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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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矿管理制度

中国五矿管理制度

中国五矿管理制度
中国五矿是中国国有企业的一部分,其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构成。

首先,中国五矿的管理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权责关系、劳动关系等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次,中国五矿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

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权责分工、运营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另外,中国五矿还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包括计划管理、组织管理、领导管理、控制管理、评价管理等。

这些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各级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中国五矿还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晋升、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总之,中国五矿的管理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了科学的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股份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协议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

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二、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过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公司在面对市场波动时能够合理运用期货工具,规避风险,保护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全体员工。

四、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进行任何非法或违规操作。

2. 保守原则: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以保守的心态来制定策略,防范风险,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职责明确原则:对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各方,应明确其在业务中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各项操作有序进行。

4. 全程监控原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设置专门的监控机制,全程监控业务的实施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信息保密原则:所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都应加强保密,严禁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五、业务流程1. 风险评估: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合适的套期保值策略。

2. 套期保值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明确套期保值的目标和操作方式。

3. 契约签订:选择适合的期货品种和合约进行契约签订,确保契约符合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

4. 操作执行:根据契约内容和套期保值计划进行操作执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监控和调整: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调整套期保值策略。

6. 结算和风险控制:在期货合约到期后,根据实际持仓情况进行结算,进行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

六、逐级审批制度1.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应按照逐级审批制度进行。

每笔业务需要经过不同层级的人员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 各层级人员应在审批过程中对业务进行仔细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决策,确保公司的经营利益和财务安全。

七、风险管理1. 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的识别、监控和控制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22•【文号】汇发[2001]150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1〕150号)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登记(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期货套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期货业务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PVC品种,目的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PVC 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董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二章运营模式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PVC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期货转现货等。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以实际现货生产数量为依据,以公司PVC年产量的20%为限。

第八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公司期货专用帐户资金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为组长;成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氯碱公司分管销售副总经理、氯碱公司销售部、氯碱公司财务部、证劵部、审计部等。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交易决策;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下个月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思路,包括套保头寸与最低操作点位的确定。

股份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外汇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doc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doc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为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的期货操作以及为规避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汇率波动风险而进行的外汇衍生工具操作。

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亦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二)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三)期货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亦需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批后实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营运管理部、期货部、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中心负责内控部负责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XX股份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3.1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3.2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4.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4.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4.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4.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4.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4.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4.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为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的期货操作,以及为规避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汇率波动风险而进行的外汇衍生工具操作.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亦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二)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三)期货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亦需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批后实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营运管理部、期货部、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中心负责;内控部负责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第九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1、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向营运管理部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及期货保值申请;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提出平仓意见;向财务中心提出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外汇套期保值申请,并提供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子公司总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为责任人.2、营运管理部:负责监督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协议执行;负责期货市场开、平仓审核,经批准后向期货部转达指令;营运管理部主管为责任人.3、期货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产品的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及时向相关人员提供动态信息;负责按规定进行期货操作;按要求对所操作的业务进行总结;期货部主管为责任人。

2017年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3)
第三章授权制度 (5)
第四章套保业务流程 (5)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 (6)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7)
第七章报告制度 (8)
第八章信息保密 (8)
第九章档案备份与管理 (9)
第十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加强公司对套保业务的内部管控,防范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及金属、能源化工及农副产品等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波动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三条套保业务平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英国LME/ICE、美国COMEX/CBOT/NYMEX、马来西亚BMD、东京TOCOM、新加坡SGX及经过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其他交易平台。

套保工具包括商品期货/期权。

第四条公司应以其自身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套保业务保证金应与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匹配。

公司应根据现货业务经营匹配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 (4)第三章授权制度 (6)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6)第五章业务流程 (7)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8)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10)第八章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14)第九章报告制度 (15)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15)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1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关于推进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并出具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螺纹钢、线材、焦炭、铁矿粉四种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在销售部设立期货办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具体的操作。

第五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核,小组成员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明确从事此业务的具体职责,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办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并及时向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五矿发展: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五矿发展: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或“公司”)的资产安全,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法律法规及《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五矿发展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过程可能发生的商品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如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要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50%。

