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_杨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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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 产 品 责 任 中 实 行 惩 罚 性 赔 偿 法 律 制 度 之 利 弊 分 析 ( 一) 利之一面: 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恶扬善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 也是法律的一个古 老的、固有的功能。惩罚、威慑不以等价为原则。有条件 的使用惩罚性赔偿金, 是发挥法律惩恶扬善功能的一个重 要方面。因此, 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生产出缺 陷产品者施以重罚, 是抚平受害人所受创伤、实现社会正 义的需要。诚然, 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过错虽然不是产 品责任的构成要素, 但却可以在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上发 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 机械的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 任人, 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对那些无视消费者安全、无 视社会利益的厂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是剥夺他们的不法利 润, 恢复公正的一个必要手段。事实上, 产品责任惩罚性 赔偿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初步肯定,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 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 金 额 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价 款 或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 一 倍 。” 还 有2003年6月1日 起 施 行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品 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等, 已经突破了我国 《民法通则》、 《产 品 质 量 法》等法律中有关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表明立法的 视角已不再局限于社会的一般情况, 并已开始重视社会的 具体情况; 立法的目的已不再局限于形式上的公平与平等, 而是重视实质的公平与平等, 从而增强了法律规定的惩罚 力度,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2、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生产安全产品 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惩罚与预防, 即惩罚侵权行为人, 使其在侵权行为中无利可图, 同时告 诫侵权行为人以及其他人不要再为类似行为。在某些产品
( 二) 弊之一面: 1、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尚存在的合理性争议 在大陆法系中, 惩罚性赔偿在现存法律中找不到任何 依据。因为根据传统民法观点, " 损害赔偿之最高原则在于 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即 “补偿 为 主 ” 已 成 为 通 说 。 在 民事赔偿责任中, 受害人就其损害范围获得的补偿是有充 分根据的, 因为这部分利益始终属于受害人, 并不因侵权 或违约行为而发生分离, 对其的补偿就是对受害人权利的 恢复。而在惩罚性赔偿中, 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往往超出其 实际损失的范围, 因而形成了受害人因受害而得利的局面。 这在一些激烈反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看来, 是与 基本法理想冲突的, 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 认为不具 备法理依据。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经 济负担 惩罚性赔偿无疑是相当严厉的, 企业一旦受到制裁, 会因此而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对于那些经济实力不强、 规模不大的企业, 更可能因此而导致破产。同时, 由于生 产者对新产品、新技术投入市场以后的风险无法充分预见, 碍于惩罚性赔偿的威慑, 在心理上存在惧怕 ( 下转第 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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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5- 12- 18. [作者简介] 杨 玫,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 研究方向: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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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隐患的三菱车用户免费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 仅此而 已。而且, 更换的条件还相当苛刻, 磨损的换, 不磨损的 不换。这无疑使中国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失衡, 同样 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何在美国, 消费者能得到巨额赔 偿, 而在中国, 消费者或者得不到任何赔偿, 或者即便得 到了赔偿也是障碍重重, 所得杯水车薪呢? 诚然, 虽然我 国的 《产品责任法 》 并 没 有 给 消 费 者 提 供 明 确 的 救 济 方 式 , 但从中国的现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 法 》 等 条 款 中, 消费者还是可以找到依据来追究东芝、三菱公司的相 关责任。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此,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消费者可以获得增加一 倍的赔偿外, 消费者只能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所能得到的救济实在有限, 而且, 对于经营者欺诈的举证, 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不 足。这就造成了消费者诉诸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障碍, 既 然胜诉所得的赔偿如此菲薄, 又何必劳心伤财去打一场未 必会赢的官司呢? 这无疑拷问着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制度的立法及其适用范围。
3、有利于协调解决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 对称问题, 更好的实现三者之间的平衡
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与生产经营者相比, 由于在市场 供求关系中的被动性和受制约性, 使其所得的信息不充分, 客观上与生产者、经营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而导 致消费者常常处于被动和弱小的地位。为了保证消费者从 形式到实质上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地位, 就要在立法 中确定一些特别的手段和措施来改变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充实消费者的经济和物质后盾。 应该说对在主观上存在恶意的生产经营者课以巨额的惩罚 性赔偿, 是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一种安抚, 也是 法惩恶扬善功能的体现。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 任人, 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因为在财力雄厚的生产者、 销售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 矫枉应当过正, 不过正不能矫 枉。数额上的' 过正' 是为了实质上的' 公平' 。 [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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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Baidu Nhomakorabea赔偿
●杨 玫
[ 摘 要] 本文在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及其内涵的基础上, 分析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并就产
