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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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 ) 都是受批判的对象。 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 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①( 以下简称 因此, 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援用六法的史实, 很少有人提及, 在某些场合下甚至被否认。如, 新 《人民日报》 : “中国人民革命斗争, 中国成立前夕 的一篇社论断言 一开始就和旧统治阶级的法律斗争 而代之以自己阶级的法律, 他和一切旧法律无缘, 二十多年来不论哪个解放区, 除和敌人斗争偶然利 用某个有利的敌人法条外, 从没承认和援用过旧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不是有明令后才废除, 而 ② ③ ” 某些曾亲历相关司法实践的当事者, 是从来没有在解放区存在过。 后来也矢口否认这一事实。 近
。“六法” ① “六法全书” 指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法律法规汇编 一词源出法国, 指 1789 年资产阶级革命后陆续颁布 “六法 的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法以及宪法。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 仿照日本将一些主要法典编辑在一起, 称为 。但 “六法” 全书” 具体指哪六部法律, 学界存在争议。一般而言, 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 刑法、 民商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 “六法全书” 政法等。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及建国以后, 常用 指代国民政府制定的全部法律法规。 》 , 《人民日报》 , 1949 年 6 月 18 日, , “社论” 。 ② 《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工作 第1 版 ③ “马锡五审判方式” 如, 马锡五曾担任陕甘宁边区司法职务并被树为模范, 著名的 即以其名字命名。他本人曾在判决中援 《新民主主义革命 用六法, 但在新中国成立后, 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他绝口不提陕甘宁边区曾援用六法的事实 。 见马锡五 》 , 《政法研究》 1955 年第 1 期。 马锡五对六法的援用, 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可参见席文治与杜国瑞土地纠纷案, 陕 “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 15 /1411 。 西省档案馆藏,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以下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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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 期 关于六法的话题渐成热点, 但讨论的重点在于中共是否应废除六法, 而具体考察中共革命根 年来, ① 据地援用情况的实证研究尚不多见 。 ) 因长期为中共中央所在地, 在诸多根据地中, 陕甘宁边区( 以下简称“边区 ” 具有核心地位和 示范作用。本文拟运用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②,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考察当时援用六法的情况 , 包括 在哪些案件中援用, 主要援用哪些法律, 援用的原则有哪些, 援用的效果如何等。同时, 也对当时援 并对这一史实进行简要评析。 用六法的原因及背景进行探究,

有少量案件的案卷字迹难以辨认, 这 86 个案件见于 59 个民事案卷中( 有的案卷含有多个案件的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
没有包括在考察和计算的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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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 期
卷号 1384 1385 1386 1387 1388 1389 1390 1391 1391 1391 1392 1393 1394 1395 1395 1396 1396 1396 1397 1397 1398 1399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1409 1410 1410 案件名称 蒋盛富与蒋盛良土地家产纠纷案 崔铭孟与崔铭生因继承涉讼案 杨生道与蔡廷因买卖涉讼案 刘怀章与邵云山买卖上诉等案 广发长与刘永和债务纠纷案 陈光亮与姚耀先债务纠纷案 刘丕银与张耀珍因赎银涉讼案 吴庚成与杨银锁物权纠纷案 刘宪章与宋玉友物权纠纷案 鲍治礼与鲍满仓物权纠纷案 马常禄与张怀义租牛纠纷案 马牛圈与高长发子女纠纷案 雷尚志与李荣春婚姻纠纷案 白云财与武安祥之女退婚案 陈忠诚与贾改娃退婚案 任凤岐与魏桂英婚姻案 王治花与拓起山婚姻案 刘光汉与白玉兰婚姻案 张英与梁成福离婚案 孙长增与李秀英离婚案 田兰茅与霍如德离婚案 李桂花与曹有福等婚姻涉讼案 党润玲与贺风桐等婚姻 10 案 李桂芳与郑长发等婚姻 6 案 张阎林与王华廷复婚案 侯占兰与郭氏复婚案 李振起与黄调儿复婚案 孟彩福与马桂荣复婚案 安贵生与白兰英婚姻案 连生海与贺相林之女等婚姻 2 案 周仲爱与周喜高土地纠纷案 薛金财与师挥英土地案 叶子茂与王汝玉土地案 是否作出判决 是否援用六法 是 是 否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否 否 是 否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否 是 否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否 援用何种法律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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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恒 / 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的案件共 46 个 ( 其他案件或以调解方式结案, 前( 包括该案) 的 86 个案件中 ①, 或经当事人请求撤销, 或不了了之) , 其中援用六法的案件达 29 个( 见表 1 ) 。
