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一)
干部学习讲稿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干部学习讲稿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干部学习讲稿——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实现不但是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更是国家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一环。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干部学习、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
我首先想向大家介绍的是“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就是指基层政权机构根据法定程序,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行使管理村民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权力,以便更好地维护村民利益、促进村庄和谐稳定。
这样的自治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农村基层的治理效能,还能增进农民对治理事务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然而,在实际问题中,我们发现村民自治还存在一些缺陷,亟待完善。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村民参与的要求不够明确在村民自治中,对于村民的参与需求和参与方法的要求不够明确,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和约束力。
因此,一些人就会有意无意地干扰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转,使其机制失效、形同虚设。
二、民主选举制度存在缺陷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因为人情味过于浓郁而导致的选举不公、弄虚作假的现象相当严重。
即使在村民自治制度建立之后,仍有一些人利用各种方法操纵选举结果,使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失去了公信力和自我完善的机会。
三、村民自治公开透明程度不高村委会的工作一般只在闭门的会议室中开展,很多基层民众并没有机会了解村委会的具体工作情况和决策思路,也无法进行监督。
如果加大对基层公共事务和村民自治的公开程度不够,也难以形成一个民众满意的村庄治理生态。
四、自律机制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村委会成员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太过紧密,或是村委会成员之间存在矛盾,致使在处理相关事实过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自律机制不完善,更加容易对这些现象用“眼不见,心不烦”的心态对待,最终导致基层治理工作的不顺利和法治建设的受阻。
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第一篇:《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目录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选举秩序混乱,选举程序复杂化 (2)2、两委关系未能理顺,制约着村级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 (3)3、乡村关系不顺,出现“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 (4)4、经济文化落后,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自治意识薄弱 (5)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6)1、完善制度法规,在源头上防止不利因素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干扰 (6)2、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7)3、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引导村民使用民主权利增强自治能力 (8)4、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发挥民主监督机制 (9)0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内容摘要】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试验田”,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既是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正对我国农村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
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村民自治工作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手段不规范甚至违法操作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工作真正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及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毛概论文-谈村民自治制度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学院专业姓名学号浅谈村民自治制度提纲:1.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建立2.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与作用3.村民自治制度的难点与挑战4.关于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议关键词:村民自治制度摘要: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识与了解,结合现状,发现其发挥出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正文: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农村是全面改革的起始地。
其突出之点在于,一是在经济上实行了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根本标志的新型生产关系形式,二是在政治上实行了以农民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显著特征的村民自治制度。
科学总结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关系着对20年来中国政治改革与政治发展的熟悉,关系着对中国实际的人权进步程度的把握及对社会主义民主广泛性、真实性的理解,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在改革事业上的一个创新点,是中国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特色制度之一,对它的关注与了解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该尽的义务也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事。
因此我们有必要更加深入的认识村民自治制度。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普遍推行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
具体来说,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23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标志着村民自治活动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接着,在党的推动下,村民自治制度渐渐覆盖到每个农村基层。
同时制度也渐渐趋向于完善,在农村中慢慢得到成效。
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村民自治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农村深深扎下了根。
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与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又称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其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按农村居住区组织起来的,由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治理自身事务的新型基层社会政治制度。
论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完善
论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完善[摘要]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内部运作的不协调。
