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元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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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主席制度

第五章 主席制度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缺位的继任。副主席继任 缺位的补选。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 缺位的代理。主席、副主席都缺位,全国人 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第三节 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1.对内方面职权 对内方面职权
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特赦令。 发布特赦令。 发布戒严令。 发布戒严令。 宣布战争状态。 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发布动员令。
现状与思考
1、宪法没有确立国家主席的元首地位,对国家主 、宪法没有确立国家主席的元首地位, 席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席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2、对国家主席的职权过于虚化。对国家主席的职 、对国家主席的职权过于虚化。 责无明确规定,这造成两个方面的结果: 责无明确规定,这造成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宪 法自身违背自己,即无职责但却可遭罢免的问题; 法自身违背自己,即无职责但却可遭罢免的问题; 二是使国家主席的正常国事都成了违宪行为。 二是使国家主席的正常国事都成了违宪行为。
第一节 国家元首制度
二、元首权
宪法学和政治学一般地认为, 宪法学和政治学一般地认为,元首权是国家 行政权的一部分, 行政权的一部分,元首实际上或形式上统率 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而言, 国家元首” 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而言,“国家元首”和” 政府首脑”是有区别的。前者代表国家, 政府首脑”是有区别的。前者代表国家,后 者代表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在总统制国家, 最高行政机关)、 者代表政府 最高行政机关 、 在总统制国家 , 国家元首也就是政府首脑.二者是一致的; 国家元首也就是政府首脑.二者是一致的; 而在内阁制国家、 国王(如英国 天皇(如 如英国)、 而在内阁制国家 、 国王 如英国 、 天皇 如 日本)或总统 如意大利)是国家元首 或总统(如意大利 是国家元首, 日本 或总统 如意大利 是国家元首,而总理 (或首相 则是政府首脑 。 在社会主义国家 , 或首相)则是政府首脑 或首相 则是政府首脑。在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般也是分开的, 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般也是分开的,代表 两个不同的机关和制度。 两个不同的机关和制度。

第4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4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四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
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概述
►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1、定义: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
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 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者。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 ►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首脑部位 ►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着 ►依据宪法行使元首权 ►具有人格化特征 ►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元首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特征:1 特征:1、权力相当有限 2、国家元首在政府组成过程中的 一般作用被取消 ►1982年-:国家主席 1982年
►小结: ►我国宪法中从未明确规定国家元首
这一职位,但是从实践来看,国家元 首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国家元首这一职位的演变与我 国政治发展的进程是紧密相关的。
2、产生方式: ►选任——共和制国家 选任——共和制国家 ►世袭——君主制国家 世袭——君主制国家 3、任期: ►终身制 ►限任职
4、形式: 从组成来看,可以分为 ►集体元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位平 等的人共同担任元首。 ►个人元首:由一人独任元首。 从政体来分,可以分为 ►君主制国家元首 ►总统制国家元首
► 五、特征
►形式上的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职
位本身并无实权。 ►来自于其它职务的实质权力:国家 主席与党的总书记、军委主席合一, 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领导者。
► 六、关于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思考
►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兼任的其它职务有关 ►国家元首与执政党的领导尤其是党 的最高领袖之间的冲突是元首制度 演变的根本原因
第二节 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与职权
►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 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
华人民共和国。 ►形式:1、是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 形式:1 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2、对外享有国家最高代表权 ►实质: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实质:1 定行使职权,从属于全国人大 2、本身不能独立的决定任何国家 事务