表1 卷号 1351 1352 1362 1363 1364 1365 1366 1367 1368 1369 1370 1371 1372 1373 1373 1374 1375 1376 1377 1378 1379 1380 1381 1382 1383 1383 1383 案件名称 折高氏与李兰香债务纠纷案 霍思金与霍象金债务纠纷案 李浩良与李及时等土地纠纷案 张重喜与赵起禄土地纠纷案 俞升明与王敬禄土地纠纷案 刘达尊与马炽巷地基纠纷案 张仲尧与张大迎因地界纠纷案 韩俊花与韩占绪因场地纠纷案 艾丕生与高子谦土地纠纷案 唐安与向长满因土地纠纷案 郝文金与黄绍先土地所有权案 安成福与赵积余土地所有权案 王树昌与张鹏九土地优先权案 薛忠林与王治成土地案 薛思财与高善禄土地案 拓邦厚与拓邦随争买土地案 李生旺与李占升赎地纠纷案 魏振江与任登林赎地纠纷案 杜荫与杜兴让等窑洞纠纷 4 案 慕生其与慕逢时买卖房屋窑产案 李福成与左倚佩土地纠纷案 郝汉丞与艾丕旺窑洞纠纷案 李怀珍与姚学文典屋纠纷案 刘守仁与党韫林因财产涉讼案 韩德富与白光富等树木纠纷案 马志成与王树德树木纠纷案 刘生花与韩德瑞树木纠纷案 边区高等法院援用六法的案件 是否作出判决 是否援用六法 是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是 否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是 否 民事诉讼法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是 是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民法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是 援用何种法律 民事诉讼法
·专题论文·
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 — — 基于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考察
胡永恒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显示, 边区各级法院于 1942 年至 1943 年上半年较为经 常地在民事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 之后则停止了援用。所援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民 内容提要 主要是边区自身立法不足, 民事审判缺乏法律依据, 加上这一时期中共实行 法。援用的原因, 统一战线政策, 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政治氛围。同时, 一批具有专业法学知识和较高文化素质的 干部走上司法岗位, 为边区援用六法全书提供了技术支持。边区对六法全书的援用有一定的 但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在实践中, 对六法全书的援用存在与当地社会脱节的问题, 并 原则, 存在与中共的阶级立场相悖之处。整风运动过后, 六法全书在边区实际上被废止。 关键词 陕甘宁边区 民事审判 六法全书 统一战线
① 杨永华等人在上世纪 80 年代发表文章, 指出陕甘宁边区曾适用国民政府法律, 可惜未详论适用的具体情形( 杨永华、 方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中贯彻统一战线政策的几个问题 》 ,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84 年第 4 期; 杨永华、 克勤 段秋 : 《统一战线中的法律问题— — —边区法制史料的新发现 》 , 《中国法学》 1989 年第 5 期) 。近年来, 《抗日民主政权 关 欧阳湘先后发表 》 (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7 年第 1 期) 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援用国民政府法律问题论 援用国民政府法令问题简论 》 ( 《抗日战争研究》 2009 年第 3 期) 等文, 析 概述了抗日根据地援用六法的情况, 不过, 他主要是从立法层面来考察各根据地的法 令对六法的参考和引用, 而未从司法角度、 利用司法档案来考察援用六法的情况。 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原件保存于中央档案馆, 陕西省档案馆存有完整的复印件, 尚未整理出版。 档案共 1733 卷, 约 3000 万字, 时间跨度为 1937 —1950 年, 内容主要为有关立法和司法的文件 、 工作报告、 审判案卷、 判决汇编等。 更详细的介绍, 可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 , 参见汪世荣等著 商务印书馆 2011 年版, 第 29 —36 页。 ③ 15 /1437 。 该判决由边区高等法院绥德分庭作出, 援用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一、边区各级法院援用六法的情况
考察边区的民事司法实践, 从审判案卷入手无疑是很好的路径 。边区高等法院档案中, 就含有 大量的刑事、 民事审判案卷。其中, 民事部分集中保存了 1942 —1946 年间的 200 多个案卷, 包括土 地、 婚姻、 继承、 典当、 债务等民事纠纷的诉讼文书。本文即主要借助这部分档案, 对边区民事审判 中援用六法的情况进行考察。至于刑事审判中的援用情况, 当另文详考。1942 年以前及 1946 年 由于缺乏足够的史料( 尤其是诉讼案卷) , 本文也不详述。 之后的情况, 边区的司法系统在大部分时间里实行二级二审制, 即由各地方法院 ( 包括司法处 ) 进行第一 审, 若当事人上诉, 再由高等法院进行第二审( 即终审) 。 从理论上讲, 边区作为国民政府管辖的一 , , 个地区 当事人还可上诉至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但实践中未出现这种情况。 当时, 高等法院出于方 便人民诉讼的考虑, 有时不顾审级制度, 受理某些本来不该受理的一审案件 。但这样实际上就成了 一审终审, 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1942 年 7 月, 为更好保护人民的诉权, 边区一度成立第三审 “政府审判委员会” , “精兵简政” 机构 但 1944 年 2 月即因 而撤销, 存在的时间较短。 在边区司法系统中, 高等法院占据枢纽与核心的位置。它不仅级别高, 也是边区法律人才最为 集中的地方。它负责上诉案件的审理, 其案卷中除上诉状、 二审判决等文件外, 还有初审时的起诉 状、 答辩状、 证据、 调查笔录、 一审判决、 调解书、 往来公函等材料, 藉此不仅可了解高等法院自身的 审理情况, 也可了解基层法院的审理情况 。另外, 高等法院档案中还存有政府审判委员会存续期间 所形成的第三审案卷。因此, 通过高等法院档案, 可通盘了解边区各级法院的审判情况 。 1942 年至 1943 年上半年, 案卷显示, 整个边区司法系统都曾援用六法。以下分别就各级法院 的援用情况做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 1. 高等法院的援用情况 1942 年至 1943 上半年, 高等法院的不少二审判决都曾援用六法 。但在 1943 年 7 月, 这种援用 ③ 此 “马罗氏与李正强土地纠纷案 ” 戛然而止。二审终结于 7 月 17 日的 为笔者所见的最后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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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恒 / 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
卷号 1411 1411 1412 1414 1415 1416 1417 1437 案件名称 席文治与杜国瑞土地纠纷案 郑昭功与郑维宽土地纠纷案 杨得福与杨富花禾场纠纷案 郝荣邦与郝生德窑洞纠纷案 鲍治礼与鲍满伦窑洞纠纷案 乔秉公与李应旭买卖房屋案 薛张氏与薛应贵继承及抢收抢种案 马罗氏与李正强土地纠纷案 是否作出判决 是否援用六法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是 否 是 是 是 是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援用何种法律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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