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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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运输,规范海运危险货物
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山东海事局辖区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
单位”)和通过山东海事局辖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
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
检查人员(以下简称“装箱员”)的管理。
3.职责
3.1 山东海事局主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装箱单位
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
3.2 山东海事局下属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备案管理
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申报单位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
3.3 各分支机构下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
的诚信管理现场监督、违规记分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反馈
记分管理情况。
4.工作原则
4.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5.工作程序
5.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
5.1.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
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申报员、装箱员应
掌握海运危险货物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
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加强对申报员和装箱员的管理,并对其具体申报和
装箱现场检查行为负责。
5.1.2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
提交以下资料:
5.1.2.1 备案情况报告(见附录1);
5.1.2.2 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3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与《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
件一致的复印件;
5.1.2.4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与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
证明文件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5.1.2.5 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5.1.2.6 申报员持证情况;
5.1.2.7 安全诚信承诺。
上述提交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
5.1.3 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
交以下资料:
5.1.3.1 备案情况报告(见附录1);
5.1.3.2 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3.3 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一致的
复印件;
5.1.3.4 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5.1.3.5 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5.1.3.6 装箱员持证情况;
5.1.3.7 安全诚信承诺。
上述提交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
5.1.4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5.1.5 备案内容变更后,应及时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5.2 诚信等级评定
5.2.1 对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诚信等级评
定管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为其进行诚信等级评定。
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类。
备案单位初次备案后按B类诚信类别管理。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按照C类诚信等级管理。
5.2.2 诚信等级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5.2.2.1 上一年度的违规记录;
5.2.2.2 发生与申报和装箱相关事故的情况;
5.2.2.3 涉及危险货物违法案件情况;
5.2.2.4 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的单位和人员被举报并经查实情况等。
5.2.3 诚信等级评定采用当年度累计扣分制,总分为12分。当年无累计扣分的,
诚信等级评定为A类;当年累计扣分为1-8分的(含8分),诚信等级评定
为B类;当年累计扣分为9-11分的(含11分),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扣
满12分的,要求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其申报和提交的装箱证明,整改符
合要求后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
5.2.4 诚信等级评定后,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原有扣分记录自动消除,不计入
下一评定年度。
5.2.5 经评定诚信等级的单位,海事管理机构通过适当形式公布。
5.2.6 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具体扣分情形如下:
5.2.
6.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5.2.
6.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8分:
●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5.2.7 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具体扣分情形如下:
5.2.7.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5.2.7.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8分:
●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5.2.8 海事管理机构按各单位累计扣分情况,及时调整其诚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