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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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摘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回顾,探讨了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办法。

关键词:养老金;计发;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28x(2011)07-0085-01

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的历史回顾

1,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其标志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随后1953年1月,我国劳动部颁布并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退休养老金待遇的给付政策。《劳动保险条例》作为我国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石,对当时的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到了60年代末,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保险逐渐演变为企业保险。

2,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的年龄和工龄同时具备两个《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办理退休:其一,年龄条件。其二,工龄条件。不论是工人还是干部,男女工龄必须满10年才能办理退休。因工致残的职工,经过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受年龄的限制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两个退休条件一直沿用至今。

3,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地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在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中做出了新规定。在上述“新人”“中人”“老人”的计发办法仍适用的同时,2005年《决定》规定对于“新人”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和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上不封顶,使参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从而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领养老金的长效约束机制;而职工退休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但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60岁退休,届时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即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够领取15年而不是此前的120个月(10年)领完。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自1991年到2005年,经历了“改革、深化、统一、完善”四个阶段。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均与个人缴费挂钩。完善后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是:基本养老金包

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且均与保险缴费挂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已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在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这次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善的显著特点是:突出计发办法与个人缴费的挂钩,体现多缴多得,过度强调效率原则,削弱公平原则。但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缴费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而且目前工资分配机制又呈现“形式多元化,差距扩大化”的特点,显然,个人缴费的多与少,不是职工个人意志所能决定的,这将必然造成工资分配在微观经济的局部矛盾,向宏观经济二次分配领域蔓延,形成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应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

首先,在基础养老金的计发上,应遵循“公平”原则。基础养老金不仅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基本养老金的核心,是参保职工退休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体现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分享社会进步,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平等权利,是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不宜与缴费挂钩,应突出“公平”原则。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笔者认为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可引入加权社会平均工资予以解决,即,参保职工由于流动原因,多地区分段参保的,其退休时参与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社会平均工资,为退休时多个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和以参保年限为权数的加权平均数。此计发办法的特点是:突出公平原则,利于人才流动。养老金计发是影响人力资源流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

重要因素,此法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其次,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上,应遵循“效率”原则。我国设立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个人的短视行为,而造成老年贫困问题。为激发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希望通过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来帮助个人平滑其消费,争取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因此,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上,应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是必然和合理的。

第三,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上,应遵循“公平”原则。过渡性养老金是国家对“中人”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权益的补偿,属兑现“隐性债务”的性质,应以“财政支付”为保障。但是此债务不是按照合理的利率增长,而是以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增长。一方面国家和各地财力有限,“两个确保”压力非常大,基金形势非常严峻;另一方面“债务”总量又在非正常膨胀。基于上述分析,过渡性养老金与现实的缴费挂钩,造成退休人员的二次再分配非常不公,视同缴费年限相同,而过渡养老金差异巨大,老百姓自然“怨声载道”,所以,个人账户新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应注重“公平优先”,不宜与缴费挂钩更为合理。此计发办法的特点是:突出公平原则,补偿一致合理。过渡性养老金既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退休权益补偿,由于当时工资待遇差别较小,所以补偿计算基数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更为适宜,并考虑其服务年限,既缩小了个体间的待遇差异,又不会人为扩大“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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