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刑罚消灭概述
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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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即使刑罚归于消灭各种具体原因
(一)刑罚请求权消灭的事由
刑罚请求权是刑罚的发动权,只有经有告诉权人的请求,刑 罚才能发动.刑罚请求权的消灭有以下几项事由:
1、犯罪人死亡
犯罪人是刑罚的直接承受者,在起诉前犯罪人死亡,使起 诉的对象不复存在,因而刑罚请求权自然归于消灭。
2、追诉时效完成
4、追诉时效的延长
⑴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 限的限制
⑵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得概念和种类 ㈠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
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㈡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
(二)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追诉时效是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而非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指根据行为人
所犯罪行的轻重,所确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及其相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法定 最高刑。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时,犯罪的法 定最高刑应是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最高刑;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 的同条或者同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应是指按其罪行应 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犯罪的的 法定最高刑就是指该条的最高刑。
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2、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
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二、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1)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罪犯,也有部分反 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2)特赦的条件是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 和改造,并确已改恶从善。
消灭处理的例子
消灭处理的例子
消灭处理的概念: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罚消灭就无从谈起。
刑罚消灭例子: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刑权的消灭。
第⼀节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限内,国家如果不⾏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这些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不得再对犯罪⼈进⾏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
⾏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执⾏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刑时效未作规定。
⼆、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既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是指犯罪成⽴之⽇。
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其犯罪成⽴之⽇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2)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为终了之⽇”。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期间,因发⽣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失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之⽇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001_802_法学综合课3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考试科目代码:[802]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3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一)刑法学50% 75分(二)民事诉讼法学50% 75分总则约35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约30分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约10分4)题型结构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简答题: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一)刑法学考试目标: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动态。
2、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的规定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规范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
考试内容: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根据和任务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保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立法、规范司法、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监狱学基础理论
监狱学基础理论1.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
3.奴隶制国家监狱:以复仇主义为目的;封建制国家监狱:以威吓主义为目的;资本主义国家监狱:以报应为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其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4.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对监狱改良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英国约翰·霍华德《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监狱事情》)标志着监狱学正式诞生。
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1791年出版《监狱学》一书,认为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罪犯进行教育,为此要使罪犯进行强度劳动,使他们反省、领悟刑罚的痛苦,促使他们悔改。
5.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6.监狱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最核心);(2)研究监狱和监狱制度的历史发展;(3)研究监狱法及监狱法律关系;(4)研究监狱行刑及改造活动;(5)研究监狱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6)研究罪犯改造的综合治理。
7.监狱学的学科体系:(1)基础理论研究: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监狱史学、罪犯改造心理学、比较监狱学;(2)应用理论研究:狱政管理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行为学、监狱经济管理学。
8.监狱学的指导思想:(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2)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3)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9.监狱学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调查研究、比较研究。
报应刑主义:把刑罚作为对犯罪人因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进行报复的强制措施,因果决定论为哲学基础,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报应观念为理论基础,以刑罚是对危害社会的公正报应求得解除犯罪人罪责的唯一方法为核心思想。
(采取对等的同害规则)。
10.威慑刑主义:以用残酷的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人,展示刑罚威慑作用为目的,使人们产生恐惧心理,不敢犯罪。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分则分别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罩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
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碧脊派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悔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1)第一章刑法概述(2)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第五章犯悉搭世罪客体要件(7)第七章犯罪主体(12)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4)第九章正当行为(16)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8)第十枝型一章共同犯罪(2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2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25)第十四章刑罚体系(26)第15章量刑(29)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30)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31)第18章刑罚消灭情况。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制度一、刑罚消灭制度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以成立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即无刑罚,无刑罚即刑罚消灭。
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
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
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二、时效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前提: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认为20年之后仍需要追诉的。
2.追诉时效的中断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刑法总论总复习
《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了解,选择题)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任务(了解,选择题)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属地管辖(重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二)刑法的属人管辖(理解,选择题)(三)刑法的保护管辖(理解,选择题)(四)刑法的普遍管辖(理解,选择题)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了解,选择题)(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了解,选择题)第四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重点,选择题、论述题)。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了解,选择题)三、罪刑均衡原则(了解,选择题)第二章犯罪和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特征(理解,选择题)(一)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惩罚性二、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加以区分(理解,选择题)(二)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规定加以区分(三)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第二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理解,选择题)第三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理解,选择题)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理解,选择题)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选择题)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第十三章刑罚概述
主刑的课堂练习3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
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1) 2) 3) 4) 5) 严厉程度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根据不同 确立机关不同
