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审判九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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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审判九步法及其基本价值》最早发表于2011年《人民司法》,时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邹碧华法官,根据长宁区法院的审判实践,归纳出要件审判九步法。该文融合了这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一经发表,即在实务界产生巨大影响。九个步骤,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清晰地勾画出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导图,不仅对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更是律师办案、法官审案的实际操作指引。(天同诉讼圈)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背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检查中发现,超审限未结民商事案件除送达不能等客观原因外,还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固定:一是诉讼请求不固定导致审判效率低下。二是法律条文不固定导致审判思路无法固定,法律推理的出发点不能确定,自然法律推理的正确性自然亦无从判断。三是证据材料不固定导致鉴定时间冗长。四是诉讼主张不固定。为此,长宁区法院总结归纳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这一方法以固定权利请求及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以要件分析为基础,从争点整理到事实查明,再到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审判过程分为九个环环相扣的步骤。

二、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也是民事审判的最原始的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故必须及时固定。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模糊含义,如请求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要明确给付的责任主体、种类,金额、数量,构成及计算方法,涉及多名被告的,应明确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等。其二,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其三,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第二步,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诉讼请求固定后,即应确定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法官找法”。法官必须先弄清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性质。这里要求根据当事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法律关系,再以之为基础明确权利性质,进而确定法律条文,这是民事审判中最重要、最难的环节。

所谓的权利请求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规范。例如,违约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这种规定构成当事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之所以需要识别权利基础规范,一是因为请求权体系丰富多样,请求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亦不同。这种差异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构成重大影响。选择何种权利是当事人对自己

实质性权利的一种判断,二是不同的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亦不同。三是不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差异。四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带来的证明责任亦不同。

及时识别权利基础规范,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及时审查确定审理思路的基本出发点。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单一且明确的,能够指向某一具体法律规定,则审理自然可以顺利开展,但如果当事人可能指向若干个请求权,如返还之诉的法律基础至少有六七种,如果不予具体明确,就无法指向具体的请求权,审判活动就无法开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对重复起诉、管辖权、审理范围,争议焦点以及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处理。

法院识别权利基础规范,可以在原告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中去寻找。原告可能会在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中直接声明权利基础。如当事人没有明确,法院应早审查固定,以便及时进行后面的审理活动。

在识别权利基础规范时,有时,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会不明确或者前后不一致,或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甚至还会发生请求权竞合,这些情况需要法院谨慎处理。通常做法是作出必要释明,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经释明后原告明确的,按其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继续审理。如法官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明确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认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询问原告对法院认定结果的意见。同时告知既不明确,又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结果可能导致的后果、原告确认法院认定结果的,法院按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告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结果又不予明确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对于当事人认知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予以释明,询问原告是否按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告知不予变更可能导致的后果。原告同意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原告拒绝变更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或对法律理解不同等因素,会使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产生偏差,很可能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若一味强调法院必须按照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既对原告的法律知识过于苛求,也可能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充分告知法院审查的结果,给予原告变更法律关系的机会。这样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避免讼累。只有原告拒绝变更的,则不具有所主张法律关系下的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可依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另案主张相应的实体财产权利。

这一步中,比较困难的是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即同一事实,可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请求权,而这两种以上不同的请求权,指向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此时法院应当要求原告作出选择。原告作出明确选择的,法院按照原告选定

的权利请求基础进行审理。最典型的请求权竞合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就竞合的权利作出选择后,另一权利即行消灭。但这一处理方法,存在着较大争议。

第三步,识别抗辩权基础(又称识别对立规范)。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官审查被告的答辩时,首先要判断被告是否提出抗辩或抗辩权。如提出了抗辩(权),还要识别其性质,如是权利消灭抗辩、时效抗辩、履行抗辩,还是其他类型的抗辩。最后,根据抗辩或抗辩权,寻找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基础。这有助于明确证明责任分配。

要解决抗辩权基础规范问题,必须对否认与抗辩作出区别。所谓否认,是指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的陈述,具有消极性的特点,一般针对对方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所提出的要件事实作出。抗辩则是依据法律规定所提出的抵销、阻止或延缓对方权利的对立性权利主张及新的独立主张,具有积极性的特点,必须指向对立性的法律规范、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借款,被告称从未借款,即是对原告请求权中有金钱交付事实这一要件的否认,被告如称虽然借了款,但已归还,即是提出了权利消灭抗辩,其所指向的当为债法上债因履行而消灭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被告的答辩包含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法院应当找到各项抗辩所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文。

否认不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现状,抗辩(权)会发生证明责任问题。通常,提出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对抗辩(权)所包含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法官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和对立规范后,应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法律条文所包含的事实要件分解,其中对于不完全性法条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以获得完全法条。在很多情况下,不完全性法条或定义性法条往往是基础性规范的补充规范。补充性规菹的构成要件经常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争点,其所有构成要件可能成为关键要件。

完全性法条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组成部分。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承揽人发生损失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应当赔偿损失”为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这一条文即属完全性条文。一般说来,这可作为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

但是,由于法律概念的多层次性,许多权利仅靠一个层次的法条还不能完成法律推理的任务,有的法条中所包含的要件通常有多个,无论是完全性法条还是不完全性法条,均可能需要其他层次的辅助性条文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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