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利弊进行了比较, 认为我国应有条件地在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关键词]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保护 [ 中图分类] F12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672- 8777( 2005) 12- 04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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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范围,增强外汇储备规模 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度性。现实人民币汇率的超稳定状态,实 际上是对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初衷的背离。为了维持人民 币汇率稳定的目标,中央银行常常被动地在外汇市场进行操 作,一旦人民币外汇市场的预期汇率与政府的目标汇率发生 偏离,央行被迫进入市场大量吸收和抛出外汇,结果导致外汇 储备增长的大起大落。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 约束下,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储备增长的稳定性上存在着较强 的替代关系,即人民币汇率稳定则外汇储备增长就难以稳定。 目前要使外汇储备规模适度和增长相对稳定,适当扩大人民 币汇率的波幅就应该成为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另外,增强 人民币汇率对市场真实供求状况的反映程度,也是人民币汇 率市场化的基本要求。
责任侵权案件中, 一些生产经营者从营利角度出发, 发现 将补偿性赔偿金打入经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为有利可图, 从而对消费者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 将其巨额利润 建立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在美国福特汽车 公司公司生产的平脱汽车油箱爆炸索赔案中, 福特公司虽 明知其设计存在缺陷, 但其董事会经计算得出改进此缺陷 费用要多于对预计可能出现的事故所要给付的补偿金, 最 终放任油箱缺陷的改进而使使用者遭受了巨大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对于这类存在严重主观故意的生产经营者, 依据美国侵权法中的 “深口袋理论”, 只有加大 对 其 的 处 罚 力度, 才能惩戒其对公众安全的懈怠, 使其为自己的行为 付出昂贵代价, 惟其如此, 才能为后来者提供教训, 遏制 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证明的, 或者即使能够证明也并不是太多, 受害人可能不 愿意为获得并不是太高的赔偿金而提起诉讼, 甚至可能因 为担心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面临败诉的危险, 从而 不愿意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 通过惩罚性赔偿也可以鼓 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而提起诉讼, 揭露不法行为并对不 法行为予以遏制。
二、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经济发展十分迅速, 各 种产品极大丰富市场的同时, 一些产品缺陷与伪劣产品对 消费者的损害问题也日益突出。消费者将产品的产厂家和 经销商告上法庭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在这样的一个经 济发展的大背景下, 我国出台颁布了《产品责任法》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 下 简 称 《消 法 》) 。 而 该 法 的 颁 布 , 无疑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作为一项法定的特殊赔偿原则纳 入学界的视野, 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问题提供了相应的 法律依据。于是, 手持 《消法》, 知假买假的王 海 迅 速 成 为 公众人物, 并引起竞相效仿。从一个简单的“王海”到 “王海们”, 再到形成 “王海现象”, 以致与此有关 的 讨 论 此 起彼伏, 与此有关的诉讼接连不断, “打假公司”几欲成 为一项产业。但从个案的处理结果来看, 各地法院采取的 态度不尽相同, 学界对“王海现象”也是褒贬不一。为此, 惩罚性赔偿及其适用范围的确立, 又一次冲击着我国的法 学界。 固然, 对消法中“消费者”一词的含义在理解上的分 歧, 以及对知假买假的“王海们”如果受消法的保护带来 的负面效应的严重程度的争论, 再加上一些法院对“王海 们”和“打假公司”给予的一纸败诉判决, 使我国现行民 事实体法律中唯一明文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只局限于一 个很小范围内的适用。特别是近期发生在我国的东芝电脑 等日本产品责任事件。使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问题更 尖锐化。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 东芝公司给予美国用 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 却仅仅给了中国用户一个免费下 载的补丁程序软件, 并表示不会给中国用户经济赔偿。无 独 有 偶 , 在 三 菱V1、V3型 越 野 车 因 严 重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致 使多名中国消费者车毁人亡时, 三菱公司只承诺为存在质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学界一直作为一个大家 争议的焦点而倍受关注, 它同时也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法学 研究的新课题。为此, 本文从相关法学原理着手, 具体就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分析与比较, 旨在推进我国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 为它的设立与完善进行 相应的研究与探讨。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及其内涵 惩 罚 性 赔 偿 ( punitive damages) , 也 称 示 范 性 的 赔 偿 ( exenplary damages) 或报复性的赔 偿 ( vindictive damages) , 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至今, 该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 但在美国法中, 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 其中包括在产品责任 中的惩罚性赔偿。 而就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而言, 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 受的损失、惩罚与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主要表现在: ( 一) 赔偿功能, 由于惩罚性赔偿不是独立的请求权, 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如财产损失赔偿、精神痛 苦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等。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 惩罚 法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 ( 二)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 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也就是要对故意 或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与补偿性损害赔偿 有所不同, 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其性质应是一种交易, 等同于财产交换损失。而惩罚性赔 偿则是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其不 法行为, 从而达到制裁效果。 [注②] 诚然, 惩罚性赔偿 又 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 因为它毕竟属于民事责任而不是行 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 补救的权力, 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 受害人是否 应当获赔偿及赔偿的多少, 最终则由法院来作出裁决。 ( 三) 遏制功能: 遏制可以分为一般遏制与特别遏制。 一般遏制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产 生遏制作用; 特别遏制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从 经济学的观点看, 在某些情况下, 被告从其不法行为中所 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 而其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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