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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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族的属性及其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近现代的学术研究者倾心关注,政治家亦有论述,笔者也多年从事这方面的研讨。
这里不拟像写作规范性论文那样,而是综合前贤时彦和个人的研究,概要地表述个人的见解。
拟从五个方面来认识中国的宗族,这大约也是中国宗族的特点。
从贵族组织到平民组织,很长时间内具有等级性
宗族作为社会组织,商周时代,宗族制与分封制相结合,宗族是各级贵族的团体,由王族、卿大夫士族组成,平民应当有宗族,但微乎其微,其时是贵族宗族时代,也是典型的宗族制时代。
秦汉是典型宗族向中世宗族转型期,到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皇族之外,最主要的是士族,它是官员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掌控朝政,引领文化生活、消费生活潮流,其时寒门宗族较古典时期也有一定程度的壮大。
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达和科举制的实行,宗族制再次转型,宋代以降,官员宗族、缙绅宗族、平民宗族依次演进,到了明清时期,绅衿、平民宗族成为宗族的主体。
从这种演变过程可以产生三点认识: 其一,宗族具有等级身份性质。
宗族具有身份性,由皇族( 王族) 、各级贵族、官僚、缙绅、平民等不同社会身份所构成。
这种身份性在先秦时代最明显,宋代以后大为减弱,但是在祭祖仪式的规格上,贵族、不同品级官员、生员、平民有法制性的差异,实际上还是等级区别。
其二,缙绅、平民宗族逐渐成为宗族主体。
在中国古代,皇族( 王族) 始终存在,政治地位未变,但平民宗族发展壮大,世族、士族消失了,无世袭特权的官僚无暇长期经营宗族,退职的缙绅和有功名的读书人( 绅衿) 需要、也有力有暇组织宗族及开展活动,于是在各个等级的宗族中,绅衿、平民宗族成为宗族的主体和最活跃成分。
其三,宗族经历大众化过程,拥有最广大的成员。
当宗族是贵族、士族组织时成员相对较少,宋代以后,先秦的大宗法为小宗法所取代,小宗可以立嗣,可以祭祀始祖,于是宗族民间化和大众化同步进行和实现,在绅衿、平民宗族大发展的同时,宗族扩大其成员的组成范围,不限于五服宗亲,只要是一个始祖、始迁祖
的后裔,均是宗族的当然成员,这样一来,平民百姓可以参加宗族活动,成为宗族的一个分子,成为有组织的人,与同宗血亲有了宗族的社会组织关系。
宗族民众性,将广大民众组织在它的团体之内,成为民间最具广泛性的团体。
要之,传统社会晚期的宗族,是绅衿、平民的组织,是广大民众的组织。
宗族始终是合法组织,极短时间内有波折
宗族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生来就是合法的。
它是宗法制度的产物,初期是贵族组织,中世演变过程中的士族以及其后的官僚宗族、绅衿宗族,是有特权者的团体,当然是合法群体。
至于平民宗族,由政府允许的祭祖权、实际认可的祭祀始祖权,可知它是政府承认的合法民间组织。
再从政府的政策来看,宗族不只是合法的,它在宗法观念主导下的活动更受到鼓励,历代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政策,诸如举孝廉、旌表义门和孝子顺孙,这是在承认宗族合法性前提下实行的政策。
政策的施行在客观上促进了宗族的凝聚力。
政府在法律方面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实行连坐法、宗亲法,也以现实中存在着宗族为前提,而这种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正是宋儒要求扩大民间祭祖权的一种根据。
宗族不仅是合法组织,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几乎是唯一的历时最久的合法组织,因为其他的合法团体,如佛教、道教比之晚出千年以上,行会、会馆历史之短,更无法与它相比。
宗族在其历史发展长河中,也遇到不合法的麻烦,那是在20 世纪后半叶的三四十年间被视为非法,宗族公产被没收,管理人被作为地主分子或坏分子处理。
宗族内教忠教孝的伦理观念,附属于主流意识
宋代以降的宗族往往宣称其宗旨是“尊祖敬宗收族”,或为“尊祖敬宗睦族”,尊祖,强调“一本观”,以祖宗为团聚宗族的旗帜。
尊祖,讲求孝道,孝顺父母、祖父母,同时睦族,若对族人如同路人,不予关爱,一本之祖会伤心难过,即为不孝,所以宗族观念的核心是孝亲睦族。
孝道,最简单的内涵是孝养长上,做到生养死葬,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可以说是低层次的要求,它的高层次境界是光宗耀祖,是子孙能够出人头地,有钱,在地方上有名声还不够,为官作宦,得到皇上赐予的荣誉,才是真正的光宗耀祖、光大门庭。