“两委”矛盾突出,造成组织资源的内耗与浪费,挫伤了村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普遍被虚化与边缘化,普通村民经常性政治参与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村民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
通过借鉴“三会村治”模式进一步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组织体系,能有效地克服这些弊端。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组织;完善一、我国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一)现有制度框架下“两委”关系的不协调当前我国农村的权力结构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并行的二元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据有关统计,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现任的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状况是:关系融洽、工作协调的约占30%;关系一般,工作勉强维持的约占40%;关系紧张、相互对立的约占30%。
在上述村“两委”关系融洽的村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
如果剔除掉“党政一肩挑”的特殊情形,村“两委”之间真正关系融洽、工作协调的比例将会更低。
而“两委”关系的不协调更多体现的是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架空。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主要矛盾之一。
“两委”关系的不协调,不仅削弱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战斗堡垒作用”,而且也影响了村民自治实践的健康开展,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无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建构。
这也是人们将“两委”关系问题视作村民自治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的原因所在。
[1](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虚化和边缘化从村民自治运行中的权力结构来看,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的议事决策组织和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事项的议事决策组织和权力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组织,是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前后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村民会议才应当是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其当家作主的权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对本村事务进行公开讨论和议决。
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推动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明确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选举程序等重要方面,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主选举日益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越来越规范和公正,选民的参与意识不断提高。
选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了一批有能力、有担当的村干部。
(三)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健全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村民能够参与村庄重大事务的决策。
在一些地方,还探索了“一事一议”等决策方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民主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对村庄的日常事务进行自我管理。
同时,村务公开制度的推行,增强了村务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然而,我国村民自治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村民参与度有待提高尽管选举等活动的参与率有所上升,但在日常的村务管理和决策中,仍有部分村民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村民自治能力不足一些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不善于运用民主权利参与村庄治理。
(三)基层干部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干部存在工作能力不足、服务意识不强、甚至违法违纪等问题,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效果和公信力。
(四)村庄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村庄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相对成熟,而一些贫困地区的村民自治仍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一)法治化程度将不断提高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村民自治将更加依法依规进行。
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有关“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措施有关“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措施如下:1.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力量。
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民监事会等自治组织,明确各自职责,强化自治功能。
同时,要加强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提高自治组织的运行效率。
2.推进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要完善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
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
同时,要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
3.推进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
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程序,保障村民的决策参与权。
在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上,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多数人的意愿。
同时,要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
要加强村务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要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提高村务管理的效能。
5.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障。
要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等自治组织的监督。
同时,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村务信息,接受村民的质询和监督。
此外,还要加强审计和问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6.加强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的重要途径。
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自治意识。
同时,还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通过教育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有担当的村民自治队伍。
7.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支撑。
要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同时,还要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经济发展,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只有经济发展了,村民自治才有更坚实的基础。