专题6_国家元首

专题6_国家元首
专题6 专题6 元首制度
一、国家元首的涵义及特征
涵义: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涵义: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但是国家元首与国家主权的拥有者之间并不存在着 必然联系。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 必然联系。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属于君主 这个元首;人民主权国家:政治上属于人民, 这个元首;人民主权国家:政治上属于人民,法 律上属于人民代表机关。 律上属于人民代表机关。 设立国家元首的意义, 设立国家元首的意义,是要通过其将国民或国民通 过代表机关表达出来的意志加以形式化, 过代表机关表达出来的意志加以形式化,以此来 象征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象征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国家元首实际上 是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人格化。 是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人格化。 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不同
(三)紧急命令权 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享有的在国家处于非常时 期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 期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 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紧急 状态:自然灾害、重大财政危机、经济危机, 状态:自然灾害、重大财政危机、经济危机,国 家的安全保障或公共安宁、 家的安全保障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受到重大威 胁时。 胁时。国家元首的紧急命令权多规定在各国宪法 美国总统的紧急命令权规定在1976年的国家 中,美国总统的紧急命令权规定在1976年的国家 紧急状态法中。 紧急状态法中。
二、国家元首的产生
(一)世袭制 世袭制是指国家元首的职位按照血缘关系在一个家族中传递。 世袭制是指国家元首的职位按照血缘关系在一个家族中传递。 现存的国家元首世袭制仅仅是作为一种传统被延续, 现存的国家元首世袭制仅仅是作为一种传统被延续,作为 国家元首的君主仍然享有崇高尊荣的地位, 国家元首的君主仍然享有崇高尊荣的地位,但是他的权力 只是形式上的,实际权力已掌握在议会或政府手里。 只是形式上的,实际权力已掌握在议会或政府手里。 国王、天皇、苏丹(文莱)、埃米尔(科威特)、大公( )、埃米尔 )、大公 国王、天皇、苏丹(文莱)、埃米尔(科威特)、大公(卢 森堡)、国家元首(摩纳哥、马来西亚) 森堡)、国家元首(摩纳哥、马来西亚) )、国家元首 一般以长子继承制为主。瑞典: 一般以长子继承制为主。瑞典:国王的第一个孩子无论男女 均有权继承王位。日本:1947年 皇室典范》规定, 均有权继承王位。日本:1947年《皇室典范》规定,只有 男性才有王位继承权。 男性才有王位继承权。 英国(王位继承法):长子;长子已死—— ):长子 ——长子年龄最大的 英国(王位继承法):长子;长子已死——长子年龄最大的 儿子/女儿;长子已死又无子女——次子或其后嗣; ——次子或其后嗣 儿子/女儿;长子已死又无子女——次子或其后嗣;英王 子女均无——其弟。英王必须遵奉英国国教, ——其弟 子女均无——其弟。英王必须遵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 与天主教徒结婚者均不得继承王位。目前—— ——伊丽莎白二 与天主教徒结婚者均不得继承王位。目前——伊丽莎白二 1936年 乔治五世去世——爱德华八世( ——爱德华八世 世。1936年,乔治五世去世——爱德华八世(放弃王 ——乔治六世 乔治五世之弟)——伊丽莎白二世 乔治六世( 位)——乔治六世(乔治五世之弟)——伊丽莎白二世

元首制度的名词解释

元首制度的名词解释

元首制度的名词解释元首制度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形式,在现代国家中广泛存在。

它是以一个元首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权和象征性代表的体制安排。

元首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受到了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元首制度的运行方式和职权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一、历史起源和演变尽管元首制度的具体形式和名称在不同国家中有所不同,但其核心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帝国和君主制度的发展。

古代的中国、罗马和波斯帝国等,都存在着类似元首的职位。

而现代国家元首制度的基础,则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

英国在17世纪英国内战后,通过清教徒革命推翻了亨利八世和斯图亚特王朝,建立了立宪君主制度。

英国君主的职位变得象征性,行政权力逐渐被议会控制。

这一制度模式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借鉴和推广,成为元首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元首的角色定位元首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和象征性代表,其角色定位在不同国家中存在一些差异。

一般情况下,元首负责国家的外交事务,与其他国家首脑进行接触和沟通。

同时,元首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权力,可以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但其权力通常受到宪法和立法机构的限制。

此外,元首还经常在重大场合代表国家发表讲话,传达国家的政策和立场。

三、元首制度的运行方式元首制度的运行方式在不同国家中存在差异,主要可以分为储君制和选举制。

储君制主要指的是君主职位的世袭性质,如英国的君主制度;选举制则指的是通过选举产生元首,如德国的总统制度。

不同制度的运转方式可能会对元首的权力和角色产生一定影响。

在储君制下,元首的权力相对较为有限,主要是象征性的;而在选举制中,元首可能会拥有更多实际行政权力。

不同国家对元首的选举方式和任期也存在差异,例如有的国家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元首,有的国家则直接选举。

四、元首制度的优劣势元首制度的优劣势对于不同国家和社会来说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元首制度的优势主要在于其能够提供稳定的国家领导,有利于国家实施长期的政策规划和发展;同时,元首制度的分权特点也有助于制衡和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简述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

