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
红黄牌管理规定
红黄牌管理规定(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一)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中,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达到挂红牌标准的,坚决给予停止作业红牌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现场存在隐患达到黄牌标准的,坚决给予限期整改黄牌处理,并罚单位5000—20000元;(二)责任单位被挂红黄牌后,对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按照《赵楼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连带处罚制度》(兖菏能化发【2009】14号)执行;(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干扰安全检查活动,否则每次罚款100—500元;(四)责任单位不配合检查,故意刁难检查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予以500—1000元罚款,安全办公会做检查;(五)各业务科室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挂红黄牌指标,未完成的按照科室在册人数每人罚款100元,科室负责人加罚100元,并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批评;(六)所挂红黄牌必须严格执行红黄牌标准,严禁随意挂牌。
否则,所挂黄牌不予承认,并对挂牌者罚款200元。
四、其他(一)在安全检查中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装置,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必要时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挂牌人负责填写《安全检查挂红(黄)牌通知书》。
整改后,经安监处或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收回红牌,方可开工;(二)对有较大隐患或安全问题较多的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装置,提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限期达到要求的决定,并在现场挂整改黄牌,挂牌人负责填写《安全检查挂红(黄)牌通知书》。
整改后,经安监处或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收回黄牌,方可开工;(三)《安全检查挂红(黄)牌通知书》由安监处信息办负责通知责任单位,并按规定对科室、区队的挂牌情况进行统计,并纳入年度考核;(四)挂出红、黄牌后,当日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分析、整改,找出责任者,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上报安监处;(五)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安监处出具罚款单,统一报送矿人力资源科,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并通知被罚单位;(六)受罚的责任人,接到罚款通知后,必须在次月10日前到计财科全额缴纳罚款,逾期不交,在工资中双倍扣除;红牌:机电:1、电气设备:(1)电气失爆(2)电气保护不齐全有效;(3)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2、主要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3、主要提升钢丝绳断绳、磨损、锈蚀超过规定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4、主运输胶带机:(1)保护装置不齐全,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2)主要运输巷道内的皮带机未设防护栏;(3)巷道内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而未设;辅助运输:1、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上车场变坡点处的阻车器设置不合格、不齐全或不可靠;②同一斜巷内两组以上安全设施设置不合格、不齐全、不可靠;③上、下山掘进施工扒装机后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不符合规定;2、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3、无轨胶轮机及齿轮机车的制动装置、灯、喇叭等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4、运人设备:人行车不完好或斜巷架空乘人装置保护不齐全;5、上山掘进绞车(倒拉绞车)回头轮安装无标准或措施中无规定,固定不合格;6、斜巷绞车、对拉绞车运输存在跨风门情形;7、小绞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①安装固定不符合规定;②制动闸失灵;③穿绳、压绳不符合规定;④钢丝绳断丝超限;⑤勾头插接不合格;8、装封车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物料装车未使用专用车辆;②运输大型设备,没有制定专项安全安全措施;③封车不符合有关规定;9、绞车运输无信号或信号不起作用;10、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
车间红牌管理制度内容
车间红牌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间红牌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车间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车间所有员工。
第三条车间红牌是一种警告制度,用于提醒员工其行为已经违反公司规定,并且严重影响生产秩序。
第四条红牌管理原则上贯穿于车间生产管理始终。
第五条红牌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员工的纪律性,规范员工行为,促进生产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红牌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红牌分为黄红牌和红牌两种。
第七条黄红牌属于警告性质,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将转为红牌处理。
第八条红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严重者将被公司开除。
第九条红牌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2. 严重干扰生产秩序;3. 多次受到过红牌警告而不改正。
第三章红牌管理的程序第十条当员工触犯规定,被发现并确认后,由领导跟进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规情况属实,领导将提出警告,并发放黄红牌通知员工改正。
第十二条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领导可决定将其红牌处理。
第十三条红牌处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红牌处理结果应当在全体员工公示。
第十五条员工可自行提起对红牌处理的上诉,经公司高级领导审核后再决定。
第四章红牌管理的效果评估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红牌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红牌标准和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红牌处理档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红牌处理措施,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红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红牌管理的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红牌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新员工进行红牌管理的专业培训,明确红牌管理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红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理红牌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红牌管理的奖惩机制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奖励优秀员工的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多次受到红牌警告而能改正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以激励其继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红黄牌及严重“三违”标准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 号),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推动集团公司安全有效发展,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 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2. 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3. 高瓦斯矿井抽放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的。
5. 敞口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6.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7. 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8. 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
9.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10. 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
11.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12. 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13. 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4. 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15. 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6. 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17. 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18.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19. 采掘工作面空顶范围超过规定或出现冒顶没有安排处理继续施工的。
20.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
神木县孙家岔镇瓷窑塔煤矿采空区及火灾区综合治理项目作业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二0一四年四月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本项目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治理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 在雾天或夜间爆破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或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的。
2.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能见度不足30m时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不停止作业的。
3.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不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不制定安全措施的。