8.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良好的社会氛围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条件。
浅谈农村村民自治
浅谈农村村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治范围内依据民主程序自主管理、自主决策、自主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农村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农村发展和建设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
本文从农村村民自治的概念、发展历程、特点和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农村村民自治的概念农村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在自治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民主程序自主管理、自主决策、自主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包括村庄的自然环境、社会公共事务和经济事务等多个方面。
在农村村民自治中,村民的表决、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重要的手段,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实现。
二、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当时,中国的农村地区主要采取依赖地主、豪绅和宗教机构等传统组织进行管理和控制,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度很低。
随着近代中国社会不断的变革和发展,大量农村青年开始崇尚民主,开始要求实现村民自治。
1927年,江西南昌共产党成立后,提出了“农村斗争,发动群众”的口号,进一步增强了农民自治的意识。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中央政府开始进行农村改革和农村自治的试点工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村民自治体系逐渐完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也让农村村民自治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普及。
三、农村村民自治的特点1.农村民主参与程度高。
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村民参与自治事务的程度非常高。
2.政策法规健全。
国家对于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实践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自治。
3.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发挥农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4.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
农村村民自治可以为村民提供更为便捷和优质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为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4、农村村民自治的作用1.充分发扬了人民民主。
论我国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缺陷及完善长期累积的“三农”问题为中国的乡村治理带上了沉重的枷锁,也是中国政治统治与政局稳定的羁绊。
作为基层政治民主建设重要尝试的村民自治,用一种大众化参与的方式,依靠民主和法治两种手段,由农民自己管理本村的事务,开启了中国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建设之路。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农村的经济社会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并亟需解决。
笔者试从宪法、法律等层面分析村民自治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并试图提出自己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自治与村民自治的涵义自治,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自我管理、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
萨托利认为:自治是指我们自己治理自己。
《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认为:自治是指每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物,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
可见,自治的核心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
现代自治思想萌芽于启蒙思想时期的自然法学说。
它认为,在人类有国家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在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人是自由的平等的,即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存在的,由此也就决定了人的本质是可以进行自治的。
国内学理界对村民自治的理解一般建立在西方学者对自治含义的研究基础上,他们大都将其看作是在人们特殊区域实行自我管理的特殊形式。
笔者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真正的将自治的适用范围划分出来,相反还人为地限制了自治原有的内涵。
人是天生的群居动物,尽管每个人有独特的生活轨迹和方式,但他们又因共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的共同体应运而生。
以是否具有自足性为标准,可以把共同体分为国家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两类,二者在逻辑上不相矛盾。
村民自治是社会自治的一种,村民自治体属于社会共同体的范畴,与国家既互相联系又彼此独立。
因此,笔者这样理解村民自治:在国家的主权范围之内,一定区域或者组织的社会成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或者行业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解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活动及其相关制度。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一套科学、有序、公正、有效的村民自治制度,以促进农村社会的民主发展和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1. 增加村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代表村民权益,参与决策制定村级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实现民主决策。
2. 拓宽村民参与的渠道: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村级财务报告、政策等信息,鼓励村民参与讨论和监督,确保决策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强化村级组织建设: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加村民参与集体经济的机会。
4. 提高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护村民的土地权益;加强农村扶贫保障制度,确保贫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5. 加强村民自治的教育培训:开展村官培训和村级干部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开展村民教育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治意识。
6. 加强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建立村级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和廉洁。
7. 加强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提高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村民生活品质。
通过以上措施的整合和实施,可以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增强农村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治意识,促进农村的民主发展和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试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之完善
构 建和谐社会 ,建设和谐农村是重点 ,实现村 民 自治是构建和谐农村 的有效途径 。村 民 自治是实现民 主法治 、安定有序最重要 的一个环节 ,对于农村基层 民主政治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村 民自治 , 有利于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有利于农村 的社会稳定 ,有利于保障广大农 民的合法权益 ,有利
