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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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裁决被裁决起源地国 法院申请停止执行仲裁裁决。
裁决起源地国法院已经作出了停止 执行该裁决得判决,仲裁裁决可以停止 执行。
六、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争议事项得不可仲裁性,是裁 决执行地国法院据以自行拒绝承认和执 行裁决的一条理由。
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不予承认与执 行。
七、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3、申请执行的时限
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仲裁 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 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 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必须在我国法 院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第四节 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 行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前, 适用《纽约公约》。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1958年 《纽约公约》在香港继续适用。
公共政策条款的功用主要用来保护 “法院地的基本道德信念或政策”。在 我国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得表述,是 指国家重大利益、重大社会利益、基本 法律原则和基本道德准则。
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 决的一项理由。
第三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裁决的依据 1、 国际条约
所在地法院;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 为其财产所在地法院。
2、裁决的司法审查
(1)我国法院认为申请符合《纽约公约》 第5条第1、2两项所列的情形的规定,予 以承认与执行;
(2)我国法院认定裁决具有第5条第1项所 列的情形之一,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 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项所列的情形 之一,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和 执行。
二、内地与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
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如需在澳 门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澳门地区有关 法院将适用第55/98/M号法令,根据其 中的规定予以处理。
澳门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如需到中国 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律没有规定。
3、两岸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现在只有单边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规定:“台湾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 构裁决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纽约公约》,加入时作了“互惠”和 “商事”的保留 。 《华盛顿公约》 2、国内法 (1)1991年《民事诉讼法》; (2)1994年《仲裁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外国裁决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权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为其户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法院; (2)被执行人为法人,为其主要办事机构
台湾地区事实上也有承认和执行大陆 地区仲裁裁决的实践。
谢谢观赏
非国内裁决是指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的 又在本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
第二节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一、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 无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无效。
二、违反正当程序
1.未给予适当通知 适当通知中的“适当”一词可解释为
向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指定仲裁员和仲裁 的通知应该是充分的。
五、裁决尚未发生效力与无效
1.裁决的约束力 按照可适用的仲裁法或合理的解释,裁 决已经具有约束力。
2、裁决的撤销和停止执行
(1)裁决的撤销 裁决作出地国或仲裁可适用法律所属
国的法院撤销裁决之诉具有专属管辖权。 裁决作出地国或可适用的仲裁法所
属国法院在撤销了裁决以后,裁决始得 无效。
(2)裁决的停止执行
2.未能给予申辩的机会 以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能
提出申辩而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这 一规定,确立了双方当事人陈述机会平 等的原则。
三、仲裁庭超越权限
1、裁决事项超越仲裁请求 2、裁决事项超越仲裁协议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1、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不符; 2、与仲裁地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九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内国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 一、内国裁决
如果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 执行裁决地国是同一国家,被申请承 认和执行地国通常认为该裁决属于内 国裁决。
二、外国裁决
1、领域标准 外国裁决是指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
裁决所在国领域外的国家作出的裁决。 2、非内国裁决标准
裁决起源地国法院已经作出了停止 执行该裁决得判决,仲裁裁决可以停止 执行。
六、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争议事项得不可仲裁性,是裁 决执行地国法院据以自行拒绝承认和执 行裁决的一条理由。
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不予承认与执 行。
七、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3、申请执行的时限
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仲裁 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 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 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必须在我国法 院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第四节 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 行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前, 适用《纽约公约》。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1958年 《纽约公约》在香港继续适用。
公共政策条款的功用主要用来保护 “法院地的基本道德信念或政策”。在 我国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得表述,是 指国家重大利益、重大社会利益、基本 法律原则和基本道德准则。
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 决的一项理由。
第三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裁决的依据 1、 国际条约
所在地法院;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 为其财产所在地法院。
2、裁决的司法审查
(1)我国法院认为申请符合《纽约公约》 第5条第1、2两项所列的情形的规定,予 以承认与执行;
(2)我国法院认定裁决具有第5条第1项所 列的情形之一,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 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项所列的情形 之一,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和 执行。
二、内地与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
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如需在澳 门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澳门地区有关 法院将适用第55/98/M号法令,根据其 中的规定予以处理。
澳门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如需到中国 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律没有规定。
3、两岸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现在只有单边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规定:“台湾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 构裁决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纽约公约》,加入时作了“互惠”和 “商事”的保留 。 《华盛顿公约》 2、国内法 (1)1991年《民事诉讼法》; (2)1994年《仲裁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外国裁决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权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为其户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法院; (2)被执行人为法人,为其主要办事机构
台湾地区事实上也有承认和执行大陆 地区仲裁裁决的实践。
谢谢观赏
非国内裁决是指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的 又在本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
第二节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一、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 无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无效。
二、违反正当程序
1.未给予适当通知 适当通知中的“适当”一词可解释为
向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指定仲裁员和仲裁 的通知应该是充分的。
五、裁决尚未发生效力与无效
1.裁决的约束力 按照可适用的仲裁法或合理的解释,裁 决已经具有约束力。
2、裁决的撤销和停止执行
(1)裁决的撤销 裁决作出地国或仲裁可适用法律所属
国的法院撤销裁决之诉具有专属管辖权。 裁决作出地国或可适用的仲裁法所
属国法院在撤销了裁决以后,裁决始得 无效。
(2)裁决的停止执行
2.未能给予申辩的机会 以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能
提出申辩而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这 一规定,确立了双方当事人陈述机会平 等的原则。
三、仲裁庭超越权限
1、裁决事项超越仲裁请求 2、裁决事项超越仲裁协议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1、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不符; 2、与仲裁地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九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内国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 一、内国裁决
如果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 执行裁决地国是同一国家,被申请承 认和执行地国通常认为该裁决属于内 国裁决。
二、外国裁决
1、领域标准 外国裁决是指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
裁决所在国领域外的国家作出的裁决。 2、非内国裁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