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审理证券民事案件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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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审理证券民事案件规定》的规定

● 详细描述:

1.因果关系的判定

(1)时间段的认定

(2)被告自证无责的情形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2.损失的界定 (1)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①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

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买入价-卖出价)×数量 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

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买入价-平均价)×数量

(3)基准日的确定: ①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②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第①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4)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5)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示例】购买时股价是18元,购买1000股,后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若每10股送10股,除权后股价为9元,持股数量为2000股。后虚假陈述被披露,股价跌为5元。复权后,股价为10元,持股数量为1000股,投资者的损失为(18-10)*1000=8000元。

例题: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中的报告制度的

表述正确的是()。

A.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B.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C.公司监事发生变动时,应当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正确答案:D

解析: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需要临时报告。

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00万元

B.人民币1亿元

C.人民币5亿元

D.人民币10亿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证券法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假如证券公司经营的是经济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财务管理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该是5000万元。如果经营的是其中的证券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一项,就应该是人民币一亿元。作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只有同时经营两项以上的时候,C选项才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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