简述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

简述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国家元首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一种基本形式,它是指国家政治权力机构中最高领导职位和代表国家形象的机构或人员。

元首的身份与职务可能不同,但通常都有形式化的职责和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以下是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

1.君主制君主制是指国家元首由国王、皇帝或其他皇室成员担任,是传统的权威制度。

君主通常是继承或选举而来的,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特权,例如可以指派政府成员和决定国家政策。

君主制在欧洲古老的王国中被广泛应用,如英国、西班牙和丹麦等国。

2.总统制总统制是指国家元首由民选总统担任,通常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力。

总统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特权,例如军事指挥权和签署法案的权力。

总统制在美国、法国、俄罗斯和巴西等国家中得到广泛使用。

3.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是指国家元首由总统和议会的政治领袖共同担任,通常总统担任国家元首的象征性职务,由议会选举而来的总理拥有实际的政治权力。

这种制度广泛应用于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如法国、葡萄牙和波兰等国。

4.委员会制委员会制是一种协作性质的国家元首制度,由数个元首组成国家委员会共同担任国家元首的职务,代表国家发表声明和签署文件,但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这种制度在瑞士和圣马力诺等小型国家中得到应用。

5.标志性国家元首标志性国家元首通常由名人或活动家担任,代表国家形象并与外国元首进行邦交活动和官方接待。

这种制度在一些国家中得到应用,如日本天皇和英国女王等。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元首制度的类型各有特点,也具有自身的优缺点,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的元首制度多种多样,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最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国民的利益。

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复习资料)

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复习资料)

第七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一、国家元首概述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1、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皇帝、国王、沙皇、苏丹,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

2、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称总统、主席,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

3、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的三种类型:(1)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

如美国。

(2)议会制国家,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

如英、德。

(3)议会制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

如法、俄。

国家元首有单一元首和集体元首4、国家元首的职权: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力量权、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二、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沿革在中国,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但从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产生、职权、法律地位看,中国的国家主席就是国家元首。

新中国成立初期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家主席制度,设立国家主席职位。

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先在实际上后在法律上废除了这一制度,直至1982年宪法又重新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

恢复国家主席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政治生活、国际交流中的活动,也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政治体制,促进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

第二节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一、国家主席的任期、产生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候的继任和补选问题: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一)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主席的继位补缺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一)对内职权1、公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

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国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发布命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1、接受外国使节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批准或废除的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第四章_国家元首制度

第四章_国家元首制度

日本国家元首
• 《日本国宪法》虽然保留了天皇(Japanese Emperor),但是明确规定,“天皇是日本 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 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 天皇只在形式上、礼节上象征性地行使国 家权力。
日本天皇明仁 与皇后美智子
皇位继承和皇室费用
• 日本的皇位世袭,属于“皇统的男系男 子”,宪法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 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决 议通过。
• 2012年4月23日,法国总统大选候选人奥朗德 (28.4%)和时任总统萨(25.5%)科奇,击败 其他8名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胜出。
• 5月6日第二轮选举,奥朗德获51.64%的选票,萨 科齐获48.36%的选票,奥朗德当选为法国总统。
法国总统的职权
• 广泛的任命权 • 行政权 • 广泛的立法权 • 外交权 • 司法权 • 军事权 • 发表咨文权
共和党副总统候 选人瑞安与民主 党副总统候选人 拜登
• 第三阶段是竞选——拉票(演说、与选民 见面、电视竞选辩论等方式);
• 第四阶段是大选。胜者得全票
2007.4.26美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八位候选人同时亮相。
总统任期
• 美国总统的任期为4年,以两任为限。 • 1947《总统继任法案》,继任总统顺序:副
• (3)召集和解散议会权; • (4)外交权; • (5)任免权; • (6)军事权; • (7)司法权,包括司法权和任命高级法官的权力。 • (8)国家荣典权。英王被称为“荣誉之源”。
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趋势
•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家元首制度基本上经 历了从专制君主制到君主立宪制再到总统制 的发展。从国家元首现有的发展格局看,有 两种截然不同的演变趋势。

简述中国与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

简述中国与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

简述中国与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地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现代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

