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 简介

目前,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已经确定,此举旨在防范和惩治建筑市场上的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建筑市场的诚信度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文将会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信息。

2. 联合惩戒对象的概念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其违法失信行为,具体表现为:

•恶意拖欠工程款;

•未按照合同内容完成工程;

•私自挪用项目资金;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定;

•未经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等。

3. 联合惩戒的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

各级政府、各类行业协会、相关企事业单位等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横向联动、纵向协作的工作网络。

3.2 失信行为记录和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和公示机制,建立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的信用信息网络,及时公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3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通报

各级政府、各类行业协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及失信对象的相关信息,广泛通报到社会各层次、各领域,引起广泛关注和参与,形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行为激励机制。

3.4 惩戒措施的实施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对象,必须依法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包括:•被限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被取消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资格;

•被限制向政府采购单位、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等方式限制;

•取消相应资质或者资格证书;

•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4.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是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利用联合惩戒机制和信息公示网络,将会对违法失信行为者进行有效的制约和打击,增强建筑市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预计在今后的建筑市场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将逐渐完善和扩大其覆盖面,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25 •【字号】粤应急〔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 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 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民政厅按规定职责负责)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或本地区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除外。海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工作,在惩戒管理期间发现存在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规定上限延长管理期限。(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

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919187494.html, 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 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在最高法院举行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相关领导和同志。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巡视员孟玮同志;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调研员梅扬同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晓艳同志;交通运输部政研室副主任舒驰同志;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朱云同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商务信用处处长王胜利同志;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处长米隆同志;中国民用航空局张光复同志。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议题,惩戒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领域的惩戒。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招投

标活动中受到限制。今年1月20日,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个合作备忘录里面有很多项限制措施,其中有一项限制就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投标活动。 为了使这个备忘录的内容得到落实,在发改委的牵头下,9家单位发布了《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9家单位就是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9位领导同志所在的单位。 这个《通知》今天正式发布,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惩戒老赖,人人有责,社会各界有责,首先中央各有关部门有重大的责任。招投标活动领域进行推进,这是其中的一个惩戒方式,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推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对9家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 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这个通知来进行新闻发布,议程有两项:第一项,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通报《通知》的有关情况。 [孟祥]: 同志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州平台、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4.24 •【文号】建办厅〔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办厅〔2017〕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紧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上的讲话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1.21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上的讲话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 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进公共资源改革,加强部委间合作,促进

“竞相有为、主动作为”的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多维监管体系,加大各领域惩戒力度,全面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向大家通报签署《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一、签署《备忘录》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把诚信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于2014年6月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定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作为,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需要全社会支持。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已达300多万件,其中70%以上有财产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者暴力对抗执行等现象。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就是不诚信的表现。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公众诚信守法意识不强已经成为执行难不可忽视的深层原因。与此同时,信用惩戒机制严重缺位,失信成本过低,并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负面示范效应,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越发普遍和严重。为此,中央19家部委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通知(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通知(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23 •【字号】吉建房〔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 施惩戒的通知(试行) 吉建房〔2021〕1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按照《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建立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机制,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 惩戒实施对象主要是指在房地产领域从事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估价机构、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失信房地产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二、惩戒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4.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 5.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 7.物业服务人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8.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9.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10.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11.房地产中介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12.房地产中介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房地产中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14.各地结合实际,对有关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逾期交房、项目烂尾、一房多卖、非法集资、未履行合同约定、虚假宣传等其他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

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特对涉及联合惩戒的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监管问题解答如下: 一、全国股转公司对哪些失信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对于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失信联合惩戒文件规定,对列入相应政府部门公示网站所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领域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 对其他领域的失信者,若发改委、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了相应领域联合惩戒文件,且规定涉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联合惩戒措施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失信联合惩戒文件对列入相应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名单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 二、全国股转公司对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申请挂牌有何要求?对中介机构核查有何要求? 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主办券商应核查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确保申请挂牌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存在被列入名单情形,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名单的,主办券商应待相应主体移出名单后重新推荐申报。 除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核查外,主办券商及律师还应充分核查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三、对于挂牌公司在日常监管以及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中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全国股转公司有哪些具体要求? 挂牌公司在日常监管以及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中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符合以下监管要求: (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挂牌公司不得聘任或选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担任公司董监高。董监高发生变更时,挂牌公司应在董监高变动公告中明确披露新任董监高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挂牌公司现任董监高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拒不执行的,全国股转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应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解决进展和后续处理计划。同时,挂牌公司还应披露上述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 (三)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

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9 •【字号】营政发〔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7.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发〔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6月23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 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营口”建设步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7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快“信用营口”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间互联互通,并与全省、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依托互联网,加快提升“信用营口”网站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并与“信用辽宁”网站对接。加快建设全市自然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快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

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征信业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工作。鼓励将信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体系。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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