新开展相关业务的现货部门,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30%。

第四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展期或从事长期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五矿发展及所有控股子公司,联营、合营及其他非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不含50%)或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公司。

第六条五矿发展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需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管理机构,重大的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现货业务部门、期货操作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及财务部门。

第三章授权制度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批准。

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等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以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套期保值管理规定(3篇)

套期保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进行的反向交易。

第三条套期保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审慎性原则;(四)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四)有足够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套期保值交易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期货套期保值;(二)期权套期保值;(三)远期合约套期保值;(四)其他套期保值。

第七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现货交易相关联;(二)具有规避风险的目的;(三)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四)不影响市场公平交易。

第八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期货市场;(二)期权市场;(三)远期合约市场;(四)其他市场。

第九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二)交易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现货交易相匹配;(三)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四)交易结算应当及时、准确。

第三章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第十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和评估;(二)风险控制和监测;(三)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四)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信息。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躲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治理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市场上买进与现货或资产种类一样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交易方向相反、期限一样或相近的商品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躲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形式。

详细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铜、铝、银等大宗原材料进展的套期保值。

第三条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对应的品种,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内交易;(三)开展业务前两年内,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50%;开展业务两年及以上,套期保值规模不能超过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90%;(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原材料选购规划相匹配,原则上持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五)公司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六)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展套期保值,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展套期保值业务;(七)严格掌握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要保证配套资金准时到位,防范资金缺乏造成的强制平仓。

第四条本治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部控股子公司。

其次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董事会职责如下:(一)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治理制度;(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规划;(三)审批领导小组提请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如下:(一)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治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二)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规划,提交董事会审批;(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展监视治理;(四)批准授权年度规划范围内的详细操作方案;(五)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标准;(六)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及业务工作报告;(七)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应急预案等;(八)其他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决策;(九)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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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或“公司”)的资产安全,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保值》等法律法规及《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五矿发展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过程可能发生的商品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
交易。

如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要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 50%。

新开展相关业务的现货部门,
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 30%。

第四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展期或从事长期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五矿发展及所有控股子公司,联营、合营及其他非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
上(不含 50%)或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公司。

第六条五矿发展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同时需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管理机构,重大的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
织机构设置现货业务部门、期货操作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及财务部
门。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批准。

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等必须严格控制在批
准范围以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套期保值业务授权调整包括方案调整和规模调整。

方案调整主要指
对套期保值业务种类、交易品种、止损机制等内容的调整,需要向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通过后方能实施调整变更。

申请内容至少应包括业务介绍、风险分析、操作流程、资金预算、
止损机制等要素。

规模调整主要指对业务规模等内容的调整,需要
按预算流程向相应部门进行申请。

第十条套期保值业务授权调整原则上在每年 7 月进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的需求,对业务计划以及相应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申请。

如遇到
重大市场变动时,也应对可能发生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时调
整。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现货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现货经营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填写套期保值业务审批表。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权限的设置为:由各部门主管
领导逐级审批,并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若方案涉及金额超出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总经理对业务合同的审批权限,应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期货操作部门根据现货业务部门制定的经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和指令进行具体交易操作。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和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审批环节的合规性审查及操作环节的日常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下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相应资金计划应于当年年底前制定。

内容包括业务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资金预算、风险限额及
止损机制,年度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并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报告制度。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收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统计持仓状况,向公司相关领导报送
月报,月报内容应包括: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截止时的持仓情况,
包括持有衍生品品种、数量、执行价、期货价、盈亏状况等,以及
相关市场分析、资金使用、重大风险波动事项、主动风险控制措施
等。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止损机制。

当套期保值业务潜亏接近规定止损限额时,风险控制部门必须发出书面风险预警提示。

作为业务
发起方的现货业务部门和单位接到风险预警提示后,必须认真研究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风险控制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谨慎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

因个人原
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同时公司
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颁布实施后,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事项有不同规定的,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应从其规定,本制度也应
及时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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