4.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电路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定值运行的。
5.作业设备司机违规超速驾驶的。
6.各种设备带故障作业的。
7.驾驶员疲劳、酒后、带病、情绪不好时驾驶设备作业的。
8.非驾驶员驾驶他人作业设备的。
9.雨、雪、大风天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或已不能正常作业时,没有停止作业的。
10.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
11.项目部油库、炸药库、高低压线的安全距离、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等不够、违反标准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执行或不改正的。
12.发生事故后事故隐患没排除处理、原因没查清就作业的。
13.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没经过技术培训,技术不合格就驾驶设备作业的。
14.非载人机动车辆载人的。
15.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16.无措施施工或不按设计、计划施工的。
1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或违章操作的。
18.挖掘机采装时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大于最大挖掘高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9.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不制定安全措施,并没有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的。
20.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的。
一通三防红黄牌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红、黄牌管理规定一、现场挂红牌停产整顿执行标准1.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CH4、CO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地点。
2.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正常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3.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⑴掘进施工揭煤或反揭煤没有制定专项措施;⑵避难硐室的设置及室内设施不符合防突要求;⑶压风自救系统设置及质量不符合防突要求;⑷防突风门的设置及质量不符合防突要求;⑸校验不合格强行掘进;⑹故意损坏抽放设施;⑺未按防突设计进行现场防突施工的。
4.敞口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5.局部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自动切换、供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安全监测系统使用不正常,未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或故意将传感器甩掉不用或用其它材料包裹起来的。
7.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 2mm,连续长度超过 5m 煤尘堆积的。
8.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
9.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焊作业。
10.同时打开一组风门作业的。
二、现场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2.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突机构,配齐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的。
3.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4.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5.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隔爆设施不全的。
6.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期(7 天)的。
7.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9.通风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⑴没有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⑵主通风机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装置或装置时效。
10.煤仓、溜煤眼放空造成风流短路。
11.新区开拓巷道揭露断层或掘进巷道揭露采空区前未按规定探放瓦斯的。
红黄牌管理制度
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生产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实行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特将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通知如下: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所属区域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红、黄牌的管理由公司各管理部(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黄牌,责令限期整改。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未整改的。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7、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8、安全监控仪表损坏的。
9、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10、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2、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3、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4、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6、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红牌,给予责任单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2、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挂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版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处罚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后)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56条)(原36条)1.井下存在风量不足的地点;2.瓦斯超限作业的,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2次(不含)以上的,瓦斯超限未按规定分析处理的;3.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5.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6.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评价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7.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9.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装备数量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热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具备断电功能的;10.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采空区封闭等通防重点工程存在重大缺陷的;1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存在重大缺陷的;12.违反规定烧焊的、烧焊作业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3.紧急避险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
14.井下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的;15.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16.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17.带有闭锁装置的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18.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19.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2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22.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23.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等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2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25.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26.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27.按照技术管理审批程序,未获得公司批复许可擅自开始施工的;2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29.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30.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31.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的;32.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33.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34.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35.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36.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车、运人的无轨车辆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37.小绞车、连续牵引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38.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失效的;39.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40.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41.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42.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43.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存在水害隐患未按规定探查(放)或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44.