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观失控陪审团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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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失控的陪审团》有感

摘要这篇文章是关于观看了一部电影《失控的陪审团》后的一点感想。这部电影体现了美国司法对陪审制度的重视。引发

了我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陪审制度是当代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文中分析了陪审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并比较了中美陪审制度的区别,根据陪审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完善。

关键词失控陪审团陪审团人民陪审制度完善

该电影讲述了在新奥尔良的一起办公室枪杀案之后,当事者

将枪械制造商告上了法院,控告他们生产武器导致众多暴力事件的发生,他要求法院裁定出售武器是一种违法行为。案件如期开

庭审理,此时,一个神秘人物、本案陪审团成员尼克伊斯特开始暗箱操作,他试图在这起枪械制造案中影响其他的陪审团成员,使他们用“正确的方法”投票。看完这部电影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现代陪审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以充分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我对还处于成长期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思考。

一、美国陪审制度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延续了英国的大、小陪审团,英国于1933 年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国家也基本放弃了大陪审团制度,仅保留有小陪审团制度,而美国至今仍同时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的职能主要是审查证据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又称之为“起

诉陪审团”,其职能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该陪审团制度的行使可以实现程序的分流,使得一些不必要进入

审判的案件在审判前就终结,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无辜的人遭受讼累。小陪审团是指依照一定程序选出的一定数量的公众所组成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

裁决的团体,又称“审判陪审团”。在英国仅刑事案件会有小陪审团审判,而在美国,刑、民事案件均可采用小陪审团审判。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受到美国人民的青睐,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与优势是密切相关的。

(一)提升审判公信力

陪审团制度在提升审判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具有广泛性。

现今美国法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非常宽泛,基本没有什么限制,特别是不受地位、经济状况、性别、肤色的歧视,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均有机会成为陪审员,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其次,陪审团的组成人数。

一般而言,美国小陪审团是由 12人组成,人数众多。陪审团人数的多数性及不确定性使其不易腐败。最后,陪审团的裁判。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团的裁定规则是否要求一致同意,而美国

联邦和州法院体系一般都要求,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的正式判决。在民事案件中,贝y只要达到多数即可。无论是达成一致还是达到多数,均是多数人的意见,相比法官个人的独判,体现了裁判的民主性。

(二)提高公民素质,推进法制教育

一方面,陪审团的挑选过程,法官也会对陪审团进行一定的简单培训,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另一方面,当公民成为了陪审员之后,通过亲身体验庭审,观察和聆听控辩双方的语言技巧和法律知识,运用陪审团的视角来思考问题,也是提升自己法律知识的一种方式。由于陪审团制度普及面广,很多普通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某一案件的陪审员,因而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公民素质,推进法制教育。

二、中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就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

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

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但是

现在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对于涉及到专业性强的疑难问题,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但是

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

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

三、中国陪审制度的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具体等原因,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过程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 、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实效

无论是法律人士还是普通社会人士提到人民陪审员,均会不

约而同想到一个词一一“陪而不审”。法律虽规定陪审员享有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力,既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实际上我国陪审团在实际审案中很少发表意见,习惯听随法官的意见,甚至很多案件陪审员根本不出席,法官审完案件之后在判决书上挂以陪审员的名字。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在一审程序中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在其他程序中则没有规定。

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限于适用第一审程序,不利于人民广泛参与司法活动,不利于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不利于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很多人仅仅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义务,没有看到其同时也

是一种权利,这也是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权利意识较淡薄。

而且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仅仅对人民陪审员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因而在权衡之下人们大多不愿意耽误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和自己无关的事情,即便成为了人民陪审员,也不会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一般倾向于跟随法官的步伐。

四、中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要面向普通民众

现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过于精英化。《决定》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样就将普通民众都排除在外,与人民陪审制度使人民参与到审判中来以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的目的相悖。所以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要面向普通民众,使不同阶层的人都能参与进来,而不仅局限于高级知识分子阶层。

、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陪审员是非专业化的,而法官则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产生的,并经过法律实践成长起来的。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适宜于由职业法官来掌握,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所以,为了既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又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在重构陪审员制度时,可以考虑适当参考英美模式,但我国的陪审员制度不应实行绝对的审裁分离,更为适当的做法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判断案件的定性,由法官独立决定法律的适用。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制的价值理念在于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公正与民主,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只要我们加强对其的探索和完善,相信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将具有广阔的发展情景,在中国的司法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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