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文档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长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全面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产服务中心是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责任主体,为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
(二)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
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今年 还 将 规 划 中
按 照 国 家 新 型 城 镇化 提 出 的 中 央 政 府 负 责 跨 原城 市 群 和北 部 湾 城 市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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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文号】国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39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0号),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州住房租赁市场,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到2020年,x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各县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初具规模,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依法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明确房屋租赁经营服务(包括房屋租赁代理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经营),经住建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后便可开展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政策。
(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二)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新建、租赁或房屋托管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待售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鼓励住房供应紧张的县市制定新建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合理规模的租赁住房。
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9.05施行日期2010.09.05文号冀政[2010]104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2010年9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自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
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
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保持供应规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及金融财税政策研究
战并存的新阶段,政策开始向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业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
规范并重的方向倾斜。可见,我国住房租赁行业 20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
年的演进,亦是其从房地产市场补益部分向重要民 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一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宁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市区联动、属地负责,企业自愿、互利共赢,多策并举、分类推进”为原则,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即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初步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3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的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X州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X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纪机构拓展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兼营住房租赁业务。
(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州住建局牵头;X 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X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县(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摘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完善我国住房市场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尤其是现阶段在房地产市场进入存量房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显得尤为关键。
我国当前的住房租赁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供给主体不成熟、租赁市场制度不完善、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需要从制度、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快改革和建设,加快住房租赁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住房租赁市场,机构出租者,中介服务体系,政策建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
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
”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一)供应总量及供应结构不合理从全国总量上看,住房租赁市场总体需求量较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约有25.8%的城市居民通过租住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另外,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在常住人口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口是通过程房解决居住问题,而租房市场总的供给量相对不足。
从区域结构及不同城市看,租房供给也不均衡,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由于大量人口的涌入,对租房需求量大,雨供给之于需求显得相对不足;而人口净流出的城市或地区供需矛盾相对较低。
在供给总量不平衡的情况下,租房市场供求结构错位现象突出,小户型、低总价的出租住房供求矛盾突出。
鉴于常住人口的收入状况等客观条件,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出租房需求量相对较大,而市场供给呈现出与实际需求相背离的状况。
(二)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主体较为单一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经验看,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由个人出租者和机构出租者组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建保[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有关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坚持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1.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中选取1—2家公司,增加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基本房源和稳控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租赁服务。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39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x〕153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发〔x〕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积极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加快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全市租赁住房市场规模,到x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1.充分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
选择有条件的国资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
市级层面由市名城集团、市现代集团、市交投集团等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县(市、区)级层面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2.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仍面临规模不大、零散、不规范、不活跃、发展缓慢等问题,亟待关注。
(一)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不具备强制性,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有难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010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由于备案制度并不具有强制性,需要房屋租赁当事人主动到房管部门申请,在实际的执行中该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绝大多数的出租房屋均没有进行备案登记,导致房地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整个住宅租赁市场的真实信息,给政府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制定相关政策和贯彻落实带来较大的困难。
以无棣县为例,该县2018年1—11月,仅办理租赁备案手续306宗,据不完全统计,实际备案率仅有10%左右。
目前,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多数是基于教育部门出台的招生政策中“有租赁证明可以到相应的学校上学”,绝大部分都是非市场行为,填写的租金也非市场价格,很难反映租赁市场的真实状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租赁业务不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有难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指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倾向于售房,由于房屋租赁资金回笼慢,企业长时间不能盈利,大都不愿开展租赁业务。
当前开发商开发住房,包括土地、建筑、配套设施等费用,房屋一平方米成本达到XXX元左右,若开展租赁业务,回本需要XX年以上的时间,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短时间内很难盈利,租赁地产发展缓慢。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7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我市打造旅游文化名城、新型产业基地、生态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城施策的原则,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着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开创我市振兴发展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住房租赁供应主体多元,供给渠道多样,供需关系平衡,城镇居民住(租)有所居;租赁信息平台发挥作用,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多方联动机制形成,市场环境优化;基本形成规范、持续、明晰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多元市场供应主体(三)发挥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用。
利用国有投资平台公司,购置库存商品住房或收储其它符合条件的住房进行租赁经营,开展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房源统筹、政策指导等工作。
(四)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对一般纳税人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和兼并重组,对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等改制重组行为,可免征契税。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渝建市场〔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职责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充实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的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有效推进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企业管理,落实登记备案进一步加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报告。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备案或者已提交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三、强化人员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合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省住建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房〔2020〕22号)要求,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1.支持竞自持新建。
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
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
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2.支持非住宅改建。
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
3.支持园区企业配建。
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
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且用地性质不得改变、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
4.支持成套住宅改造。
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唐政字〔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唐政字〔202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梳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函〔2004〕59号)2.关于印发唐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函〔2005〕124号)3.关于加强重点引水工程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的通知(唐政办函〔2005〕157号)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函〔2006〕84号)5.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唐政函〔2007〕111号)6.《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唐政发〔2008〕28号)7.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10〕10号)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唐政发〔2012〕11号)10.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办〔2013〕14号)1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准备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195号)12.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函〔2015〕198号)13.关于打击取缔非法粘土砖瓦窑和土法石灰窑的通告(唐政通字〔2015〕5号)14.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实施简易工况法的通告(唐政通字〔2015〕19号)15.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发〔2016〕5号)16.关于化解市中心区商业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唐政发〔2016〕27号)17.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唐政字〔2016〕97号)18.关于印发唐山市开发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字〔2016〕106号)19.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16〕266号)20.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7〕9号)21.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7〕10号)22.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7〕11号)23.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31号)2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17〕57号)25.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83号)26.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18〕142号)27.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19〕5号)28.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4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11号)30.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92号)。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规范我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等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格申请、审核(一)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审核程序如下: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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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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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下面是详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xx〕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
为突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xx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七)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九)推进公租房货币化。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
租赁补贴并举。
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一)鼓励新建租赁住房。
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
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xx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
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六)健全法规制度。
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十七)落实地方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
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行业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xx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