概而言之,国家元首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点:(1)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阶级性、历史性;(2)国家元首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首脑部位;(3)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者;(4)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行使元首职权;(5)国家元首具有人格化特征;(6)国家元首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就国家元首的职权而言,尽管各国国家元首所行使的职权有很大差别,但一般都拥有以下职权:(1)公布法律的权力,即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必须由国家元首公布,否则,法律不能生效;(2)召集代议机关会议的权力;(3)最高级别的外交权力;(4)最高级别的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5)任免国家高级官吏的权力;(6)赦免权;(7)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一、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制度作为国家元首的制度确立于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

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四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一)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时也是国家机构,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二)我国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1)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公布法律:任免权:发布命令:荣典权.(2)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世界史中关于各国元首的称呼

世界史中关于各国元首的称呼

目前世界上采取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象牙海岸、喀麦隆、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
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因此,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行政体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是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但是, 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 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
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 政府向议会负责。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第三章 国家元首制度

第三章  国家元首制度

2007.4.26美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八位候选人同时亮相。
总统任期
美国总统的任期为4年,以两任为限。 1947《总统继任法案》,继任总统顺序:副 总统、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以国 务卿为首的15名内阁成员。
美国总统的主要权力
广泛的行政权 事实上的立法权 司法权 军事权 外交权 以政党领袖身份握有的权力
美国总统选举的四个阶段
美国总统的选举过程大致包括四个阶段:第 一阶段是总统预选(primary election),第二阶 段是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national convention of political party),第三阶段是竞 选(campaign),第四阶段是大选(general election)。
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趋势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家元首制度基本上经 历了从专制君主制到君主立宪制再到总统制 的发展。从国家元首现有的发展格局看,有 两种截然不同的演变趋势。 ----权力弱化,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开,国家 权力流向政府,政府首脑在公共政策过程中 起重要作用; ----权力强化,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一,权力 增强(总统制)。
虚位元首和实权元首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 通常根据国家元首是否拥有实权把他们分为虚位元 首(nominal monarch)和实权元首(power-hold monarch)两大类。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 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 活动,因而被称为“虚位元首”。在实行总统制的 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 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 的权力。
国家元首的基本权力
(1)公布法律权 (power of promulgate a law); (2)发布命令权(power of issue an order); (3)召集和解散议会权(power of convene and dissolution of parliament); (4)外交权(power of diplomacy); (5)任免权(power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6)统帅武装部队权(power of command military arms); (7)赦免权(power of dispensing); (8)国家荣典权(power of national honor)。

第三章 国家元首制度

第三章  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趋势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家元首制度基本上经 历了从专制君主制到君主立宪制再到总统制 的发展。从国家元首现有的发展格局看,有 两种截然不同的演变趋势。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及作用
英国国家元首
从理论上说,英王(King or Queen)是世袭的 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司法系统 的领导、全体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 的世俗总管。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大权独 揽,处于至尊至上的地位,然而,经过几百 年来的演变,英王已丧失了实权。国王“统 而不治”,不直接参政。
皇位继承和皇室费用
日本的皇位世袭,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 宪法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 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决议通过。
俄罗斯国家元首
俄罗斯联邦总统(Federal President)是 国家的元首。
俄罗斯总统选举
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年满35岁,在俄罗 斯联邦定居10年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 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总统任期每届4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总 统选举仿照法国式的“多数两轮投票 制”(two-rounds majority voting)进行。
德国国家元首
联邦总统(Federal President)是德意志联邦共 和国的国家元首。
德国总统的选举
德国联邦总统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indirect election),总统由联邦大会(Federal Convention)选举产生。总统任期5年,可连 选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德国总统的职权
王位继承制度
威尔士亲王(Prince of Welsh)是英国王位 继承者在储位期间的称号。根据1701年的 《王位继承法》,以英王之子依年龄长幼顺 序为王位继承人;若英王无子,则英王之女 依顺序为王位继承人。

第四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四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上报告中 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 时,也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各国宪法多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 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以及由人民政 府委员会互选的秘书长1人组成。每两月举 行一次会议。
•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毛 泽东主持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政府施 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 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 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 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 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大致分为两类: 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如制定并解释国家的 法律、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 与国家(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等; 另一类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如颁布法令、颁布国 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授 予国家的荣誉称号、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免国家 最高领导人等。 前一类职权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当时政协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后一类职 权则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同时兼为中国的国 家元首。
• 可见,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 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 使各项元首权。
• 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的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经验,我们的国家元首职 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 的国家元首。”

