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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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及其法律对策
作为施工企业,最头疼的莫过于面对业主以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通过二次法律事务例会及各经营单位提交的债权债务明细报表,我室发现,各经营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给我公司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我室全体成员通过对各经营单位反馈的信息进行讨论研究,对各经营单位提交的债权债务情况明细报表进行认真剖析,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八种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供各经营单位参考。
一、工程未经验收。我们承接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未得到验收,这是否构成业主拒付我方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呢?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价款并接受工程;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如果建设方违反此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就应当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无权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因此,如果业主只提出没有经过验收,而没有证据说明工程不符合约定,则无权拒付工程款。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将验收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时,则应从约定;当然,这时还要考虑没有进行验收的责任,如果责任在业主,则业主也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建设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而承包方只能是配合进行验收,没有主动权。
二、承包方没有提供竣工资料。工程顺利竣工后,如果我方不向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业主是否有权以此拒付我方工程款呢?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义务有主、从之分。因此,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只是其从义务之一,即使承包人违反此项义务,业主(建设方)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这一主义务,而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结算的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在我方与业主工程款纠纷的案件中,曾发现双方虽然达成结算,但业主在结算上只有签名而无盖章的情况,而诉讼过程中,业主往往都会提出签名人没有权限,以此否认双方的结算效力。
针对此种情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负责,作为建设方(业主)应当积极地与承包方进行结算以确定工程款,而且目前在结算中往往是承包方居于被动;所以原则上结算协议上有建设方工作人员的签名,就应当确认其效力;至于该工作人员是否确实有权限,属于建设方(业主)单位内部问题,不能对抗不知情的承包方。
当然,如果建设方(业主)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应当知道结算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则此结算协议就不能拘束建设方。
四、迟延完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迟延完工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但是,依法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我方工程款。
如果迟延完工是建设方(业主)的原因,则承包方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建设方也就无权拒付工程款;如果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迟延完工,则属于违约行为,承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建设方(业主)也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承包方迟
延完工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之前,业主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此时业主只能就此提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而不能将此作为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时的抗辩理由。
五、承包人没有完工。与工程款相对应的承包方的主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如果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则无权要求建设方(业主)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只能就其已施工完成的部分,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建设方(业主)支付相应价款,而对已施工部分,应由承包方负举证责任。
如果是建设方(业主)的原因导致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这时因工程未完,承包方同样不能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可就此要求建设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完成,建设方(业主)也可以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这是最常见的建设方(业主)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之一。如果确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有质量问题,则承包方应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但这时,建设方(业主)仍然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我方工程款,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方(业主)只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合理期限内修复;
其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当承包方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之时,建设方(业主)才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第三,司法解释中规定不支持工程款请求的,只能是在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此可见,对于建设工程因承包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方(业主)必须首先要求修复,只有当承包方修复后仍不合格或者拒绝修复时,建设方(业主)才能要求减少工程款或者不支付工程款;
第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的履行抗辩,在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他方只能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而在承包方因质量问题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确定前,不可能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工程款数额。
所以,在承包方起诉要求建设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如果建设方(业主)只是单纯的提出质量抗辩,而既不反诉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者减少工程价款、赔偿损失,也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则这种抗辩无须予以考虑,可让其另案解决。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设方(业主)有权对工程随时进行检查。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方(业主)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要求承包方修复,而不应当不理不问,直等到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
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建设方(业主)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由此可见,法律已经赋予建设方(业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权利;而同时建设方(业主)也有义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如果工程是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交付使用,之后建设方(业主)又在工程款诉讼中提出质量抗辩。则应当认定:建设方(业主)未经验收即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其再提出质量问题,应当按保修另案处理,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七、时效抗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应当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具体到工程款的支付,就应当从承包方“知道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