于构建和谐社会 。本 文从 村民 自治 的定义人手 ,对村 民 自治存在 的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提 出了完善
村 民 自治 的措 施 。
一பைடு நூலகம்
织法 》 正式通过施行 ,对农村产生 了重大影响 。自此 , 以农村为基 础的村民 自治格局正 式逐步形成 。如果农 民从农村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中在经济上获得
了实惠 ,那 么农 民从村 民 自治制度上在政治上获得 了 前所未有的 民主权利 。但是 ,由于我国缺乏一个适合
民主生长的传统 文化基础 ,也没有足够的 、理解 自治 真谛 的村民 ,村民 自治在 目前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
现 在 以下 方 面 :
( 一) 村委会选举过程 中监督和纠错机制缺乏 。
比较 混 乱 。
三、村民 自治存在问题 的原 因
村民 自治存在 的问题在实践 中还 比较多 ,上述五 方面是 比较严重 的问题 ,存在上述 问题有多方面的原
因 ,主要 原 因如 下 :
四 、完 善村 民 自治 的措 施
( 一 )为制止选举中的违法情况 ,应建立一套行 之有效 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可以由村 民推选一些德高 望重 的人员 , 组成一个 “ 村选举委员会 ”的专 门机构 , 它的作用监督选举 的全过程 ,对破坏干扰村委会选举 的行 为给予及时制止 ,对于情节严重 的 ,依法提起诉
浅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浅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摘要】村民自治制度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
但由于各种原因,村民自治制度仍面临着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
从法律角度上,对农民自治制度上的组织制度、选举制度、经济制度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索对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村民自治;直接选举;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务物业化管理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含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直接定义,只有村民委员会的定义。
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因此,目前的学术著作,对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多是从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界定中推导出来的,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二、我国现行村民自治制度之困扰(一)组织制度结构矛盾在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兴起和发展的,其发展进程取决于党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
因此党和政府的成为村民自治活动的重要制约因素和外部环境。
村支部委员会与村委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和职能分配直接决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程度。
同时,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而村集体包括村、小组两种形式,这就形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两个职能相同的村民自治组织,两者之间职能分配也一定程度上对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产生影响。
(二)“两委”关系错综复杂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组织体系一直延续下来,并成为农村领导核心。
村庄事务的治理权力主要由党支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所执掌,村民委员会受党支部领导。
根据法律,村务大事必须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这无疑会改变原有的权力格局。
在村庄内部,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成为村民自治能否有效贯彻的主要因素。
浅谈我国村民自治规章制度地进一步完善
浅谈我国村民自治规章制度地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规章制度不断得到和完善,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一进步不仅在于政策层面的推动,更在于基层村民自治的实践与创新。
本文将从制度的完善、决策机制的转变、村民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提升乡村自治水平。
首先,制度的完善是村民自治的关键。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要提高村民自治的效能,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治理功能。
为此,政府可以通过制订配套法律法规,明确村民自治的权责。
同时,应适当加大对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知晓率。
此外,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避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决策机制的变革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村民自治应该采取广泛民主的决策方式,确保村民能够全面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通过设立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机构,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民主化。
同时,还应不断完善村民决策权的行使机制,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管理中,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治。
再次,村民权益的保护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
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主权,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村民权益保护的机制,做到权益保护无盲区,确保村民自治不受干扰。
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滥用权力的监督,保护村民利益不受侵害,确保村民自治真正成为村民的实际需求。
此外,村民自治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需要在自治的过程中注重协调各方利益。
村民自治和政府的关系应该是互相促进、相互支持的关系,政府应该发挥好引导和保障的作用,更好地为村民自治提供条件和资源,推动乡村治理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制度的完善、决策机制的变革、村民权益的保护等。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乡村自治规章制度,推进村民自治的实践与创新,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让乡村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加强村民自治,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完善
加强村民自治,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完善2023年,中国农村的治理体系正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快速发展。
加强村民自治是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
因此,在未来的几年里,加强村民自治将是中国农村治理体系改革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从村民自治的理念、实践和影响等方面,探讨加强村民自治对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性。
一、村民自治的理念加强村民自治是历史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农村的实践也已有一定历史。
村民自治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基本途径,也是完善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
村民自治的理念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规范,这也是未来加强村民自治的有力保障。
