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B-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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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核定的干舷:
核定的干舷应取相当于或大于船舶设计时的结构强度干舷、稳性干舷及载重线型状干舷三者中的
最大者。
III-B1-3
初次检验
CCS
Confidential
Rev. 3.0
9910
2.1
查阅船厂或船东申请书的完整性,在申请入级的同时,明确表明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的申请项目。
2.2
查核业经审批的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如适用时)的完整性,诸如:
体入级的要求。因此,如果船体入级证书尚未取得或失效时,则不能签发载重线证书或在证书上
签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
检验间隔期
III-B1-2
一般规定
CCS
Confidential
Rev. 3.0
9910
1.5.1 适用载重线公约的船舶的检验间隔期如下:
1.5.1.1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
1.5.1.2 换证检验: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五年。
稳性资料(完整稳性和必要的破舱稳性);
装载手册(反映船舶总纵强度情况)及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验船师在查核上述计算书时,应该注意到“形状干舷对应的吃水”与“结构吃水”、“稳性吃水”
三者的相应与协调,确定同一吃水数据,既满足公约、同时满足本社入级规则与规范及主管机关
对于干舷、强度及稳性的要求。如果通过补充计算还不能取得一致,则以三者中的最小吃水核定
载重线仅标 W。
2.3.2.5 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的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
重线可不勘划。
如某些国际航行船舶受到航行区域或性能限制,例如只宜适合航行于公约附则二所附海图中所示
的热带及夏季地带,且其稳性条件只满足距岸不超过 200 海里的海区,则可以不勘划冬季及北大
干舷计算书及表明船舶主尺度的图纸;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图;
表明干舷甲板,上层建筑及进入船员处所的各种开口保护的图纸;
有关通风筒、空气管、栏杆、舷墙及排水舷口的图纸资料;
如果需要,还应有木材甲板装载的有关资料。
上述图纸资料是验船师进行载重线初次检验的依据。验船师应认真跟踪审图意见(如适用时),
敦促船厂和船东及时落实。此外,还应查阅:
Section B
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检验 Surveys Required b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序号
分目录
No.
Description
一般规定 B1
General Provisions 初次检验 B2 Initial Survey 换证检验 B3 Renewal Survey 年度检验 B4 Annual Survey
shore.”)
2.3.2.6 对于客船不但需要按公约附则的规定计算干舷而且主要应满足 1974 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章甲第二节对客船的分舱与稳性的要求。如 按照所算得的干舷而得的吃水去计算分舱与稳性的结果,通常是满足不 C
2.3.2.2 载重线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1 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注:若舷侧顶板为 E 级或合金钢板时,甲板线应尽可能
让开,否则实样焊置或堆焊时应予以预热并使用低氢焊条。)
.2 电焊。
.3 将载重线标志的边线凿迹。
载重线标志的油漆颜色应清晰,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
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起量,而不应自平均基线起量)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
2.3.1.3 型深 D 的建造公差(△D)如在本社认可标准的公差范围,即按审批的技术设计载重线标志图自
上而下勘划干舷。
2.3.1.4 如△D 超出认可标准的公差范围,可由船厂按完工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
相应实际干舷,在这种情况下,应与船东、船厂及设计者协调。
2.3
完工干舷核定与载重线标志检查
2.3.1 完工干舷核定
2.3.1.1 执行验船师必须核查技术设计的干舷计算书和载重线标志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2.3.1.2 执行验船师检验实船型深测定(注:按本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关于型深的定义在船长
国家。
1.3.5 初次检验,对于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在投入营运以前进行的检验。此项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和设
备的全面检查,以保证各种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1.3.6 换证检验,载重线证书到期或即将到期时,为换发新证书所进行的检验——这种检验应保证船体
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黑色。
2.3.2.3 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
低于根据公约所核定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富裕干舷),
夏季干舷
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即对于某一船舶实际上所核定的干舷值比按公
约附则一所计算得的最小干舷值为大时,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于或低
FQ
于所计算得的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即冬季载重线)位置上。
若船长小于 100 米的船舶则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位置上,在这种情况, 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如图 2.3.2.3(3)所示。该种船舶在冬季地带营运时,
图 2.3.2.3(3)
仍可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标志。
2.3.2.4 对于长度超过 100 米的船舶,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与冬季载重线是完全一样的,则此
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公约规定系位于圆盘船尾方向。本社自 1993 年 7 月 8 日起采用以 CS
为勘划机构标记的载重线标志,如下图所示。标绘时,环的中心应位于船舶每舷按公约所规定的
长度中点。环、线和字母的规格如图 2.3.2(1)、2.3.2(2)所示。
它们还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西洋冬季载重线,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底脚加注“该轮仅适于航行热带及夏季地带并
距岸不得超过 200 海里”。
III-B2-3
初次检验
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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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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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为:“The ship is only fit to sail in tropical & summer areas and within 200 nautical miles off-
1.3.7 年度检验,载重线证书到期日之前的每个周年日前或后三个月时间内应进行的检验——以保证船
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可以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变化,并且保证下列各种装置和设备保