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

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

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
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
一、制度概述
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出国家主席的制度,也是中国宪法
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可由政党、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代表等提名。

提名需符合选举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
候选人需获得半数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通过,方可当选国
家主席。

3.公布结果
当选国家主席的结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时公布。

三、制度特点
1.普遍参与
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保证了各方面代表的广泛参与,体现了中国的
民主和法制。

2.程序规范
选举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制度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其结果的合
法性。

3.代议民主
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议民主的功能,有助于保证国家领导人的合法性。

四、发展趋势
1.公民参与
未来的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将更加注重公民参与,政府将积极推进
选民权利的扩大和选举过程的公开透明。

2.候选人优化
政府将注重提高候选人的素质素养,为中国国家领导人选举制度的成
功实施提供保障。

3.程序简化
在保证程序规范的前提下,政府将注重简化选举程序、缩短选举周期,提高选举效率。

总之,中国国家元首选举制度是中国宪法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具
有普遍参与、程序规范、代议民主等特点。

未来,政府将注重公民参与、候选人优化、程序简化等方面的改进。

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政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政治方面的基本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1. 国家元首制度:国家元首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代表,以及他们的职权和职责。

常见的国家元首制度有君主制、总统制等。

2. 议会制度:议会制度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通过议会成员民主选举的方式,代表人民意志参与国家决策和监督政府行为。

议会制度有两院制和一院制之分,例如英国的议会就是采用两院制。

3.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决定了国家政治领导人及议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和规则。

选举制度通常包括选民的资格、选举方法以及票数计算等。

常见的选举制度包括多数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和单一选区制等。

4.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保障法制和维护公正的重要政治制度。

司法制度包括法官的选任、审判程序、法律适用等。

司法制度的角色是保障法治的实施,确保公民享有公正审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

5. 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是国家政府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方式。

行政制度包括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权力运行等。

行政制度的目标是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

6. 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制度是保障地方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

地方自治制度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力,使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管理和发展经济、社会等事务。

7. 宪法制度:宪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规定了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宪法制度确保了国家的法治和法律的尊严。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政治制度。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政治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政府运行提供了规范和保障,维护了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政治制度的合理安排和运作,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国民福祉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可以追溯到秦始皇的皇帝制度。

随着历史的变迁,元首制度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形式,如唐朝的天子制度、宋朝的皇帝制度、明朝的皇帝制度、清朝的皇帝制度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元首制度进行了彻底的革命。

首先,中国废除了皇帝制度,取而代之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的元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主席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国家工作,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并代表国家进行对外事务。

中国的元首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一次。

主席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每个代表团有一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当选。

主席当选后,需要宣誓就职。

中国的元首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982年,中国通过了宪法,明确规定了元首制度。

宪法规定主席是国家的象征和尊严的代表,具有国家元首的地位,但不是一个独立的统治者,也不是一个个人领袖。

此外,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也在不断调整中,以适应国家发展和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总之,中国的元首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也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

国体政体记忆口诀

国体政体记忆口诀

国体政体记忆口诀国体政体是指国家的制度和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宪政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和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

为了便于记忆国体政体的相关内容,可以使用以下口诀作为参考:一、宪政制度:宪法为基石,政府法治立;权力分三权,互相制约配;立法实行代议,议会制主流;法官独立审判,司法保公正。

二、国家元首制度:君主制有国王,继承血脉统;共和制选主席,投票决定人;总统制选总统,选任时间长;国家首脑统领导,发表国家章。

三、政治组织形式:单一制实行党,党派集权治;多党制争竞选,政治多元化;联邦制分权力,中央与地方;议会制监政府,人民意见被采纳。

四、国体政体特点:民主权力源,人民当家做主;法治约束力,公平正义求;政党机制立,多元观点抱;权力制约多,权力不得乱。

五、世界国体政体:各国不同制,适应国情定;英国议会制,女王为名义;美国总统制,白宫掌权柄;中国社会主义制,党执政为规定。

通过上述口诀,可以对国体政体的相关内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首先,宪政制度是国家的基础,宪法是最高法律,政府按照法治原则行事,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平衡。

在宪政制度中,议会制是主流形式,代议制度是立法的主要方式,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

