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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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摘要】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包括合同联立、混合合同、纯粹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存在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对无名合同的规定,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本文以租友合同为例,从合同的性质、效力、内容、等方面切入,探讨无名合同适用的原则及方法,遵循民法自治,根据无名合同的不同类型,确定的不同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无名合同适用租友
一、无名合同概述
1、无名合同概念
在大量民商事交易中,存在很多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规范未明文赋予某类合同特定名称的合同,在民法实践当中,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在动态平衡中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法合同制度的法律基础。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依照民法自治原则所创设的合同,法律没有明文规范定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都属于无名合同,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保护。正如王泽鉴老师所说,非典型契约为民法一面采取契约自由原则,一面又是典型契约的产物。
2、无名合同的类型
无名合同的分类,学界内最为代表性的有史尚宽老师和王泽鉴老师的分类。史尚宽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的无名契约、准混合契约、混合契约。王泽鉴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
联立、混合契约。可以看出:首先,在纯粹无名合同的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大都认可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无名合同类型而存在;其次,对于准混合合同的范围的界定存在争议,即其属于混合合同,还是单独成为一种类型;最后,在合同联立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即是否属于无名合同的某种类型,或者根本不属于无名合同。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无名合同是社会在经济日益发展、民商事纠纷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它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尊重,更是紧随社会发展脚步、弥补合同法规范的局限性和相对滞后性的必然选择。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民法总的原则的指导下应当分类研究,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前提,还要更多更加细致规整的理论和学说来为此服务。
1、根据法律原则规则确定合同有效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在无名合同的法律使用过程当中,重点要遵从两者,其一,契约自由原则。此原则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最为突出的体现,在合同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依照自身真实意愿,不受外部非法干涉地进行契约,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当事人约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及社会的公益道德,应当认定有效,并在合同的诉讼、仲裁途径中适用参照有名合同。其二,公序良俗原则。其包括两个部分,“公序”即公共秩序,指由法律的规则、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所有机构成的一种有序状态;“良俗
”即具体社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被普遍大众所广泛认同并尊重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其内容是否遵循公序良俗,对于其被法律和广大民众认知所承认是至关重要的。公序良俗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至于不同时期都有着其不同的含义和范围,这和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发展程度有着紧密的联系。租友协议是否有效,也是和此原则有着很大的关系,更应当结合现下社会民众的普遍认知。
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在判断其是否符合民法原则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律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要件为:其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其二,意思表示要真实;其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因此,合同整体符合以上规定,遵循法律规则原则,不因为违法目的而设定的,即整体承认其有效性,对于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瑕疵,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条款仅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类推合同性质类型
在无名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确定其性质类型是解决纠纷的第二步。首先,要仔细分析合同内容,进一步确定其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合同的构成内容主要分为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而实质内容尤为关键,是判断无名合同类型和性质的核心要件。对于合同的形式外观,不能凭借直观进行主观臆断,正如租友合同,其主观为租,实质却为雇佣。其次,对于无名合同,要比照其与有名合同的相似度进行挖掘。无名
合同在未被法律化之前,以其主给付义务的特征,参照有名合同进行分类和处理,同时更要分析衡量适用的难易程度,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识别和认定合同的性质类型。最后,要充分考虑交易习惯。在纷繁的民法实践中,更多的无名合同都是在遵从着交易习惯之潜规则进行约定和履行的。在处理无名合同的时候,我们更应该查明和了解当地日常生活交易的潜规则,掌握其应用范围,采纳习惯的法律程序,依照习惯比照最为接近的成文法规范。
三、租友合同的法律适用
1、租友合同为合法有效
对于租友合同的效力,无效论认为,人身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租友合同主体不适格,且履行合同期间,男女共处一室甚至同床共枕发生性关系,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原则,因此协议无效。然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有效的。租友合同是类似于雇佣合同,其内容只要不违反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民法自治原则,合同就是有效的。违法条款只属于部分条款无效。
依照前文所述,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租友合同的标的物非人身,其针对的是相对人的一种行为的给付,合同双方是在法律强制性规定框架内依靠意思自治原则,自我把握和配合,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次,合同订立目的善良,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租友行为非变相卖淫嫖娼。法律上的卖淫,通常专指以性交易为惯例的活动,有营业性、经常性、交易目的性;而租友期间的性行为,更多的存在意外性、偶然性、顺应事情发展的无奈
性,两种情况性质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租友合同其整体是有效的。
而另一方面,双方基于租友目的订立合同,但其预料并约定了亲吻、性行为、怀孕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在此结合国民预测程度和社会日常生活习惯判断,若类似于双方发生性行为而进行价格交易的条款,超出了国民预测性和公序良俗预设,突破了社会普遍接受程度的,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关于此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