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手续的;45.发生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无调度记录或私自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46.销毁或删除重要电子记录信息的;47.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调度系统报警值设置违反规程、标准规定的;48.单项工程无规程(措施)施工的;49.检修作业没有明确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25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51.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52.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53.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54.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55.井口房及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消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80条)(原57条)1.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2.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3.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4.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5.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6.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7.采煤工作面停采至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大面积采空区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9.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不符合规定的;10.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11.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12.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13.自救器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不到位的;14.井下爆破器材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17.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18.下井电缆及胶带未按规定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19.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安全的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20.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3书不一致的;21.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22.机电设备长期超额定能力运行的;23.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24.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25.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锚杆支护现场无锚杆拉拔仪、力矩扳手等)不满足要求的;26.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27.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28.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29.采煤工作面3颗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30.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1.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32.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未采取处理控制措施的;33.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34.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以及金属网等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的;3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6.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37.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38.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39.井下爆破管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的;40.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441.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42.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43.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44.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45.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46.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47.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48.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跨皮带运输、拐弯运输(连续牵引车拐弯运输除外)的;49.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50.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51.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52.矿井辅助运输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够的;53.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专项地测防治水制度、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以及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54.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取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55.地质勘探工程、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以及存在管理、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56.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57.缺少地质、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58.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59.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60.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5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61.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62.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63.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无照明的;64.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符合规定的;65.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或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采掘现场随意破坏、变更测量控制点的;66.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中的井巷工程、硐室、老空积水等规程规定的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67.调度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68.发生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69.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70.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71.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72.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73.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报警而未及时处理的;74.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时效达不到标准要求的;75.现场安全管理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76.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消防通道不畅通的;77.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的;78.执行经批复的设计、规程、措施不到位,或随意修改相关设计及措施擅自施工的;79.试验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6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80.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三、地面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9条)(原17条)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或防爆设施失效的;2.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4.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5.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6.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9.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作业场所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1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11.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1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15.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16.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有指定安全措施(方案)施工以及不按措施施工的;17.脚手架及模板支护没有计算或不按批准的措施执行的;18.高处作业、基坑支护、四口五临边防护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19.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 安全色标的定义: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标识、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等,其颜色都有明确规定,以便工作人员能够快速识别和理解,避免发生危险。
