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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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车辆是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运载工具,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全面完成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车辆验收组织机构,建设验收队伍,强化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改进验收方法,突出过程监督,严格产品准入,控制质量源头,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铁道部设立专门组织机构(称为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

第三条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两个分支机构。

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

第四条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属强制性监督。

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本规定所述铁路车辆产品是指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六条本规定所述验收是指车辆验收人员代表铁道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对铁路车辆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铁路车辆产品进行认可和接收。

第七条车辆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

第八条车辆验收人员要遵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原则,履行“审核评价,监督控制,认可接收,沟通反馈”的职能作用,落实“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诚信自律,求实创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的工作方针,实现“确保产品验收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装备保证”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本规定是车辆验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依据,是铁路车辆验收系统依法验收,规范行为,建设队伍以及明确铁路车辆验收系统与被监督验收企业之间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路车辆验收工作,并设置专门机构(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验收室)负责车辆验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三级管理体制和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铁道部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和共设立六个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域范围内铁道部派驻在各铁路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车辆验收室,具有“贯彻执行、组织领导、管理指导、监督考核、沟通反馈、协调服务”的职能。

第十二条铁道部在各铁路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大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派驻车辆验收室,负责驻在企业铁路车辆整车造修及重要零部件造修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同时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制造企业相关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铁道部在各铁路局(公司)设立车辆验收室,负责管理铁路局(公司)派驻在各车辆段的车辆验收室。

铁路局(公司)派驻在各车辆段的车辆验收室负责客车段修(A2、A3修)及以上修程和货车厂修、段修、辅修、临修的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

第十四条铁道部设立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局级),下设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设主任1名(正处级),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所属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的验收人员队伍建设、思想工作、政策掌握、职责监督、业绩考核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等。

第十五条铁道部派驻在各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大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正处级),较大的车辆验收室(10人及以上)可另设副主任(副处级),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正科级或副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副处职),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科职或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副段职),较大的车辆验收室可另设副主任(科职),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科职或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铁路车辆验收系统的各级车辆验收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对管辖范围内的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车辆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劳卫司根据工作量(包括品种、项目、数量、产品科技含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本着
“精干、高效”的原则统一核定。

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车辆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铁路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九条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必须由取得国家和铁道部相应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

第二十条铁路车辆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铁路车辆产品的制造、维修和进口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车辆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线运行。

第二十一条铁路车辆验收人员应按规定参与铁道部组织的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的准入评价。

对于评价合格、取得生产资质的企业,车辆验收系统将其作为供方,对其进行评价与管理。

对供方的合格评价,从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物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进行,以验证其质量控制能力是否得到持续的保持。

第二十二条车辆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依据国家、行业或铁道部颁质量法规、标准、有关技术条件(规章、规则)、图样、标书、合同、部令、文件、电报、函等实施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验收工作。

不合格产品和未经准入、认证评价的产品,不得验收出厂。

第二十三条车辆验收人员在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时,应参与驻在企业有关铁路车辆产品的技术转让、设计及工艺评审、产品鉴定、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车辆验收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所需要的图样、相关文件、技术资料等,均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作为双方共同的执行标准。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车辆验收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车辆验收人员要参加对入线检修车辆、报废车辆及报废重要零部件的鉴定确认工作,应参加影响车辆产品质量的主要工装设备的性能鉴定,按规定参加对车辆造修所用探伤、试验、检测设备的性能校验并对使用状态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车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铁路车辆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并不能解除生产(包括制造、维修和组装)企业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二十七条车辆验收人员实行聘任制。

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可以实行招聘,也可采取组织推荐的形式进行。

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
“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人才。

第二十八条各级车辆验收人员应选聘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铁路车辆及相关专业业务,具有质量管理知识并有一定的车辆制造、检修、运用经验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及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验收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十条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验收员及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验收员一般应具有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

第三十一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的
人选,由铁道部运输局选荐,铁道部人事司组织考察,铁道部聘任。