出仕,服务于皇家,得到表彰,是忠臣,做到移孝作忠。
孝的内涵本来就有忠的要求,所以忠与孝是一致的,于是从家族讲,要移孝作忠,从国家讲,是求忠臣于孝子之门,并要臣下移忠作孝,因此宗族讲孝道,包
涵了忠与孝的双重内容。
总之,宗族以孝道为伦常,包涵了孝亲、忠君、睦族的丰富内容。
宗族为族人能够实现孝道,制订祖训、宗规、族约,讲的就是忠孝睦族,以及夫妻、友朋、御下的做人道理,宗族还通过祭祖的或朔望的聚会,宣讲帝王圣谕、法律和圣贤遗训、祖训,灌输孝道的纲常伦理。
忠孝伦理,是皇家道德观念,宗族接受,照搬过来。
但是在实践上,如同“孝”的多层次一样,宗族及其族人是难于全面做到的。
忠、孝有一致性,也有矛盾性,有忠孝不能双全的对立,是尽孝还是尽忠,是先尽孝后尽忠,还是先尽忠后尽孝,从观念到实践,人们有不同的见解和做法。
在历史长河中,长时间内是先家后国,宋代以后,先国后家的观念开始占上风地位,不过这只是观念层面上的东西,而很难是实践方面的。
人们首先顾及的是家庭的利益、宗族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正因此,孙中山提出改造宗族、建设国族的主张。
产生于血缘群体的宗族,尊祖敬宗睦族,是小团体意识,虽然有讲求尽忠为国的因素,但是难以实践的。
宗族的自治性与某种社会中介作用
历朝皇帝宣称爱民如子,实际并不真正关心民间痛痒,如顾炎武在《华阴王氏宗祠记》所云:“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赋敛之而已尔。
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
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
”国家不做“厚生正德”的事情,对百姓如何谋生、如何改善生活不闻不问,只知道向百姓征收赋役。
百姓的事情只好自行调理,人主还要说对百姓进行教化,百姓怎么能够听从官员的说教。
而宗族成员在一起,可以相亲相爱,互助谋生。
因此宗祠可以教育其子姓,所以说“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
教化是一种权力,是宗族的自我管理权,其内容包括内部管理、参与社区事务及奉命参与国家事务三大方面。
( 1) 宗族管理内部事务,主要内容是: 登记族人户口,将族人按房系编制起来,以此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以便开展活动,如作为祭祀祖先、编修族谱、发放救济的依据;组织祭祖活动,为凝聚族人的手段;制定族人行为规范和施行家法;管理宗族公产和发放救济;组织族谱编修,最能反映它的凝聚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调解族人间纠纷;管理宗族聚居村落的公共事务,进行村落建设,如修建族人公共活动场所祠堂、寺庙、文昌阁以及生产、生活性的公
用道路、水源与水利设施,负责社会治安防卫事务。
( 2) 宗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与协调是: 各宗族共同管理社区寺庙道观;联保维护社区治安;调解宗族间冲突;组织民俗节日活动。
( 3)政府允许宗族参与的官府事务: 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助权;职官制度中一些内容的实行,需要宗族协助,如官员丁忧、起复、更名复姓、荫袭、封赠,都需要有族人甘结,或族谱验证;比较细小的民事纠纷责令宗族处理,如立嗣案件,县官常常交由宗族解决;允许宗族某种程度干预族人财产权,如寡妇对于故夫遗产出卖、转让,必须通过宗族得到族人认可才能实现;保护宗族公产,如族人伙同他人盗卖、盗买祀田、义田,处以加重刑罚,或流放或枷号示众。
历朝政府没有自治的观念,也就不可能明确宣布给予宗族自治权。
不过宗族在内部的自理权和社区事务参与权,就同后世所说的“自治”发生联系。
特别是在政府多项政策及实施中,宗族参与执行,令它走出内部关系范畴,在官民之间进行活动,使得宗族有了政府认可的某种自治权。
“自治”是近代外来词汇,具体到自治团体讲,是指民间自行组建的团体,民主管理其内部事务,是得到政府承认的合法组织,甚至可以像商务印书馆1933 年版《辞源》“自治”条所说,是“受国家之委任,自己处理本团体内之事务”。
这样的团体是政府和社会的中介物。
传统社会宗族的自我管理,在政府允许的有限范围内进行,受着政府的严格控制。
而且在其内部实行宗法性族长制,民主成分远不充分。
总体讲自治程度较低,与近代自治概念差距甚大。
然而也不应当忽视其具有的自治成分,故而用“自治性”概念来表述这种状态。
宗族社会属性分析及历史地位
给事物定性,以明了其特点,是必要的,然而属性确定,往往让人产生绝对化的认识,常常只看到事物的主要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并不能够真正全面把握事物。
( 1) 专制主义基础与族权是封建“四权”之一说辨析