三、刑罚目的的内容
1) 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 2) 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3) 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四、刑罚的功能
1) 对犯罪人的功能
A. 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 B. 个别威慑功能 C. 教育感化功能
废除死刑的国家 目前对于死刑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有 76 个, 如法国、德国、荷兰等;二是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约有 24 个,如汶莱、 马尔代夫、斯里兰卡、中非共和国等,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死刑条款,但在过去连续的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或判为死刑;三是部分废除死刑,有约 15 个国家对普通 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但对叛国罪、军事罪、海盗罪保留死刑废除死刑,如意大利、 以色列等。 1989 年至 1998 年共有 39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平均每年废除死刑的国家超过 3 个以上。 1999 年 4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在 2002 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继续增加,土 耳其、南斯拉夫、塞浦路斯相继进入废除死刑的行列。随着欧盟全面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国 家的阵容将进一步扩大。不得不承认,能够废除死刑的社会因素有很大部分要归功于国 外的宗教信仰,宽恕让很多人都能够接受这一刑罚的废除。 我国于 1998 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作为参加缔约的大国 之一,我国政府理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目前我国刑法典对经济犯罪规 定了 16 个死刑罪名并实际执行死刑 .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015三大本目录资料
第一卷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第一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第二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第三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第一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第一节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第二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索第四节法的渊源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第八节法律责任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发展与传统第三节法的现代化第四节法治理论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与经济第三节法与政治第四节法与道德第五节法与宗教第六节法与人权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第二节英美法系第三节大陆法系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笫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第六节宪法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节选举制度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国务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第二节宪法的修改第三节宪法的解释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产品质量法第三节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银行业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财税法第一节税法第二节审计法第五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第四节劳动争议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土地管理法第二节城乡规划法第三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节不动产登记法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法的关系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的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三节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一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二节法人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定性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物权第三节债权第四节商事关系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六节继承第七节知识产权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二节信用证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慨述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第三节国际融资法第四节国际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第二节审判机关第三节法官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第二节检察机关第三节检察官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第二节律师执业第三节律师事务所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第五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节律师职业责任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第二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第三节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第四节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五节公证职业责任第二卷目录: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第二节犯罪的分类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犯罪客体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第四节犯罪主体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第二节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预备第三节犯罪未遂第四节犯罪中止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节共犯罪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第三节单位犯罪的处罚第八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第三节法定的一罪第四节处断的一罪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特征(刑罚与刑罚权)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第十章刑罚种类第一节主刑第二节附加刑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第二节量刑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一节减刑制度第二节假释制度第十三章刑罚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第二节普通罪名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第二节普通罪名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七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十八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碍司法罪第二十九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碍国(边)境罪第三十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碍文物管理罪第三十一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5)妨碍公共卫生罪第三十二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十三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十四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十五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第二节普通罪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权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二节回报比的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第四节刑事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二节拘传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拘留第六节逮捕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十二章侦察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察行为第三节侦察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第五节补充侦查第六节对违法侦察行为申诉,控告第七节侦察监督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四节审级制度第五节审判组织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及其处理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十九章执行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能力第三节法人机关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节法人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诉讼时效第二节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九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抵押权第二节质权第三节留臵权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第十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十四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规则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十六章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和解释第三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赠与合同第三节借款合同第四节续赁合同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合同第一节运输合同第二节保管合同第三节委托合同第四节行纪合同第五节居间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节不当得利第二节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第五节著作权的权限第六节邻接权第七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第八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二十六章专利权第一节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四节授予专利权的程序第五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第六节专利侵权行为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第三节商标权的消灭第四节商标侵权行为第五节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第二节离婚第三节夫妻关系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三节代为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遗嘱第三节遗赠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一节人格权第二节身份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三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第五节侵权责任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二节产品责任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七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节物件损害责任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第三节公司的股东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第六节公司债券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四节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第五节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九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食物管理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务第五节债权申报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第七节重整程序第八节和解程序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第十节法律责任第十一节特殊规定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第四节汇票第五节本票和支票第七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交易第四节证券上市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六节证券机构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八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第九章海商法第一节海商法概述第二节船舶与船员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第六节船舶碰撞第七节海南救助第八节共同海损第九节还是赔偿责任限制第十节还是诉讼特别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法律后果的消灭)【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六章法律后果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 法