2. 安全色标的种类和用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施工现场安全色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禁止标志:以红色为底色,表示危险、禁止或停止等警示,用于禁止进入危险区域或禁止操作危险设备。
如禁止入内、禁止通行等。
- 警告标志:以黄色为底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人们注意潜在危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注意高处坠落、注意机械运转等。
- 指示标志:以绿色为底色,表示安全、指示或许可等指导性信息,用于指示正确的操作方式或通行路线。
如安全通行、安全出口等。
- 提示标志:以蓝色为底色,表示提示或设施设备等特殊信息,用于提醒工作人员注意相关要求或设施的使用。
如紧急停车、安全用电等。
- 应急标志:以橙色为底色,表示应急或警示信息,通常用于指示紧急出口、应急设备等。
如应急出口、应急疏散等。
3. 安全色标的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安全色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遵循统一规划和设计原则。
具体要求包括颜色标准、标识形状、标识大小等,以确保标识的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4. 安全色标的设置和维护:施工现场安全色标应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备或道路等位置进行设置。
同时,对于已破损、不可辨识的标识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5. 安全色标的培训和宣传: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色标的培训,了解各种标识的含义和用途,并按标识要求进行工作操作。
此外,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通过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也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标准解读(安全管理和其它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兖矿集团发[2009]4号)中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应报下列资料:
审批后的建设项目总体施工设计;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有关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方案),必须按兖矿集团发[2006]673号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审批。”
02
本条主要应用于化工行业,我公司目前没有有毒有害气体,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是氨水泄漏,易挥发逸出氨气,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应急处理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穿防酸碱 工作服。
03
未制定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的;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定期切换或试验的。
《山东省安全标准化发电企业评价评级标准(试行)》中“2.3.6 (3)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要健全,根据规程、制度和设备厂商说明书,对运行设备(含安全设备)和备用设备定期进行测试、启动、投切或轮换运行做出明确规定;应认真执行,有无完整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中“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查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查的隐患。
(七)安全管理
2.施工队伍无安全资质证或无安全措施施工的。 1. 引自《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10]273号)。 2.《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兖矿集团发[2009]4号)中“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应报下列资料: (二)审批后的建设项目总体施工设计; (四)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有关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方案),必须按兖矿集团发[2006]673号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审批。” 据上述规定,无资质施工或无措施施工的挂红牌,立即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
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文件兖贵能化发〔2013〕63 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的通知各子公司,能化公司各部室: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能化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文件精神,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兖矿集团安发[2012]207号),能化公司制定了《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全员学习、考试,熟知违规内容,严防违规发生。
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三月一日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能化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 号)精神,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一、通用红牌标准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违反规定及存在重大漏项的;2.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3.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4. 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投入使用的;5.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6.检修作业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谎报和瞒报事故的;8.发生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9.重大问题或A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0.紧急情况下应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的;11.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2.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
红黄牌考核标准[方案]
红黄牌考核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管理,结合我矿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红黄牌考核标准制订下发。
望各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红牌1、巷道施工不执行安全措施规定。
2、施工顶锚杆连续失效3根以上;施工锚杆连续对五排进行检测有10根初锚力不达标。
3、绞车底锚三根松动,绞车绳断股超过规定的。
4、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
5、井下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
6、井下甩掉电器安全保护或过流保护不用。
7、变电所或工作面配电点检漏器远端漏电保护不起作用。
8、工作面机组与皮带、溜子无安装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
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实行“三专”供电。
10、运送大型设备、主要采掘设备无安全措施。
11、斜坡提升时绞车声光信号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钢丝绳和钩头质量不符合规定,连接不可靠,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
12、斜坡“一坡三挡”不齐全。
13、矿临时安排规定的重大安全制度及措施在现场得不到解决落实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黄牌1、工作面连续三排锚杆有5根初锚力不达标的。
2、由于管理不善人为出现巷道高度、宽度不符合措施规定。
3、架棚巷道撑木、拉杆、梁腿接口、叉角、棚距、盘帮构顶不符合规程规定较严重。
4、井下电器设备出现下列之一明显失爆的: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老鼠洞、破口露出铜丝。
5、工作面和巷道内机电设备完好状况较差,电器设备有失爆现象。
6、电器设备的三大保护和机械部分的闭锁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
7、煤电钻综保、信号照明综保不起作用。
8、皮带无保护或跑偏20米以上者、托滚短缺、机头机尾安全状况差者。
9、溜子机头机尾没有底锚或防止机头机尾翻起的设施。
10、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11、通风设施亏欠或质量差不符合规定要求。
12、轨道质量差、缺构件、严重倾斜、连续5根枕木松动或轨距严重超标。
绞车无钩头、保险绳、护绳板问题隐患较多。
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
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和管理工地的施工活动,保障工程安全和施工质量,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地施工活动,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对工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施工风险,维护工地和周边环境的良好秩序。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建设、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管理范围涉及所有工地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三、红黄绿牌分类1. 红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施工单位需要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黄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存在一般隐患,施工单位需要限期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绿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符合标准,没有隐患或者隐患较小,可以正常施工。
