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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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著作权法保护,是现阶段软件保护的基本方式。因此,著作权保护软件势必会有其自身的某些缺陷,归结如下:第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仅仅为形式,而并不涉及思想内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表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应拓展到软件的开发设计理念、开发方式及处理过程等方面。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在思想与内容等方面相互混淆,容易引发侵权责任问题;第二,版权保护的期限相对较长。软件寿命通常为3-4年,科技越进步,其寿命就越容易缩短。文章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所设置的保护期限不恰当,应按照计算机软件的发展速度来调整其保护期限;第三,计算机软件属于独特的软件作品,其价值在于实施。私人间的复制和共享势必会减少软件的市场份额,损害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利权法保护模式。现实中,我们很难去证明软件是否具有新颖性。大部分软件的创造性、新颖性不够明显,因而普通的软件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形式相对较为抽象、特别,审查其三性,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文章认为,专利审查门槛相对较高,能通过传统专利三性审查数的计算机软件很少。专利审查的周期远比软件的生命周期更常。很多学者为此认为,在被授予专利前,通常需经历3年左右的审查期限,这就激化了专利授权与计算机软件高淘汰率之间的矛盾。文章认为,专利审查周期太长,无法顺应计算机软件的
更新速度。根据专利法规定,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应将其文件(软件思想及表现方式等)公开于公众,而这却是很多软件开发者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上述缺陷,某种层面上可能阻碍软件开发者的技术创新。(三)其他法律保护模式。除版权法、专利法保护模式外,世界各国还采用了商业秘密法、合同法及商标法等保护措施。例如,在商业秘密法中允许反向工程。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只对签约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无法阻止第三人去开发,反向工程能创造出功能、使用价值相同的软件,但权利人无法拥有专有权。有些学者也表示,该种保护形式的缺陷在于脆弱性,只要某些技术信息被披露出去后,软件也就失去了其受保护的可能。此外,将软件当作商业秘密来予以保护,为避免泄密,权利人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同知情者、使用者等签署签协议,这就会使权利人的成本增加。在计算机软件行政法这,并未设定应对侵权人进行行政拘留或其他处罚措施,这正是行政保护法的不足之处。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一般途径。(1)应严格软件登记,提高识别正版软件的能力。软件可通过自行研发或是购买后进行使用,前者通常是企业采用,社会大众则往往会选择后面一种。针对企业而言,我们必须严格登记其开发的软件产品,尽可能规避侵权风险;而通过购买方式的使用软件,则应严格防止盗版,维护软件的专利权;(2)对软件进行加密处理,维护自我权益。针对一家企业,应对其核心的软件产品进行加密处理,避免泄露。企业还应对重点保护软件开发技术人员,避免技术人才泄
露核心技术。与此同时,应对软件自身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使软件代码更为复杂。针对那些能够和硬件相结合的软件,应及时申请专利并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3)运用法律维权,强化侵权举证。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某些软件法律纠纷,在该类纠纷面前,应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提供该软件所有人的材料证明,如果软件还未进行登记,可通过软件源程序来予以证明。此外,还应对侵权行为进行举证。
(二)法律途径。(1)树立保护软件的理念。有学者表示,因著作权法对其保护范围做出了限定,因而其保护对象的独创性就得不到发挥。拓宽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让大部分软件都能接受法律的保护,不能只从保护形式上下功夫,还必须维护大部分软件产权人的合法权利;(2)降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远快于其保护期限,这就会导致社会成本和收益之间严重不平衡。Amazno公司的CEO eJffBeozs就曾表示,美国专利局应将软件专利的期限定为3-5年,而不能是17年。尤其是在网络时代,3-5年间,软件很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有些学者表示,多算保护期限,能够推动我国计算机软件业的和谐发展,避免垄断现象发生,我们可将软件的保护期限设定为5-10年;(3)重新界定计算机软件的新颖性。针对软件的新颖性,应根据出版物信息等标准予以重新审定,而不能以现有技术为准则。这是因为软件技术通常很难掌握现有的某些技术。想要在短时间内运用现有技术,各个国家就必须联合起来,构建相应的软件查询系统,确保该检索系统能准确、完整;(4)最终用户责任问题。《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