持有效状态:
1.3.7.1 开口防护装置;
1.3.7.2 栏杆设备;
1.3.7.3 排水舷口;
1.3.7.4 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
中相应的干舷值均不能为空),当发现不满足要求时,即载重线标志中没有勘划某一适用的季节
载重线时,应要求船方在干舷计算书中补算相应于漏划的载重线的干舷,经审核通过后,在载重
线标志中永久性补充勘划相应的载重线。验船师经检验和测量并认为满意后,应重新签发载重线
证书,出具 RA 报告,并将重新审批的干舷计算书寄总部。
初次检验
CCS
Confid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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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A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LTF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
LF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
LT
热带木材载重线
LS
夏季木材载重线
LW 冬季木材载重线
LWNA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
*
干舷高度应自环中心量至甲板线上缘
**
环水平中心线上缘
***
所有测量均从环中心至角线上缘
总页数 Total Pages
3 12 3 1
CDI01-2000
一般规定
CCS
Confid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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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1 1.1.2 1.2 1.2.1
1.2.2
目的 本须知阐述的是国际载重线证书签发或签证之前对于船舶所进行的相应的载重线检验。干舷计算 书审查一般是审图部门的职责,不在此讨论;验船师在检验勘划标志时应予以查对。 应该注意到: 该载重线证书是港口国当局监督检查的首要资料之一,其目的在于核实船上是否备有载重线公约 规定的有效证书。 当我们查阅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关于滞留船舶的事故报告,发现主要缺陷中常包括有港口国当局 所指出的影响干舷的缺陷。 这足以表明载重线检验是如此重要,应特别注意处理一些容易修复的缺陷——如锈蚀的空气管, 丢失了的连接件,损坏的舱口楔耳等。 这些缺陷一些人认为是细小的,不象船舶结构强度损害造成的影响严重。其实,这些缺陷是最显 而易见的,无论如何,它们可能导致船内浸水的严重危险性。 适用范围 适用于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LLC66)规定的范围。 对于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规定签发载重线证书的情况(如国内航行的入级船舶签发载重线证书的情 况),应按照船旗国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发证。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不适用于: 1. 军舰; 2. 长度小于 24 米(79 英尺)的新船; 3. 小于 150 总吨的现有船舶; 4. 非营业游艇; 5. 渔船;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专在下列水域航行的船舶: 1. 北美洲诸大湖和圣劳伦斯河东到从罗歇尔角和安提科斯提岛的西点之间所画的一条横向线,到 安提岛北面沿西经 63 度子午线为止; 2. 里海; 3. 拉普拉塔河、巴拉那河和乌拉圭河向东到阿根廷的北角和乌拉圭的埃斯特角之间所画的一条横 向线。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 1968 年 7 月 12 日生效。对我国的生效日期为 1974 年 1 月 5 日。 新船:指本公约对各缔约国政府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对我国船 舶,1974 年 1 月 5 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现有船:非新船的船舶。
1.3.10 “结构吃水”是指从船舶强度(结构和构件尺寸)角度要求的最大允许吃水。
1.3.11 “稳性吃水”是指根据稳性资料(完整稳性,必要时还应有破舱稳性)计算的最大吃水。
1.4
前提条件
在任何载重线检验之前,验船师应该查明所检验的船舶是否入 CCS 船级或保持有效 CCS 船级。
公约规定,船舶的强度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对入 CCS 船级的船舶应满足本社入级规则对船
1.3.1 “公约”是指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1.3.2 “证书”是指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3.3 “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1.3.4 “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海上航行。在这个意义上
讲,由某一缔约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或联合国为其管理当局的每一领土,都被当作一个单独
III-B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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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经 1988 年议定书(2000 年 2 月 3 日生效)修订的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引入了检验发证协调
系统,使 HSSC 成为强制的规定。
1.3
定义:
本文定义如下,有关其他定义,验船师可以查阅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第 2 条。
III-B2-1
初次检验
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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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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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3.2(1) 非装载木材货物的船舶的载重线标志
图 2.3.2(2) 装载木材货物船舶的载重线标志
注: CS TF F T S W
中国船级社 热带淡水载重线 夏季淡水载重线 热带载重线 夏季载重线 冬季载重线
III-B2-2
1.5.1.3 年度检验:证书到期日的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
1.5.2 载重线的各种检验应与船级相应的检验同时进行。
1.6
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1.6.1 核查载重线标志与载重线证书的一致性。即现有船的载重线标志是否满足该船的航行区域和季节
的要求(如为无限航区船舶,除非在其证书上另有说明,均应具有所有的季节载重线,即在证书
按公约与《法规》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完工干舷。
2.3.2 载重线标志检查
2.3.2.1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勘划的正确性。载重线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1.0mm 范
围内。
检查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
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对海船应确认各线段均按公约规定位于圆盘船首
1.3.8 “载重线核定记录”是指验船师登轮对船舶完成初次检验后填写的国际船舶载重线核定条件认可
记录。船上应保持这份资料,供随后进行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查阅。
1.3.9 “相应于形状干舷的吃水”形状干舷是根据公约第 27 至 45 条的规定按照船舶的几何特征(长度、
宽度、型深、上层建筑、舷弧……)计算得出的最小干舷,相应于此干舷的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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