国家元首制度方面,君主制和共和制是常见的形式。

君主制下,国家由国王领导,继承血统为依据;共和制下,通过选举产生国家元首,例如选举主席或总统。

国家元首负责国家的最高领导,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交往。

在政治组织形式方面,单一制、多党制和联邦制是常见的形式。

单一制国家通常由一个党派集中掌权,多党制国家存在多个政党并进行竞选,政治多元化;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给中央和地方,实现权力的分权与平衡。

议会制是一种监督政府的制度,通过议会来采纳人民的意见。

国体政体的特点体现在民主权力源于人民,法治对权力进行约束,各种政党机制的建立和权力制约的多样化,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最后,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国体政体也有所不同,根据国情来决定合适的政治体制。

简述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

简述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

简述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国家元首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中担任最高公职的人或机构,负责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领导国家政府以及代表国家进行内外事务。

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类型包括君主制、共和制和议会制。

君主制是一种国家元首制度,其中国家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君主身上,君主通常通过世袭或选择继位。

在君主制度中,君主充当国家的象征和统一力量,但实际上的政治权力大多由政府拥有。

君主制可以分为君主立宪制和绝对君主制两种形式。

君主立宪制下,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通常由民选政府实际管理国家事务;而绝对君主制则是指君主拥有无限制的权力,没有宪法束缚,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君主手中。

共和制是另一种国家元首制度,国家的最高权力在人民或其代表的集体手中。

共和制通常通过选举来选择国家元首。

共和制的特点是政府的权力基于法律而不是传统或血缘关系。

共和国可以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两种形式。

议会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由议会选举产生,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出来,执政多由内阁或首相来代表;而总统共和制则是指国家元首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担任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并负责行使国家权力。

议会制是一种国家元首制度,其中国家元首的地位和权力较低,政府首脑通常由议会选举产生,成为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

议会制可以分为充分议会制和半总统制两种形式。

充分议会制下,政府首脑完全由议会选举,元首只是一个象征性的职位;而半总统制则是指政府首脑在行政事务上享有较大权力,但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受到议会的制约。

不同国家对于国家元首制度的选择取决于其历史、文化、政治体制等因素。

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变种形式,如君主立宪制和总统制结合的方式以及伪装共和制等。