第三十二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综合办公室主任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铁道部运输局选荐,铁道部人事司会同运输局组织考察,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及所在地铁路局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人事司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其他验收人员的人选,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选荐,铁道部运输局组织考察,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运输局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和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主任验收员、验收员由驻在铁路局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和聘任,并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劳动关系、社保关系。

第三十五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的人事档案由铁道部人事司管理;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其他人员及铁道部驻厂(公司)验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
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管理。

第三十六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的验收人员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列入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或相关铁路局;验收人员任职期间的人事管理以铁道部管理为主,其他关系及解聘、离任、退休后的管理均由铁路局按铁路员工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工作人员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人员的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铁路乘车证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统一管理,由铁道部运输局根据《铁路职工工作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职工工作证的审核、验印、发放、注销和日常管理,同时根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乘车证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五章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第三十八条进入铁路营业线的新造、维修及进口的铁路车辆产品均应实行验收,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进行过程监督和确认,由铁路车辆验收系统负责验收的铁路车辆产品,范围如下:
⑴客车
①客车整车的制造;
②客车整车的维修,包括厂修、段修、A2、A3、A4修及重要改造内容;
③客车重要零部件的制造;
④客车重要零部件的维修,包括厂修、段修、A2、A3、A4修。

⑵货车
①货车整车的制造;、
②货车整车的维修,包括厂修、段修、辅修、临修及重
要改造内容;
③货车重要零部件的制造;
④货车重要零部件的维修,包括厂修、段修、辅修、临修。

⑶动车组
①动车组整车的制造;
②动车组整车的维修;
③动车组重要零部件的制造;
④动车组重要零部件的维修。

⑷进口车辆
①进口车辆整车的制造;
②进口车辆重要零部件的制造。

有关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的具体明细执行《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分工原则上按属地划分,特殊情况下可按专业范围划分。

第六章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四十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不仅要对最终产品实施验收,还必须运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思想与方法,对驻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符合性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核,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稳定;并监督和审核(必要时参加)生产企业对供方所进行的合格评价与管理,严格源头质量控制。

第四十一条对纳入《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内的铁路车辆产品,均必须进行质量监督验收。

在生产企业分别按全数验收、抽样验收两种形式进行质量监督验收,对采购的产品应进行复查验收。

⑴全数验收:是指由铁道部派出的车辆验收人员在生产企业对产品逐件确认、逐件评定的验收方式。

⑵抽样验收:是指由铁道部派出的车辆验收人员在生产企业对产品按批量采用计数抽样确认、批量评定的验收方式,对确定的批量实行批次接收或拒收。

⑶复查验收:是指由铁道部派出的车辆验收人员对企业采购的铁路车辆产品和原材料所进行的检查、试验并判定是否合格的验收方式。

一般采取审核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督促生产企业强化生产过程的中检(中间检查)和专检(专项检查),针对不
同产品正确使用计数统计抽样检查方法,使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因素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三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针对生产企业的产品特点和质量保证能力,确定铁路车辆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建立控制程序,对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督和确认,未经确认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

第四十四条车辆验收人员要深入现场,了解并掌握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对于重要的铁路车辆产品要制定产品验收作业指导书,以加强和规范质量控制,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惯性质量问题,应以《验收员对厂(段)长建议书(车统—92)》向厂(段)长提出改进建议及要求。

第四十五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推动企业不断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质量检查机构,竣工产品必须由各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向车辆验收室交验。

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的重点故障应提出《铁路车辆产品回修通知书(车统—93)》,并列入铁路车辆产品一次交验拒收率统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故障后重新交验。

第四十六条新造车辆验收合格应开具《新造车辆落成验收记录(车统—1)》和《新造车辆移交记录(车统—13)》,检修车辆验收合格应开具《检修车辆落成验收记录(车统
—33)》和《检修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未经验收员签收的车辆不许出厂,不许报完成任务,财务不予清算。

第四十七条企业销售属于铁路车辆产品监督验收范围内的产品,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应开具产品验收合格证,加盖产品验收专用章和验收员名章。

