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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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授予及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及登记管理,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及《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10〕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

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6-10学分,Ⅱ类学分15-19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护、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厂矿、企事业医院):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二)休产假者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个体及企、事业卫生所等)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须有80%的学分为本专业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作者顺序授予学分:

(1)国外刊物:10分,9分,8分;

(2)国家级或核心期刊:6分,5分,4分;

(3)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5分,4分,3分;

(4)内部刊物:3分,2分,1分。

5、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组成员顺序授予学分:

(1)国家级课题:10分,9分,8分,7分,6分;

(2)省、部级课题:8分,7分,6分,5分,4分;

(3)市、厅级课题:6分,5分,4分,3分,2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

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

9、10项的内容属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不高于6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高于3学分,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不授予此项学分。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必须获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并纳入我省统一管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1、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2、卫生技术人员持IC卡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由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专管人员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同时负责到所挂靠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基地登记,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市直单位、各县区卫生局初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复审的审核管理制度。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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