村民自治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村民自治在实行民主决策方面,具备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的特点。
其次,村民自治更加注重民意参与,村民具有自我监督、对外监督和对内监督能力。
最后,村民自治与地方政府协同作用有效,促进村庄加强自我管理和发展。
村民自治的理念不仅是推进村庄治理的理论基础,更是实践的指导原则。
二、村民自治的实践加强村民自治要求村民在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真正地对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进行自主的管理。
在实践上,更多的农民参与到了农村治理中,实行“一岗双责”,村民自治委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加强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管理,促进县乡政府与村庄的有效衔接和有效合作,实现政府与村委会间的协调和配合,提高村委会的治理效果与效率。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中,村民自治理念得到了深入的实践。
通过建立农村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治理,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城乡社会治理的有效衔接,实际上,这些都是村民自治的实践。
三、加强村民自治对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完善的影响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效果。
首先,通过村民自治,实现了基层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其次,村庄的环境保护能力有所提高,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此外,村民自治的实践使基层政权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提高,增强村民自治的法治性。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途径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政策,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写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高度重视。
这一意义重大的舉措将加快我国民主化的进程,推动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基层民主自治体系逐步形成。
民主自治体系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三部分,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一)村民自制制度的建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开始推广家庭承包责任制,广大的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
为了获得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这种经济上的自主权利,广西罗城、宜山两县的农村村民自发地建立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员会。
到1982年12月,村民委员会得到普遍推广,并被写进宪法。
从此,村民委员会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并成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二)村民自制制度的发展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具体、全面地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产生方式、组织机构以及村民会议的形式和组织形式。
1998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选举程序以及村务公开等进行了完善。
20XX10月在总结二十多年来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二、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四项民主政治之一,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保障,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有利于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一)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十七大报告将民主层面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国家层面的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结构更加完整、内容更为多样、功能更为全面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
论新时期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论新时期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摘要】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历史沿革、存在的问题、完善的重要性、路径和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发现,目前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自治能力不足、民主参与度低等。
在完善制度方面,应加强农村自治组织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参与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自治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未来,应加强农村自治法规的制定,提升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指导村民自治工作,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
本文提出了加强培训、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启发民主参与等政策建议,以促进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发展,历史沿革,存在不足,重要性,路径,发展,展望,政策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农村自治制度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村民的民主自治、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随着新时期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及时加以解决和改进。
为此,本文将分析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历史沿革、当前存在的不足、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路径以及推动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1.2 问题意义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目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决策效率低下,村级事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着资金管理不透明、滥用职权等问题,容易引发腐败现象。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干部素质不高,缺乏政治觉悟和管理能力,无法有效地领导村民自治工作。
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及其完善
随意性 , 贯穿着个人意志 , 缺乏制度建设 的程序 成了严重的影 响。特别是我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发展 面性 、
阶段 , 民主 思想 、 民主意 识 进入 民众 层 面本 来 就 较 晚 , 性 要求 。 致使 制度 的执 行或偏 离 民主或 操作性 差 , 不能
定 。 比如 :
主筹 资筹 劳 的机制 和办法 ,引导农 民 自主开 展农 村公
《 宪法》 中规定了农民应具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 益性设 施建 设 。 举权 ,对农 村公 益 事业筹 资筹 劳 的 民主程序 及在农 村
实行村 务公 开制 度等进 行 了原则性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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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 自治 的推行 。
施 ,为农 民群 众依 法维 护 自己的民主权 利提 供 了依据