这些类型的国家元首制度都有其优势和劣势,但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顺利运转。

第八章国家元首制度

第八章国家元首制度
一,有利于开展国际交往。 第二,有利于实行党政分开。 第三,有利于国家机关的分工。
• 第二节 国家主席的职权 • 一、对内与对外职权 • (1)对内方面
• 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 人选,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 任免程序与任期 一、任职资格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必须年满45周岁。
• 二、任免程序
•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法律规定,国家主席、副主 席的候选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 •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 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国家主席、副主席 的罢免案。
• 第三,1975-1978年。取消了国家主席 职位。这一阶段由谁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的问题很不明确。 • 第四,1978-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 元首。 • 第五阶段,1982年至今。1982年12月通 过的现行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职位, 恢复了国家元首制度。
• 二、职权的三点变化 • 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与1954 年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相比,除 了不再发布大赦令外,有三点变化。 • 第一,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 武装力量。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国家主席统率武 装力量。 • 第二,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在必要的 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现行宪法取消国家主 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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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2010年5月推出了“最紧缩”的预算案,大 幅削减公共开支,就连王室预算也遭到削减,国会每年 支给女王执行公务所用的王室专款将被冻结一年,现年 84岁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不得不动用自己的储备金。 据美国媒体报道,到2012年,英国王室甚至可能出现破 产。
英国白金汉宫近日公布了王室上财年的开销总账目。 账目显示,王室从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3月底共花费 了英国纳税人3820万英镑,意味着每个纳税人要为王室 支出62便士(约合6.36元人民币)。伊丽莎白女王表示, 为减少王室开支,计划将王室成员大幅缩减为4人,只 剩女王本人、王储查尔斯、威廉王子及哈里王子,其他 王子、公主将一律从“职业王室”中下岗。该计划已开 始试行。H:\比较政治制度\王子公主也下岗.flv
莱茵兰-普法尔茨(Rheinland-Pfalz,首府美因 茨,Mainz)、
萨尔(Saar‘land,首府萨尔布吕肯,Saarbrücken)、
萨克森(Sachsen,首府德累斯顿,Dresden)、
萨克森-安哈尔特(Sachsen-Anhalt,首府马格德 堡,Magdeburg)、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Schleswig-Holstein,首府 基尔,Kiel) 图林根(Thüringen,首府埃尔富特,Erfurt)。
历史上 世袭制 的类型
2.嫡长子继承制:中国古代西周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 3.兄弟继承制:中国商代和宋代
4.顺序继承制:英国
5.密建王储制:中国清朝
历史上 选举制 的类型
1.终身任职的国家元首,如19世纪70年代以前的教 皇和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1356年的“黄金 诏书:德意志国王由七位选帝侯选举产生,选举会 议在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召开。德意志国王也就是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皇帝的加冕仪式在亚琛举行, 由美因茨大主教主持,无需再通过罗马教宗加冕。 七位选帝侯分别是三位教会选帝侯:美因茨大主教、 特里尔大主教和科隆大主教;四位世俗选帝侯:波 西米亚国王、莱茵行宫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 堡边疆伯爵。在此后的历史中,巴伐利亚公爵、汉 诺威公爵、雷根斯堡大主教、萨尔茨堡公爵、符腾 堡公爵、巴登边地伯爵和黑森-卡塞尔侯爵也先后 获得了选帝侯的权利。)
4. 德国总统的政治功能: (1)法律地位显赫,享有声望,因此,对联邦政 府和联邦议员都有一定的政治影响; (2)在形式上超然于联邦各政府机构,因此,有 可能在各机构及各党派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3)总统党与总理党的联盟执政,保证了联邦政 府的稳定及联邦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协调一致。
四、美、法、俄罗斯国家元首的职权和作用
日本的皇位世袭,只有天皇亲血统的男系才可以继承皇位, 皇族内的女子以及女系的男子都不得继承皇位。
日本天皇继位制度是由《皇室典范》来规定的。 《皇室典范》是规定有关皇位继承、摄政设置 、皇 室会议、天皇皇族身份等有关皇室的法律。《皇室 典范》规定天皇皇位继承顺序如下:(1)皇长子; (2)皇长孙;(3)皇长子的其他子孙;(4)皇次 子及其子孙;(5)其他的皇子孙;(6)皇兄弟及 其子孙;(7)皇伯叔及其子孙;(8)如无以上适 当人选,则传位于最亲近的皇族,但在一切场合以 长辈为先,在同辈内以长者为先。此外,皇位继承 的原因只能是天皇驾崩,天皇生前不许退位
一、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西方国家元首的形式、产生和任期
1.
从形式上看,国家元首有单一元首和集体元首之 分; 从产生上看,国家元首有世袭产生和选举产生两 种; 从任期上看,有限任制和终身制两种。
2.
3.
一、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西方国家元首的形式、产生和任期
1.继(养)子继承制:古罗马
3.美国总统候选人的资格规定:年满35周岁,出生在美国并 居住14年以上的美国公民。任期为四年,以两任为限。
4.总统的具体权力:
(1)广泛的行政权;
(2)握有事实上的立法权:建议立法权、否决立法权和委 任立法权; (3)司法权; (4)军事权;
(5)外交权;
(6)以政党领袖身份握有的权力。
(二)法国总统—国家的“保证人”与“仲裁人”
4. 英王的作用:象征性的,精神性的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 ——联系英联邦各成员国的纽带; ——在国家面临特殊情况时起特殊的作用; ——对党争起调节作用; ——向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询; ——行使荣典权,册封贵族。
英王伊丽莎白二世现任英国君主,她是:英国女王、 加拿大女王、澳大利亚女王、新西兰女王、巴巴多斯女王、 巴布亚新几内亚女王、巴哈马女王、伯利兹、安提瓜和巴 布达女王、格林纳达女王、圣基茨和尼维斯女王、圣卢西 亚女王、圣文森特女王、格林纳丁斯女王、所罗门群岛君 主、图瓦卢女王、牙买加女王和英联邦(53个成员国) 最高元首。同时也是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首领。她的头衔全 称为“托上帝洪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属 土及领地之女皇伊丽莎白二世,英联邦元首,(基督教) 信仰的保护者(她于1952年2月6日加冕。
比较政治制度(Comparative Political System)
第四章
元首: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主讲教师:赵萍丽


