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收益所得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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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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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为 “ 犯罪 所得及其 产生 的收益 ” ,犯罪方式 在维持9 7
这种统 一的认识 反过来 又将从 观念上影 响 司法 人员 的实践
做法 。
二 、 本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分 析
象 的犯 罪 主体 。持肯定 意见 的学者 则恰 恰认 为否定适 用事 后不可 罚原则 ,既然刑 法没 有做 出特殊 规定 ,而且现 实 中 确实大 量存在行 为人 自身窝藏 、转移 等掩饰 、隐瞒犯 罪所 得 以及 收益 的行为 ,给 司法 机关侦破 案件带来 很大 障碍 , 因此 ,本犯 的行为人 可 以而 且有必要 在本犯 之外再成 立本 ■ 罪 ,从而数罪并罚 ,从严 处理 。 _ 由此 看 来焦 点 问 题是 对 事后 不 可罚 原 则的 认识 存 在 分歧 。但不论 站在何种 角度 ,事后不 可罚原则 的本质 应该
月 1 日起 正 式 实施 。该 解 释 共 有 5 ,分 别 从 如 何 认 定 “ 1 条 明


本 罪 的 立 法 演 进 及 中 外 比较
作 为妨 害 司法 罪 的一个 独 立 罪名 ,从 我 国 旧刑 法第 1 2 、新刑法第 3 2 、 《 法修正案 ( )》第 l 条到 7条 1条 刑 六 9 《 刑法修正案 ( )》第 1 条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 七 0 罪 所 得收 益罪 的 相关 立 法经 历 了一 个 明显 的发 展 完善 过 程 :新刑 法第 3 2 1 条将 本 罪的行 为方式 在 旧刑法规 定 的的 窝藏 、代为销售外 另外增 加 了转移 、收购行为两 种 ;2 0 06
年 的 《 法修 正 案 ( )》首 先将 本罪 的犯罪 对象 修 改 刑 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全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

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些疑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

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掩饰

掩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作为新确立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原先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究竟有何区别,适用条件怎样,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等问题,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分岐较大。

笔者拟对该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提一点粗浅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一、作为犯罪手段的“掩饰、隐瞒”行为之间是否存在选择关系原罪名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四种行为方式能够明确区分,选择适用不存在问题。

修改后的罪名将本罪的犯罪手段扩大到所有的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扩大到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名表述也相应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这两种犯罪对象显然是存在选择关系的,应予区分;那掩饰、隐瞒这两种犯罪手段是否也存在选择关系呢?实践中作法不一,同一案件同一被告人所犯的罪名,可能是“掩饰犯罪所得”罪,也可能是“隐瞒犯罪所得”罪,又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司法工作人员不知所措,当事人更是云里雾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论掩饰_隐瞒犯罪所得_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论掩饰_隐瞒犯罪所得_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个罪研究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鲜铁可摘 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特征:(一)必须是由故意犯罪产生的物;(二)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犯罪所得的物;(三)必须是有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等)。

至于是不是被害人对该物有请求权,是不是违禁品,可以在所不问。

关键词 犯罪所得收益 犯罪对象 故意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根据2006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做出修改后得来的罪名。

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于认识本罪的本质及准确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界限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刑法学界,由于人们对本罪本质(客体)的理解基本一致(妨害司法),因此,对其犯罪对象的认识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并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从合理性方面研究问题的比较多。

有关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广义说,认为一切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收益),无论是因侵犯财产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罪所得,都是赃物。

①第二种是狭义说,认为虽然一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获取的,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物品,都是赃物。

但是,它们并非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该说认为,赃物可分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与非犯罪所得的物品两种情况,后者属于犯罪物品,而只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才能成立赃物犯罪。

例如非法制造、贩卖的淫书、淫画,走私物品等,都非犯罪所得之物,而是犯罪分子用于营利、走私的标的物,行为人在犯贩卖、走私等犯罪之前,就已经取得了这些物品,而且并不一定都是采用了犯罪方法;行为人的目的也并非为了占有这些物品,而是利用这些物品实施犯罪,因而属于犯罪物品。

对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物品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作为赃物,必须是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而且原来都为他人合法所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及量刑标准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9⽇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新罪名。

尔后两⾼《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时间从2007年11⽉6⽇开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客观⽅⾯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价卖出”的⾏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量收购赃物的⾏为,是指有偿购⼊,然后再⾼价出卖的情况。

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其主观上是⼀种贪图便宜的⼼理,⽽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罪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既包括侵犯财产性犯罪获得的财物,如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抢夺职务侵占等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包括其他犯罪获得的不法财产,如侵犯著作权、非法生产经营、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

犯罪所得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矿山开采权、企业股权等等。

所谓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以及利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这里的窝藏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放置于一定的场所,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本罪所谓的转移是指改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存放地,从而妨害有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行为。