和保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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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6 年一 号文件指出: 要健全村级党组织领导的
充满 活力 的村 民 自治默化 地 注入 了农 村 的肌 肤 ,但形 式 上 然将制 度 置之 度外 , 制 度 只具有 单项 性 约束 , 管得 了村
的政治民主意识仍只是停 留在农 民思维表层 ,政治热 民管不 了干部。另外 , 许多地方的乡镇党政违背《 村民 情只是生之于外界。 大多数农 民对政治参与漠不关心, 委员会组织法》 直接插手干预村级事务 , 严重阻碍 了村
CANG S ANG
论我国村 民匀怡制度及其完善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效武器,因此也具有重大历史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大作用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制度。
其一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基层的集中体现。
营造清明的政治环境,使基层群众依法管理自身事务,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期保驾护航。
其二农村群众自治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前言阵地。
我国农村实行群众自治制度,以制度化方式保证了农村群众行使自治权,管理自身事务,体现了广大农村群众履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义务,是无上光荣的,也是国家的殷切希望。
只有这样每位公民充分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国民意识。
进一步促进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其三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农村实践的源泉。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事项着手,从而推动了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缺陷(一)村民自治权存在的问题1.救济程序不规范程序是一把双刃剑。
规范的程序可以有效的保护实体权利,反之也可规制权力的滥用。
为了有效保护农村群众的自治权,必须对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保护制定相应的救济程序,以此对农村群众自治的私权予以保护。
否则,该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难以进行有效保护。
村民的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侵犯和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权威。
2.救济途径不畅通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因此,当行政机关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可以向其监督机关申诉。
而村民自治机构不是国家机关的范畴,所以不能依照此项法律途径请求立法机关解决纷争。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谈大兴区采育镇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党和国家的领导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
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
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方面。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徐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浅议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前 言
“ 乡村 自由是乡村繁 荣与稳定 的基 础,也是 国家政治 民主 之草根所在。——在现代化的过程 中,一个 自由的乡村相对 于城 市而言,对于社会和政治稳定所具有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艘 鼓满城市之帆韵政治之舟,倘若失去了乡村之铁锚,势必要在浪 涛汹涌 的海洋上漂泊颠荡 。”① 国是一个人 口众多的 国家 ,根 我 本无法满足人 民充分参与政府事务的愿望 ,只能靠人民代表制度 来 间接实现 。正如我们的身体需要经常锻炼 ,民主作为人类生活 不可或缺的一种机能,也需要通过大量 的运动保持长久不衰 。跑 步需要场地 ,民主同样需要锻炼的场地 。因此,作为民主的试炼 场 ,农村基层组织必然成为最佳的选择 。我国宪法规定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 “ 民当家作主 ”,这是我 人 国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权利 。那么,当普通农民面对 国家时,能否 以主人 的身份,而不是诸如管理 “ 国家 ”、 “ 监督 国家权力”等 空泛的口号来实现农村的基层 民主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 以下简称 《 组织法 》)第一条明确 的规定了立法 目 的 “ 了保障农村村 民实行 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 自己的事 为 情,发展农村基层 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 明 建设,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这是适应村 民 自治需求、顺应趋 势的时代产物 ,也是符合大 自然发展规律 的选择 。但是, 《 组织 法 》作为村 民 自治的基本法律在设置上存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 造成法律实施 的困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的刘茂林老师等所发表 的调研报告中对 《 组织法 》的实施情 况进行 了广泛 调查 ,并对各 方面存在的困境进行 了分析 [ 饽 1 。欧盟资助 的法律研究项 目所列 ” 举 的众 多涉及村 民 自治的典型案例 也显示 :随着 我国农村经 济 蓬勃发展,诸多侵犯广大农 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层 出不穷 。[如果 z 农 民权益得不 到有效保障必将严重威胁 农村基层 社会秩 序 的稳 定 ,势必对 我国政治经济 的整体稳定造成 影响 。本 文试 图针对 《 组织法》提出一些 意见和建议 。 我 国村 民 自治 的 不 足 1 9 年 ,我 国农 村管 理体 制开 始 民主 改革 , 《 织法 》 98 组 将原来 的乡镇政 府直接领导 改为指导 、支 持和帮助 。村 民委员 会成 为村 民 自我管 理 、 自我 教育 、 自我服 务 的基 层群 众性 自 治组织 ,实行 民主 选举 、 民主 决策 、民主管理 、 民主 监督@。 《 组织法》最重 要的规定是增 设村 民 自治的最高权力机 构— — 村 民会议 ,赋予村 民对村 民委员会监 督和制约 的权利 。但 《 组 织 法》在实施过程成 中遇到两大难题 :一是村 民 自治 的内部 组 织机 构不够完善 , 自治权难实现 。村 民会议约束村 民委员会 是 《 组织 法》的一大亮 点,但是 ,召集 村 民会议 的权 利只赋予村 民委 员会 是个硬伤 。若 村民委员会意 识到召集村 民会议对 自己 构成威胁 ,必将消极行使 村 民会议 的召集权 。二是 村 民自治 没 有有效 的外 部保障措施 。 《 组织法 》规 定 ,有关村 民委员会 的 问题 ,村 民只能 向行政部 门反映 ,最 终解 决依靠行政 部 门。受 根深蒂 固的领 导观念等 因素的影响 ,村 民委员会与这 些行政部 门的关系 多数 依然是命令 式的。仅依靠行 政部 门解 决涉 及村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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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宪法土地制度
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民众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宪法赋予村民的一项权利。
但由于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实施的并不成功,广大村民没有真正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完善有关村民自治的各种制度和法律以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村民自治不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而且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广大农村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以及提高村民的参政和监督的积极性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从长远来看,由于村民自治将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搞好村民自治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民自治的界定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村民以村为自治单位,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自我管理、自主决策,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委会组织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
