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 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 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依照《条例》第四十七 条予以处罚 );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 至境外曲库(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 处罚 ) ;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 统(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25日 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 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 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 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 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 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 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 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 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 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 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第(二)项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 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 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 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 非营业性区域;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 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 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 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浙文旅市〔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旅市〔2021〕1号厅管各社会组织: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月1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前置审查;(二)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四)其它上级党委、机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删除。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浙文市[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文市[2006]3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有关事项:一、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增强演出场所活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演出市场准入,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二、积极支持民营剧团发展。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发。
三、同一演出项目经首场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跨地区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建档,并依法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演出项目市场准入的审批,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的程序持相关材料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同意文书,抄送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浙文市[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6]2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
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
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06-1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9•【文号】文市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2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切实加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浙文市[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1]70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并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意义。
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6年多来,对于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门类不断增多,市场管理和经营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经营行为,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并重新公布了《条例》。
修改并重新公布的《条例》,是新世纪我省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条例》充分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我省建设文化大省发展文化产业的新要求。
《条例》的重新公布施行,对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条例》的重新公布施行为契机,认真抓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努力完成当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我省文化市场面貌有根本的改变。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发展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发展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发展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对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促进宏观调控与结构调整的统一,体制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统一,治标与治本的统一,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和推进产业化进程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此应有充分认识,并按有关规定,积极支持,规范操作,努力促使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规范发展。
二、我省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从严审批,防止过多过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由连锁总部、连锁门店(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组成。
连锁总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店的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方向,决策连锁管理形式和经营模式,指导管理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
连锁总部以其统一商号形象设计、统一接入方式、统一组织形式,统一质量标准的管理模式,对连锁门店实行规范化管理。
连锁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统一服从于连锁总部的管理,按连锁总部的管理模式,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日常经营活动。
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由连锁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可以是连锁总部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连锁总店的控股子公司,由连锁总部直接管理统一经营。
连锁总店的规模和管理应成为各连锁门店的样板,具有经营管理示范效应。
浙江省文化厅等厅局转发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等厅局转发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浙文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文化厅等厅局转发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7]9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人民银行、法制办、文明办、综治办、团委,省属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现将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有关事项: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将网吧等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文明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化先进县等综合评估体系的考核内容。
根据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省网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省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增加省监察厅、省卫生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新闻出版局、省综治办为成员单位。
各级网吧管理协调领导机构也要相应调整,保持原有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要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管理力量,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财政要保证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所需经费。
二、强化执法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继续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黑网吧,规范校园内上网场所的管理,打击和防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活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6•【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
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24〕12号
毕竟我自家孩子也是学这些过来的作为一个家长,我深刻理解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挑战。
毕竟我自家孩子也是学这些过来的,因此我有着丰富的亲身经验来与大家分享。
在这里,我想详细谈谈在孩子学习过程中,我们如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学习成绩,以及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首先,我们要关注孩子学习兴趣的培养。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孩子们一旦对某个学科产生浓厚兴趣,自然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
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讲故事、观看相关视频等方式,激发孩子的好奇心。
此外,多关注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了解他们的特长和优势,鼓励他们在这些领域发挥更大的潜能。
其次,引导孩子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也非常重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方式,我们要指导孩子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
比如,有些孩子喜欢通过做笔记来加深印象,有些孩子则更喜欢通过讨论和互动来学习。
我们可以观察孩子的学习习惯,给予适当的建议和指导。
同时,教育孩子如何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学习、休息和娱乐的平衡,提高学习效率。
再者,面对学习压力,我们要教会孩子如何应对。
在学习过程中,压力是难以避免的。
我们要教会孩子正确看待成绩,认识到努力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此外,鼓励孩子多与同学、老师交流,分享学习心得,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我们还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增强抗压能力。
最后,作为家长,我们要在关爱与约束之间找到平衡。
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关注他们的需求,同时设定合理的规则,培养孩子的自律意识。
我们要尊重孩子,给他们足够的空间去探索、去成长,让他们在挫折中学会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
总之,教育孩子是一项充满挑战的任务,但只要我们以爱心、耐心和智慧去面对,相信孩子们一定能够在学习中不断进步,成长为优秀的人才。
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文件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公通字〔2012〕1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一、为促进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有效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和规范建立巡查制度,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服务场所”,包括旅店、棋牌室、会所、俱乐部、桑拿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
三、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负责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在场所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禁毒警示标志,在场所大厅、走廊、包厢、包间、客房内的显要位置悬挂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警示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设置的所有显示屏均要有禁毒内容屏保、禁毒公益广告或者禁毒标语播出,落实禁毒预防措施,防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四、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要开展经常性的禁毒教育培训,做到年度必训、新进必训和整改必训。
公安、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对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禁毒教育与指导工作,新开业的场所要在开业后及时组织禁毒教育培训工作。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每年要组织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培训,及时组织对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培训。
场所内发生涉毒案(事)件的,必须对该场所进行全员禁毒教育培训。
培训工作可以邀请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工作人员授课。
场所禁毒培训内容应包括:毒品的基本常识及危害;禁毒法律法规;场所内涉毒违法犯罪的基本识别方法;巡查职责及方法;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情况的处置程序及方法;场所违规发生涉毒问题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政策等。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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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条例》,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6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杭政办函[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6〕28号)和《文化部关于同意〈杭州市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文市函〔2007〕111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试点工作,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市场自行调节,扶持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较好经营理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引导电子游戏产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创新监管机制,有效管理电子游戏的文化内容,积极打造健康规范的电子游戏市场。
二、试点时间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三、设立及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由区、县(市)文广新闻出版、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及程序进行,报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审批原则。
1.坚持“有序准入、有效管理、可控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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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6]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文市[2006]2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
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
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
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三、即日起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娱乐场所进行重新审核,填报《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附件一),并将娱乐场所审核情况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
请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省文化厅将根据各地汇总情况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核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根据文化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各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根据原条例已经审核设立的娱乐场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
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