)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股权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雇佣外部顾问公司管理基金。
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
下图为美国基金的典型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2、它是一种有限责任投资形式,基金投资者以承诺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制基金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之间没有控股权之争;在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下,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费和管理分红不需缴纳增值税1,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理避税的机制。
但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点:1、在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下,基金投资者在基金获得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便有缴税义务,而非基金向投资者分派收益时;2、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基金只能向特定的资深投资者筹集资金;3、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权益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公司制基金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作为股东参股基金,也可以作为外部顾问接受基金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事务。
台湾创投基金中 85%以上雇佣外部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其余基金采取公司自行管理的做法。
在实践操作中,一家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家基金。
根据 2007 年的数据,台湾地区共有 101 个基金管理团队管理的基金总数为 219 家。
公司制基金的优点在于:1、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2、它也是一种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3、它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
但是它也有明显的缺点:1、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它通常不能将资本增值收益以红利的形式派发给股东,投资者一般只能通过出售基金股份来兑现资本增值收益;3、管理分红的实现一般要通过期权或认股权证方式来实现,通常数量较小。
(三)信托制基金在信托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委托人兼受益人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则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我国的《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实践来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直接作为受托人。
此外,我国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的运作模式也是以基金管理人直接作为受托人。
在有限合伙制于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之前,我国不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采取了信托制。
由于基金管理人多数不具有信托牌照,因此实践中是以有牌照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实际意义上的基金管理人则作为投资顾问进参与投资决策。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采用的组织结构如下:其中,基金受托人应为具有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经许可具备受托人资格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如果本身具备受托人资格,则可以直接作为受托人管理基金。
实践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会聘请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管理信托资金。
信托制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1、具备免税地位,等同委托人直接投资于被投资公司;2、委托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可以向 200 人以下的普通投资者筹集资。
信托制基金的缺点也非常明显:1、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如果没有事前确定的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缺乏效率;2、投资者缺乏常设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3、涉及多个中介机构,增加了基金运作的成本。
信托制基金的特点符合频繁交易的证券投资的需要。
在缺乏其它免税投资方式的情况下,我国的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数采用了信托形式。
但是信托制并不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特点,因此实践中我们很少见到信托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二、投资者权利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三种形式的基金投资者权利可以概括如下:表 4 投资者权利的比较公司制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权利。
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权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私募股权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干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运营;实践操作中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
此外,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
为了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人一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顾问委员会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权利。
即便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有不同意见,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合法地进行投资。
但在实践中,由于基金管理人依赖投资者后续资本的支持,因此通常会尊重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从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来看,有限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所获得的权利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信托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较为简单,投资者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决策。
从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实践来看,信托制基金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被动投资者。
虽然理论上委托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实践中信托制基金一般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方式解任受托人。
理论上委托人可以解除委托结束投资,但信托契约中一般规定需全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解除委托。
另外,委托人会议不能合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点。
从投资者权利角度来看,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是较为妥当的选择,信托制则存在缺陷。
三、税收地位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环境下,公司制基金在税收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则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即便考虑到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制基金的实际税负仍然可能高于其它两种形式的基金。
(一)企业所得税公司制基金在获得投资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则不是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人或委托人缴纳。
依据我国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对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金投资者而言,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三种形式基金的税收效果基本是相同的。
区别在于,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形式下,所得税由投资者缴纳。
在存在减免和抵免(如历史亏损)的条件下,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所要缴纳的税收与另两种形式基金的纳税会有一定差异。
对于免税投资者而言,如基金采取公司制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项区别,对于产业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即全国及地方社保资金、企业年金等各类本身并无税负的投资者而言,组织形式的选择导致的税负差异十分显著。
此外,公司制基金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等与公司相关的税收,而有限合伙制及信托制基金则没有这类税负。
(二)递延税负公司制基金需要就其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留存收益。
因此,公司制基金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
类似地,合伙人的缴税义务在有限合伙企业产生收益而非发放收益时产生。
因而有限合伙企业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也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
一般情况下,信托制基金投资者(如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的缴税义务在基金发放红利时或出售基金份额时产生。
基金在产生收益时并不需要缴纳税收,因此信托制基金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具有递延税负的优点。
(三)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对于公司制基金具有重要的意义。
台湾地区对创投基金公司采取了企业所得税抵扣和投资者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因此多数创投基金采用公司形式。
美国和英国虽然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法律允许免税公司的存在,因此也有一定数量的基金采用了免税公司的形式。
我国2005年颁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内创业投资基金及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7 年 2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关税收通知,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该优惠政策对被投资企业的资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此外,上述税收优惠范围仅限于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备案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并不惠及所有创业投资企业,对于其它类型的产业基金也不适用。
该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金投资者在公司制下有可能获得比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更低的税收待遇。
但对于免税的基金投资者而言,即便考虑到该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及信托制基金所产生的税收要低于公司制基金。
四、激励机制一般投资方式下,投资者以其所投入资本比例分享投资收益,这对产业基金来说并不适用。
产业基金高度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表现,因此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非常重要。
这通常是通过管理分红(Carried Interest)制度来实现的。
基金绝大部分资本来自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投资者。
但在分配利润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获得基金利润的一定份额(一般是20%),称为管理分红。
管理分红可以来按照基金总体利润来计算,也可以按每个投资项目的利润单独计算。
某些情况下,投资者会要求在投资利润率超过一定水平(“优先收益率”)之后,再计算管理分红。
优先收益率的比例一般为 8%。
一般来说,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顺序如下:1、支付基金的固定管理费;2、返还投资者的资本金;3、支付投资者的优先收益;4、支付优先收益对应的管理分红;5、按 20:80 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利润在欧洲和美国,管理分红通常直接分配给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也称管理分红合伙人(Carry Interest Part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