四、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1. 红黄绿牌评定标准(1)安全管理:包括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完备;工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坍塌、电气、施工鸣响、消防安全等;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
(2)环境保护:包括工地周围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噪音是否超标、扬尘是否严重、废水废气是否得到有效处理等。
(3)文明施工:包括工地现场是否保持整洁、秩序是否良好、施工噪音及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等。
2. 红黄绿牌评定程序(1)红黄绿牌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根据《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检查,得出评定结果。
(2)评定结果公示,工地需要在显眼位置设置红黄绿牌标志,并及时整改。
对于红牌工地,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黄牌工地,限期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绿牌工地,可正常施工。
3. 红黄绿牌奖惩机制(1)对于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工地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施工单位主动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范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1.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国家《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
三、色标的分类和用途1.黄色:黄色是警示色,用于标识危险区域或需要特别注意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深坑、施工机械作业区域等;2.红色:红色是禁止色,用于标识禁止进入的区域或禁止进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区域、危险物品储存区等;3.绿色:绿色是安全指示色,用于标识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应急设施等;4.蓝色:蓝色是指示色,用于标识设备、消防设施等。
四、色标标识的标准和要求1.颜色标准:使用的色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颜色标准;2.尺寸标准:色标的尺寸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使其能够被工人远远看到;3.位置标识:色标应按照安全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布置,以确保工人能够清晰地看到并理解其含义;4.固定方式:色标应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不能随意移动或遮挡;5.维护保养:色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清晰度和可见性。
五、责任和管理2.安全主管: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工人都理解并遵守色标的含义和规定;3.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色标规定的标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或移动色标。
六、培训和教育1.新员工培训: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应进行色标管理制度的培训,包括色标的分类、含义和使用规范;2.定期培训:对所有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定期的色标管理培训,加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七、违规处理对于擅自移动、遮挡或更改色标的人员,根据违规的情节轻重,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的范文,旨在指导施工单位和工人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序性。
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提高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采用红黄绿牌管理制度,以直观、有效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二章红黄绿牌定义及使用第四条红牌:代表警告,用于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规操作、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进行警示。
第五条黄牌:代表整改,用于对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轻微违规操作、质量不达标等情况进行提醒和整改。
第六条绿牌:代表合格,用于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且质量达标的项目进行表彰。
第七条红黄绿牌由施工现场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牌面应清晰、醒目。
第三章红黄绿牌发放及撤销第八条红黄绿牌的发放由施工现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以下情况决定:(一)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规操作、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应立即发放红牌。
(二)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轻微违规操作、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应发放黄牌。
(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且质量达标的项目,应发放绿牌。
第九条红黄绿牌的撤销由施工现场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情况决定:(一)红牌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予以撤销。
(二)黄牌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予以撤销。
(三)绿牌项目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可继续使用绿牌。
第十条红黄绿牌的发放和撤销应记录在案,作为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依据。
第四章红黄绿牌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管理部门,负责红黄绿牌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违规操作、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二)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操作、质量不达标的项目进行红黄绿牌的发放和撤销。
(三)负责对红黄绿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负责对红黄绿牌项目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红黄牌及严重三违
附件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一、煤矿、非煤单位通用红牌标准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违反规定及存在重大漏项的;2. 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3. 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4. 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投入使用的;5. 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6. 检修作业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 谎报和瞒报事故的;8. 发生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9. 重大问题或A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0. 紧急情况下应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的;11. 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12. 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
二、煤矿红牌标准(一)采掘作业13. 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14. 未按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获得许可擅自施工的;15. 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施工,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16. 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17.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或前探梁临时支护数量少于规定的;备用棚数量不符合规定的;18. 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19.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
(二)机电20.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21. 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22.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23. 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24.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25.6kv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26. 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主回路接线方式与实际不一致的;27.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28. 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生产安全分级颜色
生产安全分级颜色生产安全分级颜色是一种常用的视觉标识方法,用于对不同生产区域或设备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和示警,以便员工能够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在生产现场中,分级颜色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详细介绍生产安全分级颜色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
首先,红色是最常见的高风险危险级别标志。
高风险区域通常指的是那些涉及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等可能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的区域。
红色标志通常用于标示紧急停车按钮、电气设备高压区域、危险区域等,提醒员工必须高度警惕,切勿靠近或触碰。
其次,橙色常用于标记注意区域。
橙色标志通常用于标示需要员工注意的地方,包括机械设备、警告标志、易碎物品等。
橙色标志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提醒员工在接近这些区域时要小心谨慎,不要随意碰触或闯入。
接着,黄色常用于标记警告区域。
警告区域是指一些可能对员工产生轻微伤害的地方,如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滑提示、边缘警示等。
黄色标志的目的是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次,绿色标志用于标示安全区域或安全装置。