体现了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方向,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是农民直接参与的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同时村民自治既是国家把基层组织的事务划归当地村民管理、也是国家把自治作为农民权利的实现形式。
村民自治主要由村民通过行使村民自治权来行使。
村民自治权主要包括村民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
在这些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村委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许多权利直接通过村委会来行使。
因此,了解村委会的性质和特征以及法律的规定,对搞好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至于村民委员会在民法上的性质.目前在民法理论界还没有定位。
由于村委会既不是基层政权,也不是事业单位,更不是企业,也不符合普通社会团体的特征,基于村委会这种独特性,笔者赞同村委会不是法人的这种观点。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仅是自治性组织,而村委会除了其自治性外,还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推行国家政策的职能闱拼。
村委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的最根本区别是: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名义拥有土地所有权。
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往往由村委会代表集体分配,而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城市居民委员会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这是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不同之处,也是村民委员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的区别。
村委会的这一特点。
使得村委会与其成员的关系和其他自治性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也不一样.村委会的力量更强大,因为它实际上掌握了土地的所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各成员在经济上依附于村委会,其成员的独立性大大降低。
二、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
村民自治对拥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无疑是新事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村民自治从法律制度到社会实践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去改进,具体主要有:(一)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不够科学,实施起来困难
首先,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不够健全,除了《村委会组织法》外,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选举、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并未全面建立起来,使得村民自治的权利难以真正实现。
其次,已有的村民自治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如《村委会组织法》,其程序性规定非常少,有些条文非常笼统,
不够细化。
如第13条规定:村委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但是,如何推选,推选多少人,有什么程序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虽然相关法律有很多关于村民权利的规定,但是因其缺乏可操作性而使一些村民权利得不到行使。
同时,关于法律责任主体以及违法后果的规定不明确。
如《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的…….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对上述不法行为,其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但是依据什么法、如何处理、承担什么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采用这种方法当选的无效。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也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这样,在处罚不明确的同时,连最后刑法上的一点威慑力也消失殆尽了。
(二)村民的自治意识淡薄,参加村民自治的动力不足
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对中国乡村的影响是巨大的。
就连最基层的“官”——村官。
广大群众也不太相信自己能够选出并监督他。
另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造成农民缺乏对最影响自己生活的——土地的关切,其结果便是使农民淡于关注以集体名义拥有土地的组织——村委会,从而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及承包责任制分别解决了解放前广大农民无地可种和改革开放前没有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但是仍没有解决最根本的问题——产权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对集体的解释是: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
而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小组,但土地到底归哪一主体所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承担民事权利的最终主体有两种: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也可以是。
但无论乡(镇)还是村或村小组,它们都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能作为最终的权利主体,这样土地的产权主体实际上被虚置。
实际上,“集体”、“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都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嘲,在法律文本中直接使用,会出现主体、内容等一些问题的不确定。
现实生活中,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缺陷使农民利益受到侵犯等各种问题的出现。
同时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集体成员责任心不强(表现为村委会疏于对土地的管理、普通群众缺乏对土地的关切等)。
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不高,最终使村民自治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三)村民自治的过程缺乏监督
村民自治的过程的监督主要有两方面: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监督和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
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来自于广大村民的授予.对其的监督应该主要来自于广大村民。
这种监督方式是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但是由于大部分村民缺乏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致使这种内部监督很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村委会的定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
因而也淡出了政府系统内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视线,使这些机关对村民自治的外部监督也随之弱化。
这样,在内外监督都非常不力的情况下,许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十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四)其他非正常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如村委会选举,当选的人靠的并不是自己能力、声望等,而是一些非正常因素,如金钱、势力(在村中非常强势的人)、宗族等,在熟人和半熟人社会的中国农村。
这些潜规则往往起到很大作用。
这是因为在某些农村,如果村里的有钱人、有势力的人或大的家族不支持你,即使你当选,各项工作也很难开展,因此。
在有些地方这些非正常因素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