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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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6]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文市[2006]2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
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三、即日起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娱乐场所进行重新审核,填报《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附件一),并将娱乐场所审核情况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请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省文化厅将根据各地汇总情况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核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根据文化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各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根据原条例已经审核设立的娱乐场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
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