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腐 倡 廉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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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总379期)
乌石山铁矿矿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2011年6月8日印发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专刊
[按语]六月,是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新钢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汇编了《“反腐倡廉教育”案例选编》材料。
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是党风廉政教育的有效形式之一。各党支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教育”案例选编》材料进行学习讨论。学习讨论要学议结合,防患未然,引导党员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常念廉政经,常敲警示钟,常打预防针,用谨慎之心对待权力,用淡漠之心对待名利,用警惕之心对待诱惑,自觉做到自警自律,廉洁从业,勤政务实,远离腐败,远离犯罪。
一、令人叹息的晚年
(一)基本案情
郭某,1954年出生,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任新钢公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03年12月至2008年6月任新钢公司石灰厂厂长,2008年退养。2001年至2007年下半年期间,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业务、货款结算等方面,先后5次收受业务单位和个人所送人民币1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二)定性
2010 年11月2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定郭某犯受贿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受贿款12 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郭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给予郭某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劳动合同法》、《新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已解除郭某劳动合同。
(四)评析
已经从领导岗位上退养下来的郭某,在本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时候,却走进了监狱,滑向了身败名裂的人生沼泽。他追悔莫及,然而大错已铸,后悔晚矣。郭的经历令人叹息,也为人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1、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以先进人物的事迹鞭策人,以腐败典型的蜕变警示人;加强纪律教育,教育党员干部学法知法懂法、知纪遵纪守纪,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按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规范言行举止,不触“高压线”,不踩“地雷区”;加强道德修养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消除腐朽思想的影响,使党员干部恪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提高思想道德境界;加强腐败风险意识教育,常念廉政经,常敲警示钟,常打预防针,使党员干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警戒防线和自律防线,珍惜自己,珍惜岗位,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2、必须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第一位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信仰意识、公仆意识、自省意识和敬畏意识,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良好的思想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强烈的自律意识约束自己的言行。一定要淡薄名利,慎用权力,正确处理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依法办事,依规行事;明晰公与私的“警戒线”,真正把权力用在为员工服务、为员工谋利益上。一定要学会抵御诱惑,要明白如果不在领导岗位位置上,别人凭什么送钱送物?其实这些人个个都揣着小九九,没有目的,他们不会送一分钱。
二、底线的突破往往从收取“三礼”开始
——栽倒在“三礼”上的环保局原局长
礼金、礼卡、礼物,好像很不起眼,但浙江省温州市环保局原局长叶钢炼恰恰栽在这上面。
叶钢炼,浙江省温州市环保局原局长,曾任温州化工总厂厂长、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2008年12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叶钢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48万元、美元1000元、港币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4年6月,我从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调任温州市环保局局长。我到任后,一心想在职务上得以轮换或升迁的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刘某,先后11次给我送礼,共计现金和财物10万元、港币8000元、美元1000元。我也一次次收下,并给予他“关照”。殊不知,正是这一笔笔钱财将我一步步拖向了监狱。
(一)收下2万元,满足下属调整职务的要求
刘某的“试金石”是从送两盆兰花开始的。2004年8月底,刘某花了2000元买来两盆兰花,托一个熟人徐某送到我家。徐某对我说:“请多关照关照刘某。”我知道刘某这样做是为了与我搞好关系,联络感情,以加深我对他的好印象。
2005年春节,刘某来到我家,说自己与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关系处理不好,没办法发挥自己的作用,想调出监察支队。我答应他以后局里研究人事时会考虑考虑。刘某离开时,把一包用塑料袋包好的东西放在了茶几上。我打开塑料袋,发现里面是2万元现金。
2005年5月,我在主持召开环保局党组会议时,拍板决定将刘某调到开发监督处担任副处长。
2006年春节,刘某再次来到我家,将一袋东西放在客厅沙发后边的地上,对我说:“一点小意思,给领导拜个年。”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袋子里装着8条熊猫牌香烟和2万元钱。此后,在我出国考察、到南京理工大学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之前,刘某又相继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500美元和其他物品。
(二)笑纳5万元,准备职位提拔下属
2007年春节刚过,刘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听说开发监督处处长退二线的时间到了,我应该有希望转正了吧?我年龄也不小了,再拖下去没机会了。”说完,他把一只塑料袋放在我办公桌下面的柜子里。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事后一数是5万元。同年5月的一天,刘某又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听说你女儿到澳门读书了,这些港币给她买点东西,意思一下!”我当时客气了一下也收下了。这次是8000元港币,后来这钱被我到澳门看望女儿时花掉了。在之后,刘某又在中秋节和春节前送给我500美元和一些物品。
2008年3月底,我主持局党组会议,决定把刘某调到监察支队当副支队长,主持工作。4月,我把监察支队支队长、开发监督处处长两个职位空出来,供刘某等几个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我在面试、领导测评和考察等程序中,都相当关照刘某。最后,刘某成绩很好,我便确定他为监察支队支队长人选。但还没等到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刘某就在2008年5月9日被温州市纪委叫去谈话,并被“双规”了(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不久,我也因受贿被立案侦查。
(三)不但没有当好官,更成了人民的罪人
我已经从一位人民的公仆蜕变成人民的罪人。我曾经痛恨过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发誓要当一个清官;也曾说过,当官一阵子,做人一辈子。今天我非但没有当好官,更成了人民的罪人。究其根源,我深感没有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和为人处事的底线。
我没有把握好人生的“舍”与“取”。人生在世,应重在取什么、舍什么,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就必须取“义”而舍“利”。取义即为广大老百姓服务谋利,为社会作贡献;反之,如果舍“义”而取“利”,或者“利义合一”,就会成为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的贪官。我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没有正确把握“舍”与“取”的关系。
我的深刻教训之二,就是我放弃了“底线”,成为腐败的突破口。我没能守住领导干部做人处事的基本底线,这底线就是从政的安全线,也是生命的保障线。从我的教训看,要死死咬住“底线”不放松,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收取礼金、礼卡、礼物,很多底线的突破就是从这不起眼的“三礼”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