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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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曼本部管理制度—————————————★——————————————
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FTM22503.26.0-2010
2010年3月10日发布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曼本部
1.目的
通过建立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明确装车零部件及拆分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要求,完善供应商管理,并改善市场售后服务秩序,保证旧件实物仲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市场服务配件的质量保证。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欧曼工厂和服务中心配件管理部采购供应商零部件的永久性标识管理及保修旧件异议问题的反索赔工作。
3.术语
永久性标识:不随产品的使用时间或所处场所的变化而丢失或损坏的标识。
零部件标识:指装车件标识(含总成件及总成拆分件)、配件标识的总称。
装车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方式出现在原装车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分零部件)本身的永久性图案或文字。
配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方式出现在供应商供服务中心配件管理部配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分零部件)本身的永久性图案或文字(与原装车件标识保持一致)。拆分零部件:用于装车零部件的市场维修的拆分单元。
4、引用文件
《欧曼旧件管理实施细则》FTM.22503.18.1-2010
《欧曼服务政策》------------------------------------------.当期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Q/FTB102-2005
5、标识要求
零部件标识主要指装车零部件标识和拆分零部件标识。所有的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识。
5.1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5.2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5.3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5.4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6、标识内容
6.1标识内容应包含本公司供应商代号、配套厂家代号、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
6.2当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求,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记,但必须经工厂采购部、技术中心及服务中心配件管理部审核后,报工厂质控部批准备案。
6.3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形式有以下两种形式,竖向排列和横向排列:
a)竖向排列
b)横向排列
a)第一行字码表示生产厂代号,包含本公司供应商代号和配套厂家代号,可以用数字或字母,如果“本公司供应商代号”采用数字表示则符合福田公司供应商代码的相关规定,如“安徽安凯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供应商代号”则可以用“A1218”或“AK”表示;b)第二行字码表示出厂编号或批次号;
c)第三行字码表示零部件图号,须与产品明细表保持一致;
d)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两行之间不空行;
f)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3 mm。
6.4出厂编号由七位字码构成,如下图所示:
a)第一位字码为年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年份代码应按下表的规定使用。
b)第二至第七位为生产序号,生产序号应按流水号从000001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
号、禁止重号。每年的1月1日,生产序号应从000001开始重新编制。当零部件因年生产批量大导致生产序号位数不足时,允许相应增加生产序号的位数。
c)供应商必须备案流水号与生产日期的对应关系。
6.5批次号由五位或九位字码构成,如图2所示。
□—表示字母或数字○—表示数字
图2 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a)批次号如果采用五位字码时,则应包含生产年代码、生产月代码、生产日代码,如果采用九位字码时,则应包含生产年代码、生产月代码、生产日代码和生产顺序号;
b)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1的规定;
c)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08”;12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12”;
d)第四和第五位为生产日代码,表示每批零部件的生产日。例如:7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07”;31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31”;
e)生产顺序号应按当天的流水号从001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当零部件因年生产批量大导致生产序号位数不足时,允许相应增加生产序号的位数。
7、标识的方式
7.1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打刻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7.2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7.3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用凹型铸造。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7.4烫印、柔性标签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采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如皮革、合成革及橡胶、织物、油管、线束等)。烫印方式所使用的油漆或油墨,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
8.职能职责
8.1供应商
8.1.1负责定期(按按六个月一周期)更新给欧曼工厂提供所供产品的零部件标识(包括总成件及总成拆分件标识)。
8.1.2负责所供零部件临时更新标识的变更通知。
8.1.3负责按规定时间对旧件进行验收、鉴定,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旧件运走。
8.1.4负责终端标识突发问题的现场紧急处理工作,且必须保证24小时闭环。
8.1.5负责提供零部件故障模式不予保修的简要描述及判定依据。
8.1.6配合相关单位对所提供产品零部件标识进行核查。
8.2欧曼工厂质量控制部
8.2.1组织供应商按周期(六个月)重新汇总产品零部件标识,并及时向欧曼营销服务中心提供。
8.2.2负责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相符性的进厂把关工作。
8.2.3负责组织供应商提供的装车件标识与实物相符性的抽查工作。
8.2.4负责所供零部件状态变更监控及反馈工作。
8.2.5负责新产品的永久性标识的收集工作。
8.2.6负责提供临时性社会采购的装车零部件标识。
8.2.7负责调度相关供应商对终端标识突发问题的紧急处理工作。
8.2.8负责提供各类整改件切换时间及整改后状态的汇总、提报。
8.2.9负责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索赔工作。
8.3欧曼工厂采购部
8.3.1负责工厂体系内供应商按有关规定实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