绿色标志通常用于标示安全出口、安全逃生通道、消防栓、应急装置等,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信息和指引。
绿色标志的出现提醒员工在这些区域内能够得到及时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
最后,蓝色标志通常用于标示指令或工作指南,指示员工正确操作设备或进行特定的操作。
蓝色标志主要用于标示指令牌、工作指引、操作步骤等,提醒员工按规定操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分级颜色是一种便捷有效的标识方法,可以帮助员工正确判断和区分不同区域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通过红色、橙色、黄色、绿色和蓝色这些不同颜色的标志,员工可以更加直观地认识到不同区域的安全性质,从而在工作中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企业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识要求和标识方案,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生产安全分级颜色。
严重三违、红黄牌
严重“三违”及红黄牌标准一、严重“三违”标准(一)综合管理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2.岗位工在岗位上睡岗、脱岗的。
3.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4.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的。
5.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6.喝酒后值班的。
7.不佩戴自救器下井的。
8.混岗作业的。
9.作业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的。
10.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11.集体违章(3人及以上)或当班出现5人次及以上违章的班组长。
12.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13.被上级检查人员查处的违章者。
14.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15.对抗安全管理或打击报复安全监察人员的。
16.外来人员下井(现场)未签订安全协议和进行安全培训的。
17.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
18.单项(零星)工程无措施或无派工单施工,或派工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
19.其它经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三)掘进专业1.空顶作业的。
2.迎头未配备前探临时支护或配备了不按规定使用的。
3.接近积水区,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措施。
4.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他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
5.与老巷、老空贯通不站岗。
6.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7.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8.干打眼的。
9.耙装机绳道内有人开机耙装的。
10.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拉、松车的。
11.迎头边打眼边装药的。
12.小绞车安装不合格的;闸、护绳板、绞车绳等不合格开车运输的。
13.巷道扩修时不先支后回的。
14.独头巷道扩修,扩修地点以内有人或多处同时作业的。
15.上下山移耙装机下方有人的。
16.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发生冒顶的。
17.用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重物的。
18.锚杆、挂网支护不合格的。
19.其它经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四)火工放炮1.爆破工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2.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
3.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填充物充填的。
XX煤矿”三违”及“红黄牌”管理规定
XX煤矿“三违”及“红黄牌”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有效遏制“三违”现象和及时整改现场隐患,制定本规定。
一、“三违”管理检查人员依据本规定附表1查处的现场违章行为填写“三违”行为处罚通知单交安全监察科,由安全监察科依据标准核实确认,月底兑现。
二、“红黄牌”管理(一)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依据本规定附表2对施工现场或设备挂“红牌”或“黄牌”。
(二)对业务部门或安监员查出的隐患,指令限时整改而未整改的,按挂黄牌标准处理。
(三)矿领导或业务科室下达的《安全隐患督办单》没按期整改完成的,按挂黄牌标准处理。
(四)红黄牌挂出后,挂牌人员应向安全监察科汇报挂牌具体情况。
安全监察科做好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单位、挂牌原因和挂牌人员部门和姓名等)。
现场有安监员的,安排安监员现场盯住整改;现场无安监员的,必须通知施工单位或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挂牌单位填写“红黄牌通知单”,经专业副总师签字确认,交安全监察科存档考核。
(五)被挂红黄牌单位要立即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及时组织整改。
整改结束后,书面向挂牌业务部门提出摘牌申请。
业务部门安排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安全监察科人员一同到现场复查验证,确认合格后给予摘牌。
(六)责任单位要组织分析原因,在3 个工作日内写出分析报告,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报安全监察科备案。
(七)安全监察科信息办负责对责任单位分析报告的上报进行监督,凡不按上述要求上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督促,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八)业务部门现场挂牌后,必须在矿早会上通报挂牌情况。
(九)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挂牌后没有通报的或要求撤销挂牌的,必须由原挂牌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部门盖章交安全监察科信息办方可撤销。
三、“三违”处罚(一)一般违章指挥行为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年内累计2次,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红黄牌管理制度
兖矿峄山化工XXX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生产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实行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特将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通知如下: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兖矿峄山化工XXX所属区域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红、黄牌的管理由公司各管理部(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黄牌,责令限期整改。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未整改的。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7、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8、安全监控仪表损坏的。
9、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10、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2、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3、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4、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6、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红牌,给予责任单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2、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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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能化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落实《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xx集团董发号)精神,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
2、在石门揭煤、煤巷掘进、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留设安全屏障的。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出现高温烟火点或CO 超限的。
4、排放瓦斯时未执行排放瓦斯分级管理制度、没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
5、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作业地点未按规定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鉴定为高瓦斯矿井而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4-6、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
7、改变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和巷道贯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的。
9、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10、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11、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的。
12、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未执行“三专”的。
局部通风机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13、矿井供电不符合“双回路”要求的。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缺少或甩掉过流、漏电、接地保护的;井下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14、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5、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16、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
17、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5-18、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19、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矿车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0、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