第四十八条新造车、改造车和新产品开发在批量生产前,验收人员要积极参加驻在企业组织的首批首辆(件)鉴定工作,首辆整车须由厂、段长(或副厂、段长)亲自向验收室主任(或副主任)交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产品和工艺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需要进行运用考验或上线运行时,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对相关问题作出记录,由厂、验及配属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可以上线运行,具备条件时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十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技术转让,图样、工艺不完善,无完整工艺文件的铁路车辆产品,不予验收。

当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技术工艺是否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进行验证确认,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十一条客车、动车组及有固定配属货车的接车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可通过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协调解决。

企业与接车人员发生争议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由车辆验收室负责确认。

第七章工作制度与内部管理
第五十二条铁路车辆验收系统要严格按照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做好体系的日常运行和持续改进工作,不断规范和改进车辆验收系统内部管理,使验收工作纳入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内,提高车辆验收系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五十三条各车辆验收室要以创建标准化验收室为载体,开展“建一流队伍,抓一流管理,创一流业绩”活动,“建设验收文化,强化验收基础,创新验收方法,打造验收品牌”,持续改进验收工作,适应铁路发展对验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五十四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奖惩考核办法或细则,由各级车辆验收机构主任主持定期考核,对成绩显著者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主观原因造成错、漏验所引起的严重后果负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于年初一个月内逐级上报,重点要将上级精神和工作部署与本室工作实际相结合,突出贯彻落实;年度工作总结要于次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总结成绩与经验,反省问题与不足,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月度工作总结与计划(验收工作月报)要于每月10日前逐级上报。

第五十六条各级验收机构主任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度至少向上级领导部门述职报告一次。

重要事项及相关建议要专题报告。

各级车辆验收机构主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各车辆验收室要坚持厂(段)验联席会议和专题质量分析会议制度,厂(段)验双方于每季度至少共同主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厂(段)验双方都要维护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的严肃性。

对扩散的配件生产企业可不定期地召开厂验联席会议,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管辖范围内的厂(段)验联席会议,加强对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五十八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碰头会并开展业务学习;坚持每日将验收日志录入YMIS系统;坚持每日至少登录一次YMIS,及时查阅有关文件电报并监督落实;坚持对KMIS、HMIS、AEI等信息化系统的上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做好电子签名确认工作;坚持按照规定的台账、表格、文件等文档规范格式进行填报、上报和存档;
第五十九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坚持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统计分析,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质量攻关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地召开质量分析会议,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必要时可派员参
加专题质量分析会议;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三对三查”(对规、对标、对图,查管理、查工艺、查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条严格对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签发工作的日常管理,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合格证编号、产品名称、图号、规格型号、铁道部批文电号、数量、出厂日期、生产企业、收货单位(使用单位)、检查员名章、质量检查专用章、验收员名章、产品验收专用章,并实行书面合格证与电子版合格证并行的方式。

第六十一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要组织车辆验收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及考核评价工作,新聘任的验收人员上岗前要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各车辆验收室要制定计划,开展内部轮岗交流;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验收人员的异地交流和业务培训,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车辆验收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专家型人才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六十二条各级验收机构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室内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车辆验收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验收人员进行连续评价;要严肃验收人员的请销假
制度,树立各级验收人员纪律严明、自律规范的意识;要狠抓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实现验收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无重大工作失误。

第六十三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在铁道部运输局的归口管理和指导下,按照科学的人力资源评价体系和公正、规范的评审程序,搞好车辆验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程序向“铁道部运输局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的车辆验收人员参加驻在铁路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十四条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按照铁道部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公章、产品验收专用章、验收人员名章、验收人员标识钢印的刻制、启用、使用、注销、登记管理,启用和注销的印章式样须通报给铁路车辆验收系统。

第六十五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要在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要在驻在铁路局(公司)、驻在车辆段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建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政治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好党、工、团工作,模范遵守《铁路车辆验收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打造一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具有“大局意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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