在中国古代,宗族是专制主义的统治基础。
从各个时期宗族的政治作用来看,宗族产生以来的几千年间,可以区分为4 个阶段。
宗族出现初期的殷周时期的贵族制,就成为政权的支柱,其时君统、宗统合一,周天子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宗族首领。
经历秦汉的转型,魏晋至隋唐世族、士族制的第二个时期,君统、宗统虽然分离,国君仍依靠士族进行政治治理。
宋元明清第三个时期的祠堂族长制和族老制,在皇权允许下,从事民间“自
治”,成为皇权的附庸。
20 世纪以来,宗族走到它的第四个时代,逐渐克服其宗法性,向近代民主团体方向演变,以至变异性地产生同姓俱乐部式的宗亲会。
在前三个阶段,宗族依附于政权,是政权基础,所以五四时期吴虞在《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文中认为宗族是中国专制主义根据。
古代宗族依附于政权,它的族长管理制( 习俗) ,被后世定性为封建族权,成为封建“四权”之一。
但是应当注意到族权有二重性,它固然有宗法性,又有民众性和自治性、中介性。
二重性对政权讲,宋代以降的宗族民间自我管理,以求生存,它代表成员利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反映成员意愿。
如同顾炎武所说,官府对百姓不能教养,而宗族“自教养”,所以宗族具有依附于政权及为成员谋利益的双重性,它不可能完全与政权一致,它与政府有不协调一面,不宜忽视,一味强调它的附属性,就容易抹杀它的自治性和中介性。
族权二重性,对宗族内部讲,族长有其宗法性统治一面,但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协调、维护全体利益的作用,亦不可忽视。
特别是到了传统社会后期,宗族实行小宗法制,有公共性质,族长多系族人遴选产生,若其犯有重大过失,族人可以黜退他,重新遴选族长,因此在宗族管理中有着某种民主因素。
在这里笔者需要饶舌的是: 民间组织的宗族,反映民众诉求,关注民众生活,它的宗法性说教是一回事,生活实践本身是另一回事,应当看到这种不同。
( 2) 宗族活动对中国历史的影响和研究中国历史的一种视角
宗族制度多方面影响古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面貌,影响民间社会生活,打上它的烙印。
最主要的是历朝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政策,在官制、教育、法律、伦理多种领域中落实,令宗族发挥其作用,希望以此达到政权的稳定。
宗族史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中国历史的缩影: 其一,国家的君主制和宗族的族长制性质是相同的,可以说,从上到下,家长制一以贯之。
其二,在很长时期内,国家、宗族的宗法等级性是一致的,社会等级构成是皇帝—贵族—官僚—士人( 有功名的读书人) —平民—贱民;宗族的结构式是皇族—贵族宗族—缙绅宗族—平民宗族。
其三,宗族社会性与社会性质同步演进: 古代君主制社会演变为近现代转型期社会;宗族则由祠堂族长制宗族演变为近代族会暨议长制,进而演化为宗亲会会员大会暨理监事会制。
宗族的宗法观念,深深影响着后世社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人们的行为,小团体观念和家长意识、宗派意识流行,讲究血缘、朋友关系,重情轻法,令人难于产生个人主
体意识,而有依赖思想,不利社会的前进,需要彻底清除。
基于这种认知,笔者以为研究中国历史,可以从研讨宗族史入手。
当然,这只是一种方法,一个角度,不会,也不可能排斥其他研究法。
( 3) 发扬宗族自治性精神
宗族的“自治”,虽然没有成为近代概念的自治团体,但其自治性,已经为民国时期学者所认识。
陈独秀在1919 年发表的《实行民治的基础》文中写道: “乡村有宗祠,有神社,有团练;都会有会馆,有各种善堂……像这些各种联合,虽然和我们理想的民治隔得还远,却不能说中国人的民治制度,没有历史上的基础。
”梁启超在《中国文化史》讲到地方自治的社会基础,以他的家乡广东新会民间自治的传统为例: “上祠堂”的“耆老会”是乡治组织,除了交纳钱粮是地方政府的事,其他的乡间事务都由他们办理,“此盖宗法社会兑余之遗影,以极自然的互助精神,作简单合理之组织。
其于中国全社会之生存及发展,盖有极重大之关系”。
他们肯定以至认同这些基层社会的组织具有民治精神,发掘宗族的自治性及其合理性,并宣示于世人。
宗族的自治性、某种民治、民主因素,是实行民主制的一种社会背景,或许可以说是今日村民自治的前奏。
宗族所表现出的民间自治精神,后人认识不足,宜发掘、发扬。
后世实行民主政体,它就是一种观念的、实践的依据。
专制主义依据、民主依据,共存于宗族之中,事情在于后世根据世情选择需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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