21、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2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23、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24、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5、矿建施工工程未做到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的。
26、初次放顶、过断层、破碎带、巷道贯通、透老巷等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
28、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29、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
30、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31、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6-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和便携仪的。
2、井巷风速超限的。
3、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安装的。
4、不符合规定的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
5、一台局扇同时向2 个及2 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6、未使用阻燃胶带、阻燃电缆或局部通风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
7、凡开采自燃煤层未开展灭火预测预报工作的。
8、防突考察员不按规定考察,对数据弄虚作假的。
9、瓦斯抽采钻孔不按设计施工,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进尺和瓦斯抽采量的。
10、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
11、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
12、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
13、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14、大型固定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的。
15、排水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或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要求的。
16、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的。
-7-17、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的。
18、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
19、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20、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机车运输巷道的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
21、车场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2、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23、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24、掘进工作面改变支护形式没有设计的。
2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26、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27、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28、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39、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30、主要水仓淤泥未按规定清挖的。
-8-三、地面单位(场所)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2、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 /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 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5、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
6、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7、在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连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
9、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
10、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11、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2、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13、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4、施工队伍无安全资质或无安全措施施工的。
15、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四、地面单位(场所)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未整改的。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7、安全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
8、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9、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0、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1、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0-12、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3、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4、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5、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矿井严重“三违”标准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安排无证人员上特殊工种岗位的。
3、携带烟火下井、酒后下井的。
4、下井不带矿灯、自救器及在井下拆开矿灯者。
5、井下睡岗的。
6、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7、无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没批准、未贯彻进行安排或作业者。
8、掘进工作面无人监护时找顶的,找顶、找帮、不使用长把工具的。
9、所使用锚杆、锚索长度或强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10、使用永久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重物的。
11、迎头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2 以上仍继续放炮的12、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人员;将人员放入放炮警戒线以内的责任者。
13、下列情况之一的:①雷管不用专用雷管箱;②存放或运送雷管箱未加锁;③雷管不是放炮员运送;④不使用专用炸-11-药包运送炸药的。
14、放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不将领取的炸药和雷管分别存放在完好的箱内;②炸药或雷管箱不加锁;③炸药或雷管箱存放地点不符合规程要求;④运送雷管、炸药人员乘坐运输工具者。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做炮头不使用竹(木)棍扎孔;②雷管由药卷外面斜插或捆在药卷上;③一个药卷插两个以上雷管、他人代替放炮员做炮头(引药);④在电缆、机电设备处、支架不完好的地点做炮头。
16、瓦斯超限作业的。
17、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18、违章放炮的。
19、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
20、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时,超采超掘责任者。
21、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
22、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违犯停送电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检修井下低压电气设备不停电闭锁、挂牌或未派人看守的。
23、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12-24、井下在用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仍继续操作设备的。
25、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主要责任者。
26、违犯斜巷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运输的,包括无安全设施进行斜巷运输的责任者,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责任者。
27、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28、井口20m 范围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的。
29、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
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进行探放水施工的主要责任者。
30、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弄虚作假的人员。
31、检查人员已挂牌停止作业,但又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32、其它经能化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六、地面严重“三违”标准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3、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13-5、约时停送电的,带负荷拉刀闸的。
6、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7、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
8、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
9、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
10、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1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12、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13、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14、其它经能化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七、处罚1、因严重“三违”造成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能化公司对严重“三违”人员按照集团进行处罚,并对严重“三违”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严重“三违”单位处以1000~50000 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