基本要求
系统掌握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各知识点;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理解犯罪的一般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原理;全面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各种犯罪形态的特征与成立条件;弄清各种刑罚的基本内容、适用对象以及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熟练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疑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熟悉刑法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正确、全面、透彻地分析疑难案例。
刑法笔记第十一至十三章
则应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10、15年的,追诉时效均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注意:“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چ五年的经十年,十年的经十五年,十五年的经十五年2、追诉时效的确定例:甲乙二人均为盗窃行为,甲盗窃摩托车,价值5000元;乙盗窃汽车,价值5万。
甲乙二人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甲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乙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15年。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20年后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如果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能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例1:甲85年犯A罪,最高刑为10年(注意追诉期限为15年);96年又犯B罪,最高刑为7年。
截至什么时候为止,才可以对A罪追诉?A 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因96年又犯罪,A罪的追诉时效中断。
A罪的追诉时效则应为2011年。
B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截至2006年。
例2:张某和许某合伙盗窃,作案五次,窃得财物25000元,销赃9000元,平分,一人分得4500元,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50 00元,审理中间张某交待曾在88年元月单独作案一次,窃得摩托车价值1800元,问张某和许某犯罪金额多少元?按赃物本身的价额计算,不按销赃额,共同犯罪按共同犯罪的总额,张某30000元,许某25000元,1800元时效中断。
刑罚ppt课件
财产刑
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 ,如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权利或 资格的刑罚,如禁止从
事特定职业或活动。
02
刑罚的适用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01
02
03
惩罚和制止犯罪
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相应的 痛苦和制裁,起到惩罚和 制止犯罪的作用。
改造和教育犯罪人
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 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 新回归社会。
威慑和预防犯罪
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预 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刑罚的种类
生命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如死刑。
自由刑
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 ,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
案例三:某减刑假释案的刑罚消灭
01
总结词: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 和条件
02
详细描述
03
04
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案例分析:某减刑假释案的具 体情况、证据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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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
法院判决生效后,刑罚开始执行。
交付执行
判决生效后,将罪犯移交给刑罚执行 机关。
执行变更
根据罪犯表现和法律规定,可以对刑 罚进行变更。
执行终结
罪犯刑满或赦免后,刑罚执行结束。
刑罚的执行变更
减刑
根据罪犯表现,可以减轻其刑罚。
假释
对表现良好的罪犯,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
暂予监外执行
赦免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妇女,可以在监 外执行。
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名称:刑法和民法试科目代码:[704]一、考试要求: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本大纲的编写是对该学科的纲目性介绍,仅供报考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参考使用。
2.熟练、系统、全面掌握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并具备运用刑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技能,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核目标之一。
考虑到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博大精深以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本大纲的编写侧重于对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基本技能的概括。
3.民法学是研究民法及相关制度的科学,是部门法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本大纲仅供报考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参考使用,具有纲目指导意义。
4.考生应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并能适用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由于民法学博大精深,本大纲侧重对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的概括。
二、考试内容:(一)刑法学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法律性质第二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二、刑法的任务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二、刑法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二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三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生效与失效时间二、刑法的溯及力三、刑法时间效力的司法适用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二、我国刑法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二、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分类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第二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三、危害结果的地位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二、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的意义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二、精神障碍三、生理功能丧失四、生理醉酒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第五节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二、犯罪故意的类型第三节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二、犯罪过失的类型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不可抗力事件二、意外事件三、期待可能性四、严格责任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六节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二、法律认识错误三、事实认识错误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二、正当行为的种类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三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三、犯罪既遂形态的处罚原则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类型三、犯罪预备形态的处罚原则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三、犯罪未遂形态的处罚原则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三、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罚原则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三、共同犯罪的认定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一、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二、罪数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二、法定的一罪三、处断的一罪第三节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三、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解决方式一、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二、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三、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第二节刑罚的功能一、对犯罪人的功能二、对被害人的功能三、对社会的功能第三节刑罚的目的一、特殊预防二、一般预防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刑罚的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及特点二、刑罚体系的功能第二节主刑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节附加刑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第十六章刑罚裁量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二、刑罚裁量的任务第二节量刑的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二、以刑法为准绳第三节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二、量刑情节的分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三、累犯的刑事责任第二节自首与立功一、自首二、立功第三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三、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第四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二、一般缓刑三、战时缓刑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二、刑罚执行原则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述二、减刑的条件三、减刑的时间、幅度与刑期计算第三节假释一、假释的概念二、假释的条件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四、假释的法律后果五、假释的程序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第二节时效一、时效概述二、追诉时效第三节赦免一、赦免的概念二、赦免的种类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犯罪的分类排列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二、罪名三、法定刑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七章渎职罪(二)民法学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概论和调整对象民法概述、民法语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民法的具体渊源、民法对人及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效力。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罚消灭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有刑罚,也就不会有刑罚消灭。