这里的收购是指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购买收购的行为。

所谓代为销售是指帮助或代理犯罪者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三)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是指以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中“其他方法”的解释路径——兼论刑法中兜底性规定的界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中“其他方法”的解释路径——兼论刑法中兜底性规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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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atF l akpoiosi te r nl o e os o i t tep n i e feai , eel lte eas s b r— A s c] ab c rvs n i a C d e n t da r c l o l ly rva a ti t epo r l i n h C mi d v e h i p g t lh d lmu
定 的 真 实含 义 。
[ 关键词 ] 罪刑法定原则 ; 兜底性规 定; 界限 [ 中图分类号 】 l 1 D 63 F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0 8—82 (0 2 0 —0 4 10 6 8 2 1 )2 06—0 5


有关 掩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的两 个案例 q )
广 西政 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第2 7卷第 2期 21 0 2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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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史卫忠李莹【内容提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对检察机关正确提起公诉意义重大。

本文认为,无体物、不动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因犯罪而产生的物品以及犯罪工具都不是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则应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认定。

对行为人“明知”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对本罪情节轻重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的理解。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连续两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出修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本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犯罪对象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得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涵义犯罪所得,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款或赃物),是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

一切犯罪所得,无论是因犯侵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

对犯罪所得的转化财物,以及混同于合法财产中的犯罪所得部分,如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形态,将盗窃的棉花制成布料,把抢劫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都不能导致犯罪所得性质的丧失,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关于犯罪所得的属性,有体物、动产是核心部分,但无体物、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除了物之外,财产上利益,不论是物化的财产上利益还是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2007年适用至今,刑法条文比较单薄,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文章立足司法实践,对是否“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对具体追诉标准如何掌握、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并从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层面提出初步构想。

[关键词]罪名;具体适用;司法实践;初步构想一、罪名概况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第一次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

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2007年适用至今,刑法条文比较单薄,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对是否“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如何认定的问题1.主观的思想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行为人的口供。

然而行为人的口供往往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状态,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拒不供认其对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司法机关又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在主观上“应当”明知;另一种是行为人之前曾供述其“明知”,后来又因种种原因翻供,这样将直接影响司法机关能否对其定罪量刑。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刑法来说是涉及到很多的事项的,那么对此在⽇常中出现的有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是经常会发⽣的,对此也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对此很多⼈都不太了解其量刑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相关的事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百四⼗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

浅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浅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我国《 刑法》 11条洗钱罪 和第 32条掩 第 9 1 饰、 隐瞒犯 罪所 得 、 罪 所 得 收益 罪 在 犯 罪 客体 要 犯 件、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方
面存在 相似之 处 , 会导致 在 司法实 践 中两者界 限 这
名还是条文内容上都 已经被修改为洗钱性质 的犯 罪 。“ 据我 国刑法 规 定 , 于涉 及 洗钱 方 面的犯 根 对 罪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只是根据上游犯罪的不同 适 用不 同的条 文 、 名 、 罚 也 有 所 不 同。 U(9 罪 处 ” Po J2) 虽然经过修改的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 益罪可以称为广义上的洗钱犯罪 , 但是立法者还是 将其归为赃物犯罪 , 认为该罪主要是妨害了司法机 关顺 利追 缴犯 罪 所 得 及 其 收 益 , 扰 了 与刑 事 侦 干 查、 起诉 、 审判等有关 的正常司法活动秩序 , 同时也 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洗钱罪主要是侵害了金 融管理 秩序 , 同时也 会妨 害正 常的 司法活动秩序 。
《 刑法修正案( ) 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恐 三 》 怖活动犯罪 ; 最后 ,刑法修正案( 》 《 六) 将洗钱罪的 上游犯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目前 ,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 围为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恐怖活动 犯罪 、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 金融诈 骗犯罪 ( 以下简称七类犯罪)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 o 8年 中国反洗钱报告》 20 显
二、 犯罪对象
两罪虽 然 在 对 犯 罪 对 象 的 规 定 中都用 “ 罪 犯
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 ” 表述 , 但是具体涉及是何种 犯罪所 得及其 产生 的收 益是 、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 的范 围不 同。最初 , 洗钱 罪 的上游犯 罪仅 限于毒 品 法掩饰 、 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犯 罪 、 社 会 性 质 的组 织 犯 罪 、 私 犯 罪 ; 后 , 黑 走 之 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20 909年《 9 刑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3【实施日期】202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要点一、罪名简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1)入罪条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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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 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犯罪形式、犯罪 手段日趋多样化。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入 罪、出罪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 利于法律统一实施。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 相应的数额,有些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对数额很小,情 节显著轻微的,不敢依法宣告无罪,另一方面,因“情 节严重”的标准没有明确,极少有罪犯被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造成轻重失衡;有些案件, 对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把握不恰当,等等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 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 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犯罪事实的认定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 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 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 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 进行追究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 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 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 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 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 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 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 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 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 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价格、数额的认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
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 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取窝藏、转 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 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罪名的确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 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 确定适用的罪名。

(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 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 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 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
罪予以追究的。
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
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 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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