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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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

1、地方自治以日本国宪法为依据,地方公共团体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法人

○日本国宪法(摘录)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 【地方自治的基本准则】

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

※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在法律上被称为“地方公共团体”,通常称作“地方自治体”,或简称为“自治体”。

※地方自治的宗旨→“居民自治”和[团体(地方公共团体)自治”

※制定《地方自治法》等相关法规。地方自治法对地方自治的框架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做出明确的界定。

第九十三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以及直接选举】

①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②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权能】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条例→相当于国家的法律

第九十五条 【特别法的居民投票】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必须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国会不得制定之。

2、地方公共团体的种类

①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分为2个层级。都道府县、市町村)

·都道府县→统管市町村的广域地方公共团体 1都1道2府43县 共计47

·市町村→基础地方公共团体 739个市 1,317町 339个村 共计2,395 ※通常所说的地方公共团体指普通地方公共团体。

②特别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区[東京都]、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联合机构—“组合”等)

(注)2005年4月1日为止的数据

3、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

①行政机关

行政业务由直选产生的「首长」主持(总统制)。行政机关在自行判断并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负有诚实地管理和执行所辖事务的义务。

※中央政府采用的是议院内阁制。

ⅰ以下职务通称为「三役」。

·知事、市町村长→「首長」

统管并代表该地方公共团体。担负事务的管理与执行的职能

·副知事、助役→1人(根据条例可变更)

知事及市町村长的副手。知事及市町村长提名,议会获准后任命。

·出纳长、收入役→1人(町村有特例)

对于与财会业务(调整现金出纳保管、决算、支出行为的确认等)相关的事务,享有独立的权限。知事及市町村长提名,议会获准后任命。

ⅱ包括部长和课长的一般行政职员,由都道府县知事及市町村长任命。

ⅲ教育、警察等部门采用行政委员会制度。行政委员会的宗旨是中立、公正,它是相对独立于地方首长的行政机构。教育委员会等的委员由知事及市町村长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

②议会

地方公共团体设有由公选议员组成的一院制议会。对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的职责。审议有关条例之制定·修改·废除的议案、审议予算案、审核决算,可做出地方首长的不信任决议等

※中央政府有众议院和参议院二院制。 ⅰ议员数

・都道府县 118名(东京都) ~ 38名(鸟取县) ・市町村 91名(横浜市) ~ 6名(利島村) ⅱ机构设置

・议长、副议长、常任委员会、特別委员会 ⅲ召集次数

・通常一年召开4次。此外可随时召开临时议会。会期为1周~1个月左右,因地方公共团体而异。

4、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及议员的选举

①任期均为4年。

②在当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20岁以上的居民拥有选举权。

③被选举权

知事 30岁以上者

市町村长 25岁以上者

都道府县议会议员 拥有地方公共团体的选举权并且25岁以上者

市町村议会议员 拥有地方公共团体的选举权并且25岁以上者

5、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

①中央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事务划分的原则

ⅰ中央政府重点负责以下事务

·关乎国家安危的事务

·应全国统一规定的关于全民行为以及地方自治基本准则的事务

·须在全国范围、从全国立场出发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和项目等

ⅱ地方公共团体以提高居民福利为基本职责,广泛承担自主地综合开展地区行政事务的职责。

※在政府所承担的事务、项目中,地方公共团体承担部分所占比重要比中央政府高。法律规定由地方公共团体承担的事务较为繁多。

※重大公共事务划分的趋势 从政府转移到民间 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公共团体

②事务种类

·自治事务

·法定受托事务

③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事务安排的原则

ⅰ地方行政事务尽可能先由市町村实施

ⅱ都道府县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广域(跨地区)的事务

·与市町村相关的联络协调事务

·在规模和性质方面不适合由一般市町村处理的事务

※一般来说,各都道府县的权能没有很大差别,市町村之间在权能上也没有太大差别 ※对东京都实行以旧东京市区为对象的<特别区>制度

※对于大城市实行[政令指定都市]制度和[中核市]制度等,这些城市享有代替都道府县行使部分事务的权能。

地方公共团体的工作(都道府县)

领 域 主 要 业 务

1)居民事务 ・发行护照事务

2)社会福祉

卫 生 ・生活保护(类似“低保”)、儿童福祉及老年人福祉 ・保健所的设置、传染病予防、食品卫生

3)教 育 ・义务教育(小学及初中)教师管理

・设置高中事宜

・对私立学校的監督及支援

4)警 察 ・警察工作

5)社会資本 ・一般国道的一部分及都道府县公路的管理

・1级河川的一部分及2级河川的管理

・流域下水道的建设等

6)产业振兴 ・农林水产,商,工业等产业振兴工作及消费者保护等。

地方公共团体的工作(市町村)

领 域 主 要 业 务

1)居民事务 ・居民基本台帐事务

・戸籍事务

・外国人登记事务

・印章证明事务

2)社会福祉

卫 生 ・生活保护(类似“低保”)、儿童及老年人福利工作 ・国民健康保险、护理保险

・实施卫生行政(注射预苗、火葬許可等)

・实施废弃物(垃圾)处理工作(一般垃圾处理等)

3)教 育 ・小学及初中的设置及运营

・幼儿园及保育园的设置及运营 4)消 防 ・実施消防行政

5)社会資本 ・市町村道及街道的管理

・准用河川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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