(2)刑罚消灭是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的消灭,通常是指刑罚权在运作过程中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特定的事由刑罚消灭事由有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定事由或法定原因。
有的是客观上发生的使刑罚权自然不复存在的事实。
2.刑罚消灭的事由的分类(1)求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在起诉前犯罪人死亡的,起诉对象不复存在,求刑权自然归于消灭。
②超过追诉时效。
犯罪发生以后,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追诉权,追诉时效期满后,求刑权归于消失。
③自诉权放弃。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放弃告诉权利,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④法律的修改。
如果某种行为依照行为时的法律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依照新修订的法律,该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⑤赦免。
犯罪人在被追诉前被赦免的,求刑权归于消灭。
(2)量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撤诉。
③赦免。
(3)行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完毕,行刑权归于消灭。
③缓刑考验期满。
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行刑权归于消灭。
④超过行刑时效。
⑤赦免。
二、刑罚消灭的制度1.追诉时效刑法中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1)追诉时效的意义①符合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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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第一,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 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第二,特赦的前提是,罪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 和改造,并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第三,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 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罪行较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 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予减轻刑罚。 第四,特赦具有严格的程序。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 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 所谓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 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 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追诉 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 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 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 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前罪的追 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 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第三节:赦免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 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首先,刑罚消灭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适用 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 刑罚消灭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司法机 关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或者已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 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或者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之 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存在刑罚消灭的 问题。
4、刑罚执行完毕。 5、缓刑考验期满。 6、假释考验期满。 7、行刑时效届满。 8、减刑。 9、复权。 10、减免刑罚执行。
(四)刑罚后遗效果的消灭事由
1、大赦。 2、复权。 3、战时军人宣告缓刑后确有立功表现。 上述刑罚消灭的事由中,有些事由在我国刑法中没有 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消灭的事由主要有: (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 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所谓一般犯罪,此处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 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我们 认为,犯罪之日应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 成之日。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二、刑罚消灭事由的种类
刑罚消灭的事由分为以下四类:求刑权消灭的事由; 量刑权消灭的事由;行刑权消灭的事由和刑罚后遗效果消 灭的事由。
(一)求刑权消灭的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 2、犯罪人死亡。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权告诉的人不予告诉。 4、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法律已废止其为犯 罪。 5、大赦。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 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上述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而确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有 两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 二是体现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追诉期限长短 的作用。 理解第87条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定最高刑”的含义。法定最高刑应指刑法相 应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据此,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有以下 几项内容: 一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 时,按照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确定 追诉时效期限。
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由同一条文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 时,按照罪刑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 期限。 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则 只能按该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2、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什么情形 才属于“经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 如果20年以后还必须追诉,则表明此类案件系社会危 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 会影响极恶劣,经过20年以后仍然未被社会遗忘的重大犯 罪案件。
第三节: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 一种法律制度。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 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对象既可能 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国家某一时期犯有特定罪 行的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 参与某一重大事件的所有犯罪人。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 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 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消灭犯罪记录。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其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 再次,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其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对犯 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在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 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 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 灭;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 意味着行刑权的消灭。 最后,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一类是法定原因,即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刑罚消灭 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在此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 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另一 类是事实上的原因,即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 罚的消灭,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 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刑法》第89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 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 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 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 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 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 2、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哪几种?应当如何理解刑罚权的消灭? 3、简述时效的概念和分类。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 规定的?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4、什么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5、如何理解赦免的概念和种类?述试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 特点。
(二)量刑权消灭的事由
1、犯罪人死亡。 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人撤回告诉的。 3、因犯罪已被起诉,但判决确定前法律已废止其为 犯罪。 4、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 5、大赦。
(三)行刑权消灭事由
1、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2、判决已经确定,但刑罚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前, 法律已废止其刑罚的。 3、刑罚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