一、国家元首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英国和日本国家元首的职权和作用 三、德国国家元首的职权和作用 四、美国、法国、俄罗斯国家元首的职权 和作用 五、思考: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和作用
(二)日本天皇——日本国的象征
1.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
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天皇有关国事 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 天皇有关国事的行为也都是象征性的。天 皇对国事不得任意发表言论。天皇的公务 包括:颁布修改后的新宪法、法律、政令 以及条令;召集国会;接见外国大使和公 使等,但各项活动需在“内阁的指导和同 意”的前提下进行。
1958年宪法主要起草人德博雷先生在一次讲 演中声称:“共和国总统在议会制大厦中处于关 键性的地位。”
1.总统是“虚位元首”,是国家权力象征性的代 表。
2.总统实行间接选举,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 邦大会联邦议院的全体议员和同等人数的同等 数量的由各州根据根据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代 表组成。实行“多数三轮投票制”进行选举。 总统候选人应是年满40岁享有选举权的德国公 民。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3.联邦总统的弹劾和罢免。
2.英王的继承规则:1701年《王位继承法》
英国历任王朝: 诺曼王朝(1066——115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安茹王朝,亦称金雀花王朝(1154——1399)
兰开斯特王朝(1399——1461) 约克王朝(1461——1485) 都铎王朝(1485——1603) 斯图亚特王朝(1603-1714) 汉诺威王朝(1714——1901) 萨克森——科堡——哥达王朝(1901——1917)
不来梅(Bremen)、 汉堡(Hamburg)、 黑森(Hessen,首府威斯巴登,Wiesbaden)、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Mecklenburg-Vorpommern,首府什 未林,Schwerin)、
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首府汉诺威,Hannover)、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Nordrhein-Westfalen,首府杜塞 尔多夫,Düsseldorf)、
(一)美国总统——国家权力的中心
1.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三 权中的行政权,并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是整个 美国政治的权力中心。 2.美国总统实行间接选举制。先由选民选出总统选 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选出总统。经 由总统预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竞选和大选四 个阶段。各州把选票邮寄给参议院的议长,总统 选举年的次年1月6日下午正式开票选出,1月20 日宣誓就职。
二、英国和日本国家元首的职权和作用
(一)英王——英国的权威象征和精神领袖
1.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大权独揽,处于至尊至上的 地位,然而,经过几百年来的演变,英王已丧失了实权。 在日常生活中,英王一般只参加如下国事活动,召开枢密 院会议、听取首相、大臣和其他官员的汇报;阅读公文, 签署政府文件;认可内阁通过的决议;出席议会开幕式; 根据需要进行国事访问等。 根据惯例,每星期二晚上是首相向国王汇报政务的时 间,通常为1小时左右,谈话不做记录,绝对保密。此外, 英王还拥有一些法律所赋予的个人特权,即除有法律明文 规定外,法律一般不适用于英王本人,英王不能被起诉等。
3、王室专款
英国白金汉宫2002年6月26日有史以来第一次对外公 布王室专款花费的明细单。王室专款是女王作为国家元 首所需开支的公共资金,女王要拿这笔钱来支付白金汉 宫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开支,还要拨给其他王室成员。 一直以来,王室专款并不对外公开,每隔10年交由议会 审核一次。1991年定下的这笔款项的数额是979万英镑, 其中女王独得790万英镑,其余为王室成员的俸禄,如王 夫菲力浦亲王36万英镑,安德鲁王子25万英镑,安妮公主 23万英镑,王妹玛嘉烈公主22万英镑,爱德华王子10万英 镑……。2001年经审核批准后这个数额将一直保持到 2011年。为增加王室用度的透明度,从2002年起英王室 决定每年都对外公布王室专款开支一次。
温莎王朝(1917——)
2.英王的继承规则:1701年《王位继承法》 威尔士亲王是英国王位继承者在储位期间的称 号。 2011年1月17日,1701年《王位继承法》在英 国议会受到挑战,在野的工党议员、家庭事务特别 委员会主席基思· 瓦兹(KeithVaz)提交了有关修改 王位继承顺序的议案,该议案要求女性也享有同等 王位继承权,并拟终结自1701年以来王室继承法条 款中“男女有别”的规定,新议案将于5月进行具 体讨论。
德国共有16个州。16个州的名称是: 巴登-符腾堡(Baden-Württemberg,首府斯图加 特,Stuttgart)、 巴伐利亚(Bavalia,又名拜仁,Bayern,首府慕尼 黑,München)、 柏林(Bel‘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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